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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福興:以家戶制為主體單元的鄉村治理現代化

[ 作者:陸福興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24-11-08 錄入:朱燁 ]

內容提要:大國小農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特征,也是我國鄉村治理現代化的鮮明特色。大國小農下的家戶制是鄉村治理的基本主體單元,決定了鄉村治理并非是直接的村民個體治理,而是經過家戶制作為單位的家庭成員的合意治理,家戶制家長對鄉村治理的意思表達是家庭集體利益平衡的合意表達,這一特點決定了我國鄉村治理現代化的中國特征。突出家戶制為主體單元的治理特征,探討其適應的對策是推進鄉村“三治融合”達到治理有效,實現鄉村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基礎和前提。

關鍵詞:家戶制   主體單元  治理現代化

大國小農是中國式現代化的突出特征,也是我國鄉村振興治理有效的現實基礎。習近平曾經說過:“一個國家選擇什么樣的治理體系,是這個國家的歷史傳承、文化傳統、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決定的,是由這個國家的人民決定的。”我國鄉村治理的基本主體單元是一家一戶的小農戶,小農戶是傳承數千年的家戶制形成的鄉村生產生活基本單元,家戶制不是農民個人而是一個家庭組成的小集體,家戶制為主體單元是我國實現鄉村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國情民情和鄉情。因此,研究家戶制為特征的鄉村治理現代化,是當前鄉村治理現代化需要特別關懷的學術問題。

一、家戶制鄉村治理的理論內涵及意義

小農戶為治理單元的傳統家戶制作為鄉村治理主體長期存在是我國的基本國情,也是我國鄉村治理現代化的主要特色。據統計,到2030年我國仍將有1.7億戶左右小農戶,2050年還有1億戶左右。可見,我國傳統的家庭治理中,家庭不僅要對家庭成員的行為約束,而且要保證家庭成員對外有“禮義廉恥”而維護家庭的形象和顏面,家庭內部治理是我國家戶制鄉村治理的重要責任,我國鄉村村民社會交往的行為規則和為人處事原則以及禮儀秩序,大都是通過家庭內部教育灌輸和養成的,我國是一個很重視家庭教化作用的國度,人們罵一個人沒有教養通常罵他沒有家教,《增廣賢文》有“養子不教如養豬”的警句,《三字經》里有“子不教,父之過”的名言,這些都強調了家庭教化的責任。

家戶制不同于俄國和印度的村社制傳統,中國家戶制具有獨特的歷史意蘊,家戶制治理使中國形成了獨特的農村發展道路。這條道路就是:農業經營組織以家戶經營為基礎,家戶經濟是一種農工商結合基礎上的農工商互補經濟,農村合作形式以家戶互助合作為基礎,鄉村治理以家國共治為基礎,家戶制構成了當下及未來農村發展的制度底色。費孝通先生認為,我國的家族、家戶是具有政治性質的單位,縣里的命令不是下達到各家各戶去的,而是送到地方自治單位(在云南叫做“公共家庭”,或稱為“公家”)。家戶是中國傳統農業社會中生產、生活、社會交往和政治參與的基本單元,家戶是個人與社會、個人與國家的聯結點,家戶內含著個體與整體、家與國之間的關系。我國傳統鄉村家戶制是一個家國同構的體系,家戶承擔著“老有所養”的主要功能,形成了以家族為單位的共擔、分擔、均擔、共養機制,家戶的社會功能構成了中國老有所養的厚實底色。與我國家戶制不同,西方國家的治理傳統是“莊園制”,表現為莊園是獨立的治理單位,國家把各莊園聯合或整合起來形成了西方國家的鄉村治理制度。中國傳統的國家治理是國家縱向治理與村民自治的橫向治理相結合的結構,這種結構原型的本源性特性就是治理基礎的“家戶制”。我國家戶制把“家”與“戶”這兩個不同性質的單元合為一體,形成了以“家”為基點的橫向治理和以“戶”為基點的縱向治理的家戶有機體,這種“縱橫治理”形成了“官事官管,民事民治”的治理格局,也是我國“皇權無為而天下治”為特征的國家治理的核心。當前,我國還是家戶制下的縱橫治理,縱向是國家、省、市、縣、鄉,橫向是家治、族治、村治,這種橫向治理中,家戶作為一個基本單位,治理的作用非常突出。

我國家戶制治理傳統下呈現出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團聚型“家村關系”,以地緣關系為基礎的聯合型“家村關系”和以利益關系為基礎的結合型“家村關系”。新中國以來我國家戶制不同的階段呈現不同的特征:1949年新中國成立至改革開放前,家戶制處于政治強制下的溫飽預期,國家以政治責任為主導,產生的問題是政治強制與普遍貧困;改革開放后至十九大前,家戶制處于經濟依附下的小康預期,以經濟責任為主導,產生的問題是經濟依附與貧富分化;黨的十九大以來國家以全面責任為主導,推進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戰略,為家戶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優化了戰略布局,并全面加強了農村農業全面深化改革。我國家戶制治理要“培育從事內涵式規模經營的現代家戶制,將傳統家戶制納入生產性社會化服務體系和現代農業經營體系之中。”家戶既是鄉村社會的基本單元同時也是國家治理的基本單元,把鄉村血緣與地域關系雙重疊加在一起,促進了社會與國家的相互滲透和包容,構成了傳統國家政治的堅實基礎。家戶制下,每個人從出生便承擔著對血緣關系共同體的責任。離開了家戶,人難以獨立存在,就如四肢不能離開軀體一般。如果僅僅從現代社會社會的個體主義角度認識中國,便難以真正理解中國。

我國家戶制形成的經濟基礎是我國古代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小農經濟為基礎的家戶體制不僅構成了我國的本源性傳統,也形成了我國當下及未來農村發展的文化底色。自秦朝以來,家戶制是伴隨我國農村社會的基本制度,盡管中間有中斷,但一直是我們不可拋棄的傳統。在當代鄉村社會中,家戶仍然是農民的基本行動與認同單位,家戶的行為動機主要是追求家戶利益,奉行家戶利益至上,在形態上表現為家戶主義;當代中國農村治理與政治的基本邏輯是家戶主義邏輯,農民參與家戶外的公共生活依據的就是這種家戶主義邏輯,鄉村家戶主義盛行導致農村現代治理所需要的公共性規則難以形成。中國鄉村治理與政治實踐必須回應農民家戶主義行為邏輯帶來的挑戰并回歸本土治理邏輯,走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農村治理與政治發展道路。

因此,我國鄉村治理現代化必須以家戶制為基本治理單元,遵循我國鄉村治理的歷史傳統并逐漸改造創新家戶制以適應治理現代化的需求,家戶制鄉村治理成為我國與國外鄉村基層治理的主要特色也是我國鄉村發展的密碼。

二、家戶制歷史演進的邏輯與特征

中國家戶制的形成和發展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早在西周時期,我國就實行“國”“野”分治的鄉遂制。春秋戰國時期實行“分家立戶”和“編戶齊民”,將作為國家政權基本單元的“戶”與作為社會基本單元的“家”結合在一起,從而形成特有的“家戶制”。中國傳統的鄉村治理利用家戶制形成“禮治秩序”,利用家族和家戶的“禮治”功能實行對鄉村的間接治理,形成了我們通常所說的所謂“皇權不下縣”的中國鄉村治理傳統特色。到了春秋戰國時期,宗族制度逐漸瓦解家庭逐漸從宗族中獨立出來,成為中國鄉村最小的政治和社會單位。盡管這樣,家戶的宗族血緣在鄉村治理中還產生著重大的影響。因此,費正清說,“從社會角度來看,村子里的中國人直到最近,主要還是按家族組織起來的”。

秦漢時期我國實行郡縣制,郡縣下設鄉、亭、里等鄉里組織。漢代進一步細化了“里”以下的組織,建立了什伍制度。什伍制度下自治的基本單元是由多個核心家庭組織起來的家庭群體即家族,家族成員之間有著血緣長幼關系,家族成為鄉村治理的基本單位,家庭是鄉村治理的基本單元,戶成為國家管理人口的基本手段,家戶制基層治理臻于成熟。

隋唐時期進一步削弱了“鄉”的職能,強化細化了“里”以下的鄉村社會治理功能,家戶制鄉村治理進入了新時期,家戶自治與國家監督的鄉村治理傳統體制逐漸完善,實現了從“以官治民”到“以民治民”的重大變化。特別是這一時期出現的鄉紳和鄉約制度,進一步完善了家戶制鄉村自治的體系。

直到新中國成立后,特別是我國戶籍制度形成后,家戶制治理以戶籍為抓手進一步完善和強化。盡管現代鄉村家戶的成員規模變得小了,但是家戶一直是一個生產生活基本單位,即使我國大集體經濟時期,家戶也沒有因此而解散。因而可以說我國鄉村治理單位一直都沒有離開家庭,家庭不僅組織家庭人員生產,而且組織家庭人員維護家庭生活,還是養老、交流、教育、教化等一系列活動的基本單位。我國鄉村治理不是單個人的治理,而是以家庭為單位的治理體系。

“中國是有著悠久農業文明傳統的東方大國,由此型構了當代中國的一個基本國情——‘大國小農’,即由數億個農戶構成的農民大國”。因此,中國的鄉村治理不是對單個農民的治理,而是以家庭為單位的集體治理。不僅鄉村家庭而且皇家就是一個大家族,按照親疏關系分封,皇帝表面上是國家的,但實際上就是皇帝的宗姓親戚的,皇帝的家庭內務盡管由皇后代管,但是皇上最終有決定權,皇后只是委托人。正因為皇家也是以家庭治理為基礎的,所以我國的家戶制治理傳統在中國大地可以延續了幾千年經久不衰,這就是我國家戶制的傳統邏輯。我國的鄉村自治是家庭群體自治,不是個體的自治,單個農民不直接參與鄉村自治,一般是以家庭為單位參與鄉村自治博弈,或者是家族之間的自治博弈和宗姓之間的自治博弈。我國以家庭為單位的家戶制鄉村治理具有如下的特點:

(一)血源性

家戶制鄉村治理體制的形成主要是源于血緣形成的家族自治。在我國古代的鄉村治理中,家族是一個龐大的治理組織,家族的基本單位是家庭,我國的國家其實是“國”與“家”的聯接體,國是正式的政治組織,家是個體生存的綜合性組織,家庭有四世同堂、五世同堂,古代的家是一個人口較多的單位,家族是家的外圍組織。但不管怎樣,家族和家庭成員中都是具有血緣關系或因血緣形成的姻緣關系的人。如紅樓夢盡管是以賈母為核心的大家族,家族內有很多夫婦子女組成的家庭。家庭是指財產共有有家長主持的單位,家庭成員之間沒有私產的,人員之間的分配不遵循按勞分配的制度,互相之間存在撫養和贍養的權利義務關系。家戶制具有的血源性,導致我國當前有些村莊治理還存在宗族主義問題。

(二)群體性

我國家庭為單位的鄉村治理,家庭是一個群體概念不是單個人,因此我國的許多治理事情往往以家庭為單位,而不像西方國家以單個人的名義。如我國的村民自治法就規定:戶主可以代表家庭成員參加選舉。我國的戶籍制度以戶為基本單位,戶主是家戶的代表者,可以代表家庭參加集體經濟組織的大部分會議并代表家戶做決定。群體性的治理單位表明,我國的鄉村治理必須以戶為單位,通過戶主才能過渡到個人,否則不適應我國當前鄉村治理的實際。以戶為單位的治理也說明,戶的內部是自治的,實行共有產權制度。因此,群體性的家戶對于鄉村自治代表的是一個集體,家戶的意志體現出來的是家庭的群體意志,不一定能夠代表家庭中每一個成員的意見,村民自治實際上就是家戶共治。遵循這一傳統,當前我國的聯產承包責任制也是以家庭為基礎的聯產承包,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中家庭是聯產承包的集體責任者。

(三)脆柔弱性

今天,工業化城市化等文明沖擊鄉村,家戶的家庭權威下降,家戶的治理功能也隨之降低但治理責任增強,如獨生子女那一代,一對夫婦要贍養四個老人,家戶養老責任明顯增強。隨著社會進步家戶的發展,家戶的家長權威也被文明地取消,以前的父母權威不在保留,規定了家庭成員之間的平等地位,也沒有規定父母或家長對家庭成員的權威,因而,當前某些小孩動不動就對父母的管教行為報警,家戶家長的權威下降引起家戶為單位的治理也逐漸衰落,導致一些家戶內部治理的柔弱狀態。特別是隨著家庭婦女地位的提高,女性經濟地位和見識增長,現代家戶出現了雙權威,現代家戶制的治理權威正在發生重大的變化,但現代家戶制的“軟治理”對正式治理的剛性具有互補的功能。

(四)本源性

家戶是我國歷史上形成的一種基本治理單位,許多組織都是以家戶為基本單位組成的,當然,家戶這種基本單位正在轉型,如何以基本單位為基礎,強化鄉村治理是當前的首要問題。當前鄉村結構正在發生急劇變化,鄉村新型經營主體的不斷出現,給家戶制的組織結構帶來了一些沖擊。但是,家戶制為基本單位進入其他新型農業經營組織,正隨著家戶制家庭的變遷而完善,這種變遷推進家戶制創新和家戶發展的現代化,進而推進我國鄉村治理體制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進程。特別是我國家庭農場的廣泛興起,家戶制的主體作用也隨之增強。不管怎樣,家戶治理是鄉村治理的本源,只要家庭不散,家戶就存在,家戶制就會存在。

(五)倫理性

家戶關系既包含對內的家庭關系,也包括對外的人際關系,但是家庭人員對外和對內是“內外有別”的,家庭人員之間除了一般的血緣關系、親情關系外,還有很重要的倫理關系。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就是家庭內的倫理關系是非常復雜的,不可能像對外一樣采用法律的手段處理。家庭倫理關系盡管是對內的,但是對外也起著重要的秩序作用。因此,家教在我國對于鄉風文明建設中起著重要作用。一旦家戶關系松弛,或者家戶關系改變,就會影響社會秩序的變化,因此家風家教是我國鄉村治理的重要基礎和組成部分。

三、家戶制背景下鄉村治理現代化的問題

我國家戶既是社會單位,承擔著諸多的社會職能,同時又是治理單位,也承擔較多的政治職能。家戶制為基礎維系著鄉村基層社會穩定,即所謂的“家正則國清”。改革開放后,中國社會的鄉村治理與傳統鄉村相比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主要表現為治理模式從“政社合一”向“鄉政村治”“多元共治”演變;治理理念從傳統禮治向“依法治理”“復合治理”演變。特別是隨著戶籍制度的改革人口流動加快,家戶出現了家戶分離、分家不分戶、分戶不分家、有戶沒人、有人沒戶、半邊戶等特殊情況,“家”與“戶”的不同構性問題在現代鄉村社會尤其明突出,而這些家戶的新異態必然會對現代社會的鄉村治理產生相應的影響。

(一)家戶流動弱化了鄉村治理的情感聯接

在家戶制治理具有深厚的歷史、文化與政治基礎,蘊含著自治、法治、德治精神,三治融合能夠重構鄉村治理體系,達到治理的更優效果。但是,隨著城鎮化、工業化的加速推進,鄉村家戶制的變遷也加速了進程,特別是農村剩余勞動力流動進入城市以后,農民本身的職業發生了變化,家戶成員之間的距離和情感溝通發生變化,隨之而來農民的思想意識也發生了變化,農民的交往半徑發生拓展,農民的朋友圈和見識增大,整個農民的形象都發生變化,但隨之而來的鄉村治理變得越來越難。一是農民家戶之間相互的生活和工作情況無法像先前一樣了解,因為村民流動外出相互之間的距離變得越來越遠,村民陌生化加重,外出村民的活動村干部無法掌握,村民之間看似熟人但并不互相知根知底。二是村民在外面打工,自身能力和素質得到提升,同時見識也得到拓展,對于一些問題的見解和看法也更加有主見,服從意識減弱,村干部明顯感覺村民越來越難“伺候”了。三是家戶農民的要求也隨之提高,在村民生活水平和村民素質提高的同時,村民對鄉村治理的要求也不斷提高,對公共服務的質量要求被村民有比較地按照別地或者城市的標準去衡量,因而家戶流動帶來了治理的困擾。

(二)家戶制的集體性影響鄉村法治的個體性

我國家戶制治理歷史悠久,但我國的鄉村法治傳統并不悠久。家戶制是集體單元法律是個體性行為規范,家戶制的家庭自治與法律的個人干預思想存在一定的矛盾,因而我國家戶制下的鄉村法治并不完善。在家戶制治理下,法治的堅持也與家戶集體有關,打官司是一家人的事情,因此,很多糾紛通過家庭甚至家族化解了,法治主體的作用相對被減弱。

家戶制治理下造成訴訟在鄉村有很多阻礙,最大的阻礙是熟人社會和固定群居的條件下,法庭訴訟即使贏了,也未見得自己在村民的心中處于贏者的地位,加之法律的判決只是對證據的認知,沒有對真實事實進行還原的能力,法律還存在人為操縱的因素,因而打贏官司贏了不一定得到旁人的尊敬,也不一定得到更好的社會效益,由此鄉村家戶制下一人打官司可能會遭到全家人的勸阻。家戶制下的鄉村糾紛憑家戶的強弱化解,家戶或家族強不過一般就委曲求全。家戶制是一個法律集體,民事法律許多是針對個體的法律,因而家戶制不是個體法律主體而是群體法律主體,家戶的許多官司并不是個人的利益而贏,而是為家戶或家族的名譽和尊嚴而戰,所以,有些官司當事人并不愿意去打而是被家庭拖進去了,有些官司難以調解成功是因為利益的非個人主體化,鄉村法治難不是有些人認為的是農民法律意識不強或不懂法律,而是當前法律與家戶制之間存在著主體矛盾。

(三)家戶家教家風式微,影響鄉村德治

鄉村德治與我國傳統的鄉村禮制具有諸多的聯系,當然內容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但是,很多基本傳統道德還是沒有變,比如孝敬父母,尊老愛幼,少長有序等等。鄉村家戶制產生于傳統的熟人社會,越是熟人社會越是適宜德治的社會,德治是一種要依靠輿論力量維護的治理手段,如果沒有輿論的約束,就只能靠個人的素質和自律來維護了,一旦村民之間相互陌生化,道德就會由于缺乏有效監督而被違反。德治的最大保障是家戶,家戶是維護家庭名譽和家庭聲譽的重要單元,德治必須有家戶的支撐。但是,因為當前家戶人口流動導致家戶成員的空間分離和鄉村居民之間的陌生化,農民流動也引起農民對傳統道德規范的遵守發生變化,引發家戶對家庭成員的道德規范約束力下降,當前大多數家戶的家長對子女等家庭成員的道德約束減弱,管不住子女的家長越來越多。因此,家戶的家風家教功能逐漸式微也影響著當前的鄉村德治。家戶制以戶為單位,在一定程度上家戶制就是一個道德的教育單位,家庭教育在道德教育上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現代鄉村治理中仍然必須弘揚德治,德治是一種最有效的治理方法,家戶松弛和鄉村熟人社會與半熟人社會環境變遷,導致家戶的家風家教式微,鄉村文明建設和道德治理需要加快創新。

(四)家戶制的血緣意識影響鄉村自治的獨立性

家戶制鄉村自治是我國鄉村治理的歷史傳統,也是我國鄉村治理的核心手段,是農民當家做主的重要保障。當前,我國的鄉村自治是一種鄉村人員在一定區域的共同治理,但家戶制下鄉村自治以戶為單位參與,是一種家庭表達的共同治理,鄉村鄰里之間存在一些血緣和親戚關系,家庭之間存在很強的血緣依附性。我國鄉村治理中熟人社會和血緣的親屬關系一直很明顯,鄉村在一定的區域和一定的人群間,大家基本上還是熟悉的,并且隨著通訊工具的發達和人們交往半徑的擴大,以及交通的便利化,實際上鄉村還不是一個陌生人社會。從鄉村治理的基礎來看,鄉村并不是單個的人參與治理,而是以家庭為主的特別單位參與治理。家庭參與治理具有明顯的特征:一是家庭人員的利益是一致的,家庭成員之間是鄉村社會最基本的共同體,很少有家庭成員之間意見相左的表決;二是家庭是一個治理單位,家庭成員之間以血緣和情感為紐帶,形成了一個治理單位,家庭具有很強的情感決策性,在家戶制的情感決策下,家庭成員的自主決策要受到限制,家庭成員的個性難以表達出來。

四、推進家戶制為治理單元的鄉村治理現代化路徑

當前,我國鄉村治理現代化的進路是多元化的,村莊治理主要是維護村莊秩序動員村莊力量。村莊秩序的維護相對簡單,因為村莊治理中家戶制的家庭治理承擔了很大一部分的鄉村治理職能,一些治理問題家戶內部自己可以解決。因此,我國鄉村治理現代化不能忽視家戶制的治理傳統和功能,要充分利用家戶制的優勢進行現代創新。

(一)充分發揮家戶制的家庭治理作用

家戶制的家庭治理是一種內部的綜合治理,在鄉村民眾的道德修養、為人處世、承繼職業等諸多方面都有著重要的作用。因此,不管德治、法治和自治,都要以家戶制的家庭治理為基礎,充分發揮家戶制治理的自覺性和有效性,創造條件和強化激勵,把握好鄉村治理最基本的單位。為此,要重建家戶治理規則,引導基于親緣關系之上的家戶制增強規則意識。家庭是農民的基本生活單位,家是農民生活休息的場所,家戶制通過生產經營滿足家庭人員的衣食住行,家庭人員之間靠感情和責任維持。國之本在家,鄉村治理的基礎在家戶合一的家戶制,家戶制的家規家教是國家鄉村治理的基礎性秩序。同時,在鄉村治理中要充分發揮家規家教的作用,收集整理和宣傳家規家訓,努力推動家風鄉風建設,充分發揮家教、家傳在教化人心、以文化人方面的獨特價值,將政府治理的目標和規則融入到家規家教之中。

(二)推進家戶的聯合治理

當前鄉村治理的行政村規模太大,自治的很多事情在大單位中推進效率低。因而,在某些不是全村的公共事務的情況下,或者治理任務可以分解的情況下,可以發揮家戶制聯合治理的作用,例如對于一些區域性的水利、交通設施和環境保護,可以動員區域內的家戶組成小分隊,聯合共同治理,可以避免大村莊治理而浪費治理資源。為此,要推進家戶制的治理合作。在家戶制經歷了“個體化”之后,成為了一個無所依靠的原子化個人,加之市場經濟帶來的家庭道德變遷,家戶制的家庭治理也發生了變化,由此帶來了鄉村社會公共性的持續衰退甚至解體和基層群眾自治空轉,大政府面對高度原子化的家戶制,在處理農村公共事務過程中往往一籌莫展。因此,加強家戶制的治理聯接,通過家戶的傳統組織資源實現公共性的再生產,實現家戶制治理的組織化,比如建立家戶制之上的親友組織、鄰里組織、村落組織、屋場組織等非正式組織,以便與大政府治理進行對接。

(三)要重建家戶制治理文化

家戶制治理的功能和作用,隨著鄉村市場經濟的發展而日益式微,有的家庭甚至對自己的子女無法進行管理。為此,要強化家庭治理的文化建設。村莊要大力宣傳以尊老愛幼為中心的傳統倫理道德,樹立榜樣示范家庭倡導優秀家戶文化。家戶制組成的家庭是我國鄉村將會長久存在的單位,家庭治理是鄉村治理的堅實基礎和有效補充,要強化家庭治理意識,構建家戶制的有效治理文化,倡導家風文明建設,把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要內容通過家庭深入家庭成員。加大改造家庭本位、家戶觀念、家庭利益等彌散在農民的思想和觀念,構建有利于家戶制參與的鄉村民主管理方式,給予家戶制家庭治理的自治權,充分發揮家戶制的家庭權和戶主督戶內成員的權力,充分支持家戶之間的德治、自治模式創新,提高鄉村治理的民間效率而減少政府治理成本。

(四)強化村莊的法治兜底性權威

法治作為最終解決爭端的國家正式規則,要強化法治在鄉村社會的權威,要突破人情關系,消除法不責眾的思想,樹立鄉村中依法辦事、違法必究的辦事原則,使法治能夠在三治中起引領作用。為此,要強化家戶制的家庭治理法律責任,發揮家戶制是農民個人社會保障和安全的庇護所作用,又要督促家戶制家庭內部的遵紀守法,強化家戶制的家庭治理的法律義務。要強化家戶制依法生產經營和社會參與的法律責任,加強家戶的法治教育,培養家庭依法經營和遵紀守法的意識,進而通過戶主或家長強化對戶內人員的培養教育,養成遵紀守法的家庭人員品格。特別是要強調農戶家庭的責任,對于家庭違法行為,強化家庭成員的相關連帶承擔,讓遵紀守法成為鄉村治理的行為底線。

(五)強化鄉村“三治融合”的主體性

推進三治融合的關鍵是主體培育,我國當前家戶制的鄉村治理中,要注重家庭的培養,從培養好家庭入手,推進治理創新。三治融合不可能平均使力,必須根據不同的家戶類型有重點和輕點,根據鄉村治理的要求和家戶的特征選擇側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鄉村三治融合治理,重視家戶制下的家庭自治、家庭德治和家庭發展,使家戶成為三治融合的基本主體。推進形成家庭個人參與,個人影響家戶家庭成員,家庭約束個人的家戶主體成員約束體系,因人而異因村而異地開展現代家戶制下鄉村治理,激發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的強大主體力量。

五、結語

我國家戶制鄉村治理是新時代的一個古老話題,鄉村治理的基礎單元是家戶制,如何發揮家戶制的功能開展鄉村治理,是我國當前要有效實現“三治融合”治理所要面對的重要問題。為適應當前鄉村振興的需要,2014年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提出:“探索不同情況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農村社區建設試點單位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在村民小組的地方,可開展以社區、村民小組為基本單元的村民自治試點。”鄉村振興要實現治理有效,在新時代要注重發揮家戶制治理的重要作用,構建因地制宜的治理模式,為鄉村治理現代夯實基礎。

 

(作者系湖南師范大學中國鄉村振興研究院教授;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鄉村治理評論》2024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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