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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振華:家戶單元的形成條件與制度要素

[ 作者:黃振華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24-10-16 錄入:王惠敏 ]

黃振華,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謝謝徐老師的統籌安排,有幸參加第一期家戶制工作坊的研討和交流。在這次工作坊中,徐老師提出了一個值得思考的研究主題,即“家戶”作為一種型制,是自然生成的,還是治理而成的?以及“家戶”的內在要素是什么?圍繞這一問題,我嘗試做一個回答。我今天報告的題目是“家戶單元的形成條件與制度要素”。

從內涵上看,家戶可以界定為一種基于家庭關系和戶籍關系形成的政治社會組織。家戶不僅是傳統中國社會的基本單元,也是國家治理的重要基礎。從形式上看,家戶單元是以家庭為基本載體的,但家戶并不等同于一般意義的家庭,而是具有強烈的中國特性。作為一種型制,家戶單元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經歷了一個長期演化的過程,是中國特殊的歷史政治條件的產物。

一、家戶單元的形成條件

家戶單元是如何形成的?我想需要滿足兩類條件:前置條件和核心條件。前置條件可以看作家戶單元形成的基礎性條件,而核心條件則是家戶單元形成的關鍵因素。其中,前置條件至少包括兩個方面。

(一)前置條件一:個體家庭的產生

家戶單元的形成,首先是以個體家庭的產生為前提的。作為一種社會組織,家庭并非一成不變的,而是經歷了漫長的歷史演化過程。對此,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曾經做過深入的分析。根據我國的考古資料分析,早在新石器時代早期,我國就出現了對偶家庭。但當時的家庭是依附于氏族公社的,人們也尚未形成明確的家庭觀念。氏族制度瓦解之后,家庭組織也并未完全獨立出來,而是被宗族制度所束縛,表現為生產上的“耦耕俱耘”,即以宗族為單位組織生產和勞動。直到春秋戰國時期的社會大變革,隨著世卿世祿制的廢棄和宗族制的解體,個體小家庭才得以真正獨立,并成為中國社會的基本組織形式。

(二)前置條件二:農耕生產模式的形成

除了個體小家庭的產生之外,農耕生產模式的形成是家戶單元形成的另一個前置條件。簡單地說,個體家庭從性質上看是一個社會組織,但并不必然是一個生產和經濟組織。只有當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二者合一時,家戶單元才有可能形成。從歷史上看,中國大多數地區尤其是中原核心地帶的氣候條件和自然環境均適宜進行農業耕作和經營。農耕生產要求耕作者固定居住于一地,且最適宜采取一家一戶的生產經營方式。家戶經營的特點我們都比較熟悉,這便是分散經營、自給自足、男耕女織。這一生產方式在農耕地區效率最高,也符合傳統中國小塊土地的生產經營條件。

(三)核心條件:國家治理的內在需要

家戶不僅是社會和生產單元,也是國家治理的基本單元。從性質上看,家戶單元是作為社會單元的“家”與作為行政單元的“戶”的結合,其從一開始就是為滿足國家治理的需要而產生的。作為國家治理單元的家戶主要是通過戶籍制度與國家建立聯系。春秋戰國時期,諸國征戰,為掌握人口和財源,各個諸侯國逐步建立起嚴格的戶口登記制度。秦統一全國之后,戶籍管理辦法日臻完備,并最終在漢代通過“編戶齊民”制度固定下來。“編戶齊民” 并非一般意義的人口信息制度,而是確立國家責任的重要機制,成為制士處民、征收貢賦、規定祿食、興發力役、組織軍旅的基本依據。在此,制士處民、征收貢賦、規定祿食、興發力役、組織軍旅均是國家治理的重要內容,家戶單元則成為國家實現其治理目標的重要載體。

基于前述幾點的分析,那么我想可以對徐老師提出的問題作一回應。這便是:家戶單元的形成既有自然演化的因素,也是國家治理的結果。其中,個體家庭的產生和農耕生產模式的形成主要是自然演化的結果,而編戶齊民制度的建立則主要是國家治理的結果。進一步來看,作為一種制度類型,家戶單元的“普遍性因素”主要是自然演化而成的,而其“獨特性因素”主要是國家建構而形成的。就此來看,家戶單元的國家治理屬性又顯得更為突出。

二、家戶單元的制度要素

從家戶的形成過程和屬性來看,家戶單元至少應當具備四個制度要素,即組織要素、功能要素、觀念要素以及國家要素。

(一)組織要素

組織要素表現為家戶單元需以獨立的家庭組織為基本載體。在此,獨立性和不可分性是組織要素的基本衡量標準。獨立性是指家戶單元應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不被其他社會組織所包裹和控制。例如,氏族制度瓦解之前,雖然有家庭組織,但其并未完全獨立出來,缺乏獨立性。不可分性是指家戶單元內部無法再分化出更小的社會單元,具有內在的聚合性。例如,從產權上看,傳統中國的家戶是最小也是最穩定的產權單元,費孝通先生指出“在擁有財產的群體中,家是一個基本群體。”“個人所有權總是包括在家的所有權名義之下”。

(二)功能要素

功能要素表現為家戶單元需承擔基本的經濟和社會功能,具有功能上的完備性。從經濟功能上看,家戶是基本的生產和消費單元,表現為一種明確的“同居共財”關系。從社會功能上看,家戶是基本的生產、教育、撫育、贍養單元。歷史上,個人的生老病死都在家戶單元中完成的,個體依托于家戶而存在,脫離家戶的個體普遍缺乏自主生存能力。對此,費正清就曾精辟地指出:“中國家庭是自成一體的小天地,是個微型的邦國。從前,社會單元是家庭而不個人,家庭才是當地政治生活中負責的成分。”

(三)觀念要素

觀念要素主要表現為家戶單元中家戶與個體成員之間的相互關系。具體來看,包括兩個主要方面。一是家長的權威性和代表性。即對于家戶個體而言,家長在家戶治理中具有支配性地位。對內來看,家長是家戶財產和經濟資源的占有者和支配者。對外而言,家長是家戶對外關系的合法代表。二是家戶的整體性。即在家戶發展過程中,家戶個體是凝結在家戶整體之中的,并形成家戶至上的觀念意識,表現為家戶利益高于個人利益、個人利益服從家戶利益。

(四)國家要素

國家要素主要表現為家戶單元與國家政權之間的相互關系。作為一個政治學概念,國家要素是家戶單元的核心要素,也反映了家戶單元所蘊含的中國特性。一方面,家戶是國家賦稅徭役的基本責任單位。秦漢以來,國家通過“編戶齊民”將國家權力直達家戶,實現國家政權的稅收汲取和兵源征集目標。另一方面,家戶是國家律法的基本責任單位。家長作為家戶的代表,掌握家戶之主權,對國家負責。因而家戶成員如有違法,家長需承擔首要責任。例如,唐律規定:“諸戶主,皆以家長為之”,“諸脫戶者,家長徒三年”(《唐律疏議·戶婚》)。

綜合來看,組織要素、功能要素、觀念要素以及國家要素共同構成了家戶單元的制度基礎,也大體反映了家戶單元所具備的內在要素。在長期的歷史演化過程中,盡管家戶單元的具體形態會發生一些變動和起伏,但上述幾個要素是基本保持不變的。

以上就是我的一些不成熟的思考,請各位老師和同學批評指正。謝謝大家!

 

(作者系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本文為作者2024年10月9日在“家戶制工作坊”第一期的發言,經作者審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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