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由銀監會、國土資源部聯合印發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這一改革是對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金融領域改革試點工作的重要制度安排。
《辦法》適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權同價”的改革要求,有利于建立健全同權同價、流轉順暢、收益共享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并為形成可復制、可推廣、利修法的改革成果,提供新的強大動力。
■《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據了解,《辦法》共三十五條,涉及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開展和土地管理的各個環節,從貸款的目的、依據和總體要求,貸款業務開展的范圍、貸款的全流程管理、貸款的風險保障機制、監管部門的職責等多方面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業務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辦法》適用于哪些地區?哪些地類?
關于適用的地區:《辦法》明確允許開展抵押貸款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僅限于國家確定的15個入市改革試點縣(市、區)地區。對適用地類,《辦法》則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存量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中規劃為工礦倉儲、商貿服務等經營性用途的土地。 關于適用的地類:《辦法》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存量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為工礦倉儲、商服等經營性用途的土地,規定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入市的和具備入市條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 哪些地類可以開展抵押貸款?
《辦法》規定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入市的和尚未入市但具備入市條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
■ “具備入市條件”是什么?
“具備入市條件”可分兩類,一類是尚未入市但已依法進行不動產登記并持有權屬證書,符合規劃、環保等要求,具備開發利用的基本條件。同時,所有權主體履行集體土地資產決策程序同意抵押,試點縣(市、區)政府同意抵押權實現時土地可以入市的。另一類則是尚未入市但改革前依法使用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依法進行不動產登記并持有權屬證書,按相關規定辦理入市手續,簽訂土地使用合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情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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