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 鄉村發現 > 首頁 > 三農論劍

朱玲:中國農業現代化中的制度嘗試:國有農場的變遷

[ 作者:朱玲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24-12-13 錄入:朱燁 ]

內容提要:自秦漢到民國,屯墾一直以家庭經營方式為主。20世紀40年代末到80年代初,團隊經營下的國有農場雖在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成績斐然,但內在激勵機制扭曲,未能擺脫效率不佳和虧損頻仍的局面。在最近四十年的制度改革中,大多數農場的一線生產單位已轉為農工家庭。然而與農民相比,農工承擔著較重的費用負擔,卻享有較少的經營自主權。農工社會保障和社區公共服務的籌資皆困難重重。因此,繼續推進國有農場的綜合性制度改革勢在必行。

關鍵詞:農業現代化  國有農場  土地與勞動  制度改革

一、問題的提出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可以說,農業現代化是有志于改造中國的幾代有識之士不懈追求的目標之一。不過,不同時代的人們有關農業現代化的理念各相差異。黨的高層決策群體一度認為,先進的農業生產方式應為土地國有化基礎上的集體大農業。因此,在20世紀30年代,就曾在鄂豫皖根據地籌建國有制的“蘇維埃農場”。籌建的農場雖然因脫離實際而失敗,但籌建理念并未被放棄。40年代末,黨在取得東北戰場的勝利之后,即在解放區以軍墾為基礎建立國有農場。及至新中國成立,黨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全國范圍內將理想付諸實踐。一方面,在所有省份特別是在邊疆地區,創建國有農場并擴大屯墾規模;另一方面,在農村推行農業集體化,并于50年代末確立了人民公社制度。至此,將全國農業都置于計劃經濟體制之下(韓朝華,2016)。

與列寧堅信“共產主義就是蘇維埃政權加全國電氣化”相似,黨的高層決策群體把依托公有制和機械化的國有農場視為我國農業現代化的先導。而且,還期待它成為推動農民集體化的榜樣。在現實中,農場除了從邊緣土地墾荒所得的農田在肥力上暫不如同區位的農村以外,在勞動力質量、采用先進技術和耕作機械方面都領先農村。可是,到20世紀70年代后期,絕大多數農場都虧損頻仍,人民公社制度下的農業經濟更是已近崩潰。在此背景下,農民為了擺脫饑餓而嘗試的土地經營制度創新,帶動了舉世矚目的農村改革以及我國經濟的市場化轉型。此間,農場也與工業服務業國企一樣,既經歷了制度變革的陣痛,又面臨著經濟全球化的挑戰。1990年,農墾系統提供的商品糧占國家定購糧的10%。到2008年,農墾系統的糧食商品率約為86.5%,在全國商品糧總量中所占的份額接近8%。

最近四十年來,農民在制度變遷中表現出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農業和農村經濟在改革中煥發的活力和創造力,使農民、農業和農村的發展一直在公眾輿論和政府決策中占據顯要位置,同時也吸引了國內外人文和社會科學界的持久關注。相形之下,國有農場改革滯后,加之農墾系統的經濟體量較小,無論是農場現狀還是有關農墾制度變遷的研究,幾乎都滑向被忽略的角落。可是出于以下考慮,這種現狀無論如何都應扭轉。

第一,土地乃稀缺資源,國有土地特別是農地,毫無疑問屬于國有資產中最珍貴的部分。到2014年底,農墾系統還保有國有土地面積36.6萬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積約621萬公頃,約占全國耕地總面積的5%)。與當前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相比,國有農場的土地所有權實際上仍處于虛置狀態。在迅猛的城市化和工業化浪潮中,有相當一部分省份的經濟開發區都從征用農場土地開始,接近城區、風景區和交通要道的農場土地也被大量征用。農場在與地方政府的談判中,無論是對征地面積的確定還是對補償條件的要價,都處于比村委會和農民更加弱勢的地位。如何有效保護國有土地資源、更有效率并可持續地使用國有農地,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

第二,相對于城市和農村的人口規模,農場人口雖屬“小眾”,若以絕對量而論,卻也與世界上一些小國(例如柬埔寨)的總人口大致相當。2014年,農場人口總計達1412萬人,其中323萬人為正式職工。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為了保證所有國民“一個也不能少”地分享經濟增長帶來的福祉,農場人口和務農勞動力在社會經濟轉型中的命運,自是不可被遺忘。

第三,遍布各省的國有農場不但是我國農業和鄉村經濟的組成部分,而且還與農村的集體生產組織一樣,是黨在農業領域從事制度實驗的產物。對這兩種社會實驗及相關制度變遷,均需追蹤研究,總結經驗,升華理論,才有可能為繼續探索未來的中國農業現代化路徑,提供更為充分的思想資料。

以上三點,也是我們聚焦于國有農場制度變遷的原因和目的。迄今,有關這一領域的研究文獻多出自農墾系統。這些文獻的特點,在于具體闡明制度變遷的歷程和農場遭遇的困難,并據此向上級決策機構反映情況,爭取政策優惠和資源支持。或許正因為如此,此類研究很少超越農墾系統的視角并著力于深入的理論探討(周業錚,2011)。

自從政府決策部門引入專家咨詢和第三方評估程序,特別是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農墾改革發展的意見》發布以來,農墾主管部門越來越多地邀請或委托本系統之外的學者做專題研究或政策評估。接受委托的項目團隊多數具有農村發展研究的經驗,而且也善于在委托機構的行政支持下開展專題調查。一般情況下,這些研究短期內即可抓住農業和農村經濟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通過對農場與農村的比較研究,提出針對國有農場制度特點的政策改革方案。

可能是囿于委托任務的主題及任務期限,這些研究也顯露出一些缺失之處。其一,欠缺對國有農場體制變遷的理論評估,以及對農場人口、社會與經濟的多層面綜合研究(東南大學、武漢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聯合課題組,2016)。其二,尚未著眼于全球農業發展的共同經驗。例如,根據部分國有農場經營方式改變前后的土地單產變化,即判定“雙層經營體制”具有優越性(桂華,2017)。其實,“雙層經營”并不等同于產前、產中和產后的公共服務。更何況作者并未充分觀察經營方式變更前后農工獲得的同類服務的成本高低。在歐美發達經濟體,公共部門與合作社借助市場機制,為家庭農場提供了高效率的公共服務已是不爭的事實。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國農業競爭力微弱的狀況已被國際市場的價格信號所顯示(何秀榮,2016)。因此,無論是國有農場還是農村的土地經營制度,都需進一步改進,才有可能順應世界農業現代化的趨勢。

出于這樣的理解,我們從如下問題著手,展開對國有農場制度變遷的研究:

第一,對于國有農場的起源,以往的研究多半歸之于古代的屯墾。可是,當時的屯墾并未構成契合計劃經濟的國有農場制度。那么具體是哪些緣由引致當代國有農場組織方式的產生呢?進一步講,在某些成熟市場經濟國家和轉型國家,依然留存國有或共有土地,這些國家又是怎樣管理和經營這些公地的呢?

第二,國有農場從誕生之時到如今,作為一種依托土地國有制的經濟組織,經歷了哪些重大改革?改革的成敗得失又如何?目前還有哪些制度性設置,有礙國有農地的可持續利用和更有效率的經營?

第三,農場同時也是一種社會組織和國家在鄉村基層的治理單元。最近四十年來的社會轉型,對農工及其家庭的命運產生了怎樣的影響?農場人口是否獲得了與其他鄉村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與社會保障?

為了探尋上述焦點問題的答案,不但有必要了解世界農業面臨的普遍性問題,而且還應觀察發展中國家的農業遭遇的相似困難,更需關注農業人口特有的脆弱性。故而我們既從思想史的角度對秦漢以降的墾殖制度加以比較,又從世界農業發展史中追溯當前農業生產組織方式的根脈。而且,還著重解析新中國成立以來國有農場制度產生和變革的政治經濟緣由。在大致按照時間序列對國有農場制度的變遷做縱向分析的基礎上,我們還將理論文獻研究與抽樣調查及案例研究相結合,對當前的國有農場運行制度做橫切面的分析。在此,我們把分析的焦點,置于農場的土地經營、勞動與社會保障,以及社區基本公共服務籌資制度。設計這種分析框架的目的在于,既為國有農場的綜合改革提供第三方的觀察信息及政策備選方案,也為公眾、學界和決策者深入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業現代化道路積累理論素材。

鑒于此,我們主要通過以下方式收集中外歷史資料、理論文獻和現實信息:

第一,通過互聯網和圖書館搜尋文獻和數據。例如,從“英格蘭共用地(common land)數據庫”找到7000多塊共有地的產權登記資料。從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圖書館收藏的原國民政府農林部檔案中,搜集到墾殖司有關抗戰時期“公營墾場”的油印規章及統計文獻。

第二,在不同地區重點選擇以種植業為主的國有農場,對場部管理層和農工家庭做小樣本問卷訪談。除了在廣東、江蘇和湖南3省做典型調查外,2014-2017年間,我們先后前往云南、廣西、海南、湖北、江西、安徽、上海、黑龍江、甘肅、內蒙、新疆、浙江、遼寧和山東共14個省份的農場做小樣本問卷訪談,共回收農場管理層問卷33份,獲得受訪農工家庭問卷423份。

第三,2017年,我們一方面增添農村鄉鎮和村莊公共服務籌資制度調查,另一方面,引入農業部2016年的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村級報表數據,以便為農場社區公共服務籌資研究提供參照系。

第四,在案頭工作期間,分專題收集各級政府公布的有關農村、農業和農墾改革的政策文件及統計資料;在機構訪談和實地調查中,收集中央和各省的農墾年鑒,以及農場志、年度總結和工作簡報。

二、不同時代的公營墾殖制度

本節擬重點說明不同時代的公營墾殖制度的緣起、特征和歷史變遷。從秦漢到明清,屯田幾乎貫穿了此間傳統農耕社會的始終。然而,屯田從未成為主流的農業經營模式,作為國家微觀經濟基礎的仍是“編戶齊民”(被政府編入戶籍的平民百姓)從事的小農經濟。除了必要的屯墾戍邊措施以外,特定朝代的中央政府只是在統治能力弱化和戰爭時期,為了擴大賦稅來源,才在內地推行屯田模式。主要做法在于采用戰時措施、移民政策和額外經濟激勵,強迫或誘使人們開墾“編戶齊民”尚未耕種的邊際土地。由于屯田模式的經濟效率通常低于“編戶齊民”模式,一旦進入太平年間或中央政府的賦稅征收能力強化,內地的屯田模式即轉變為“編戶齊民”的家庭經營模式(胡懷國,2015)。

到了民國時期,一些參政的思想家借鑒國際經驗并根據中國人多地少的國情,設計和促成了1930年國民政府頒布的《土地法》。該立法的目的在于,使土地能夠成為便于交易的生產要素和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賦予政府使用公共資源扶助自耕農的權限,從而促進經濟社會的現代化轉型。但由于1937年抗日戰爭爆發,以該《土地法》為制度基礎建立的“公營墾場”,并未成為建立新型土地關系的試點,而是用于安置流離失所的難民。即便如此,墾殖管理機構根據法律條文購買私有荒地的做法,基于土地的公共屬性對私有權施加的限制,組織實行以家庭為單位的耕作方式,以及協助耕作家庭獲得無息貸款和地租減免等諸項措施,都為日后中國臺灣地區的土地制度改革積累了經驗(胡懷國,2016)。

對于新中國成立后的國有農場發展史,我們以20世紀70年代末為界分為兩個階段,著重分析每一時期的制度變遷關節點。從農墾系統業已公開的檔案文獻中發現,20世紀40年代末,中央決策層指令創建國有農場,并非僅僅是為了在戰爭結束之時安置軍隊轉業官兵屯墾戍邊。我國政府依據當時社會主義陣營的經濟分工,推動橡膠種植業的奠基和發展,也是其中一個重要因素。更為關鍵的原因還在于,決策層著眼于馬列主義有關社會化大生產的理念和蘇聯創辦公有制機械化農場的實踐,期望由本國的國有農場作樣板,引領農業的集體化和現代化。計劃經濟時代的統計資料顯示,國有農場在荒地墾殖、農副產品生產和非農產業發展等方面,俱成績斐然。但由于內在激勵機制扭曲,未能擺脫效率低、成本高和大量虧損的局面。國家在汲取農業剩余的同時又把城鎮富余勞動力塞進農業的做法,對農場運營不佳的狀況無異于雪上加霜(韓朝華,2016)。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有農場可謂鄉村中的城市治理單元。作為農業中的國有單位,農場在國家行政系統自上而下的資源劃撥中,享有相對于農村集體生產組織的優先權。農場擁有不低于縣(團)級的行政級別,因而帶給場部領導及其他管理人員相應的工資和福利待遇。農場的農業工人享有國有企業職工的勞動與社會保障待遇;農工家庭成員或遲或早總會獲得城鎮戶口,以及附著其上的食物保障和其他福利。這些因素可以部分地解釋,何以農民會主動發起制度改革,而國有農場內部激勵機制的轉變,卻是在農村改革的沖擊下和中央決策層的督促中才緩緩啟動(韓朝華,2017a)。

雖然,20世紀80年代中央決策層為國有農場改革制定的藍圖至今尚未完全實現,但農場的生產組織畢竟以“大農場套小農場”(農工經營的家庭農場)的方式,替代了以往的團隊生產和經營。這種制度變革,使得農業生產上的經營決策權和風險責任逐步從國家(農場)轉向了農工,一定程度上推進了農場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在農工個人身上的對稱配置。因此,曾經長期存在的農工生產積極性不足、工作責任心淡漠的問題顯著化解。尤其是,與農村相比,國有農場農工教育程度較高、勞均農地規模較大、技術培訓、信息供給和農機水利服務能力較強。在按照農村社隊改革的邏輯實現了農場的生產體制轉型之后,這些優勢得以進一步發揮。1998-2015年,農墾農業在土地生產率和勞動生產率上都超過了農村農業。

三、目前的國有農場運行機制

從國有農場目前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來看,國有農場下的職工家庭農場尚未成為真正獨立的市場主體,農場的高層管理者也未完全轉變為真正的企業家。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將家庭農場經營方式轉變為公司化模式的沖動,還存在于農墾行政管理系統之中。鑒于此,本節將著重分析當前國有農場運行機制中存在的問題。

我們的分析,起步于梳理國內外農業經濟學家有關生產組織方式的理論探討。在此基礎上闡明以下論點:

其一,農業特別是種植業生產的自然生物特性,決定了家庭經營是最適當的生產組織方式。只有在那些技術上能夠降低生產的季節性、同時弱化自然條件隨機沖擊的農業生產分支,采取工廠式的公司制企業形式才可能獲得較高的效率。家庭農場具有效率優勢的本質原因不在于家庭本身,而在于家庭易于適應農業勞動過程的個體性要求。

其二,農業中的家庭經營不等于小規模經營,現代家庭農場在耕種面積和產量上的規模已遠遠超出傳統小農。

其三,以家庭農場為組織形式的農業規模化經營,是實現農業現代化的需要。長期保護和鞏固傳統小規模農業,將阻礙農民脫貧和國家整體經濟的發展(韓朝華,2017b)。

與農村土地的家庭承包制相比,農墾系統的職工家庭農場可以說仍然是國有農場中的一線生產單位,承擔著較重的費用負擔,卻享有較少的經營自主權。我們在實地調查中發現,一線生產者與其耕作的土地相關聯的權利和義務,均未超出一般生產責任制的范疇。這突出表現為:第一,土地租約一年一簽而且租約不安全;第二,耕種者交納地租;第三,土地流轉受到農場行政規定的限制(蔣中一,2017a)。

進一步講,國有農場領導人的干部身份沒有改變,他們仍然要由上級組織部門甄選、任免和監督。在屬地化墾區,農場領導干部直接由當地組織部門調配和管理,還可在農場和當地黨政機構之間調換。在這樣的情況下,一般國有企業經營者中常見的代理問題在農場也同樣難免。此外,在為國有農場管理層設定的績效工資制度下,賦予農場領導干部的剩余索取權只與農場的近期(年度或任期)績效掛鉤,與農場的長遠發展關聯不大。因此,相當數量的國有農場管理者較少關注所在農場的長期效益最大化。加之國有農場的行政管理、社保繳費和公共事業支出負擔沉重,絕大多數農場的場部極少對土地改良投資。農工家庭無論土地經營規模大小,幾乎同樣不為土地投資。這種行為的直接原因,表現為農工家庭在子女教育、社保繳費和購置農機項目上支出較大,很少有財務盈余甚至還負債;深層次的制度性決定因素則明顯地在于土地租期較短而且缺乏法律保障。因此,長期性的國有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勢在必行。

四、國有農場社會的轉型

除了關注國有農場的經濟效率,我們還著重考察了農場社會的轉型。國有農場始自墾荒,圍繞生產單位的社會組織、政權機構、居住小區和家庭人口,隨著農場經濟的發展逐漸擴展開來。即使經歷了多年的市場化取向的改革,國有農場作為一種農業生產組織,仍然很難像城市企業那樣,在地理空間和社會聯系上與員工的生活社區相分離。農村人口與社會面臨的發展問題,國有農場也不例外;而且還由于它的國有身份,顯示出有別于農村和城市的獨特性。

與國有農場獨特的土地經營制度相聯系的,是場內務農勞動力的三元結構:職工、持農場戶籍的非職工、無農場戶籍的非職工(多為來自貧困地區的農民)。國有農場現行的用工制度,不曾給予非正式職工與正式職工同等的社會經濟待遇,因而對優質年輕勞動力產生了排斥效應。當前的城鄉差別以及非農行業的競爭因素,又促使農場社區的優質勞動力紛紛向城市遷移。加之國家以往的計劃生育政策對現今人口結構的影響,使得務農勞動力加速老化。根據我們的住戶調查結果,在國有農場的務農勞動力當中,35歲以下的年輕人僅占13%;而在農場社區的非農勞動力當中,這一年齡區間的勞動者約占54%(朱玲,2017a)。

農業勞動力老化,是當今世界發達經濟體或多或少都已遭遇的難題。這一現象,在我國的快速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業已同樣發生。2009年,全國農村務農勞動力平均年齡達45歲。國有農場的務農勞動力老化問題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其特殊性突出地表現為,在土地租賃條件和租約安全、公共服務獲得和社會保障程度上,職工待遇相對優厚,持農場戶籍的非職工次之,外來農民則處于最為不利的地位。因勞動者的戶籍和就業身份不同而形成的農場勞動力三元結構,可以說是計劃經濟下勞動用工制度的殘余表現,它在很大程度上復制了當前全國勞動力市場的分割狀態。

農場歧視性的制度環境,對務農勞動力的更新和優化產生了明顯的負面影響。在35歲以下的務農勞動者當中,具有高中及以上學歷的人僅占24.3%。而在同一年齡組的非農就業人員中,擁有此等學歷者占到67.3%。不僅如此,35歲以下務農勞動者的職業技術培訓和健康水平,也不如同齡的非農勞動力。

眼下,國有農場職工與非職工的一個關鍵區別,是農場只對職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主要是養老保險)承擔企業應負的繳費責任。在養老保險繳費上漲幅度遠超農業增長的情況下,絕大多數地處欠發達和中等發達地區且以農業為主的國有農場,已經不堪重負。因此,管理層多采取以下兩個辦法減支增收:其一,對于場內新增勞動人口及外來農民,盡可能避免給予職工身份。其二,實行“兩田制”。向職工平均分配“身份田”并免收地租,但由職工一力承擔企業和個人的養老和醫療保險繳費責任。余下的農地作為“經營田”(或稱“市場田”),根據面積、區位和肥力等級收取地租。經營田或是按照職工人數和持有農場社區戶籍的人數劃檔平分,或是采用競標機制向種田能手集中。問題是,部分職工因支付能力薄弱已遭遇養老保險繳費困難。在邊境貧困農場,還產生了諸多“脫保者”(停止繳費、脫離社保)。因此,采取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已是刻不容緩。

我們理解,實現農業現代化的目的不僅在于提高效率,而且還要使人民特別是農業領域的從業者分享本行業增長的收益。因此,我們通過對鄉村社區公共服務籌資制度的研究,觀察分權化的社會經濟發展戰略下,農場社區在政府分配公共資源過程中的所得多寡,以及社區人口分享基本公共服務的狀況。從現有文獻和我們的實地調查可知,2003年農村稅費改革之后,農村社區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供給主要依靠政府投資和撥款。村級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水平,不再取決于村莊財力,但國有農場社區卻不然。我們對財力強弱不同的農場和村莊加以分組,對不同組別的農工家庭和農戶的自來水普及率,做了兩兩對照分析。

結果顯示,在財力較弱的農場組,農工家庭的自來水普及率還不足53%,低于對照組。造成這種現象的制度性原因,在于國有農場以其現有的企業身份,難以對接國家行政管理體系,以至在政府行政系統分配公共資源的流程中處于邊緣地位(朱玲,2017b)。在國家的生產性投資項目分配中,情形也大致如此(蔣中一,2017b)。

五、政策性結論

從以上分析結果可見,有必要繼續推進國有農場在農地管理、勞動與社會保障和行政管理體制等方面的綜合性制度改革:

第一,分離國有土地的管理權和經營權。目前,土地使用權流轉的行情已經顯示,土地租賃價格主要取決于地塊區位和肥力,與流轉地塊的所有權性質無關。進一步講,英國的共有土地管理經驗顯示,土地的權利可以分解為多個層面,共有和私有權利可以在同一地塊上并行不悖(胡懷國,2017)。中東歐國家專門設立國有農地管理機構的一系列做法也表明,這些管理機構在出售或出租國有農地的過程中偏重兩點:一是不以售價或租金最大化為目標,而是保證土地得以可持續利用,并防止地塊碎片化;二是選擇具備知識、技術和經營能力優勢的農民購買或租種土地(何偉,2017)。這些做法,值得我國在改革國有農地管理制度的過程中借鑒。

第二,確立國有土地的家庭經營體制。在現有的制度框架下即可采用的政策,當為賦予租賃并耕種國有土地的農工家庭更安全的使用權和更多的財產權。與此相關,還可進一步采取措施增強農工的社會保障:其一,精簡強制性繳費種類。其二,允許經營家庭農場的職工參照個體工商戶標準繳費,以使養老保險繳費率下降8個百分點。其三,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中由中央財政承擔的基礎養老金覆蓋面,擴展到農場職工,并將此制度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銜接。

第三,參照人民公社“政社分離”的模式,推進國有農場的行政體制改革。但凡確立家庭農場經營模式,就沒有必要保留一套凌駕其上的生產經營班子,否則家庭農場的經營者就難以獲得充分的自主權。國有農場的管理機構轉為鄉村基層政權組織,依然可以作為國家土地所有權的代表,行使對土地資源的管理。家庭農場所需的生產性服務,國有農場已有的專業服務隊、合作社及其他市場組織同樣可以提供。除了負有屯墾戍邊、穩定社會和維護國家統一使命的農墾組織,例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其余以職工家庭農場經營為支撐的國有農場只有轉換單位身份,才有可能使其社區及人口順暢地融入屬地當前的社會經濟治理系統,并在國家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過程中分享他們應得的福利。

第四,國有農場轉換單位身份必將觸動管理人員和職工現有的利益,因此必須設置過渡期并制定相應的補償措施。根據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設定基本公共服務標準,由國家為鄉村社區提供底線財政保障,以便提高中西部地區農村和農場的社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水平。在過渡期間,還需中央職能部門在下達惠農文件時特別提示,政策對象包括國有農場。

第五,為了增強我國農業的競爭力,還需國家和社會共同努力,培養與土地規模經營相適應的職業農民。一方面,創造足以提高務農勞動者社會經濟地位的制度環境,使農業和非農勞動者在具有同等人力資本水平和工作表現的條件下,有可能獲得大體相當的收入和社會保障;另一方面,由國家采取立法措施,重構農業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體系,強化農業人力資本投資。事實上,擴大土地經營規模與培養和吸引高質量的職業務農勞動力,是農業現代化進程中相輔相成的兩個方面,因而也可以說是帶有普遍性的農業發展戰略。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經濟學動態》2018年第2期)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

免責聲明:中國鄉村發現網屬于非盈利學術網站,主要是為推進三農研究而提供無償文獻資料服務,網站文章、圖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涉及版權問題請及時聯系我們刪除。

欧洲一级中文字幕在线,久久精品综合视频,久久久久久不卡免费,玖玖资源站中文字幕一区二区
起碰97在线视频国产 | 亚洲性爱免费在线视频播放 | 天天综合天综合久久网 | 亚洲中文色欧另类欧美小说 | 亚洲高清日韩一区 | 午夜福利视频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