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農戶”的重模式與輕模式
典型的“公司+農戶”模式,大概可以分成兩類:一類叫做重模式,一類叫輕模式。
所謂的重模式是以公司投資為主,從流轉土地,到種植投入,這樣種出來的產品的所有權是歸屬于公司的;另一種是輕模式,也就是現在典型的合作社形態模式,這里土地是農民的,作物也是農民的,而公司的更多是參與了收購和銷售的環節。
輕重模式各有優劣勢。重模式的優勢是在于所有權是公司的,它對于產品的把控力度會更高,不至于說到了銷售季的時候產品收不上來;輕模式呢,它的優勢是復制性比較強,因為畢竟當下主流的產品所有權還是在農戶手上。
政府、公司、農民之間的矛盾
我覺得就當下中國而言,其實存在政府、公司和農戶三者之間的矛盾,現在而言是天然不可調和的。
作為公司而言,它所想要得到的是整個產區的定價權,也就希望產品的銷售口徑只能通過公司,而不能通過農戶直接出售。這樣公司對于價格的把控就比較強,收購商就必須要跟公司去打交道,但事實上能做到這一點真的很難。
但對于農戶來說呢,他希望得到一個長期的收益的保障,但同時他更想要的是短期好的收益。很多小型的做農業的人,都會相對短視一些,如果說今天收購商的價格比合作公司或者合作社的價格更高,可能就會直接賣給收購商。
從政府角度來說,他希望是得到全民的增收,因為政府職責本身就有社會公平和保障,所以他補貼或者政策優惠是要把農戶拉進來的。如果沒有政府參與的話,通過市場的天然競爭,可能農戶就會被淘汰了,但是因為政府的參與,可能在很長一段時間內,農戶的角色仍然還會長期存在于我們農業的整個經營環境。
怎么做好“公司+農戶”的三個原則
就我本人的觀點,理想化狀態下我更傾向于重模式,因為——公司想要把控品質、想要做品牌、想做附加值、想要獲得定價權,前提一定是把產品所有權控制掌握在公司的手上。
但是呢,這個世界總是沒有那么非黑即白。我剛才也說因為公司、農戶、政府三者之間的各種不同的利益訴求,導致了當下公司與農戶的共存的狀態,還是會長期的持續下去的。
那么,如果所有權長期在農戶手上,而公司又不得不與農戶合作,該怎么做呢?必須得把握的以下三個原則。
第一個原則,公司必須要做出附加值。因為公司與農戶之間的收購關系,如果想要長期維護的話,一定是叫做溢價收購。就是說公司有能力,做出出更好的產品,有能力做出更多的附加值,這樣才有能力去農戶手上把產品收上來。其實“公司+農戶”對于公司經營能力的挑戰還是比較大的。
第二點原則,找有法人意識的農戶來合作。昨天的例子里面,我的那個朋友傾向于選擇新型的經營主體來合作的意思,就是因為他們具備更強的法人意識。
第三個原則,深度參與和長期維護。其實我們以前有看到“公司+農戶”的案例,那些合作的相對比較好的往往都是長期的關系。比如說有一次在福建接觸一家蜜柚企業,他們與蜜柚的種植戶的合作已經有十多年了,所以他們這種長期的關系是不容易被外部的收購商所撬動的。
公司跟農戶之間如果按照長期的方式深度參與合作,理論上來說是可以要求農戶按照他們把自身的土地、作物的所有權,來入股參與公司經營和分紅的。雖然是方向,但是操作起來卻是很難。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新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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