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當前現代農業發展過程中,各級政府部門、專家學者、市場主體紛紛將公司農業作為現代農業的發展方向,為公司農業發展宣傳鼓勁。然而,在推動公司農業發展的大潮中也有一些異議者。《經濟管理文摘》2017年第2期“走出土地改革的誤區”專欄中提到的“葛村案例”,為熱衷于公司農業發展的思潮潑來一盆冷水,值得相關方予以冷靜思考借鑒。下面,讓我們經由“葛村案例”認真對比下公司農業與家庭農業的利弊得失。
一、“葛村案例”基本情況
“葛村案例”由葉敬忠、吳惠芳、許惠嬌、蔣燕等學者,于2012年3月開始,每年均用一個月左右的時間,采用案例訪談方式,對葛村土地流轉進行深入調研。
葛村位于成都平原西南邊緣,村北為山,村南為岷江,地貌以丘陵、水田為主,踞縣城約10公里。全村共9個村民小組942戶3158人,共有耕地2300畝,主要種植水稻、玉米、紅薯、花生、油菜等作物,村民收入以務工為主,約有1000人外出務工,全村人均年收入5000元。
“葛村案例”持續對該村的土地流轉進行了記錄,并對公司農場、大戶農場、小農農場三類經營主體進行了重點跟蹤分析。其中,公司農場也即公司農業,指宋某的瑞河農牧公司;大戶農場類似于現在的家庭農場,指項某的專業大戶農場;小農農場也即純粹的家庭農業,指劉某的承包地。
項某的瑞河農牧公司農場,流轉有土地425畝,涉及農戶200多戶,租金每年1000元/畝,合同期10年,農忙時節雇工120余人,農閑時節40余人,每人每天工資40元,年需支付雇工成本100余萬元、土地租金40余萬元,主要種植蔬菜及銀杏樹等觀賞樹木,累計投資資本300萬元以上,近兩年每年虧損200萬元以上。
項某的專業大戶農場,流轉土地30多畝,涉及農戶20多戶,租金每年1000元~1200元/畝,合同期5年,農忙時節雇工4人左右,平時自己勞作很少雇工,雇工每人每天工資60元,主要種植蔬菜。
劉某的小農農場,自有承包地4畝,丈夫和兒子外出務工,自己和兒媳在家務農,主要種植蔬菜、水稻、玉米、紅薯、大豆、花生、油菜等各一點,蔬菜主要外賣,其他作物主要自用,有富余也部分外賣。
二、“葛村案例”基本觀點
一般來講,公司農業有五大優勢特點或“五大迷思”,但“葛村案例”證明公司農業的五大優勢特點并不必然成立。
1.迷思之一:土地流轉是農民的理性選擇。根據“葛村案例”發現,土地流轉并不全是農民的自主理性選擇。在各類土地流轉過程中均存在農民因各種原因不愿流轉土地的現象,只是由于村組人員做工作或礙不過情面才被迫流轉土地。
2.迷思之二:公司農業有助于提高農業經營效益。根據“葛村案例”發現,三類經營主體中公司農場經營最為粗放,虧損最為嚴重,而且每年支付高額的雇工工資、土地租金,生產成本最高,經營風險也最大。
3.迷思之三:土地流轉保障糧食安全。根據“葛村案例”發現,無論是公司農場還是專業大戶農場,兩種不同級別的規模農業均主要種植蔬菜、林木等經濟作物,并不種植糧食,規模農業并不能夠保障糧食安全,甚至會出現大規模的無糧化現象。
4.迷思之四:促進勞動力轉移。根據“葛村案例”發現,土地流轉與勞動力轉移并將不構成因果關系,甚至是反因果關系,在土地流轉之前已經出現大量農民外出務工,農民外出務工反而有助于土地流轉,并不存在所謂的土地對農民的束縛,當然也不存在所謂的將農民從土地上解放出來。
5.迷思之五:實現勞動力的就地就業。根據“葛村案例”發現,土地流轉后的公司農業存在用工難以滿足就業需求、雇工待遇低、用工不穩定、不保證必然雇用被流轉土地農戶、勞動條件差、勞動壓力大、缺乏五險一金保障、務工不規范等問題,在實現勞動力就地就業方面效果不佳。
三、“葛村案例”延伸分析
嚴格來講,以土地流轉為重要特征的公司農業有其獨特優勢,“葛村案例”也存在自身限制,難以完全凸顯公司農業的優缺點,甚至在其他地區可能根本不會出現類似“葛村案例”的情形。但“葛村案例”顯現的公司農業的不足,則在公司農業發展中不同程度普遍存在,值得推動公司農業發展時充分借鑒。
1.土地流轉是否農民理性選擇方面。
毋庸置疑,伴隨著農民大量外出務工,農村青壯年勞力流失,新成長起來的農村一代不愿務農,很大一部分農民自愿將土地流轉出去,土地流轉在農村有巨大需求。但不能否認的是,隨著農業機械化的推廣,農業生產對勞動力的需求減少,年齡較大的農民仍然可以輕松從事農業。很大一部分農民或者耕有余力、或對農業生產有感情、或留待年老后城市無法就業回鄉務農、或出于經濟利益考慮、或出于自我保障食品安全等原因,不愿意流轉土地。愿意流轉與不愿意流轉、短期流轉與長期流轉等相對情形將同時長期存在,農業從業者專業化、高齡化將成為農業生產的基本特征。
2.公司農業是否有助于提高農業經營效益方面。
公司農業與家庭農業相比能實現更高效益,主要得益于以下五方面優勢:
一是機械化、標準化作業提高生產效率,
二是先進品種、先進技術推廣提高產品產量質量和科技附加值,
三是統購統銷降低生產經營成本,
四是規模擴大增加議價能力,抵御市場風險能力增強,
五是規模連片土地整理,使原先荒廢的田畦等地塊得以集約利用,增加實際土地利用面積。
同時,公司農業也面臨較大風險,具體有以下六方面:
一是公司農業從者經驗不足難以有效開展生產經營,
二是部分農業生產活動難以標準化,公司農業容易流于粗放管理,精細化管理水平受到限制,
三是公司農業比家庭農業要付出額外的土地租金成本,
四是公司農業比家庭農業要付出額外的人工成本,
五是公司農業前期土地整理、基礎設施建設、購買農藥化肥生產資料等投入較大,
六是公司農業雖然因產品集中規模較大增加了議價能力,但面對市場變動相應擴大了風險。
對比可以發現,公司農業相比家庭農業在推廣先進生產技術、大型機械作業等方面具有優勢,但在精細管理、成本控制等方面則相對弱于家庭農業。公司農業的單位產值和經營效益并不一定高于家庭農業。公司農業與家庭農業相比能夠確定獲得高收益的原因,主要體現在統購統銷生產成本適當降低、土地整理實際耕作面積增加兩方面,其他方面則家庭農業與公司農業可能同等具備,盈利能力高低需要看彼此的具體經營情況。
至于部分學者認為的,將家庭農業的土地成本、自身勞動力成本折算為總生產成本,得出的公司農業比家庭農業節省人力、低成本、高效益的結論,則是完全站不住腳的。該核算方式不符合家庭農業的生產邏輯和實際。其中:
勞力成本方面:一方面當前家庭農業務工人員大多為高齡勞力,即使不參加農業務工也難以外出務工,不能算作有效勞力,不必計算勞動力成本;另一方面,隨著農業機械化程度的提升,勞力投入大幅減少,即使從事農業生產也不影響從事其他零散務工,不存在較大的勞力機會成本。
土地成本方面:公司農業付出的土地租金成本并不高。土地租金相當于家庭農業能夠獲得的單位土地產出收益,但相對于家庭農業的實際單位土地產出,一般低于家庭農業單位土地產出的平均水平。支付土地租金是公司農業必須要支付基本支出。公司農業要獲得的超額盈利只能是提高單位生產效益后與平均產值后的差額,而不能期望通過進一步降低土地租金,以實現更高盈利。
3.土地流轉能否保障糧食安全方面
公司農業流轉土地后是否從事糧食生產,與當地產業結構有關。像東北平原、華北平原等傳統產糧區,公司農業仍可能繼續開展高產田創建,從事糧食生產,但也有很大一部分從事非糧生產。其他地區則大都從事蔬菜、林果、園藝等非糧產業種植。總體上講,作為以盈利為主的市場主體,非糧經濟作物比糧食作物有較高收益,公司農業的大規模發展會一定程度減少從事糧食生產的種植面積。
4.促進勞動力轉移及就地就業方面
如“葛村案例”中體現的,大多數土地流轉、公司農業在促進就業方面雖然具有一定作用,但并不像媒體宣傳的那樣顯著,大規模農村勞動力轉移和就業仍然需要依靠農業之外的第二產業、第三產業吸收。
四、結論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一是公司農業能夠實現一定程度的規模效應,在推進現代農業過程中具有其獨特優勢。
二是公司農業能夠實現勞動力與土地生產資料進一步分離,實現更高程度分工,提升農業專業化程度,但不是對農民從土地束縛中的解放,而是農民從土地走出分離后的深化結果。
三是公司農業是高成本高風險農業,與無負債農業的家庭農業相比,不一定能夠提升單位土地產出,但對提高農產品生產成本有直接作用,對調整農產品價格構成、提升農產品價格總體水平、理順農產品價格機制有積極作用。
四是以土地流轉為重要特征的公司農業,在激活傳統農業中具有鲇魚效應,在自身發展的同時能夠促進對家庭農業進行現代化改造,使家庭農業實現相應提升,重塑農業生產模式和農村經濟社會形態,但公司農業做不到完全取代家庭農業,成為農業生產的唯一形式。
五是公司農業與家庭農業各有利弊,互為補充、互為促進,兩者應當長期共存,在長期相互作用過程中,逐步達到更加均衡的比例,孕育發展出更加科學合理的新型農業形式。
六是政府制定政策過程中,應當做到不偏重、不忽視,不采取行政命令運動化推動土地流轉、公司農業發展,應當對公司農業、家庭農業一視同仁,制定能夠引導公司農業、家庭農業共同發展的科學政策。
廣闊農村天地具有巨大的發展空間,能夠容納多種經營模式和發展形態。應當讓所有對農業有夢想的人,在農村都能擁有選擇發展方式的自由,找到適合自己的發展空間,實現自己的人生夢想!讓農村真正成為各種夢想交融交匯、共同發展的沃土!
作者系河北省張家口市農委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新三農 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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