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國農村家庭結構來源于歷史上“一家一戶”的家戶制傳統,家戶的概念而非家庭的概念才是中國農村社會特質的本質表達。家戶是一個結構完整,主體明確,權利界定清晰,且制度化的概念。它既包含農民日常生活中的家文化與結構,又包含國家政治層面的建構與控制。家戶視角的提出有助于重新認識傳統中國農村社會的特質,有助于建構本土化的中國農村研究范式,有助于認識當前中國農民同現代村莊治理與政治的關系,它也為我們提供了重新思考中國農村治理困境以及政治發展困境的基本視角。
關鍵詞:家戶;家戶制;農村治理;家庭主義;農村社會
2013年,徐勇教授在《中國社會科學》雜志發表了題為《中國家戶制傳統與農村發展道路——以俄國、印度的村社傳統為參照》的文章。通過歷史與對比研究,他將中國農村社會的本源性制度總結為家戶制。“以強大的習俗為支撐的完整的家庭制度和以強大的國家行政為支撐的完整的戶籍制度共同構成的家戶制,是中國農村社會的基礎性制度或本源型傳統。”更在此基礎上形成了獨特的中國農村發展道路。他認為,建立在家戶制基礎之上的傳統中國農村的治理體系是家國共治,國家統治直接面對的是家戶。“家戶作為融社會、經濟和政治于一體的單位,具有強大的自組織和自治功能。”因此,在傳統中國,家戶既是國家治理的根基,也是社會自治的單元。徐勇教授將家戶制作為中國農村社會的基點,強調家戶是中國農村發展應該遵循的特質。這是以家戶為視角研究中國農村治理的雛形。但是家戶與家戶制是有區別的,家戶制是一種歷史制度形態,而家戶則是一個基本社會單元或者說是中國農民的日常“家庭結構”的基本形態。同時,家戶制的存在必須建立在以家戶為單元的社會實踐論證的基礎上。所以,以家戶為分析單位的視角建構是一種必然選擇。這就需要從學理層面論證家戶視角存在的合理性。
一、什么是“家戶”
以家戶為視角進行研究的前提是必須明確家戶的概念。關于家戶概念的使用,徐勇教授認為家戶最早源于秦始皇統一中國之后推行的農村戶籍制度變革。秦統一中國之后,為了羈縻氏族、獲得賦稅,編制戶口,實行編戶齊民的政策。從此,一家一戶成為中國農民家庭的基本制度形態。古代中國家庭實體多是指共炊共財同屋,這里的家既是一個家庭單位,同時也是一個戶的單位。分家的過程,就意味著不同食、不共財以及不居住在同一房屋之中。所以,分家的過程普遍意味著新的戶頭開始作為獨立的經濟、生產、消費以及政治單位。分家的過程也就是新戶的產生過程。這里家和戶是對等的。分家之后必然要成為獨立的戶,因為原來的家戶不再會為獨立出去的家戶承擔相應的經濟、政治與消費功能。只不過,在一般生活層面,在農民的日常用語中,家更普遍地被使用,而戶往往是作為政治、宗教與社交等層面的單位出現的。在很多的時候,我們關于中國農民家庭制度的研究中,都是過分地突出家庭的消費、生產、生育以及文化功能,而忽視了中國家庭制度的戶的層面。中國完整的家庭制度應該是家和戶的結合,是家戶制。
在費孝通看來,家庭這個名詞是人學家普遍使用的,一般指包括父母及未成年人子女的生育單位。而中國農村的家,則是一個擴大的家庭。因為在沒有分家的前提下,中國農民的家可以包括若干個這樣的家庭。而這些家庭并沒有獨立的實體功能與社交資格。在西方社會中,一旦子女結婚,甚至成年,都意味著子女具有了獨立的人格及其社交功能。尤其是結婚以后,子女就會形成新的家庭。所以,林耀華認為,西方的家庭的意義多指夫婦及其所生子女的團體,是一個生物團體。西方社會無法理解中國農村家庭制度的特殊結構,往往只能發明出“中國式家庭”“家庭主義”等概念。而我們對于中國農民“家”的研究和關注,正是借助于這種西方社會特質的家庭概念,直到目前我們主流的研究領域依然延續這種“家庭”理念的分析方式。而實際上,在中國農村社會的日常生活實踐中,家庭并不是一個常識性的術語,人們都是使用家或者戶來表達對于家庭的理解。
包產到戶政策實施以后,國外的學者開始重視戶及其在中國農村社會中的功能和作用,將戶作為中國農村社會最普遍的社會單位,并將其作為研究中國農村社會的一個主要問題。布迪厄還具體提出,對中國戶的研究是一個優先的主題,因為它是由“官方”建構起來的。朱愛嵐的研究認為,戶是中國農村社會最低的分析單位,不存在獨立的個人。她同樣認為家庭的概念無法突出中國農村戶的特質。戶是由國家通過戶籍制度建立起來的,而且中國的戶是由家庭構成的,并且戶具有明確的界定。無關的人并不被認為是戶的一員。界定誰屬于一戶的界限是相當明確的,主要考慮是否分了家。
在中國農民的觀念中,家和戶是一體的,是對等的。所謂的家戶,在生活層面是指沒有分家的同食共財的家庭結構,具有獨立的身份、社交、文化以及政治資格和功能,且得到國家戶籍制度承認的農民家庭組織。家戶可以是一個人的家戶,也可以是由多個家庭構成,它產生的標志是分家析產并獲得獨立的利益單位與身份資格。除了特殊的情況,家戶一般是由具有獨立利益資格和獲得國家戶籍承認的家庭(或個人)構成。
從理論的延續性來看,以家戶為視角源起于對中國農民家庭特殊性的本土化解釋,即中國農村特有的家庭制度傳統。在“家戶制”作為一種解釋概念被提出以前,關于中國農民家戶的研究多是以“家庭”概念形式表現出來。中國農村社會家庭制度的特殊性是國內外社會科學界的一個基本共識。正如丹尼斯·舍曼等人在《世界文明史》一書中所言,中國文化的核心方面是家庭,進而擴展到祖先。所以,對于中國農村家庭制度特殊性的研究是以“家戶”為視角開展日常農民行為邏輯及其公共治理研究的重要依據。這些方面的研究集中表現在關于中國農民家庭(或家戶)的歷史學、社會學與政治學等研究領域。
二、中國古代戶籍政策與小農家庭結構
基于對中國古代普遍流行的“大家庭”之說,現有的史學研究已經表明,中國農民家庭主要的形態是一家一戶的小家庭。而小家庭同大家庭的分離,則源于“一家一戶”的封建戶籍制度的推行,所以農民家庭又稱為“農戶”或者“農民家戶”。
史學研究證明,作為獨立的生產單位和消費單位的個體小家庭,起始于戰國,之后成為中國農村社會生活中占絕對統治地位的家庭形態。從歷史進程來看,它初步形成于商鞅變法實行的“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的析戶政策。而它正式成為中國歷代封建社會占統治地位的農民家庭形態的標志,是秦統一之后實行的“編戶齊民”政策,家戶制由此形成。在此之前,中國盛行的是宗族制度和宗法制度,戶籍制度是以家族為單位的,“家族是當時人們的經濟生活、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基本單位之一”。戰國以后,各國在變法中開始對戶籍、賦役制度進行了改革,不承認家族是人們活動的基本單位。秦統一中國之后,實行編戶齊民政策,個體小家庭成為戶籍、賦稅的基本單位。“國家政權直接同個體小家庭打交道,把家族組織這層關系甩掉了”。正如何茲全先生在古代中國小農研究中所指出的,戰國秦漢時期,中國社會就是一個以個體家庭為單位的小農社會,一般小農家庭為五口左右人家,為小家庭。而正是編戶齊民使得小農家庭脫離氏族的軀殼成為獨立的單位。唐、宋、明、清等時期農民家庭結構基本都是延續這種小家庭的結構。
因此,中國歷史上的農民家庭主流不是大家庭,而是小家庭。費孝通在《論中國家庭結構的變動》中就提出,對于傳統中國以“大家庭”為主要家庭形態的認識是一種普遍的誤解。小家庭脫離大家庭成為一種長期存在的歷史形態,則源于戶籍制度的改革,家戶成為主要生產單位。家和戶是統一在一起的。家戶制就是在這種個體小家庭的歷史積淀中孕育出來的。
與其它國家農民家庭對莊園、村社或部落等存在較強的依附性不同,中國家戶小農具有相對“自由”“獨立”的行動特質。其原因有四。一是,家戶小農起源于國家對以“家族”或“宗族”為單位的賦稅制度的改革,目的是弱化農民人身依附關系,實現國家與農民家庭的對接,農民具有人身自由,獨立進行生產、交往與生活。二是,秦以后中國逐漸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家庭制度體系,國家在意識形態層面是以“家”為榜樣,倫理本位與家本位是相輔相成的。完整的家庭制度使得中國農村社會處于一種相對穩定的“自治”狀態。“迄今,中國家庭仍是一種強有力的制度,竭力捍衛它的自治,不愿接受政治權力的干涉。”三是,中國古代的多數王朝鼓勵獨立的家戶小農的成長,在稅收與徭役之外,基本上不干涉農民家戶的事務,形成“皇權不下縣”的鄉村自治狀態。四是,中國古代封建社會實施“重農抑商”的政策,“重農”就是支持小農家庭經濟的存續,國家不斷為家庭農業的發展提供相應的保障,如興修水利、治理災患等。在小農家庭經濟條件下,家庭既是生產單位,也是消費單位,形成了小農家庭內部自給自足的生存狀態。所以,“自由、獨立的小農家庭構成中國村落社會的內核,是村落社會存在的根基。”總的來說,中國古代完整的家庭制度和戶籍制度共同構成和孕育出了中國農村社會的基礎性制度或本源性制度——家戶制。家戶制的基本結構是自由獨立的個體農民家戶。家戶之間的裂變是通過“分家析產”的戶籍制度來實現的,并形成獨立的家戶形態,成為獨立的國家稅收單位。相對而言,歷史學對中國農民家戶的研究主要是對古代農民普遍流行的家庭制度、模式、結構與規模的考證。它突出了戶籍制度與家庭制度的關系,證明了家戶制傳統在中國的存在。
三、社會學研究中的“中國式家庭”
馮友蘭曾經指出,在傳統的中國,家庭實際是一個社會,家庭制度就是社會系統,是社會結構的基石。正是因為中國家庭制度的重要性與特殊性,國內外學者在研究中國時,都會強調家庭對于中國社會的重要性。其中典型的代表人物就是費正清。他認為,正是中國的家庭制度使得中國農民在面對極端的困苦生活時,仍能維持一種高度文明的生活。正是中國的家庭制度成為中國古老而不變的文明的堅強堡壘,并由此染上了歷史的惰性。家庭內部的習俗與行為準則,使得中國農民家庭是“一個自成一體的小天國,是一個微型的邦國”。每個農民家庭既是經濟單位,又是社會單位,更是一個政治單位。在他看來,中國農村社會的單元不是個人,而是家庭,家庭才是當地政治生活負責任的部分,更是培養農民忠于統治者并順從國家政權的訓練基地。費正清將中國農村的這種家庭制度概括為“中國式家庭”。
相對于費正清對于“中國式家庭”的理解,弗里德曼提出家戶(household)的概念,他也是最早使用家戶概念的外國學者。在對中國廣東和福建的材料分析中,他認為,農民一開始就屬于一個非常包容也非常封閉的家戶的成員。在村莊內部,每個農民的家戶辨識是唯一的,家戶是最基本的財產擁有群體。當這種家戶達到一定規模和密度以后,就會面臨分家析產的過程。在弗里德曼看來,分家不僅僅是家庭的析分,還是灶和土地的正式分離和劃分。一旦分家,在法定意義上,兩個或者更多的兄弟之間便不再成為經濟上的相互協作單位的一部分,分家的過程就是家戶關系慢慢變淡的過程,這種過程在弗里德曼看來是必然的。總的來說,弗里德曼的家戶觀強調家戶是一個經濟單位,家戶的規模可以包括一個家庭,也可以包括多個沒有分家的但不在同一房屋居住的家庭。家戶本質上就是指沒有分家的大家庭或多個家庭。即家庭是包含于家戶內部的。
費孝通、梁漱溟等中國學者都認為中國農村社會是“家本位”的社會。費孝通認為中國農村社會最基本的社群就是“家”,而這個“家”是相對不同于西方人類學以及社會學意義上的家庭,它是個擴大了的家庭,它有時包括成年或者已婚的子女。費孝通認為,家的規模在一定意義上是超過家庭本身的意義的。在《鄉土中國》中,他更傾向于將中國農民的“家”稱之為“小家族”,以區別于西方社會學中的“家庭”概念。梁漱溟認為西方社會是個人本位,而中國社會是家庭本位。在梁漱溟看來,中國社會是“舉整個社會各種關系而一概家庭之”。而他的倫理本位也是在家庭本位的基礎之上形成的。這都可以反映出中國家庭對于中國社會的重要性與特殊性。韓敏通過皖北李村的調研也直接得出李村的基本單位是家庭而不是個人。為了區分同一般意義上“家庭”概念的不同,韓敏將李村的家庭界定為“以婚姻和血緣關系為基礎形成的共同生產、共同消費并同居的生活單位”。有些學者將中國家庭這種特殊性邏輯概括為“家庭主義”。
學者們對中國農村社會“家本位”“家庭本位”以及“家庭主義”等分析單位與視角的建構,基本觀念都指向中國農村的基本單位是家或者家庭抑或家戶,而不是個人。但正如前文指出的,家庭的概念相對來說是一個富有彈性,其邊界并不明確的社會實體,我們在具體運用中往往無法具體界定。在學理層面,西方社會學中家庭概念是相對明確的,而中國農村社會中的家庭概念則具有模糊性,因為它沒有具體的邊界。它可以指擴大了的家庭,又可以指家族。徐勇認為,中國農民的家庭本位思想實質上指“家戶本位”的思想,是對一家一戶的家戶制傳統的延續。家庭是一個界定模糊的概念,家戶則是一個相對具體的概念,這樣賦予了家戶的實體意義。同時,家戶本身包含的“戶”又具有政治學的意義。因為,傳統國家通過編戶齊民的戶籍政策,在中國的歷史長河中孕育出農民的小農家庭經濟的基本結構,才有了中國農民家庭在社會學意義上的獨特性。加拿大學者朱愛嵐更是在當代中國情境的基礎上對于中國農村的家戶進行了分析。朱愛嵐認為,在農村社會和官方話語中,戶在廣泛意義層面是通過“家戶”這種提法表現出來的,它是指每一個農民都屬于某一家戶的成員。朱愛嵐突出了戶的政治特性,她認為相對于經濟生產、消費以及再生產單位,中國農村的戶的政治體制建構的特征更為重要。戶而非個人既是集體收入的分配單位,又是主要的消費單位,它是由“政治—行政”體制界定的。在同家庭的區別上,她也強調了家戶完全是由家庭構成的,但是家戶完全是一個受限制的具體的政治單位。有一定地方的戶口,往往意味著能夠獲得當地的資源與服務。家戶同家庭有著嚴格意義——尤其是政治意義——的區別。
總的來說,社會學層面對于中國農村家庭特殊性的研究都充分說明,“中國式家庭”確實是中國農村社會的本質性特征,這種本質特征區別于西方社會的個人主義特質,而成為中國農民行動的一個基本單元。只不過,我們對于這種“中國式家庭”的界定并不是很清晰,多數的時候都是一種寬泛的內涵。所以,朱愛嵐認為,在中國農村社會中,家庭是一個不確定的主體。而相對于家庭,家戶則是一個更加明確的主體,因為戶的建構以及分化都是經過正式的制度機制所賦予和證明的。同時,農民也只有在家戶的層面,成為戶的一員才有資格成為真正的村莊里的人,享受村莊社會內部以及國家的各種資源并承擔相應的政治義務與功能。所以,家庭從來都不是中國農村社會的本源性概念,它只是社會學意義層面基于親子功能的一種一般性概念,而并不適合中國農村。家戶才是中國農村社會的本源性的家庭形態概念,它既突出生活、經濟、文化以及消費的單位特征,又更為突出它的政治功能特征。不管是傳統中國農村和當代中國農村,家戶都是一個邊界清晰的概念。
四、中國農民“家庭”與政治
關于中國農民家庭對政治的影響研究多數是從中國農民參與叛亂、政治以及革命的研究中延伸出來的,并沒有一部專門的從中國農民家庭動機來研究中國農民政治的著作。相對而言,徐勇、鄧大才等人提出的社會化小農理論,黃振華的博士論文,都是從農戶視角來切入分析中國農村治理與政治。不足的是,農戶相對來說是一個經濟層面的概念。在社會化小農理論中,農民與農戶并沒有明確的區別,兩者的概念相對混淆。黃振華博士的畢業論文是為數較少的從農民家庭功能變遷來分析中國農村治理與政治變革的嘗試。缺點是并沒有突出中國式農民家庭的特征,也沒有具體厘清家庭、農戶以及戶的概念。而陳輝博士雖然是從社會學層面的家庭主義來解讀農民的日常生活哲學,但卻更接近農民日常生活的現實。在相對宏觀層面對中國農民家庭政治層面的研究,則主要集中表現為摩爾、米格代爾、黃宗智以及裴宜理等人關于中國農民叛亂與革命的解釋。
摩爾認為農民起義是中國社會的特有標志,其中包括兩個重要原因。一是中國農民階級與上層階級聯系過于脆弱。主要因為中國農民往往在家庭和宗族中按照自己的方式維護秩序,農民除了要求官府防止強盜保護谷物以外,對官僚機構并無他求。同時,官府和上層階級對農民的基本生活方式起不到什么作用,中國農民主要生活在自己的小家庭或者大家庭內部。二是中國農業社會結構粘合力差。摩爾認為中國村莊與其它國家的村莊不同,中國村莊與其說是生活和功能性共同體,不如說是眾多農家的聚集地。結合費孝通的研究,他認為中國村莊最基礎的生產和消費單位是分散的和具有最小程度合作的家庭。除了為了家庭和宗族,中國農民并不習慣一致行動,進而形成了相對分散的農業社會結構,缺少像印度、日本的農業社會那樣的內部粘合力。在摩爾這里,中國農民的特殊家庭制度與結構對中國的政治結構和社會結構產生了極大的影響,是導致中國社會經常發生農民起義的重要原因。
與摩爾相對宏觀的歷史的表述不同,米格代爾關于農民政治與革命觀的研究更加貼近農民的實際。他認為農民參與復雜的政治組織是出于想解決家庭經濟危機這一物質動因。“農民把政治看作是他們被迫進入的大的世界的一部分。”這是因為農民本身并不情愿參與政治。“他們的政治目標很有限——只是為了獲得有關他們家庭利益的具體問題的行政性解決,而不是要求改善政府的政策。”米格代爾認為,對于農民來說,家庭遠不止是經濟單位,它是農民賴以發生互動的主要社會群體。正是由于農民家庭在經濟領域以外的延伸,農民才能夠在變動不定的環境中保持他們經濟和社會生活的穩定性。而導致第三世界農村由內向型轉向外向型的各種因素,發生作用的核心在于這些因素破壞了農民家庭的收支平衡,導致了家庭危機。這些家庭危機無法通過傳統村莊的內部機制來解決。農民被迫走出村莊,參與外部政治。因此,外部政治要獲得農民的持續的參與必須同農民家庭建立制度化的利益交換機制。米格代爾對農民革命動機的分析不是完全建立在對中國農民革命分析的基礎上,但是他對中國農民的家庭保護動機是認同的。農民參與各種政治組織和活動的原初目標根植于家庭內部。
黃宗智的研究單位是中國農村家庭式農場,將主要精力集中到家庭經濟層面。而在政治層面,他認為傳統馬克思主義的分析不足以解釋貧農的政治活動。在黃宗智看來,中國小農的主體是半無產化小農,也即貧農。貧農無論是耕作自己的家庭農場,還是以傭工的方式參與經營式農場或者手工業,其本質都是維持家庭的生計。為了維持一家人的生活,中國貧農形成了特有的生存方式,從家庭農場和傭工滿足最起碼的家庭生活需要。貧農采取行動的動機,并不是單純為了保衛或恢復道義共同體和生存權利,也不是為了謀求最大的政治利益,更不是單純的為了反抗階級剝削。階級分化和高密度的人口兩個因素,相互加劇了農民的負擔和苦難,使得他們面臨家庭滅絕的命運。一旦遇到其他壓力,如賦稅加重、市場價格打擊、政權的濫用、戰爭或盜匪,抑或天災,貧農原有的安分守己就很容易被顛覆。從整體上看,黃宗智的研究揭示了中國小農特殊的家庭經濟結構是中國幾千年集權統治延續的重要原因,同時也是商品經濟最終沒有發展成為資本主義的重要原因。一旦這種小農經濟結構無法滿足家庭生存的需要,沖突、叛亂和革命也就即將發生。
相對于黃宗智的研究,裴宜理關于農民為什么起義的研究更為細致。裴宜理從生態學的角度,認為淮北地區生活條件惡劣,連年不斷的旱澇災害形成的艱難且不穩定的環境,塑造了農民兩種攻擊性的生存策略———掠奪性策略和防御性策略。這種生存方式的核心是對家庭稀有資源的掠奪或者保護,以維持生存。最終,中國共產黨提出了一種新的生計保護模式,改變了原有的集體生存方式,農民的行為改變就成為了可能。在這一分析過程中,裴宜理也同樣認識到農民家庭在農民反叛中的重要性,且更為深刻。在裴宜理看來,淮北地區農民的掠奪性策略和防御性策略都是由其家庭生存策略延伸出來的。如走私、盜匪、仇殺等掠奪性
策略中,都是作為當事人家庭生存策略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而存在的。而防御性策略中的看青、民團和圩寨等,也主要是應對掠奪性策略而旨在保護家庭生計的防衛形式。而中國共產黨的減租減息和互助合作,則從根本上改變了農民家庭生存策略,由原來的暴力型轉型為保護型,最終成功地發動了農民參加革命。
以上關于中國農民叛亂與革命研究的一個共同特征在于,將中國農民的家庭動機同農民的政治行為反應聯系起來,尤其是黃宗智的家庭經濟說、米格代爾的家庭危機說和裴宜理的家庭策略說。對于家庭的重視,也說明在宏大的政治敘事中,學者們對中國農民本土特質的關注,更加表明家庭對于中國農民政治行為的深刻影響。如克魯克夫婦在《十里店》中就首先說明,在中國農村的社會與經濟方面,最重要的基本單位就是家庭。對于中國農民來說,這是一個共同的習俗和古老的規則。但是,多數研究往往只是將家庭作為中國農村的社會與經濟單位,而并沒有將其作為政治單位來看。以上學者雖然強調了家庭對中國農民政治行為的重要性。但是“家庭”的內涵并不能完全代表中國農民的本土文化特質。對于中國農民來說,“家本位”的核心意義是“家戶本位”,“家”的概念是離不開“戶”的概念的。中國小農經濟的核心就在于“一家一戶”小農生產結構,由此賦予了中國農民在社會、經濟與政治生活中家戶本位特質。也正是如此,在中國農民叛亂與革命的研究中,才會出現對于中國農民家庭策略行為的一致認同。這也從政治學層面說明家戶在農民政治生活中的特殊性與重要性。
五、以“家戶”為分析視角的意義
從以上分析來看,無論是在具體的歷史學層面、社會學層面,還是在政治學層面,“中國式家庭”——家戶——具有其存在的研究理路與學理依據。可以說,家庭對于中國農民具有特殊性的意義,而這種特殊性無法通過“家庭”這樣的一個概念進行表述。中國的家庭結構在整體上應該是來源于一家一戶的家戶制傳統,家戶的概念而非家庭的概念才是中國農村社會特質的本質表達。徐勇和朱愛嵐分別從傳統與當代兩個時間段對此進行了論證。正是由于一直以來沒有一個成熟的家戶視角,才使得中國農村研究中雖然意識到家戶的重要性,但只能使用“中國式家庭”這樣的界定。“中國式家庭”在本質上就是家戶制。同時,學者們從政治層面對于農民家庭的關注,也使得家戶的視角更加成熟。因為,家庭在一般社會學意義上不具有政治功能,甚至不構成獨立的實體單位,而家戶卻能夠實現這種對接。因為戶在中國農村社會領域就是國家政權建構起來的,是國家面對家戶治理最直接的反應。不管是傳統時期還是現代社會,國家政權在農村社會直面的都是家戶,而不是個人,也不是村莊或宗族。正是戶的存在使得家戶具有了治理與政治層面的意義。而傳統中國農民家庭的特殊性也是同國家的戶籍制度、稅收制度以及兵役制度等緊密聯系在一起的。以上的這些研究,直接或間接地為我們開展以家戶為視角的中國農民日常治理與政治行為研究提供了理論、方法與技術上的支撐。它們也構成了以家戶為視角開展中國農村治理研究的理論基礎。
以家戶取代家庭或農戶,突出中國農村的家戶特質的意義包含多個層面。
首先,家戶的提出有助于我們重新認識傳統中國農村社會的特質。一直以來,我們對于中國農村的特質,尤其是本源型制度的探討都是非常稀少,而僅有的研究也停留在論述層面,缺少理論建構。從費孝通的家本位,到梁漱溟的倫理本位,再到徐勇的家戶制,我們一直在努力解釋。家戶制是一個開端,是我們在面對諸多無法解決的農村問題之后,追根溯源的結果。
其次,家戶概念的提出,有助于重新建構本土化的中國農村研究范式。一直以來,中國農村研究的理論范式多數都是來自于歐美。雖然很多國內的學者提出發展中國農村研究的本土化理論范式,但很多研究范式本質上還是在延續西方理論界的范式。試想,如果對中國農村的本源性制度及其特質我們都無法認清,那么何談本土化。家戶,尤其是以此形成的家戶主義,同西方的個人主義、東方集體主義等具有明顯的區別,這是我們認識中國農村與農民的起點,也是推動中國農村研究同國際對話的起點。
最后,家戶的視角與概念有助于我們重新認識中國農民同現代村莊治理與政治的關系,也提供了我們重新思考中國農村治理困境以及政治發展困境的基本視角。在家戶主義邏輯下,我們對于現有的農村治理困境及政治發展瓶頸都將有一個更加深刻與全面的認識。社會特質的不同,也最終決定制度理念以及理論邏輯的不同。家戶的提出,或許真的能夠改變現有我們關于中國農村與農民普遍的具有文化偏見的認知常識。它可以避免家庭概念所帶來的研究視角的混亂,更有助于我們認識中國農民的日常生活邏輯、參與公共事務治理的邏輯以及政治活動的邏輯。
參考文獻和注釋:略
作者系華中農業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講師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內蒙古社會科學》(漢文版)2015年11月第36卷第6期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