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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鵬輝等:新鄉賢:內涵、作用與偏誤規避

[ 作者:胡鵬輝?高繼波?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05-05 錄入:19 ]

摘要:文章提出新鄉賢是在新的時代背景下,有資財、有知識、有道德、有情懷,能影響農村政治經濟社會生態并愿意為之做出貢獻的賢能人士。在目前鄉村價值規范體系坍塌的情況下,新鄉賢的核心作用在于凝聚鄉鄰,以道義整合利益,發展出在新時代下適應鄉村發展的共享價值規范體系。在此基礎上,為鄉民提供一套行動準則,實現鄉村治理由“主體到規則”的轉變,進而推動村民自治的發展。與此同時,需要規避一些可能出現的認知偏誤:首先,新鄉賢不應是“現代化治理”的主體,而是起到助力作用,鄉村治理的主體應是鄉民;其次,“新鄉賢”是可以促進和催化的,但絕不能“培育”;最后,通過建立完善、規范的約束制度和公開、透明的監督機制并發揮“同鄉會”“團拜會”與各種儀式性活動的優勢來培育新鄉賢的作用環境。

關鍵詞:新鄉賢 “在鄉性” 價值規范 村民自治

一、新鄉賢的內涵

新鄉賢脫胎于傳統鄉紳,其“新”主要體現在三方面:首先,產生環境的“新”。傳統鄉賢的產生基礎是封閉靜止的鄉土社會,新鄉賢產生于快速流動的市場經濟環境之中。其次,權威來源不同。傳統士紳依靠其所具有的功名以及他為族人提供的庇護而具有權威,新鄉賢則主要依靠其道德水平與政治、經濟地位的結合而獲得權威。再者,治理空間與機制不同。傳統鄉土社會不太重視國家法律和契約。

既然新鄉賢傳承于而又區別于傳統鄉紳,筆者認為“新鄉賢”這一概念應該包括四個維度的內涵:第一,具有一定的知識文化,不僅僅是了解科學知識,具有經濟眼光,并熟稔現代社會運行規則,更重要的是熟悉鄉村社會交往原則,這是其嵌入鄉村社會生活并發揮作用的前提。第二,道德高尚,其行為舉動得到鄉鄰的認可與效仿。第三,有一定的經濟基礎,有參與鄉村公共事務的時間,具備足夠的行動力。最后,即是參與鄉村公共事務的意愿,亦即“在鄉性”。因此,可以將新鄉賢界定為:在新的時代背景下,有資財、有知識、有道德、有情懷,能影響農村政治經濟社會生態并愿意為之做出貢獻的賢能人士。

因而,只要符合上述條件,不論是鄉村能人,還是離鄉的成功人士,均可稱作新鄉賢。但從現實而言,筆者認為新鄉賢的來源主體不應該是目前廣為宣傳的居城的成功人士,當然,并不否認其成為新鄉賢的可能性。新鄉賢的來源可能是多樣化的。除了離鄉的成功人士之外,帶著資本下鄉的城市人、文青(愿意在鄉村做文化工作的人)都可能成為新鄉賢。而且,在鄉村生活的某些領域,其還可能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真正了解農村、熟悉鄉村社會交往規則且可能愿意奉獻于農村的恰恰是在農村生活并從事生產經營的鄉民。同時,他們一般也是鄉村中有較高文化水平、具有一定市場眼光的人,頗得村民認可和尊敬。相較而言,他們最適合,也最可能承擔新鄉賢的責任。

因此,本文認為應該將新鄉賢的主體定位為居住在鄉村的復合型精英。不管是經濟精英,還是政治精英,抑或公共事業的領導者,都要求具備高尚的道德品質,這是其獲得權威的不可或缺的基礎,也是其號召力(吸引力)的源泉。

二、重構規范:新鄉賢的作用

重建鄉村社會的根本途徑在于重建鄉村情感共同體。在傳統價值體系崩潰的今天,只有重新建立一套共享的價值規范體系,才能推動鄉村治理從“主體到規則”的轉變,實現鄉村社會的自組織和村民自治。因此,新鄉賢的核心作用在于凝聚鄉鄰,以道義整合利益,通過自身的道德引導建立一套村民認可并參與的新式鄉村行為規范體系,最終實現鄉村的自組織。

第一,“新鄉賢”能夠凝聚鄉鄰,亦即在鄉村公共生活(包括經濟發展、促進就業、公共事業等)中起到關鍵作用。

“新鄉賢”作為生活于鄉村或居于外域但情系于村的賢能,在鄉民中擁有崇高威望,可以通過自身權威感召鄉民,從而將鄉民凝聚在一起,共同參與鄉村公共生活。具體而言:在經濟發展方面,“新鄉賢”中的經濟精英能夠通過自身的人脈和資源帶動當地居民一起發展。在這一過程中,他能夠收獲到來自共同體成員的認可和尊敬,獲得生活的滿足感與人生的意義感;在公共事業方面,作為與普通鄉民有共同利益關聯的“新鄉賢”群體,在面對鄉村公共建設缺乏的情況下,往往有能力也有意愿參與其中。時常能夠看到在鄉村社會中,他們發起并主持公益事業活動。依靠“新鄉賢”帶領普通鄉民開展此類活動,極大地促進了鄉村公共事業的發展。此外,“新鄉賢”所擁有的鄉村工業或農場所起到的作用不僅僅是提供工作崗位,帶動經濟發展,還有積極的外溢效果,即緩解農村留守人口問題。

第二,通過道義整合利益,發展出一套適應鄉村社會的共享價值規范體系。

“新鄉賢”群體的勤勞、正派、有知識以及有技能而受到村民的尊重。同時,他們能夠在生活方式和處事原則方面給普通鄉民以示范效應,正直、善良、勤勞的品質會逐漸濡化鄉民、涵養社會風氣;公正無偏的調解,能化解目前在農村中存在的諸多矛盾,維護鄉村秩序。這一過程實際上就是將道義置于鄉村生活準則的頂層,通過社會道義整合鄉民中存在的紛繁復雜的利益,實現道義與利益的統一。傳統先民尚可以做到以義制利,儒商風范被傳為佳話,當代鄉民也完全可以做到。經過道義對利益的整合,進而可以通過道德文化的涵養形成一整套鄉村共同體“共享的價值、規范和意義”,最終實現鄉村社會的團結與發展。

第三,通過建立共享的價值規范體系,為鄉民提供一套行動準則,進而推動村民自治。

現實生活中,在組織村民自治的實踐中出現了諸多問題,主要體現在管理規范出現失衡與沖突,這對鄉民生產生活產生極為深遠的影響。傳統社會,由于皇權不下鄉,鄉村的規范基于鄉紳從儒家倫常的基礎上制定,在形成普通村民認可的規則(鄉規)之后,它反過來制約了包括鄉紳群體在內的整個鄉村居民的行為。目前的困境就在于法律觀念難以融入鄉村社會和傳統規范體系的崩潰(或與律法原則相沖突)。因此,作為地方與現代文明精英集合體的“新鄉賢”,其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在鄉村缺少鄉民共識的價值體系的情境下,依據法律和鄉村社會的交往原則,重新構建一套新的符合時代要求的,鄉民認可的行為規范體系。這一套行為規范體系,最終將形成村民自治的價值和規范基礎。

概而言之,新鄉賢能夠凝聚鄉鄰,在鄉村公共生活中起到關鍵作用;能夠通過道義整合利益,發展出一套適應鄉村發展的共享價值規范體系;通過建立共享的價值規范體系,為鄉民提供一套行動準則,進而為村民自治提供保障,促進村民自治的真正實現。

三、規避偏誤:如何認識新鄉賢治村

第一,“新鄉賢治村”本質上是一個人治體系。

目前的主流宣傳時常能看到諸如“發揮新鄉賢在鄉村現代化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和“新鄉賢是鄉村現代化軟治理的重要方面”,“提倡新鄉賢治村”等話語,這是一個可能產生極大偏誤的提法。現代化治理的根本和基礎是法治,是以制度化的方式來治理鄉村社會,德治則是法治基礎上的進一步要求以及對于法治的補充與輔助。傳統中國社會,由于國家政權沒有深入到鄉村社會,只能依靠鄉紳來制定鄉約規范、維持鄉村秩序。這一過程實際上是鄉紳個人(抑或鄉紳群體)依靠自身的權威和鄉規民約替代了法律和制度的規范作用。這樣,即使鄉紳因其本身的道德品質能夠較為公正地處理矛盾糾紛,贏得村民敬重,但鄉村社會秩序也因此極易遭受人為因素的破壞。如果提倡“新鄉賢治村”,則在一定程度上回到了鄉紳治理的邏輯。這從本質上講違背了法治的基本精神,不符合現代化治理的要求。

“新鄉賢治村”在實踐中還可能出現一些弊端。

一方面,可能會出現“以公濟私”、村莊民主萎縮的問題。新聞媒體時有報道:一些“能力型鄉賢”在初期通過私人資源來推動鄉村社會發展,但在獲得普通村民認可進入鄉村基層政權領導階層后,卻以此換取更大的私人利益,進而危害鄉村的公序良俗。普通村民在這一過程中,僅可能享受到一點“財富滴流”。另一方面,強調“新鄉賢治村”雖然確實能夠利用私人資源來彌補集體資源的不足,但也會造成農村基層政府過度依賴私人資源,從而出現政府在本應承擔的社會服務中缺位的問題。必須要明確,治理鄉村社會、恢復鄉村活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制度規范的支持,如果只強調“新鄉賢治村”而缺少必要的民主監督體制,就可能出現如上弊病。

第二,“新鄉賢”本身不能被培育,只能培育其發揮作用的環境。

“培育新鄉賢”也是目前廣為提及的說法,基于這一思想,甚至還有人提出如何培育新鄉賢的具體措施。比如“……有組織的動員引導,一定的資金配套扶持……進一步提高鄉鎮醫療水平,減少他們后顧之憂之舉,也是吸引‘新鄉賢’回鄉貢獻余熱的基礎工作”。這也是極為偏誤的說法。一方面,新鄉賢本身就饒有資財,“一定的資金配套扶持”對他們而言又有什么意義?!吸引新鄉賢最終還是要依靠其“在鄉性”,即情感在鄉。只要情感在鄉,新鄉賢們自然會有動力為鄉村的發展做出貢獻。如果過多強調通過項目和資金的配套支持來激發新鄉賢為鄉村做貢獻,筆者擔心會形成另一種意義上的“招商引資”與“資本下鄉”。

另一方面,其“文化”“道德”也是其在長期的社會交往和自我修養中形成的,而非一朝一夕可以練就,這更像是“先賦性”的社會資本,而非短期“自致性”的社會資本。所以說,“新鄉賢”本身是業已存在的,而不是需要培育的,也不是培育所能造就的。況且,如果“新鄉賢”本身能夠培育,那么在國家花大力氣進行鄉村建設的過程中,完全可以培育造就一大批“新鄉賢”,理論上,人人都可能被培育為賢人,但這顯然是不現實的。社會需要盡量為“新鄉賢”群體更好地發揮作用創造條件,而非試圖“培育”新鄉賢。只有不斷為新鄉賢貢獻鄉村提供土壤和條件,鄉村的良治才會早日實現。

第三,應是鄉民治村而非“新鄉賢治村”。

“新鄉賢治村”與“現代化治理”中的“共治”和“自治”要求相違背。史靖曾指出,鄉紳作為介于普通民眾和皇權之間的中間階層,他們的存在與發展抑制了公民自治的發展,它是民權從基層社區抬頭的第一道防線。事實上,所謂“共治”與“自治”,強調的是廣大村民與基層政權共同參與鄉村治理,發揮村民的主觀能動性與自主性,而非單一的“新鄉賢”與基層政權來“共治”。從理論上講,“鄉賢群體應當成為基層社會治理新助力”,其角色定位是輔助而非現代化治理或軟治理的主體。在前文提及的發揮新鄉賢在凝聚鄉鄰、參與鄉村公共事務的核心作用中,指出了其通過以道義整合利益方式,最終建立一套鄉民情感共識、價值共享的價值規范體系,其目的還是為了發揮鄉民在鄉村自治中的主體地位。因此,雖然強調其核心作用,但絕不是現代化治理的主體,而是起到重要的橋梁作用。

四、結論與余論

在未來的實踐中,應該積極培育“新鄉賢”參與治理的環境,促進其為鄉民做出更大的貢獻,并同時獲得自身的滿足。本文認為,可以從兩個方面著手:

首先,建立完善、規范的約束制度和公開、透明的監督機制。

在強調鄉村“共治”與“自治”的背景下,需要再次強調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意義。這是因為,鄉民才是村莊治理的真正主人。盡管新鄉賢在村莊治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但其“權力的獲得、運用和監督,都須嚴格依據村民自治有關法律制度運作”。同時,正如樊平曾指出的“……富人當選后也不能因其是符合民主選舉程序當選,就否定民主監督的必要性”一樣,在認可新鄉賢的作用、培育新鄉賢發揮作用的條件時,也不能否認政府和普通鄉民監督的重要性。具體而言,一是新鄉賢的權威和職權必須來自鄉民的知情與認可,二是在具體的實踐活動中要按照行為規范行事,做到公私分離,且接受普通鄉民的監督。然而,“在市場經濟及大眾文化盛行的今天,財富已經成為村莊社會中衡量個人價值的基本尺度”,特別地,很多鄉民僅以財富來判斷與認可新鄉賢的能力和權威。在新鄉賢與普通鄉民處于地位與信息嚴重不對稱的情況下,很難真正發揮普通鄉民的監督作用。此時,就更加需要一個完善、規范的約束制度和公開、透明的監督機制。同時,也需要動員和激活村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擴大村民參與的公共空間,訓練公共治理的能力。只有這樣,才能規避上述提及的弊端,更好地發揮新鄉賢的作用,在這一過程中逐漸推進鄉村治理體系的現代化,實現“自治”與“共治”、“德治”與“法治”的鄉村治理新局面。

其次,發揮“同鄉會”“團拜會”和各種儀式性活動的優勢,促進新鄉賢與鄉村的情感維系。

行文至此,有一個關鍵問題需要回答:隨著時間和環境的變化,如何能夠保證新鄉賢長期持續地為鄉村社會的發展作出貢獻?本文認為,“新鄉賢”對鄉村生活的熱情和動力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首先,作為主要組成部分的在鄉“新鄉賢”群體自身就有經濟產業在鄉村,缺少良好的公共設施條件本身就會影響到他們經濟活動的開展和對品質生活的不斷需求;其次,作為重要組成部分的離鄉“新鄉賢”群體則追求一種名譽感和價值感,鄉村中通過樹立“功德碑”,舉辦“團拜會”等多種儀式性活動能夠讓其美名流傳于鄉村社會并被稱贊與記憶,這是包括離鄉“新鄉賢”在內的整個“新鄉賢”群體獲得生活意義感的重要來源方式。“同鄉會”“團拜會”和各種儀式性活動是聯結所有共同體成員情感的重要紐帶,它能激發所有社群“堅持‘團結’的核心價值。團結意味著我們是通過我們與他人的關系而實現我們自身。互惠、忠誠、共同向善是完整的人類生活的關鍵特征”。通過這些方式,可以不斷維系、促進“新鄉賢”群體與域內鄉民的情感溝通與交流,形成良性的互動與溝通機制。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發揮新鄉賢的作用,體現新鄉賢的價值,推動鄉村發展,最終建設成“看得見山,望得見水,留得住鄉愁記憶”的美麗新鄉村。

文章來源:南京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1期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微信號 南京農業大學學報社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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