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省政府法制辦發布了《遼寧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條例》中明確提出,農產品憑產地證明、購貨憑證、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進入流通環節,銷售無產地準出證明的農產品或偽造產地準出證明的,可處最高5000元罰款。
《條例》規定,鼓勵和支持發展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及地理標志產品。從事農產品生產和貯藏、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制定并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農產品收購、貯藏和運輸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農產品包裝物上應標注或者附加的標識表明產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或銷售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產品有質量分級標準或者使用添加劑的,還應當按照規定標明產品質量等級或添加劑名稱。禁止偽造、冒用、轉讓、超期或者超范圍使用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地理標志農產品認證標志。
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有獎舉報制度,設立獎勵專項資金,對提供違法行為線索和協助案件查辦的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沈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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