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選擇性治理行為,是指村委會對那些于自身有利的事就去管、去做,而對那些不利或者費力不討好的事就盡量不管、不做的現象。選擇性治理直接導致了村級集體土地違法建設行為高發,導致集體資產流失,甚至影響農村和諧穩定,亟待通過建立健全土地激勵約束機制,解決選擇性治理問題。
選擇性治理土地問題的表現
村民委員會越位集體土地經營管理。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通過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依法具有本村重大事項的決策權。但有些村民委員會采取事后通報、以村民委員會議代替村民會議、甚至村主任自行決定等方式,繞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法定程序,決定集體資產處置、收益分配等經營管理事項。土地作為最大的集體資產,在被征收過程以及征地補償款項分配過程中,村委會的越位、專權往往成為導致征地糾紛的最大原因。
村民委員會缺位集體土地監管。從集體土地所有權角度分類看,村級集體所有的土地違法建設占比較高,鄉鎮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則發生違法建設很少。土地違法問題在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期間表現突出,有的候選人將許諾私搭亂建作為競選籌碼,導致選舉期間村莊內私搭亂建問題集中。面對費力不討好的土地糾紛調處,不少村委也盡量選擇回避,把矛盾往上推,從而導致糾紛矛盾小事拖大、大事拖得無法解決。
選擇性治理土地問題的成因
一些村干部法律意識淡薄,難以正確對待集體土地收益。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土地資產價值不斷顯現、收益增加。難敵集體土地的巨大利益誘惑,加之自身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認識不足,一些村官把集體土地當作私有財產,任意處置,以權謀私,最終讓農民利益受到損失。一些縣鄉也默許了一些村干部利用職權撈好處的行為,從而形成一種體制性的“鄉村利益共同體”。在某些地區,尤其是涉及土地征收問題時,這種“鄉村利益共同體”以權謀利現象嚴重,導致村民之間矛盾激化,甚至引發一些悲劇。
集體土地經營管理體制不健全。長期以來,因缺乏對集體經濟組織的系統性制度安排,集體經濟組織弱化、虛化,集體土地經營管理職能通常由村民委員會代為履行。這種制度安排扭曲了村民委員會公共屬性,對其形成負向激勵,導致其無視法定程序,越位集體土地經營管理。
對村民委員會的監督約束機制不健全。一是當前我國村民自治制度不夠健全,對村干部的監督力量不夠強大,村民的主體性、主動性差。在這樣一種資源向下延伸的治理體系下,缺乏客觀資源分配標準,給村干部腐敗留下很大的空間。二是缺乏針對性的制度設計。部分土地制度側重于規范各級政府土地利用行為,但是管理要求、懲處措施等不適合、不適用于村級自治組織,尚未形成針對村級組織土地管理的制度體系。三是土地違法問責鏈條不完整。違法建筑既可以由村民委員會自行組織拆除,也可以由鄉鎮政府強制拆除。但現有的土地違法問責鏈條局限于行政體制內,不涉及村級自治組織,造成“村違法、鎮買單”的局面。四是對村官的監督制約手段少,罷免村官程序復雜、門檻高。部分村官在征地拆遷、集體土地管理、財政補貼等多個與普通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不同領域,濫用職權、權錢交易、索賄受賄、騙取套取冒領貪污國家資金,犯案形式多樣。然而對于村官,存在黨紀管不著、廉政制度約束不到、法院難管、公安難辦的現象。這在某種程度上也造成了村官涉地案件的頻發。
解決選擇性治理土地問題的建議
加強村民委員會在土地領域的公共服務職能。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自治優勢,把更多土地領域的公共服務職能賦予村民委員會。例如:村民委員會可以負責村級土地確權、土地整治等事務。依現有法規,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爭議由鄉鎮政府確權、上級政府復議、法院裁決,程序復雜、周期長。可以考慮把村內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爭議確權的職能賦予村民委員會,由其依照法定程序出具確權建議,通過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表決生效,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訴訟裁決。
健全集體土地經營管理機制。首先,將集體資產管理職能、機構、財務、資產等與村民委員會分開,在經費、人員、辦公場所等方面保障集體土地經營組織的獨立運作。明確集體土地經營組織的法人地位,以各類股份合作社為載體推動集體土地經營組織實體化發展。其次,建立集體土地產權交易市場,形成覆蓋集體土地和各類交易行為的規則體系,規定集體土地要全部入市交易,對場外交易行為法律不予認可和保護。再次,明確集體成員對集體土地使用、分配的權能,建立權能實現路徑,強化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最后,明確集體成員是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主體,在國家、集體和個人間合理分配集體土地收益,適當擴大集體成員收益占比。
加強對村委會管理集體土地的監督。一是健全懲處體系。針對村民委員會土地違法懲戒措施不成體系,手段偏少、偏軟的問題,要補齊短板,建立健全村級自治組織運行機制,要形成覆蓋全部涉地違法違規行為,措施多元的制度體系。二是加大懲處力度。為杜絕自治組織的選擇性治理,須加大對村官土地管理失職瀆職的懲處力度,增大其失職瀆職成本,讓其不想、不能、不敢在土地管理方面失職瀆職。三是延伸土地違法問責鏈條。打破現有土地管理“村違法、鎮買單”的局面,切實追究村級土地違法責任,牢固樹立村民委員會主責意識及村主任為第一責任人意識。
創新集體土地管理方式方法。針對集體土地的特點,出臺群眾簡單易懂、便于村委會操作的政策措施。按照涉地事項的土地管理流程,梳理負面清單,讓村干部在管理集體的過程中,允許類事項抓緊辦,限制類事項依規辦,禁止類事項絕不辦。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頭條號 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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