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產權權能不清、利益歸屬不明,集體經濟在實際運行中出現了不少問題。只有農民有了清晰的產權保護和穩定的產權收益,農業現代化所需要的土地適度規模化經營、新型經營主體成長、更多農民轉移進城等才能順利推進。
習近平總書記近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五次會議上指出,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的目標方向,是要探索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這一重要講話,進一步明確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大政方針,也進一步細化了目前各地正在積極探索的以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為主的農村集體所有制實現形式改革試點。
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是當前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重要內容。在這一背景下,它有兩個基本要義:第一,改革是為了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無論采取哪種權能形式,不能把農民財產權益改小了,甚至改沒了;第二,改革是要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集體經濟運營新機制,使集體經濟發展壯大。準確把握這兩點,就能確保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在正確的軌道上推進。
在我國,農村集體資產主要包括兩大部分,一是資源性資產,比如土地、林地、草地、水面等;二是經營性資產,比如門面、廠房、以集體名義入股的經營組織等。對資源性資產,自改革開放以來,逐步實行了以家庭承包經營為主的經營形式;對經營性資產,各地在實踐中產生了多種經營形式,有的以村集體經營為主,有的以租賃經營為主。整體上看,集體資產在經營中得到了發展壯大,農民權益得到了保障。
不過,由于產權權能不清、利益歸屬不明,集體經濟在實際運行中出現了不少問題。一些鄉村集體組織對集體土地隨意發包、收回,一些鄉村集體組織的經營性資產租賃給誰、以什么價格租賃,作為村集體成員的農民很少有發言權、知情權。特別是隨著這些年各種征地圈地行為的擴張,少數鄉村集體領導更是把集體資產當做個人斂財的“家宴”,侵吞本屬于村集體農民的利益。最近媒體頻繁曝光的“鄉村巨腐”、“村官大貪”,大都與這種集體資產產權不清有關。這就需要我們真正對農村集體資產明晰產權、完善權能。
與此同時,隨著我國國情農情的發展變化,誰來種地、怎樣種地的現實問題更加緊迫,新型職業農民、家庭農場和更多專業大戶的出現,需要我們加緊探索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離”的有效實現形式。只有農民有了清晰的產權保護和穩定的產權收益,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所需要的土地適度規模化經營、新型經營主體成長、更多農民轉移進城等才能順利推進。在這種情況下,對集體資產進行明確的股份權能劃分已不容耽誤。
從這些年實踐來看,各地探索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的形式多種多樣。在一些經濟發達地區,資產規模較大,農業比重較小,土地產出效益相對更高,對集體資產包括土地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就成為普遍選擇;在一些經濟發展水平還不高的地區,農村集體組織除了資源性資產如承包到戶的土地以外,很少有其他資產,這些地區有的探索農民股份合作,比如土地股份合作、專業合作等,有的鼓勵多種形式的土地經營權流轉。無論哪種形式,都體現出一個共同特點,就是確權:要么對集體資產股份化,要么對承包土地清晰化,或者確權確地,或者確權確股不確地。
這種探索方向對頭、路徑正確。我國農村情況千差萬別,對集體所有制的實現形式肯定有不同要求。但無論哪種形式,一個重要前提就是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不能侵吞農民利益,更不能讓農村集體資產成為少數人的“家宴”。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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