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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振華等:家戶與宗族:國家基礎性治理單元的辨識及其邏輯

[ 作者:黃振華?常飛?  文章來源:中國鄉(xiāng)村發(fā)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21-08-29 錄入:曹倩 ]

——基于“深度中國調查”材料的分析

國家治理單元的辨識和研究是國家理論研究的重要內容。在《古代社會》一書中,摩爾根圍繞治理單元問題進行了專門闡述,并強調“基本單元的性質決定了由它所組成的上層體系的性質,只有通過基本單元的性質,才能闡明整個的社會體系”。由此,要理解作為“上層體系”的國家,就應首先明確其基本治理單元。從歷史上看,家戶和宗族均構成中國國家治理的重要單元,但何者更具基礎性?圍繞這一問題學界存有爭議,并形成宗族單元說和家戶單元說兩種理論取向。本文以“深度中國調查”材料為基礎,嘗試對家戶和宗族兩類治理單元的基本性質進行分析,以期從比較的維度對中國國家治理的基礎性治理單元加以辨識,并考察其背后的機理與邏輯。

一、文獻梳理與問題提出

基礎性治理單元(或基本單元)是國家治理的最小“細胞”,主要指構成國家機體的最基本、可獨立的人的群體。在基礎性治理單元之下,不可再分為“獨立的”群體或個體,群體或個體只是基礎性治理單元的構成部分,反映的是整體與部分的關系。摩爾根圍繞治理單元問題進行了專門研究。他認為,氏族是古代社會“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是一種社會政治制度的基本組織單位,它是古代社會的基礎”,而由氏族組成的胞族、部落等社會組織“以幾乎不可抗拒的必然性從這種單位中發(fā)展出來”。在他看來,基本治理單元決定著整體社會的性質,“因為印第安人組織其社會時所依據的社會政治體系即以氏族為其基本單元。這種單元組成的社會結構必然也帶有這種單元的特色,因為單元如此,其組合物也會如此”。由此,基本治理單元也勢必對國家和民眾的政治生活產生深刻影響。正如摩爾根所言,“人民如果要學會自治之術,要維護平等的法律和平等的權利與特權,那就必須從基本單元開始”?!盎締卧窃鯓拥模鋸秃象w也是怎樣的。”由此,正如基因之于人體一樣,有什么樣的基本單元,就會有什么樣的國家治理,二者具有內在的互構性。

 基礎性治理單元構成國家的治理根基。要理解一個國家的治理樣態(tài),就應首先對該國的基礎性治理單元加以辨識和研究。那么,歷史上中國的基礎性治理單元是什么?圍繞這一問題,學界并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和判斷。梳理已有的研究成果,大體形成了兩種理論取向:

 一是宗族單元說。持這一主張的學者將宗族視為中國國家的基礎性治理單元并嘗試從宗族來理解中國的國家形態(tài)和國家治理。如梁啟超在《新大陸游記》中指出:“吾國社會之組織,以家族為單位,不以個人為單位,而我之所發(fā)達者,族制之自治也?!瘪T爾康也持類似的觀點,他認為宗族是中國歷史上存在時間最長、流布最普遍的社會組織,擁有的民眾之廣泛為其他任何社會組織所不能比擬。費孝通則更為清晰地指出,中國鄉(xiāng)土社會的基本社區(qū)是“小家族”,存在于家族中的家庭只是社會圈子中的一輪,不能說它不存在,但也不能說它自成一個獨立的單位,不是一個團體。一些學者進一步認為,宗族不僅構成中國國家治理的基本單元,而且與國家在治理結構上具有同構性。如韋伯就將中國視為“家族結構式的國家”,殷海光也認為:“在所謂‘專制時代’,中國就是以一個家族作中心統治著所有的家族。”此外,還有一些學者將宗族組織看作中國鄉(xiāng)村社會的治理基礎。對此,費孝通就認為,傳統中國社會的治理是一種皇權和紳權共同作用的“雙軌政治”,皇權的行使依靠官僚體系,士紳進行鄉(xiāng)村治理的組織基礎則是宗族。

二是家戶單元說。持這一觀點的學者認為家戶才是中國國家治理的基礎性治理單元并從家戶的視角來認識中國的國家治理。如巴林頓·摩爾就認為:“在村莊里,最基礎的經濟生產單位(和消費單位)是家庭”,“中國的村莊與其說是生活和功能性的共同體,還不如說是眾多農家的聚居地?!绷忠A也明確指出,家庭既是最小的單位,也是“最后的經濟單位”。而在費正清看來:“中國是家庭制度的堅強堡壘,并由此汲取了力量和染上了惰性。中國家庭是自成一體的小天地,是個微型的邦國。從前社會單元是家庭而不是個人,家庭才是當地政治生活中負責的成分。”近年來,徐勇提出了“家戶制”概念,并明確提出家戶作為國家治理單元的基本認識。他以印度和俄國的村社制傳統為參照,指出以強大的習俗為支撐的完整的家庭制度和以強大的國家行政為支撐的完整的戶籍制度共同構成的家戶制,是中國農村社會的基礎性制度或本源型傳統,并規(guī)制中國農村的發(fā)展道路。對于家戶與國家政治生活的關聯性,也不乏學者論述。如孟德斯鳩就認為:“(中國)這個帝國的構成,是以治家的思想為基礎的?!北R作孚則認為:“中國人只知有家庭,不知有社會……就農業(yè)而言,一個農業(yè)經營單位是一個家庭……就政治而言,一個衙門往往就是一個家庭。一個官吏來了,就是一個家長來了?!?/span>

總體上看,以上兩種理論取向均具有內在的合理性,也為我們認識中國的國家治理提供了重要理論資源。但需要指出的是,無論是宗族單元說還是家戶單元說,總體上是學者單獨考察宗族單元或者家戶單元得出的結論,缺乏對兩種治理單元的橫向比較和分析。換句話說,宗族單元和家戶單元均構成中國國家治理的重要單元,但何者更具有基礎性?對此,學界并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究其原因,大體有兩個方面:一方面,很多學者對于家戶與宗族并沒有做嚴格的區(qū)分,認為二者均是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組成的社會組織,而忽視了兩種組織在性質上的差異。另一方面,對于家戶與宗族的相互關系,以往的研究由于缺乏較為系統的實證調查材料的支撐而難以做深入的比較。與既有研究不同,本文將家戶單元和宗族單元明確區(qū)分開來,并運用“深度中國調查”瑐瑢獲得的豐富資料,對家戶單元和宗族單元的互動關系進行比較和分析。本文的基本邏輯是:國家基礎性治理單元的辨識關鍵在于厘清家戶與宗族的關系,核心是對兩類治理單元自主性和獨立性的判定和比較。因為只有符合自主性和獨立性的特性,治理單元才具有“不可分性”,也才能夠成為國家治理的基礎性治理單元。

二、家戶單元的自主治理及其獨立性

從歷史上看,家戶長期以來構成中國社會的組織單元,具有典型的自主治理特性。家戶自主性是家戶基于自身生產和發(fā)展需要而產生的內在能動性,這是宗族單元所無法比擬的,也賦予家戶單元以強大的動能與活力。正是這種自主性,使得家戶單元在宗族組織中獲得了極強的獨立性,并進一步強化了家戶的基本治理單元效能。

1.家戶單元的自主治理

家戶單元的自主性是家戶能夠成為國家基礎性治理單元的先決條件,也是家戶生存與發(fā)展的內生動力。從“深度中國調查”材料來看,家戶單元的自主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自主性的產權單元。首先,家戶產權具有單元性。在傳統中國,“家產”構成中國產權體系中最小也是最穩(wěn)定的產權單元。在費孝通看來,“在擁有財產的群體中,家是一個基本群體,它是生產和消費的基本社會單位,因此它便成為群體所有權的基礎”。相較于個人產權,家戶產權更具實體性,“個人所有權總是包括在家的所有權名義之下”,即個人所擁有的財產都被視為家庭財產的一部分。其次,家戶產權具有私有性。產權的家戶私有決定了家戶組織在中國社會中的基礎性地位,也是家戶得以成為社會基本單位的產權條件。家戶對于自家財產有著明晰的界限意識,并通過剛性的產權邊界予以確認。如在福建漳州,人們習慣將石頭、繩子等埋在自家地頭,并將這種土地分界行為稱為“插標”。在廣東豐順,藍姓人家習慣在開墾的土地邊界插入帶有“藍”字的界石,并刻上開墾者的名字以界定家庭私有土地。再次,家戶產權具有獨立性。產權獨立是家戶自主的重要表現,也是家戶治理的核心。在福建漳州,家戶可以自主簽訂“白契”(即地契)來交易私有土地不受宗族和其他家產的影響。在閩西地區(qū),家戶之間通過“簽草契”和“簽紅契”來達成土地自主買賣。在江西贛縣,家戶可以自主決定產權交易,宗族不會也不能干涉。

 第二,自主性的生產單元。其一,家戶是最基礎的生產單元。正如毛澤東所言:“(中國)幾千年來都是個體經濟,一家一戶就是一個生產單位?!彪m然在一些宗族組織較為發(fā)達的地區(qū),家戶可能歸屬于某一宗族,但家戶與宗族間的關系,主要是一種血緣和社會性的聯系,人們從事農業(yè)生產與經營的單位仍然是家戶。其二,家戶擁有自主經營權。在傳統中國,家戶是基本的經營組織單元,家戶擁有土地的自主經營權。如在福建沙縣,一切生產事宜家戶均可自主決定,無須告知鄰居或者宗族成員。在廣東梅州,家戶可自主決定生產形式,既可自主耕種,也可“換工”或“請工”。在此,“換工”需要“還工”,這也說明不同家戶之間具有完整的獨立性和自主性,從而凸顯家戶間的對等性。其三,家戶可自主進行勞動分工。在廣東豐順,家戶在生產經營中采用“家長式管理”,由家長依據土地資源及生產力狀況組織生產活動。在生產過程中,家庭成員無須督促,均能自主投入勞動生產。這是因為,家戶成員之間彼此熟悉,并受親情約束,對家戶生產有著共同的責任。這種責任機制內化于每個成員的內心,成為家戶成員的自覺和習慣。

 第三,自主性的生活單元。首先,家戶是高度自主的生活居住單元。《說文·家》云:“家,居也?!闭f明“家”本就是居住單元。之后家的概念有所拓展,但其生活居住單元的性質并未改變。如林耀華就認為:“家庭是指共同生活,共同經濟,而合飲于一灶的父系親屬?!比毡緦W者滋賀秀三也將“同居共財”視為中國人家庭生活的“本質性要素”。其次,家戶是高度自主的生活消費單位。費孝通認為,家是農村中的基本社會群體,“這個群體的成員占有共同的財產,有共同的收支預算,他們通過勞動的分工過著共同的生活”。在傳統中國,人們的衣食住行等經濟生活均以家戶為單位進行。如在福建漳州,家中的日常生活開支均由家長承擔,并由家庭成員共同享有和使用。再次,家戶是高度自主的生活責任單元。對于家庭成員而言,家戶是伴隨每個個體一生的責任單位。在陜西安康,家戶有責任為子女提供社會保護,“自家孩子即使犯了錯,也只能由自己來管教,別家的家長不能替我教訓孩子”。

2.家戶在宗族中的獨立性

在傳統時期,家戶是宗族的組織基礎,也是宗族得以構建的基本要素,宗族事務需要家戶單元的參與和支持。在此過程中,家戶是一個以“家戶利益”為導向的行動單元,這決定了家戶單元在參與宗族事務過程中的獨立地位。具體來看,宗族事務中家戶單元的獨立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家戶在宗族組織中的獨立性。家戶單元在宗族組織中的獨立性是家戶能夠參與宗族事務的前提和基礎,也是對比和判定家戶與宗族二者獨立性的關鍵。首先,家戶是宗族內部具有完整行為能力的組織單元。家戶與宗族雖然有著緊密的血緣聯系,但二者卻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組織單元。在瞿同祖看來,“一般的情形,家為家,族為族。前者為一經濟單位,為一共同生活團體。后者則為家的綜合體,為一血緣單位,每一個家自為一經濟單位”。宗族是由一個個獨立的家戶組成的,離開了家戶宗族亦不復存在。正如林耀華所言:“一個宗族內,包括許多家庭,外表上祠堂是宗族鄉(xiāng)村的‘集合表象’,實際上家庭是組織的真正單位。”其次,在宗族事務中家戶是發(fā)揮決定作用的單元。宗族作為家戶的聯合體,其行動需要家戶單元的支持。例如,傳統時期幾乎所有的宗族事務均以家戶為單位組織進行,包括祭祀、續(xù)譜、修路等。一旦離開了家戶單元的參與,這些宗族事務將難以展開。

 第二,家戶參與宗族事務的獨立性。家戶作為宗族的基本單元,其在參與集體行動的過程中有著極強的獨立性。這種獨立性體現為家戶在參與過程中會權衡宗族與家戶的利益相關程度,并因此表現出不同的參與積極性。其一,當宗族事務與家戶利益相關性較強時,家戶參與積極性明顯較高。正所謂“為家可以犧牲族”,同樣,“為家也可以團結族”。因為“中國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義和宗族主義”,只要條件合適,“中國人的團結力就可以及于宗族”。如在福建漳州,當族長和“士大人”組織修路的時候,家戶會積極參與。位于廣東梅州的夏阜村因周邊河流較多,人們出行困難,于是宗族就組織修建了數個渡口,族人紛紛捐資出力。在此,無論是修路還是修渡口,宗族事務都與家戶利益高度相關。其二,當宗族事務與家戶利益相關性較弱時,家戶參與積極性明顯較低。如在福建漳州,宗族組織祭祀時并非所有族人都要參加,而是由族長組織部分長者祭祀,其余族人只需祭拜自己房支的祖宗。在安徽徽州,家戶可以獨立決定是否參與宗族祭祀,宗族沒有強制要求,只是規(guī)定沒有按時參與祭祀的族人不能分胙。此外,當宗族事務沒有惠及特定家戶時,這些家戶的參與度也會降低。如在陜西安康,當宗族組織修堰時,如果所修的堰遠離一部分家戶的田地,那么這些家戶的參與度就會降低或者選擇不參與。

三、宗族單元的有限治理及其外在性

從來源上看,家戶單位和宗族單元均是以血緣關系為基礎建構的治理單元,二者由此具有同一性。但從功能上看,家戶單元更傾向于是一個經濟性組織,其通過共同生產和消費,為家庭成員提供生存保障,并由此獲得自主性和獨立性。相對而言,宗族單元盡管也有族田、族產等共同經濟基礎,但其功能卻主要體現為組織儀式性活動和提供少量的公共服務,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特別是在與家戶單元的互動過程中,宗族單元缺乏全面介入家戶事務的合理性和正當性,從而總體上呈現出外在于家戶單元的組織特征。

1.宗族功能的有限性

秦暉曾用“國權不下縣,縣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倫理,倫理造鄉(xiāng)紳”來形容傳統鄉(xiāng)村的社會治理,這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宗族的治理效應。從“深度中國調查”材料來看,相對于家戶單元,傳統時期宗族治理并不是全能的,而是受到很大局限,并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

 第一,組織儀式性活動,如祭祀、續(xù)譜等。“萬物本乎天,人本乎祖”(《禮記·效特性》)。中國人以直觀性視角,認定人的生命及其生命活動來源于與自己具有血緣關系的祖先,是祖先賦予了自己生命及其存在的正當性。在傳統時期,祭祀、續(xù)譜等是宗族祖先崇拜的主要事務。如在福建義序,黃氏宗族在每年的正月初五、清明、中元和冬至時節(jié),都要由族房長帶領族人在黃氏宗祠內進行四時祭祀,祭畢大家在宗祠內宴餐,同時決議族內大小事宜。續(xù)譜在宗族內并非經常性事務,常常相隔數代甚至數十代才進行一次,這類工作通常由族長來組織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如在福建沙縣,當家庭添丁的時候就需要請示族長上譜,并規(guī)定女子不能上譜,男子入族譜字輩不能與祖先重復??傮w上,這些事務偏重于象征性和儀式性,是宗族維系血緣認同的主要方式。

 第二,提供部分公共服務,如修橋、修堰等。在國家能力不足的傳統社會,宗族亦會向族人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務。如在安徽徽州的呈坎村,由于村內河流較多,因而宗族常組織族人修建橋梁以便利人們出行。在陜西安康七里村,每家都有一片“秧田”用來種植水稻。旱季之時,河流水位難以滿足灌溉需求,陳氏宗族就會組織族人修堰,引水灌溉。在國家不在場的背景下,有的宗族還承擔了部分國家防衛(wèi)功能。比如廣東河源山池村的謝氏宗族,在傳統時期就構筑了“山寨”、“炮臺”、“圍屋”等防御工事以應對“長毛賊”和土匪的侵擾。在山東臨沂的沈坊前村,人們也曾用土坯建起圍墻防御土匪。這些宗族事務與家戶實際生活聯系較為緊密,也是宗族與家戶合作的主要形式。

 從“深度中國調查”材料來看,除了組織儀式性活動和提供部分公共服務之外,宗族在鄉(xiāng)村所能發(fā)揮的功能是有限的。而且,這些功能的發(fā)揮仍需家戶單元的參與和支持,因而宗族與家戶更多的是一種合作關系而非“從屬”關系。

2.宗族相對家戶事務的外在性

傳統時期,家戶是高度自治的行動單元,宗族總體上是外在于家戶單元的。即使在特殊情況下介入家戶事務,宗族也受到嚴格限制,家戶仍具有高度自主性。具體而言,宗族相對家戶事務的外在性主要表現為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常態(tài)條件下宗族不介入家戶事務。家戶與宗族是兩種不同的行動單元,有各自的行動邏輯。家長是一家之主,也是家戶權力的核心?!凹议L的意思即命令,全家人口皆在其絕對的統治之下?!奔覒舫蓡T出于孝道,更是出于自我生存需要遵從家長的安排。族長是宗族的代表,其主要負責的是族內公共事務,維持族內秩序。在日常生活中,“每一單位家務的處理仍由每一單位家長自行負責,族長是不干預的,他所過問的是關乎家際之間的公務”。家長與族長有各自的職責范圍,二者不能相互替代。這是因為族權與家權分屬兩種不同的權力,它們之間有著明晰界限,并分別作用于不同場域,在各自作用領域內發(fā)揮效力。家長不能逾越族長主持宗族事務,族長亦不得越過家長干涉家戶事務,正所謂“家有家長……族有族長。上下而推,有條不紊”。

第二,約束條件下宗族被動介入家戶事務。如前所述,在家長治理有效的情況下,宗族不會介入家戶事務。但當家戶遇到糾紛或內部事務需要宗族參與時,家戶也會邀請宗族介入參與治理。如在廣東梅州,家戶事務主要由家長負責,只有在內部矛盾難以調解時,家長才會請大屋內的叔公或者房支“老大”介入。在江西贛縣,家庭內部沖突一般先由家長解決,家長解決不了的再找房長、族長解決。此外,當家戶面臨分家、婚嫁喜宴等時,也有邀請本族長輩前來協理的慣習。如在廣東河源,家戶分家一般由家長做主,只有在兄弟對分家有分歧時,才邀請舅舅或宗族介入。在福建漳州,宗族不會干涉族人婚姻,也不會干涉婚宴的具體操辦,只有家長去請,族長或族內長輩才會參加并主持喜宴。同樣在廣東河源,對于族人婚宴,人們也堅持“不請不賀”原則。在這種情況下,宗族介入家戶治理是有條件的,即需要當家人的主動邀請,遵循“不請不去”的原則。

第三,危機條件下宗族主動介入家戶事務。宗族一般不會主動介入家戶治理,只有在家戶治理面臨巨大危機時宗族才會主動介入。比如家戶內部出現重大變故(如家長突然去世)或族人嚴重違反祖訓(如辱罵、毆打父母等),宗族就會主動介入家戶治理。但需要指出的是,宗族的這種主動介入根本上是出于維護家戶的利益。如在福建漳州,當家戶舉辦喪事的時候,宗族就會主動介入,其他族人也都會自覺前來幫忙,堅持“請不請都去”的原則。在廣東梅州,如有族人違背祖訓,宗族一般也會主動介入,小事由叔公、家長等共同批評教育,大事則會嚴厲懲處。如對于族人偷盜行為,宗族會對其“打大板”“抽皮鞭”,對不肖子孫會對其“罰跪”,讓其向父母認錯。通常,宗族在介入家戶治理過程中會與家戶進行協商,征求家長意見。這是因為宗族之所以主動介入家戶治理,在于家戶自治面臨危機或者其自治能力有部分缺失,宗族此時介入是為了緩解家戶自治危機或者協助家戶恢復自治能力。

 總體來看,在家戶與宗族的互動過程中,宗族只有在極特殊的情況下,才會介入家戶,這意味著宗族是缺乏全面介入家戶事務的內在正當性的,從而呈現出相對于家戶事務的外在性。

四、家戶作為基礎性治理單元的機理分析

家戶之所以能夠成為國家基礎性治理單元,其根本就在于家戶擁有其他治理單元無法比擬的自主性與獨立性。因為只有符合自主性和獨立性的特性,治理單元才具有“不可分性”,也才能夠成為國家治理的基礎性治理單元。而家戶自主性與獨立性的生成,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具體來看,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家戶擁有先賦性的血緣優(yōu)勢

從人類社會關系的演進歷程來看,血緣關系可以說是人類最初始和本源的關系。家戶作為以血緣關系為基礎形成的治理單元,其成員因血緣關系凝結在一起,擁有其他治理單元不可比擬的先賦性優(yōu)勢。

第一,血緣關系強化了家戶整體意識。在傳統時期,家戶是最基本的血緣和生活單元。在家戶內部,成員之間血脈相連、彼此信任、相互扶持,由此形成了極強的家戶意識。這種家戶意識強調家戶是一個整體,個體在采取行動策略的時候首先考慮的是家戶整體利益而非個人利益,因為人們相信沒有家就不會有個人,即所謂“有家才有人,成人再成家”。對于家戶個體而言,不管是血緣抑或心理上,都具有非家戶成員不可比擬的內在認同。他們將共同生活居住的人視為“自家人”,反之即為“外人”。這種自家人意識源自于家戶血緣本體,表現在身體上的血緣相近與心理上的血緣相親,而長期的共同生產與生活更加強化了這種血緣認同,從而進一步強化了家戶整體意識。

第二,血緣關系強化了家戶自治秩序。血緣關系是一種人與人相互依賴且具有次序性的關系。在家戶內部,成員因血緣關系的次序性而構成長幼有序、親疏有別的倫理關系。這種倫理關系規(guī)定著家戶成員的身份與地位,由此為家戶自治提供了秩序基礎。從調查資料來看,家戶自治秩序首先體現為家長權威。家長是家庭的“主宰者”,同時也是家庭的“責任者”。家長權威源自于血緣關系的次序性,比如父子關系是天然的血緣關系,從這種血緣關系中可以內生出家長權力。父親可以支配兒子,反之則不可。但是,父親的支配權是以履行父親責任為前提的,由此也體現出家長的責任性。家戶成員對于這種因倫理關系而內生的家長權威表現出一種觀念和行為上的自我約束,并由此形成內在的自律性與服從性,并因此更加強化了家戶的自治秩序。

2.家戶擁有天然的組織優(yōu)勢

相較于宗族,家戶還擁有明顯的組織優(yōu)勢,能充分支持家戶的自主性經營,更加適應傳統農業(yè)經濟的生產要求。

其一,家戶單元的組織規(guī)模更適度。傳統中國是一個典型的農業(yè)社會,農業(yè)生產要求精耕細作,而家戶作為國家最基本的組織單元,是從事農業(yè)生產經營活動的天然主體。從“深度中國調查”材料來看,傳統中國鄉(xiāng)村普遍以小家戶為主。這一組織規(guī)模更易于達成生產與消費的相對平衡。一戶小農,占地數畝,家庭中的勞力用簡單實用的農具即可開展生產。在家戶內部,家長可直接指揮家戶成員,有效調動成員積極性,自主投入生產活動。而一個宗族動輒上百人,且包含著族-支-房-家四層組織結構,這樣就難以有效組織生產。正如梁漱溟所言:“小團體中,每一分子可覺知他的責任。團體愈大,則團體中每一分子的責任感覺愈輕微?!?br/>

其二,家戶的組織形態(tài)更靈活。這種靈活性主要體現在家戶可根據內外部條件的變化及時調整自身行為,以適應新的環(huán)境要求。在一定的經濟條件下,家庭具有無限擴展性。但這種無限擴展性卻不利于家戶經營,因為隨著成員增加,家戶內部矛盾也會相應增加。此時,家戶可以通過“分家”來破解這一難題。此外,當家戶外部環(huán)境發(fā)生劇烈變化時(如戰(zhàn)亂和災荒),其可以舉家搬遷,尋找一處更適宜家戶經營的地方,重新組織生產。相對于家戶,宗族表現出的是組織形態(tài)上的固化。這是因為受規(guī)模、資源等因素的影響,宗族無法仿效家戶行為以應對環(huán)境變化,這也是中國人有“分家”而無“分族”的原因所在。

3。家戶擁有完備的社會功能

家戶既是一個血緣單元,也是一個社會單元。作為基本的社會組織單元,家戶承擔著極為完備的社會功能,并成為個體賴以生存的基礎和保障。在傳統時期,個體的大多數社會需求都是在家戶單元中得到滿足的,個體或許可以不依賴國家而存在,但卻必然要依賴于某個家戶而存在。對于單一的個體而言,家戶不僅是血緣和情感的紐帶,更是個體存在的先決條件,并決定著個體成員的社會角色與地位。家戶的社會功能是多元的,其中尤以經濟功能、撫育功能和贍養(yǎng)功能最為重要。

首先,家戶擁有完整的經濟功能。經濟功能是家戶維系自我生存的關鍵所在。費孝通認為:“在經濟上每個農家,除了鹽鐵之外,必要時很可關門自給。”這是因為中國家戶在歷史上就有農工商結合的傳統,并形成了農工商互補的經濟形態(tài)。這種經濟形態(tài)使得家戶對宗族抑或國家的需求大幅降低,甚至可以實現“日出而作,日入而息,鑿井而飲,耕田而食,帝力于我何有哉”的生活。

其次,家戶擁有完整的撫育功能。撫育是家戶特有的社會功能,也是血緣家庭維系代際傳遞的唯一方式。撫育作為家戶內部事務,可由家戶根據家庭資源及條件自主做出決策,不受宗族、村落等外在主體的干涉。同時家戶撫育又是維系社會新陳代謝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因為家戶撫育不僅是家庭自身的延續(xù),也是宗族和國家人口的重要補充。

再次,家戶擁有完整的贍養(yǎng)功能。贍養(yǎng)是家戶的基本功能,也是子女報答父母養(yǎng)育之恩的應有之義。在撫養(yǎng)孩子的過程中,父母不遺余力?!耙驗樗?,如果他履行了指定給他的那部分責任,他可指望這體系內的其他成員反過來也對他履行應盡的職責?!弊优畬Ω改赣斜仨毜馁狆B(yǎng)義務,子女若拒不贍養(yǎng)老人,宗族可以干涉,但這種干涉卻是基于家戶考慮,家戶依然擁有主體性。

4.家戶是國家的基本責任主體

“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孟子·離婁上》)。從歷史上看,家戶早已成為國家的基本責任主體。

其一,家戶是國家賦稅徭役的基本責任單位。在中國,個體家庭產生于春秋戰(zhàn)國的兼并戰(zhàn)爭時期,與國家強制性介入直接相關。春秋戰(zhàn)國時期,諸侯爭霸需要兵源和稅賦。而在分封制下,家庭被裹挾在宗族之中,諸侯無法直接掌控人口。為此,各諸侯國紛紛進行改革探索,其中以秦國商鞅變法最為成功。商鞅變法鼓勵家族分家,同時推行戶籍制度。分家是為了立戶,立戶是為了稅賦,稅賦是為了國家的存續(xù)。其結果是農民由過往的宗族隸屬民轉變?yōu)閲业摹熬帒酏R民”。而編戶齊民最大的意義在于,“它使個體家庭最終擺脫了宗族和家族組織的控制,并在政治上賦予家庭以獨立的法權地位,使之在經濟上成為一個受國家認可和法律保護的生產資料占有、生產經營自主的單位,同時也成為一個必須獨立承擔賦稅徭役義務的單位”。

其二,家戶是國家律法的基本責任單位。傳統時期,家戶是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基本責任單位。家長作為家戶的代表,掌握家戶之主權,對國家負責,因而家戶成員如有違法,家長需承擔首要責任。如唐律規(guī)定:“諸戶主,皆以家長為之”,“諸脫戶者,家長徒三年”(《唐律疏議·戶婚》)。明律規(guī)定:“一戶全不附籍,有賦役者家長杖一百”(《明律例·戶役》)。與責任對應的是權力。家長擁有“父權”,這種權力由家戶內生且得到國家律法的支持。國家律法規(guī)定家長有懲戒子女的權力,甚至某些情況下,家長將不孝子處死都可免罪。如元朝法律規(guī)定:“諸父有故毆其子女邂逅致死者免罪”(《元律例·刑律》)。明清律皆規(guī)定:“若違犯教令而依法決罰邂逅致死者勿論”(《明律例·斗毆》、《清律例·斗毆》)。

五、結論與啟示

通過對家戶與宗族二者之間邏輯關系的分析,我們可以發(fā)現,相較于宗族單元,家戶是擁有更高自主性與獨立性的治理單元。第一,家戶不僅能夠實現自我治理,且在宗族組織中亦具有獨立性。在社會生活中,家戶是一個高度自治的行動單元,具體表現為自主性的產權單元、自主性的生產單元和自主性的生活單元。在宗族組織中,家戶具有獨立性,包括以自身為基本單元組成宗族組織和以獨立的組織單元身份參與宗族事務。第二,宗族單元不僅功能有限,且相對于家戶亦具有外在性。從調查資料來看,宗族功能具有有限性,主要是組織儀式性活動以及為家戶提供部分公共服務。從治理實踐來看,宗族總體上是外在于家戶的。即使在特殊情況下介入家戶事務,宗族也受到嚴格限定,家戶仍具有高度自主性。第三,家戶作為國家基礎性治理單元有著深厚的歷史底蘊與現實基礎。家戶不僅在歷史上就是國家法定的基本責任主體,且相較于宗族單元而言,家戶擁有先賦性的血緣優(yōu)勢、天然的組織優(yōu)勢和完備的社會功能??傊?,相較于宗族單元,家戶單元擁有更高的自主性和獨立性,并具備基本治理單元的“不可分性”。由此來看,家戶才是中國國家治理的基礎性治理單元,并規(guī)制著中國國家治理的樣態(tài)與走向。 

當前,我國正處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歷史進程之中,理應高度重視家戶這一基礎性治理單元在國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雖然在新中國成立后,我國的國家治理和家戶治理均發(fā)生了劇烈變化,但是中國依然是一個以家戶為基本組織和治理單元的國家,家戶依然具有生育、撫育、贍養(yǎng)等對于個體生存至關重要的社會功能。同時,我們也必須看到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個人主義的沖擊,家戶治理也面臨著一系列的風險和挑戰(zhàn),對此我們必須采取有效的應對舉措改善家戶治理環(huán)境、健全家戶治理功能,賦予家戶新的動能與活力。 

首先,要明確國家治理與家戶治理的責任邊界,發(fā)揮各自治理效能。盡管國家治理與家戶治理聯系緊密,但二者的角色卻難以“互換”,國家治理的諸多事務固然是家戶無力承擔的,但家戶治理的諸多功能也是國家治理無法或者無須替代的。為此,我們既不能片面強調國家治理的“公共性”,也不能過分追求家戶治理的“私人化”,這都會影響二者治理的實際績效。前者如集體化時期的“全能國家”,后者如傳統時期的“私性小農”。理想的國家治理與家戶治理應當界限分明、合理分工。家戶應當充分發(fā)揮其最擅長的治理功能,在“最私域”承擔家戶撫育、家戶養(yǎng)老、家戶保障等職能;而國家應在較大的“公域”承擔起公共服務等職能。 

其次,要加快構建農業(yè)社會化服務體系,健全家戶經濟發(fā)展功能。推進農業(yè)社會化服務需要完善農業(yè)服務的標準和程序,通過規(guī)?;绞絹砀采w家戶農業(yè)生產全過程,引導小農戶接受現代種植技術、生產標準和規(guī)范要求,從而推動小農戶生產有效嵌入到現代農業(yè)生產體系之中。需要指出的是,構建農業(yè)社會化服務體系并非取代或消弭農戶生產的主體地位,因為無論是“公司+農戶”,還是“公司+合作社+農戶”的經營方式,其生產經營的歸宿依然是農戶家庭,公司或合作社只是農戶生產的輔助和保障,家戶作為農業(yè)生產基本單元的性質并未改變。 

再次,要著力推動鄉(xiāng)村家風建設,健全家戶規(guī)范功能。隨著個人主義的崛起,農村社會逐漸出現“家庭虛無”危機,進而動搖了鄉(xiāng)村治理的家戶根基。對此,我們應當從家戶內部出發(fā),通過構建良好家風,健全家戶規(guī)范功能。一方面,我們需要借鑒傳統家規(guī)家訓,再造家戶規(guī)則;另一方面,家戶規(guī)則的再造應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持一致,這樣既可以對家規(guī)進行指導,又可以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腳鄉(xiāng)土大地,促使個體重拾家戶記憶,鑄牢國家治理的家戶根基。

當然,我們也必須認識到家戶治理所存在的一些弊端,如封閉性、排他性、私利性、缺乏公共精神等,這些都與現代國家治理理念相悖。對此,我們應當辯證地認識家戶治理特性,在挖掘其治理傳統的同時賦予其新的時代價值,如此才能真正發(fā)揮家戶單元在國家治理中的應有作用。


(作者單位:華中師范大學政治科學高等研究院,中國鄉(xiāng)村發(fā)現網轉自:《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2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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