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創新農業生產經營模式,已成為激發農業生產經營活力、保障現代農業又好又快發展的必要之舉。目前,都有哪些新型農業生產經營模式可供我們借鑒?這些模式歷經了怎樣的探索與得失?
隨著我國社會和經濟的不斷發展,農業現代化、城鎮化進程逐步加快,大量勞動力向二、三產業和城市轉移,農業現行的一家一戶分散生產經營與農業向集約化、規模化、專業化方向發展的矛盾日益突出。
在我國農業日益兼業化的背景之下,一種新的農業生產模式——托管農業應運而生。該模式下,農民將承包地轉包給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并由其代為耕種管理,農戶不僅享有土地的承包權、經營權,還享有收益權,農戶僅支付提供托管服務費和農資費用。
事實上,自2012年江蘇南通總結農民創舉,在全國率先推出農業生產“全托管”以來,全國多地都已經對托管農業進行了探索,其最引人矚目的成效就是在解決外出農民后顧之憂的同時,推廣了農業新技術,并實現了農業規模化經營。
而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在當前農村大力推進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趨勢下,托管農業通過資源整合、改革重組、產業融合、股權介入等改革措施,又迸發出與以往不同的新鮮活力。
托管農業出現新模式
河北元氏縣民興農業專業合作社(元氏縣供銷合作社股份占36%)經營著北方最大的紫甘薯種植基地,建有兩座百萬公斤紅薯、紫薯儲存窖。與其他地方合作社不同的是,民興合作社的種薯基地并非只局限于元氏當地。
民興合作社的負責人李志粉告訴《中國科學報》記者,合作社除了在縣內流轉土地4500畝,流轉林地、荒坡3000畝外,還在邢臺市的威縣、廣宗、隆堯和南宮托管土地2000畝,在石家莊的無極、趙縣托管土地400余畝。通過跨區域托管,2009 年成立的民興合作社已發展成為集薯類種植、儲藏、加工和銷售為一體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元氏縣發展托管農業走的是‘縣農業服務公司+鄉鎮服務站+跨區域托管’的模式。”河北省供銷合作社監察員韓長江向記者介紹,除了跨區域托管外,2013 年,該縣還組建了縣供銷合作社農業服務公司,統籌全縣土地托管流轉所需要的系列化服務工作,又在2014年投資560萬元建設了2000平方米的“農機服務中心”和集辦公、培訓、農機維修、測土施肥等綜合服務為一體的辦公樓。此外還組織當地農機設備和農機手,組建鄉鎮農業服務站和村級農業服務隊,提供一體化、一站式服務, 實現農民需求信息即時統計上傳,及時組織訂貨、送貨和托管作業。
韓長江認為,像元氏縣這樣,采取股權聯結的辦法,直接投資農民專業合作社,支持其開展土地托管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托管農業發展模式。除此之外,還可以考慮以農資流通服務為突破口。
“按照新體制、新機制,改組重建農資經營體系或相應的農業規模服務組織,以農資‘供用一體化服務’推動托管農業發展。”韓長江解釋道。
促進農業產業鏈延伸
惠多利農資有限公司董事長陳志浩則認為,與其說是農資供用一體化推動托管農業的發展,倒不如說是托管農業為農資流通企業向農業產業鏈一體化發展提供了機遇。
“農民的需求不再只是要肥料,還要求把肥料播下去;不只是要種子,還要求把種子種好;不只是要農藥,還要求把農藥撒好。這表明,規模農業的前提必須是社會化生產和社會化服務。”陳志浩告訴《中國科學報》記者,未來農資流通行業的發展格局已經很明確,就是要為土地的經營主體去量身定制所需要的服務,并提供解決方案。
目前,陳志浩所說的以托管農業為載體的農業產業鏈一體化,在一些地方已發展了起來,服務對象甚至不再只局限于農民。
在遼寧盤錦,一種以合作社為主體的托管式農業經營的模式正在周邊逐漸流行。城市里面的人們到盤錦投資租下土地,隨后被配發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社員證,從春天育苗、整地、插秧,到夏季的種植、管理,一直到秋天的收割加工,全部由當地農民來完成。秋收后獲得的農產品配上精美的包裝發到社員家里,無論是自己吃還是送給親朋好友都可以。
“社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喜好選擇種植作物。我們的規劃愿景是,今后社員無論身處何地,一打開網絡,就可以定位自己的地塊,并能夠全面了解作物的長勢。”盤錦“鋅一代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立人張尚斌說。
不難看出,上述模式已經跳出了傳統托管農業的范疇,擴展了托管農業的服務范圍和服務對象,使農業產業鏈延伸成為可能。
“在吃上放心農產品的同時,社員還可以在假期帶上家人,到盤錦看看自己的農田,這種吸引力比搞單純的采摘體驗要大得多,對盤錦的旅游業也算是一種拉動促進。”張尚斌不無自豪。
托管速度不宜過快
“我們沒斷過招人,但開出的工資一個月2500元到3000元對大學生沒有吸引力,農村地區工作條件較差,難以吸引人才。”河北一家供銷社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對記者表示,年輕人才缺乏和留不住人是制約他們提高托管服務能力的一大難題。
此外,土地問題也制約著專業托管服務中心的建設。
有專家表示,在農業服務主體的設施用地問題上,國家缺乏相應的政策支持,而且目前的政策支持主要針對生產主體。國土資源部和農業部2014年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遭遇落實難,如山東滕州市95個農機合作社需要解決農機存放用地問題的就達73個。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副所長杜志雄建議,將供銷社等提供農業生產服務的主體對非農用地的要求納入到設施農業用地范疇。
山東鄆城縣供銷社副主任江懷山表示,根據國土部和農業部規定,規模化糧食生產配套設施用地規模最多不得超過10畝,難以滿足布局合理、規模適度、半徑適宜、功能完備的為農服務中心建設的需要。建議將糧食生產配套設施用地面積相應擴大,以服務面積(2萬~3萬畝)的千分之一為宜,約需20畝到30畝,以滿足構建綜合性、規模化、可持續為農服務體系的需要。
“托管速度過快,很容易超過人才、資金、經營和管理的保障能力,使得供銷社和被托管的農戶處于不可控的風險之中。”韓長江建議,加快土地托管規劃,需要因地制宜,穩妥推進,不能貪大,應在完善既有服務的基礎上,逐步擴大托管面積。
“還要建立風險防范機制,保障土地托管組織對農民權益的保障。”韓長江告訴記者,農業托管組織面臨的風險主要有兩大類,一是托管組織由于自身經營不善和農戶在合同期內收回土地的契約風險,以及天災等原因而產生的自然風險;另一類則是農戶加入托管組織之后可能面臨的失地風險。因此,政府要及時制定農業托管的規范性流程,明確托管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包括托管組織和個人應具備的農業經營素質等,并給予托管土地一定的農業保險補助,減少因自然風險而引發的契約風險,更好地保障農民托管土地的收益權。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科學報》 (2016-02-24 第7版 產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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