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淮北平原的農村也和全國一樣開展了轟轟烈烈的農村土地二輪承包延期30年的運動。我們村按當年秋收以后中秋節以前農歷某天中午12點(因時間久遠,具體記不得是某天了)現存人口為基數進行了土地二輪承包分配。當時村干部也已聲明:這是中央政策,不管以后30年內人口增減農戶土地不再調整。按當時的農村政策農民的選擇只能是接受,不管這個政策是否合情,或者說是否合理。
1994年我和其他存在的村民一樣幸運的分到了自己的一份承包地,而且一定就是30年。開始幾年,人口自然增減及婚嫁原因 并未引起一目了然的土地矛盾。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因農村家庭子女婚嫁、老人去世等因素導致了家庭人口出現相對較大的變動。從而形成了嚴重的人均土地不均,進而引發了一些因人地不均帶來的農村社會矛盾。
不敢奢談知屋漏者在宇下,目睹了這些問題,并不帶有為自己謀的想法,我于2006年2月就此人地不均問題通過省長信箱致信時任王省長。大約一個月后,我接到省農委打來的電話,工作人員說,我反映的問題符合農村情況,也非常合理,但土地一定30年不變是中央政策 ,省里面也無能為力解決人地不均的問題。
又一個十年過去了,作為一個農民的想法,我還是想不通,人口是一個動態的指標,人口數量猶如一個成長期的孩子,為孩子做衣服需要量體裁衣,為什么我們的土地政策要一定30年不變呢?
一直以來,我想將這個想法致信有關農村問題的專家、學者或者政研機構。囿于農民的認識,請不要將樸素的真誠對應到歷史與政治等學理或政策上的是非,僅僅是一個樸素而真誠的想法。通往合理結論的途徑,時常始于提問。
現將2006年我致信王省長的信件部分摘錄如下:
一、農村二輪土地承包人地不均的現狀
1978年12月,安徽省鳳陽縣犁園公社小崗村,農民自發興起了土地包干到戶,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在全國普遍推行,到1983年全國農村實行雙包到戶的生產隊高達95%。1984年中央一號文件《關于1984年農村工作的通知》,強調穩定和完善家庭聯產承包生產責任制長期不動搖。
到1994年一輪土地承包期15年相繼期滿,黨中央、國務院又明確規定農村二輪土地承包再延包30年,農村一、二輪土地承包政策實質上是明確了農村土地農戶家庭的承包經營權,在具體操作過程中,二輪土地承包否定了一輪土地承包限期按計口授田進行分配調整的靈活模式,而實際以1994年某一固定時點的存在人口為分配依據,確定了每個農戶家庭承包經營權一定三十年不變的政策,中間不進行人地增減變動情況的限期調整。如今,如此政策已實施十余年,尤其是中西部地區農村人地不均的矛盾已日益凸顯,我們皖北地區存在嚴重人地不均的狀況及矛盾。下面以皖此為例,將農村現階段二輪承包土地人地不均的狀況作簡要概括:
1.錯失二輪承包土地 A、 約占7%的農戶由于舉家外出等原因,錯過二輪土地承包時間,淪為無地農民。上個世紀90年代,由于地方政府基層建設盲目攀比,超前建設等原因,致使農村“三提五統”、“三亂”現象逐年高筑,最嚴重的地方人均2.5畝土地,按當時物價水平,上交的各種稅費人均高達875元。一小部分農民因不堪重負,離鄉背井外出流浪。直至1994年農村二輪土地承包確認時尚未回鄉。B、 約占5%的農戶由于計劃生育超生交不起罰款,被扒了房子,收回了承包地,被基層政府強行“驅逐出境”,也有極個別超生戶自愿外逃他鄉以求超生,他們依然是未趕上二輪土地承包時間。葉落歸根,如今這些舉家外出農戶,于1994年后相繼回鄉,地方政府以三十年不調整土地為由拒絕給予承包土地,由于生活所迫,這些無地農戶“饑民并起為盜”,在農忙收獲季節,夜晚進行偷盜其它農戶的莊稼,以解全家全年口糧之急,可想而知,這些無地農戶的生活現狀會有多么的艱難與窘迫。
2.人地不均的現狀 1994年當時農村家庭人口結構大致可分為:A、三代或兩代家庭、多女少男;B、三代或兩代家庭,多子少女;C、三代或兩代家庭,子女相當,由于婚喪嫁娶因素,十年間農村家庭人口結構發生了顯蓍的變動,特別是A、B類家庭人地不均的矛盾日益凸顯,C類家庭人地基本持平。例如:村民甲1994年承包地人口為祖父母、父母、兩姐兩妹9人,分得承包地22.5畝,由于祖父母去世,姐妹出嫁,現有家庭人口5人,現人均土地4.5畝;村民乙1994年承包地人口為父母、兩弟5人,分得承包地12.5畝,由于婚娶該家庭現分為4個家庭,每個家庭現有2-4人,該大家庭現有13人,現人均土地0.9畝,自2005年全國農業實行零賦稅,加之國家對農業的反哺補貼,村民甲家庭年收入3.5萬元左右,而村民乙家庭年收入0.35萬元左右,村民甲乙家庭年收入之比為 1:10,收入之差可謂觸目驚心。
3.農村原中小學民辦教師享受雙重待遇 1994年后,約占農村人口1.15%的農村中小學民辦教師,約用5年的時間政策性轉為公辦教師,現在以人均1100元標準享受政府財政薪資,而他們又同時享受有農民的基本待遇,依然擁有一份對土地的三十年承包經營權。
二、農村二輪土地承包人地不均誘發的問題
土地是最基本的生產資料,是廣大農民賴以生存的生命線,目前約有80%的農戶家庭收入主要來源于土地,而人地不均導致了部分農戶陷入了絕對貧困與相對貧困之間,農民之間的平均差距之比約為1:4,最高可達1:10。在農村貧富差距主要表現為農民與農民之間,相對貧困與絕對貧困,農民把導致貧困的原因歸結為出臺農地政策的決策者—政府。中國封建社會提出的“均田制”、“耕者有其田”、“不患寡而患不均”等均田均富思想仍具有現實重大意義,只有如此才能從精神和物質上維系農民思想與利益的穩定,人有恒產才有恒心。
從王小波、李闖王、太平天國洪秀全等大規模農民運動,到革命先行者孫中山及毛澤東倡導的中國土地革命戰爭,無一不是以“均田制、耕者有其田”為綱領性主導思想,但二輪土地承包規定三十年不進行人地不均調整,使一部分農民失去均等獲取分配土地的機會,導致了“耕者無田”的局面,使一部分農民產生了對政府的不滿情緒。對此,印度政府的土地政策,對我們或許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1947年印度擺脫了英國的殖民統治,于1949年實施了以廢除柴明達爾地主為中心的土地改革,但由于土地改革不徹底,造成了印度大部分少地、無地農民在失業、貧困中掙扎,大部分流入城市作“契約工”,而我們有一小部分農民也在扮演印度農民失業、貧困的角色,長此以往,將會危及經濟失衡、社會發展、政治穩定。
三、化解二輪土地承包誘發問題的建議
十一屆三中全會后的第一輪土地承包與1994年后的第二輪土地承包,實質上是賦予了農民家庭對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而二輪土地承包否定了農村因人口增減而調劑人地不均的動態發展狀況,實質上形成了三十年內農村土地農戶家庭的私有化。如此境況,將會導致部分農民失業、陷入貧困,甚至危及社會穩定的局面。
作為國家設計農地政策,制定土地政策,一般都要綜合考慮三種因素:鞏固國家政權、發展農業生產和保持社會穩定。土地也相應的具有三種功能:政治功能、經濟功能和社會功能。現行的土地狀況日趨背離了政治功能與社會功能,同時經濟功能又日趨畸型化。作為國家分配土地政策應根據農村實際情況。一位農民對二輪土地政策發表過感慨:土地調整不可能一勞永逸,孩子八歲時做的衣服,非要讓孩子穿到二十歲甚至一輩子。
簽此,作為政府應在穩定二輪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權三十年不變的基礎上,同時進行短期(1-3年)調劑分配施行計口授田的政策,以保證耕者有田,人人有衣食保障,以此盡量杜絕部分農民失業、貧困及對政府的不滿。
有人說,自由與平等是一對天敵。但國家的支點應該立足于價值的分配。我們不求補償性公平,我們要求程序性公平。擁有分配承包地的權利是村民的天賦人權。作為起點公平的權利,與其說具有法律、道德意義,還不如說具有的自然權利的意義。雖然現行配套了土地流轉政策,但,作為頭頂同一片藍天的同一村村民,為何,因為沒趕上1994就沒有權利取得土地承包權。沒趕上1994的村民想要種地糊口,卻要拿出800元/畝的價錢去承包趕上1994的村民的土地,難道這不是一個農村的嚴重問題嗎?
當下,針對沒有趕上1994的農民,針對土地分配起點不公的問題,誰來關注?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