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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鳴:以改革創新精神推進黨建引領鄉村治理

[ 作者:翁鳴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25-02-21 錄入:王惠敏 ]

內容提要:黨建引領是黨領導鄉村治理的重要方式,鄉村治理是農村黨組織的主要任務。本文以黨的建設為主線,結合黨的農村工作體系和農村黨組織建設,分析了在現有鄉村治理整體框架和總體要求下,地方農村工作體系和基層黨建引領鄉村治理取得的成就和存在問題,以及這些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文章提出,以全面深化改革為創新動力,加快鄉村治理體系建設。從地方治理來看,加強頂層設計和總體謀劃,健全本地區治理制度和實施細則,推動鄉村治理趨于分工合理、規范有序。從基層治理來看,加強縣鄉村治理聯動機制建設,以支部制度規范為重點、黨群服務中心為陣地,加強基層治理隊伍建設,推動鄉村治理實踐創新。

關鍵詞:改革創新;黨建引領;鄉村治理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了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繼續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次全會強調,把中國式現代化藍圖變為現實,根本在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不斷完善各方面體制機制,為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提供制度保障。鄉村治理體系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黨領導農村工作的關鍵環節和重要抓手。加強黨的農村工作體系和引領能力建設,以黨的自我建設引領治理體系建設,推進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建設,更好地把我國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是實現我國鄉村治理現代化的根本路徑。

一、黨建引領是黨領導基層治理的重要方式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引領基層各類組織自覺貫徹黨的主張,確保基層治理正確方向”。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指出,加強黨建引領基層治理。黨建引領是指黨的建設在各項工作中指導作用,這不僅包括黨組織的自身建設,提升黨員隊伍的戰斗力和發揮先鋒模范作用,而且黨的建設能增強對其他工作的領導能力和帶動群眾作用。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即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黨建引領是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的重要方式,也是適應時代變化和社會變化推進基層治理現代化的有效手段,尤其是地域遼闊、遠離中心城市的農村地區,更要發揮地方黨委和農村基層黨組織引領作用,團結、組織和帶領農民群眾共同建設和諧幸福向上的理想家園。

黨建引領不僅是堅持黨的全面領導的政治要求,而且是黨的農村工作實踐的經驗總結。鄉村治理是指在黨和國家確定的治理框架下,以農村黨組織為代表的治理主體依據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對鄉村社會進行引導、組織、調控和管理,推進鄉村經濟社會協調、穩定和可持續發展。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明確指出,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健全基層治理黨的領導體制。我國農村改革開放實踐表明,堅持黨對農村基層治理的全面領導,確立黨組織在鄉村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充分發揮黨組織建設引領的功能和作用,才能保證中國式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正確方向,更好地貫徹落實黨的“三農”政策到農村基層,最大程度地發揮制度優勢、資源優勢和綜合優勢,科學有序地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建設。

黨建引領是黨的農村工作體系的重要環節。雖然黨建引領鄉村治理落實在農村基層,但從系統論觀點看,這與黨的農村工作系統整體運作緊密聯系。《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明確指出,實行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農村工作領導體制。黨中央全面領導農村工作,統一制定農村工作大政方針;省級黨委定期研究本地區農村工作,決策農村工作重大事項;市級黨委重視和安排農村工作,做好上下銜接、域內協調、督促檢查工作;縣級黨委處于黨的農村工作前沿陣地,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管用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職責清晰的責任體系,貫徹落實黨中央以及上級黨委關于農村工作的要求和決策部署。只有做好黨的建設每個方面和每個環節,才能最大程度地發揮黨建引領鄉村治理的整體功能。

黨建引領鄉村治理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即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村社會呈現經濟主體多元化、職業選擇多元化、思想觀念多元化,客觀上要求堅持黨的領導的同時,注重基層工作方式方法轉變調整,要善于聯系群眾、團結群眾,多從群眾的利益和困難考慮,用群眾接受方式開展思想教育,做好新時代黨的群眾工作。因此,在鄉村治理過程中,多用說理引導和示范帶動的方式方法,減少傳統的行政化管理方式方法,更要改變依靠官威壓制群眾的錯誤觀念。同時,鄉村治理是一場社會變革和制度創新,社會實踐不斷提出新思想、新問題和新要求,并且對黨的建設不斷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要求黨員干部提升實踐創新和理論創新能力,不斷推進黨的制度建設和制度創新,實現以黨的建設引領社會治理,以社會治理加強黨組織建設。

黨建引領是鄉村治理體系建設重點內容。鄉村治理體系建設是鄉村治理的基礎工程,也是黨的農村工作建設的重要部分。鄉村治理體系包括基層組織體系、村民自治管理體系、信法守法行為體系、崇德向善民風體系、鄉村公共保障體系以及鄉村產業發展體系等多重制度體系。在黨的統一領導下,上述體系建設納入地方黨委政府的制度安排和工作部署,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其要旨是堅持和完善黨對基層治理的全面領導,準確、完整地貫徹落實黨的大政方針,為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基礎支撐和制度保障。因此,發揮黨的領導體制和制度優勢,通過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及其組織系統,特別是農村基層黨組織的核心地位和引導作用,就成為黨建引領鄉村治理體系建設的重要工作。

二、改革創新是黨建引領鄉村治理的內生動力

黨提出了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決定》指出:以調動全黨抓改革、促發展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為著力點,完善黨的建設制度機制。黨中央提出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有其極為深刻的、長遠的重要含義。為此,習近平總書記作了說明,他指出: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是一個動態過程,必然隨著實踐發展而不斷發展,已有制度需要不斷健全,新領域新實踐需要推進制度創新、填補制度空白。黨中央通過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各方面制度,進一步激發全黨和全國人民的創新動力,用改革創新精神完善黨的建設等各方面制度機制,確保黨的先進性和長期執政能力,以實現中國式現代化的宏偉目標。同樣,黨建引領鄉村治理也要以改革創新精神為動力,在新的起點上推進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文化創新等多方面多層次創新,形成以守正創新、有序推進、充滿活力為特征的黨建引領鄉村治理新局面。

改革創新是新時代制度建設的動力源泉。改革創新的內涵是與時俱進、銳意進取、勤于探索、勇于實踐。社會發展史證明:人類的一切文明進步,都是創新思維的豐碩成果。人類進步的歷史,就是一部創新的歷史。鄉村治理體系作為黨和國家管理農村的制度體系,一方面需要改革不適應新時代發展要求的原有部分,用新的制度規則滿足社會新變化和人民的新要求。另一方面,新時代社會發展超越了制度創新,造成了制度缺失或制度不足情況,需要用創新制度來解決制度空白。同樣,黨的建設制度和鄉村治理也存在上述問題,需要激發改革創新的內生動力和社會力量,汲取和集聚破除體制機制弊端的強大動能,克服落后觀念、自身惰性、制度障礙和避險求穩等影響因素,推動黨建引領鄉村治理制度建設新進展。

制度建設是鄉村治理的核心和基礎部分。制度建設不同于方法創新,制度具有指導性、規范性和長期性特征,以及不同制度之間協調的系統整合特征。無論從社會價值、政策要求還是實踐需要,健全治理制度體系都是鄉村治理的關鍵內容,也是黨建引領鄉村治理的主要著力點。黨和國家頒布的《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關于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為鄉村治理構建了一個總體性框架。地方黨委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注重政策導向與問題導向相結合,加強制度建設頂層設計和總體謀劃,深入調查研究和案例剖析,制定針對性強、可供實際操作的制度建設方案,通過以縣帶鄉促村等工作方式,讓干部群眾掌握制度運用制度,推動鄉村治理制度建設落實到位。

鄉村治理涉及多個領域和多種社會問題。鄉村治理涉及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生態等領域,鄉村治理體系是上述領域制度集成和相互協調的成果。同時,制度建設面臨根深蒂固的傳統觀念和利益籬笆抵制。這不僅需要深層次體制機制改革,而且要摒棄落后的傳統觀念和陳規陋習,并且觸動某些既得利益群體,這表明治理制度建設的困難障礙和復雜程度。鄉村治理既有鞏固根基、發揚優勢的制度建設,又有彌補短板、強化弱項的制度創新;既有黨組織建設和自我完善,又有黨組織引領群眾推進基層自治;既有改革更新不適應新時代要求的管理內容,又有滿足新時代新實踐需要的制度創新。由于黨建引領鄉村治理不斷破冰前行,需要引入改革創新的強大動力,集聚理論、實踐、制度、文化等多重改革創新動能,克難攻堅不斷推進我國鄉村治理現代化建設。

三、黨的建設為鄉村治理提供引領和支撐

黨的建設為鄉村治理建設提供支持和引導。黨中央、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堅持把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作為主攻方向,堅持把保障和改善農村民生、促進農村和諧穩定作為根本目的。黨建引領就是圍繞鄉村治理的主攻方向和根本目的,發揮黨組織的先鋒模范和戰斗堡壘作用,為鄉村治理建設提供示范引導和模范帶動效應。根據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的總體要求和主要任務,黨建引領發揮作用的主要方面: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增強村民自治組織能力、豐富村民議事協商形式、全面實施村級事務陽光工程、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實施鄉風文明培育行動、發揮道德模范引領作用、加強農村文化引領、推進法治鄉村建設、加強平安鄉村建設、健全矛盾糾紛調處化解機制、支持多方主體參與鄉村治理、提升鄉鎮和村為農服務能力等。

黨的建設為鄉村治理提供了組織上支持。根據《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關于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建立以基層黨組織為領導、村民自治組織和村務監督組織為基礎、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作組織為紐帶、其他經濟社會組織為補充的村級組織體系。黨的組織部門提倡“一肩挑”模式,即村黨支部書記兼任村委會主任,部分村兩委交叉任職,加強農村黨支部的核心地位和基層治理主導權。從理論上講,黨的基層組織進入農村治理體系并直接領導基層治理,這不僅為鄉村治理提供人力資源,確保黨對基層治理的全面領導,而且通過治理實踐培養和鍛煉了基層干部,提升了解決“最后一公里”的工作能力和治理效力,確保黨的農村工作體系完整性和各級黨組織負責制,更好地貫徹落實黨的“三農”工作政策。基于農村黨支部建設與鄉村治理建設存在重疊性,黨建引領不僅是基層黨組織的主要工作,而且也成為鄉村治理的重要內容。

黨的領導體系為鄉村治理提供多方面支持。按照我國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并要求把鄉村治理工作擺在重要位置,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鄉村振興戰略規劃。根據黨和國家有關文件,鄉村治理工作納入鄉村振興考核體系,市縣鄉黨委書記要把鄉村治理成效作為抓基層黨建述職考評的重要內容,省級黨委和政府要將鄉村治理工作向黨中央、國務院匯報。在現有治理體制下,鄉村治理工作不僅獲得國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包括黨和政府有關部門的專項政策,而且得到地方黨委、政府的直接支持,充分發揮了黨的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和調動資源的功能作用,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治理的制度優勢、資源優勢和綜合優勢。

黨提出了鄉村治理總體目標和組織實施。我國鄉村治理總體目標:到2020年現代鄉村治理的制度框架和政策體系基本形成。到2035年,鄉村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保障水平顯著提高,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更加完善,鄉村社會治理有效、充滿活力、和諧有序,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實現現代化。為實現上述目標,黨中央、國務院提出了組織實施辦法,其中,加強黨組織領導的鄉村治理工作考評機制、黨委政府協同推進鄉村治理機制、加強鄉村治理人才隊伍建設、保障鄉村治理經費和干部報酬機制、開展鄉村治理示范村鎮活動、開展鄉村治理先進典型宣傳交流、加強鄉村治理分類指導和經驗總結等。

黨中央領導下構建鄉村治理整體性框架。這為地方鄉村治理指明了總體目標、主要任務和實施路徑。根據黨中央的決策和部署,地方黨委做好謀劃推進,即從本地區實際出發,圍繞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主要任務,找出具體的難點和障礙問題,分類確定落實治理方案和實踐創新;抓住重點問題突出體制機制改革,充分調動干部群眾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勇于探索創新和開拓進取,總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借助于科研機構和專家學者,注重理論、實踐、政策綜合性研究,推動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向政策創新轉化。地方鄉村治理能否有效推進和創新實踐,這是實現鄉村治理目標的關鍵所在。

四、現階段我國鄉村治理主要成就與問題

進入新世紀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鄉村社會面貌發生了顯著變化,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得到了明顯加強。尤其是黨的十九大以來,黨中央強調: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以黨的政治建設統領黨的建設各項工作,以黨的建設引領社會建設,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為此,黨和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有關基層治理的政策文件,加快了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進程。在取得黨建引領鄉村治理主要成就的同時,與黨和國家對鄉村治理的目標要求相比較,我國鄉村治理仍然存在不少深層次障礙和問題,亟待認真研究存在的問題及其根源,促進鄉村治理建設高質量發展。

(一)黨領導下鄉村治理取得的主要成就

健全黨組織領導的鄉村治理體制機制。黨的十八大以來,鄉村治理體制建設最突出變化,就是從體制機制上明確了農村黨組織在基層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并以“一肩挑”方式解決了原有的村兩委矛盾,從而解決了農村基層干部內耗問題。《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街道、鄉、鎮黨的基層委員會和村、社區黨組織,統一領導本地區基層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加強基層社會治理。村和社區黨組織領導基層社會治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指出,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健全黨對基層治理的領導體制。這種治理體制的顯著優勢在于,強化黨的治理體制的系統性和整體性。從理論上講,黨組織系統貫徹落實黨的方針政策,有助于排除外部干擾和障礙,特別是村級黨組織處于基層末端,有利于黨的“三農”政策有效落實到位。

構建了鄉村治理體系建設的總體框架。黨中央、國務院出臺《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關于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等文件,提出了我國鄉村治理的總體性框架,明確了鄉村治理的主要目標、基本要求和工作內容,這為各地鄉村治理體系建設提供整體性指導,并且提出了工作進程要求。《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明確規定,農村基層黨組織承擔宣傳黨的主張、貫徹黨的決定、領導基層治理等主要任務,即農村黨支部領導鄉村治理。農村黨支部是黨建引領的重要載體,黨的建設是黨建引領鄉村治理的前提和基礎。上述黨和國家相關文件出臺,不僅構建了黨建引領鄉村治理的工作平臺,而且提供了強有力的政策支持和保障機制。

進一步完善黨的農村工作領導體系。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是關系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全局性、歷史性任務。《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明確規定,實行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農村工作領導體制,堅持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地位不動搖,鄉鎮黨委和村黨組織全面領導鄉鎮、村的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村級黨組織全面領導行政村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即從黨中央決策部署直至農村基層黨組織具體實施,形成了一個完整的黨的農村工作領導體系。健全這個體系的重要意義在于,把黨中央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的要求,具體落實到黨的農村工作領導體制建設,形成主線清晰、自上而下、職責分明、分級管理的農村工作領導體系,以便推動“三農”工作有條不紊開展。黨建引領是黨的農村工作的重要部分,實行黨的農村工作領導體制,不僅為黨建引領鄉村治理提供制度保障,而且推動黨建引領鄉村治理規范化持續發展。

加強整頓和優化農村基層干部隊伍。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把掃黑除惡同反腐敗結合起來,同基層“拍蠅”結合起來,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黨的十九大以來,黨中央領導開展掃黑除惡、整治村霸、宗族惡勢力、基層黑勢力等專項斗爭,解決了多年危害農村公共安全的黑惡勢力,特別是摧毀了一批黑惡勢力與基層干部勾結作案的犯罪團伙。據中央政法委統計,三年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全國共打掉農村涉黑組織1289個,農村涉惡犯罪集團4095個,依法嚴懲“村霸”3727名。組織系統會同有關部門排查清理受過刑事處罰,存在“村霸”、涉黑涉惡等問題村干部4.27萬名。黨中央持續開展反腐敗斗爭攻堅戰,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農村基層延伸。2023年,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共立案鄉科級干部8.9萬人,立案現任或原任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6.1萬人。黨的組織部門調整了村干部任職的年齡、學歷等要求,推動村干部年輕化、知識化和工作經驗。上述措施優化了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環境,促進基層治理能力明顯提升,黨員干部整體素質顯著提高,黨的執政基礎更加鞏固。

推動黨組織建設提升黨建引領實效。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基層黨組織建設,他指出,黨中央制定了一系列重大戰略、部署了一系列重大工作,基層黨組織就要在貫徹落實中發揮重要作用。根據黨中央指示精神,省級黨委抓黨建促落實取得不少實效。例如,河南省委開展創建“五星”黨支部引領鄉村治理,其重點任務是:一是聚焦“兩個作用”,建設支部過硬村;二是聚力“一村一品”,建設產業興旺村;三是聚力環境整治,建設生態宜居村;四是聚力“三零”創建,建設平安法治村;五是聚力為民服務,建立文明幸福村。同時,探索農村有效治理的體制機制,如建立黨員聯戶、干部包片、支部會商機制,建立村報告、鄉處理、縣辦結機制等。通過評星評獎激勵村黨支部干部機制,讓村干部明方向、鼓干勁、有辦法、能干事,扎實推動黨建引領鄉村治理深入發展。

(二)鄉村治理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

地方農村工作體系有待于完善和調整。鄉村治理是一個涉及面廣泛、關聯性很強的立體型系統工程。從縱向來看,黨中央設立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承擔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日常事務。但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大都不設立專門的黨委農村工作辦公室,農村工作辦公室與省農業農村廳合署辦公,但是有的省級農村工作辦公室只保留秘書處,黨的農村工作體系功能有所弱化。同樣,有些市縣黨的農村工作體系也相應弱化。這不僅與中央農村工作銜接容易出現某些問題,而且地方黨委農村工作力量明顯減弱。從橫向來看,有的地方鄉村治理工作主要轉發公文和應付情況,其治理工作的前瞻性、主動性、研究性有待加強;有的新成立職能部門不能較快地融入鄉村治理工作之中,部門之間緊密合作與協調機制有待加強,上述情況與機構頻繁調整、思考謀劃不足和專業能力缺乏直接相關。

縣級黨委的治理認知與治理能力需提升。治理能力是治理現代化的根本要素,治理能力提升則是關鍵性變化。有些地區鄉村治理能力不足顯而易見,有的地區偏愛形式主義東西,難以抓住治理關鍵突破難題。雖然鄉村治理集中在行政村,但需要縣鄉村形成聯動機制。其中,縣委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縣級黨委既在農村前沿陣地,熟悉了解全縣農村工作,能夠深刻領會中央和上級指示精神,掌握較多的行政資源和工作權力,實施統籌、謀劃和組織制度創新,領導農村基層治理走深走實。我國農村改革創新典型案例證實,縣委書記主動抓住農村社會關鍵問題,謀劃、探索和推進治理制度改革,已成為我國農村治理改革發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一些縣級黨委對鄉村治理認識不深刻以及不愿承擔改革風險,并把治理工作和責任推向鄉村基層黨組織,造成“小馬拉大車”現象。增強縣級黨委的治理能力和改革創新決心,是推動農村基層治理更上一層樓的關鍵因素。

農村基層干部隊伍需要進一步整頓提升。雖然近10年農村基層黨組織有了明顯提升,但是與黨中央和農民群眾的要求相比,差距依然非常明顯。現階段還存在一些軟弱渙散的農村基層黨組織,部分村黨組織制度不完善或形同虛設,村兩委工作不規范或者隨意性較大,村務財務黨務不公開或不完全公開,村干部“小微腐敗”現象依然存在,鄉村治理不規范不科學較為普遍。部分村干部的執政理念有明顯問題,他們爭當村干部并非為群眾服務,而是謀取私利或為親屬朋友,這是導致農村工作不規范和進展緩慢的主要原因。造成這種情況有農村干部自身原因,如不注重學習政策和思考工作,不注重自我反思和自覺反腐;又有農村社會環境的影響,鄉村社會的封建思想殘余和不良風俗習慣,熟人社會的特殊環境和市場經濟負面作用,它們對農村基層干部產生重要影響。

鄉村治理面臨社會力量支持不足的問題。我國農村治理進展緩慢反映了鄉村治理的復雜性、長期性,以及制度創新的艱難性。破除鄉村治理的難題不僅需要政策支持和行政力量,而且需要科學方法和專業人員參與,即形成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和政策創新相結合,使實踐創新更有方向感、方法論和成功率,使理論創新更有科學性、學術性和社會價值,使政策創新更有可復制性、可操作性和推廣價值。這需要黨委政府主動爭取研究單位和智庫的支持,避免自身研究能力不足而影響鄉村治理發展。我國有社會影響力的鄉村治理成功案例,均有權威性研究機構和知名學者的參與,這證實了鄉村治理體系改革創新需要社會知識界支持。

農村干部教育培訓工作亟待實質性提高。《決定》提出,健全常態化培訓特別是基本培訓機制,強化專業訓練和實際鍛煉,全面提高干部現代化建設能力。在新時代新形勢的條件下,提高農村干部的政治素質、工作能力和創新思維,健全常態化教育培訓是重要路徑。對照黨中央有關干部培訓工作要求,部分市縣黨校和干部學院有明顯的差距。例如,有的市縣黨校配備年齡較大領導,造成工作主動性和創新思維不足;有的市縣黨校辦學思路有偏差,尚未認真落實“黨校姓黨”的辦校方針,推行與普通高校相同的制度安排;有些黨校干部學院缺乏領悟和創新能力,未能及時宣傳闡釋黨的重要方針政策。有些黨校和干部學院教師缺乏基層鍛煉經歷,理論知識與基層實踐脫節,造成教學過程自信心和說服力不足,從而影響干部培訓的實際效果。

五、推進黨建引領鄉村治理的思考與建議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以制度建設管干部促工作出成效,扎實推進黨建引領鄉村治理,促進鄉村治理現代化建設。

積極推動深化改革的制度創新。按照《決定》精神和中央部署,以調動全黨抓改革、促治理的積極性為著力點,推進黨建引領鄉村治理制度創新。從地方治理來看,以黨的制度建設為主線,加強頂層設計和總體謀劃,完善本地區治理制度和實施細則,推動鄉村治理趨于分工合理、規范有序和注重實效。從基層治理來看,加強縣鄉村治理聯動機制建設,以支部制度規范為重點、黨群服務中心為陣地,加強基層治理隊伍建設,推動鄉村治理實踐創新。

發揮縣委領導鄉村治理的作用。縣級黨委具有承上啟下的特殊作用,縣級黨政部門比較齊全并有各方面資源,可以支持縣域治理制度改革創新。縣級治理制度創新主要有:建立縣鄉村共同推動的治理聯動機制,為農村基層治理提供可操作方案,厘清各種制度相互關系及其邊界;健全黨組織建設與鄉村治理互相融合機制,發揮黨建引領鄉村治理機制的功能;健全黨支部為領導核心的村民自治機制,堅持黨的領導與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形成黨組織決議轉化為農民群眾自覺行動的黨建引領機制。

營造促進改革創新的社會氛圍。針對部分干部想改革又怕風險,應該采取有針對性的鼓勵性政策措施,消除他們的不正確思想和心理負擔。例如,省級黨委牽頭組織調研和討論會,激發和釋放改革創新能量;明確治理制度建設的主要內容,確保改革創新不超出邊界;省委省政府劃定鄉村治理試驗區,有針對性出臺免責政策措施;加大鄉村治理建設的宣傳報道,注意收集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

提高干部培訓質量和受訓效果。配強市縣黨校和干部學院領導,加強省市黨委和上級黨校指導幫助。多渠道提升和改善教學培訓質量,聘請資深學者提高現有師資水平,組織全國或全省黨校教學評價考核,增強黨校教學的競爭壓力和內生動力。嚴格遵守“黨校性黨”辦校原則,突出黨校辦學特征和教學特點。實行教師下基層掛職鍛煉,促進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加強政策理解和運用能力。

持續加強基層黨組織隊伍建設。黨組織建設是“引領”治理的基礎和前提,以黨的制度建設帶動鄉村治理制度化。強化干部定期培訓、思想教育和腐敗懲處等制度效能,促進農村干部素質與能力提高。加強鄉村辦事程序規范性,提高村務、財務工作透明度,糾正農村治理隨意性、主觀性,提高群眾滿意度和參與積極性。加強基層巡查工作力度,做好村民群眾監督工作,壓縮農村小微腐敗生存空間。加強對不合格黨員處理,保持黨組織的先進性和純潔性。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鄉村治理評論》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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