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是農村改革的先行者,先進經驗與成績已經被總結出來了,但其中的教訓很少有人總結。
筆者在孫疃鎮擔任黨委書記期間,去看望一個老村支部書記,他非常痛心地講道:1980年以前,他們這個村(當時叫四里大隊)是遠近聞名的富裕村,村辦企業已經達到年創利稅幾萬元的規模,有一個汽車運輸隊,還有幾個小廠子。當時的華西村也不比他們好多少。但是1981年土地承包過程中,從上到下都把土地承包理解為分、分、分,土地要分,集體財產要分,社隊企業也要分。幾乎一夜之間,什么都分完了。特別是企業的拆分,太讓人心疼了。大機器和大型拖拉機是拆開分的,你家一個方向盤,我家一個底盤。這些東西拆開以后,當然就沒有什么用了,在家里放著還礙手礙腳的,后來都當作破爛給賣了。
淮北市的社隊企業是在1981年秋季全面毀滅的。之前的企業規模和全國各地都差不多,每個公社有一個拖拉機站,生產大隊和生產隊有一些農業機械,這是經營幾十年的成果。淮北市丟掉的不僅是財產,而且是市場,是人才,是技術。但我們給沿海地區做了貢獻。當時正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時期,幾乎所有的商品都是供不應求,市場屬于賣方市場,采購員漫天飛,只要能買來,就是英雄。淮北市和其他一些地區企業的毀滅,再加上沿海地區的開放政策,這幾個方面的因素,正好促使沿海地區的企業急劇擴張。從那以后,淮北市鄉村企業,雖然又經過數次努力,但再也恢復不起來了。
由于淮北市將農村集體資產分光分凈,村集體組織變成協助基層黨委政府工作的純粹行政組織,所謂的集體經濟大多都不存在。與農戶比較起來,淮北市村集體組織更窮,幾乎達到一貧如洗的狀態。村級組織在帶動經濟發展方面的能力幾乎等于零,村干部在村民眼中的權威和分量遠遠不如沿海發達地區。這不是聯產承包責任制,而是標準的分田單干;不是家庭基礎上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而是只有家庭經營、無集體經營的單層經營體制。這種情況不同于江蘇、浙江、山東等沿海地區。
上世紀九十年代,我們到山東參觀時,看到他們連片種植規模之大,實在讓人震驚。有的縣只有大棚蔬菜,有的縣只有花生,有的縣只有大蒜,真不知道他們是如何搞成這個樣子的。不是干部的威力,而是土地制度不同造成的。山東省許多地方實行“兩田制”,農民只有一份口糧田,大田發包權掌握在村組干部手中,并且一年簽訂一次合同。淮北市農村土地一開始就全部永久地分給農民了,由農民自由種植,于是形成了高度自由主義的另一種田園風貌。
沿海地區農村經營體制改革比淮北市稍微晚了一些。當他們進行農村經營改革時,沒有將村集體資產分干分凈,尤其是江蘇南部地區,保留并壯大了村辦集體企業,并形成了“蘇南模式”。在華西村,吳仁寶曾向包括筆者在內的來自全國各地的考察人員介紹說,改革開放初期,他們不僅沒有把村辦企業分掉,而且連大田地也沒有分,后來連那點自留地也收歸集體直接管理了。
如果說蘇南地區農村集體企業是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后期一部分隨著宏觀形勢惡化而破產了,一部分因為改制轉型為股份制企業而獲得了新生,但畢竟存續了相當長時間,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淮北市農村集體企業(社隊企業)早在改革開放初期就已經毀滅了。
我們要討論的問題是,農村經營體制改革過程中,為什么在蘇南地區保留和發展了村辦集體企業,而在淮北市幾乎把村辦集體企業毀滅性的拆分掉?是什么樣的思想意識和價值觀念支配我們做出如此愚蠢的行為?我們為什么會有這種思想意識和價值觀念?這種思想意識和價值觀念對淮北市的經濟發展帶來什么影響?
在《黃河邊的中國》一書中,曹錦清先生一再感嘆,中國農民的天然弱點在于善分不善合。他們只知道自己的眼前利益,但看不到長遠利益,更看不到在長遠利益基礎上形成的各農戶間的共同利益。……或者說,村民間的共同利益在客觀上是存在的,但在主觀上并不存在。
曹錦清通過對中原農村的觀察,便概括出中國農民的特點,顯然有些草率。因為這個特點雖然可以解釋北方農村的一些現象,但解釋不了南方部分地區為什么保留并發展了集體經濟這個事實。
通過田野調查,賀雪峰等發現在如何對待集體經濟(公)及農民合作問題上明顯存在不同地區的文化差異。他根據農民認同和行動單位,把村莊分為宗族型村莊、小親族村莊和原子化村莊,或團結型村莊、分裂型村莊、分散型村莊等不同類型,他們在公與私的范圍方面存在不同界定。私是“我們的”,公是“他們的”。在宗族型村莊,整個村莊都存在自己人認同,村莊公益比較容易做成,集體主義意識很強,村莊公共的林木蔥蘢。在小親族村莊,村民自己人認同單位包括同胞或堂兄弟這個范圍,與村莊之間既有差異又有重合之處,通過小親族之間的競爭,有可能通過小親族提供村莊公益。在原子化村莊,農民的“私”僅及家庭,家庭之外均為“公”,村莊的“公”與家庭的“私”完全不能重合,村民對村莊“公”的無力感使村莊中公私分明,公的是公的,私的是私的,公的與個人家庭無關,凡是公的,人人都可以去拿,去搶,去奪取,除非有強有力的國家保護,公的東西很快就會消耗掉。
賀雪峰說,農民認同單位越大,認同程度越高,農民的合作能力就越強,一致行動起來改變命運的機會就越多。如果農民能將私的邊界推到較大的范圍,則農民就可能在較大范圍內降低交易成本,擴大合作成果。“自己人”越多,“自己人”的感受越強,農民就越是表現出“善合”來;反過來,“自己人”越少,“自己人”的感受越弱,農民就越是表現出“善分”來。
他說,在地域分布方面,宗族型村莊大多分布在南方農村,小親族村莊大多分布在北方農村,原子化村莊大多分布在淮河與長江之間的過渡地帶。當然,我們知道,這不是絕對的,宗族型村莊僅僅存在于南方部分地區,原子化村莊和小親族村莊在南方、北方及過渡地帶都是存在的,并且隨著城市化和大量農民離村,越來越多的村莊朝原子化方向演變。
我們知道,公有兩個含義,一是官家的意思。在公侯伯子男的貴族序列中,“公”處于最高等級。這是公的原本含義,是由具體的人、某個人或由這些人組成的一個等級。公子公主公孫不是大家共同的子女,而是某個貴族的子女。公田不是大家共同的田,而是某個貴族的田。公車和公房不是大家共同的車和房,而是屬于某個貴族的車和房。凡是屬于公的,就不屬于老百姓,而只能屬于某個貴族。在中國,貴族制滅亡后,“公”成為政府的代名詞。收歸公有,就是收歸政府所有。二是共同所有的意思。在一個共同體內部,就共同所有的那個東西,不分貧富貴賤,共同體成員人人都有一份權利、義務和責任,這個共同所有的東西,就是公家的,或者大家共同所有的。共同體內部,人人都知道,公家的是由私家的堆積而成的,或者由私家貢獻出來并且依然是由私家共同享有和處置的。
結合以上討論,我們認為,原子化村莊所認為的村莊之公,更接近第一種意思,村莊公的部分屬于官家的,不是自己的;宗族型村莊所認為的村莊之公,更接近第二種意思,村莊公的部分既然是大家的,自然也有我的一份。在原子化村莊,因為大家認為,村莊公的不是自己的,公家的東西就需要國家權力的保護,需要國家設立的那些組織——生產大隊和生產隊干部精心看護和照料。建國以后,在北方廣大農村,集體制度不是內生的,而是從外部植入的,所謂集體是被強制聚集起來的,集體主義精神還沒有深入人心。即使在國家權力駐扎村莊時期,社員自己的豬都被喂養得肥肥胖胖的,同時這里流傳一句順口溜:公房漏,公馬瘦,公家養豬不長肉。生產隊飼養員利用職務之便,順便把公家的飼料拿回去喂養自己的豬,公家的豬只有處于半饑餓狀態。國家權力一旦撤離村莊,如賀雪峰說的那樣,公家的東西立即便被瓜分,只有把公家的東西抱到自己墻頭院子里面,才是自己的。在宗族型村莊,村莊公的東西不論放在任何地方,都被認為是大家共同所有的,人人都有權享有、使用和處分,即使國家權力撤離了,人人依然有義務和責任關心和愛護它。
無論在任何地方,公家的東西在最原始的意義上都來源于私人,私人的東西通過征集、捐獻等途徑變成了公家的。在原子化村莊,公家的東西一旦形成,便成為公家人獨自管理和享有的,其他私人很難參與其中的管理和使用,逐漸地不再認為這些東西有自己的一份。這些東西從自己手中流出去之后,逐漸陌生化和異化了。在小親族村莊,通過不同小親族之間的競爭,今年由這個小親族成為公家人,明年由另外一個小親族成為公家人,輪流享有對公家東西的管理權,當然其中可能是建設性管理——添置家業,也可能是破壞性管理——揮霍和敗壞家業,公家的東西像戰利品一樣在不同小親族之間輪回。我們知道,添置家業難,敗壞家業易。只要碰到一個揮霍、貪腐的小集團掌權,或決策失誤,幾十年積累而成的家業可能毀于一旦。在宗族型村莊,公家的東西形成之后,依然處于共同體全體成員的管理之下,每個人都參與其中的管理、使用和分配,因為這種不斷的集體活動體驗,增強了人人都有一份的認識,更加自覺地參與到關心愛護公共資產的行動中來。不同區域文化的差異,造成了人們對公的不同態度,造成了村莊集體企業和集體資產在不同地區的不同命運。
作者單位:淮北市委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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