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農村集體資產改革在理論界和政策界受到普遍關注。盡管現有研究對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模式、實踐中存在的困難與挑戰等關鍵問題展開了一些討論, 但對改革總體進程缺乏全面考察, 而關于影響集體資產產權改革進程的要素研究也還停留在個案分析層面。本文對我國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改革歷程和各地改革模式進行了系統梳理, 并基于全國九省156個村的調研數據, 對我國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進程及其影響因素展開分析。結果表明, 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改革進度省際間差異較大, 部分地方性方案待規改;資產評估、成員界定、股權分配和產權制度安排等是村集體經營性政策改革的難點和關鍵;影響農村集體資產確權進展的因素存在區域異質性, 而較大的資產規模與傳統的集權式村治減緩了確權進度。
關鍵詞:村集體資產; 經營性資產; 產權制度改革; 改革模式; 改革挑戰;
一、引言
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后, 我國農村集體經濟又一次產權重新界定的重要過程 (Fu等, 1998;王琢, 1994) 。我國現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人民公社時期的“三級所有, 隊為基礎”演變而來, 原有的生產隊、生產大隊和人民公社被現有的組級、村級和鄉鎮級集體經濟組織所替代, 而集體經濟核算體制未發生實質變化 (黃延信等, 2014) 。這種“人人有份、人人無份”的產權虛置安排使得民主議事、管理和監督流于形式, 從而滋生權力尋租與集體資產流失 (段龍龍等, 2014;王敬堯等, 2012) 。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尤其是經營性資產的改革, 不僅有利于維護農民權利, 還可以盤活資產、釋放改革紅利、壯大集體資產總量, 更好地實現集體經濟收益農民共享。
為促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 中央政府出臺了一系列鼓勵政策, 而部分地區也早已開展了有益探索。例如, 20世紀80年代, 山東淄博、廣東廣州和深圳等地率先在全國引入股份制的一些制度原則改造鄉村集體經濟 (農業部課題組等, 2006) 。隨著城鎮化、工業化進程的加快, 北京、上海、江浙一帶等也開始推進改革工作, 并有向內陸城郊或經濟欠發達城郊地區擴展的趨勢。近年來, 為深化農村改革, 政府加強了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改革在全國范圍內的全面推進。2016年12月底, 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該意見提出力爭用三年左右時間全面完成集體資產清產核資, 用五年時間基本完成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
目前, 學術界和實踐工作者對我國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模式、實踐中存在的困難與挑戰等已展開部分研究, 但對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改革進程缺乏全面考察, 關于影響產權改革進程要素的實證研究更是鳳毛麟角。例如, 王敬堯等 (2012) 、李寬等 (2015) 分別對溫州模式和上海松江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改革開展了分析和總結。農業部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調研組 (2013) 考察了浙江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發展, 在對改革成效進行肯定的同時, 針對面臨的股權流動困難、工商登記后的稅費負擔過重和可持續發展挑戰等問題提出了相應對策建議。段龍龍等 (2014) 通過對比溫州、松江和成都三地的股改模式, 對各地改革過程中產生的對集體資產總量范疇的劃定方法、混合所有制形式結構及配股機制的實踐困惑與爭鳴進行了澄清。黃延信等 (2014) 對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中的資產量化、成員資格界定、股權設置與股份管理、改革后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主體地位等問題進行了總結。鐘桂荔等 (2017) 通過對我國8縣 (市、區) 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的調研觀察, 總結了改革實踐中的關鍵問題, 但并未作進一步的實證分析。
全面推進我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仍有一系列問題需要回答。例如, 目前全國范圍內集體資產產權改革究竟進行到何種程度?改革前后各級組織對其管理是否到位、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改革過程中又有哪些切實的問題?厘清這些問題, 對進一步推動我國農村集體資產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實踐意義和作用。為此, 本文梳理了我國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改革歷程和各地改革模式, 并基于對全國9省156個村集體資產改革狀況的調研數據, 對我國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進程及其影響因素開展實證研究, 為國家出臺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改革和相關配套政策提供決策依據。
二、我國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改革發展歷程
對我國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改革的發展歷程進行梳理與分析, 有助于更深入理解各地實踐的改革模式和當前改革進程。我國早在80年代末就開始了對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 早期實踐多發生在經濟發達地區, 直到最近幾年改革才在全國范圍全面鋪開 (黃延信等, 2014;傅晨, 1999) 。不同時期改革面臨的集體經濟的發展環境不同, 因而集體經濟的存在形式和改革的主要任務也有差異。為此, 本文將我國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改革大致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 村集體資產產權改革開始在我國試點萌芽, 該時期村集體資產以鄉鎮企業、物業經濟、征地拆遷補償款等多種形式存在。股份合作制最初在山東淄博和廣東廣州、深圳等地開展 (農業部課題組等, 2006) 。1988年, 國務院批準淄博市周村區為以鄉鎮企業制度建設為主題的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 試驗的目的是完成鄉鎮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 (李鑫, 1993) 。作為我國改革試驗區, 深圳市村集體較早地利用了土地發展物業經濟, 使村集體經濟得到飛速發展, 20世紀80年代末就在部分地區推行了集體經濟股份合作制 (金文龍, 2016) 。此外, 隨著城鎮化和工業化快速推進, 在我國部分經濟發達地區城郊村, “農轉居”改造和征地行為也誘發了部分地區開展村集體資產產權改革 (李寬等, 2015) 。
第二階段為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至2013年, 因鄉鎮企業改制, 該時期村集體資產以物業經濟、征地補償款、轉制企業股金等形式為主 (王旭章, 2001;張新華等, 2004) 。20世紀90年代末,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由賣方市場轉向買方市場, 鄉鎮企業原來享有的政策租金逐漸喪失, 模糊的產權安排使得鄉鎮企業無法適應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 全國鄉鎮企業經歷了一股改制潮, 大部分集體所有制的鄉鎮企業轉變為私營企業 (劉東, 2003;譚秋成, 1999) 。鄉鎮集體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使得部分地區農村集體資產經營形式較為單一, 同時龐大的改制回收資金使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問題突出起來 (顧建列, 2007;盧文, 1999) 。為此, 1998年全國統一部署了改革開放以來的第一次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同時, 為了應對不斷增加的與地權相關的農民上訪事件和群體性事件, 國家加大了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的力度, 以明確農民收益、減少腐敗空間, 維持基層社會穩定 (李寬等, 2015) 。
第三階段為2013年以來的全面推進。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賦予村民更多財產權利, 保障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 積極發展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 積極發展村民股份合作”的重要論述。2016年, 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力爭在2019年底全面完成集體資產清產核資, 到2021年底基本完成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自此, 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在全國范圍全面推進。為推進改革, 中央政府在2015年、2017年和2018年組織了三批試點, 共涉及縣級行政單位1000個左右。截至2016年底, 全國11.4%的村完成了產權制度改革, 當年股金分紅272.3億元, 平均每個股東分紅314元 (農業部經管總站體系與信息處, 2017) 。
總的看來, 我國農村集體資產產權的分階段改革在探索形成我國農村集體經濟新的實現形式和運行機制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盡管農村集體產權改革任務艱巨, 但是通過分階段探索, 確保了改革的積極、穩妥、有序推進, 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在全面推進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改革階段, 積極穩妥推進改革, 在制度上為實現鄉村振興戰略奠定了基礎。
三、我國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改革模式與特征
目前我國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改革并沒有統一模式, 發展適合本地的改革模式是較普遍現象。許多地方都因地制宜地發展了適合本地的改革模式, 比較有代表性的包括溫州模式、南海模式、松江模式和成都模式等, 重慶、北京昌平、蘭州等地的改革模式也有許多地方特色的創新 (見表1) 。
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改革的管理模式呈現多樣性, 關鍵是要體現村集體經濟屬性和發揮股份制現代管理的作用。在管理主體和形式上, 目前主要分為如下三類: (1) 村集體經濟組織 (如南海等) ; (2) 更高一級的鄉鎮集體經濟組織 (如松江等) ; (3) 民間自發成立的股份合作社 (如昆山等) 。村集體是最常見也是最為自然的形式。昆山模式與南海模式最明顯的差異在于:在南海, 村集體是流轉土地的唯一管理主體;而在昆山, 村集體可以和自發組織的股份合作社, 甚至村民個體, 簽訂合同由他們承包土地, 之后他們以租賃所承包的土地獲得收益。根據Po (2008) 的研究, 昆山模式中競爭者的增加有利于提高農民獲得的租金比例。
針對不同管理模式中所存在的問題, 各地也都開展了有益的探索。 (1) 協同問題。以松江為例, 松江區各村的集體資產往往是不是一村獨有, 因此在產權界定和股權分配上需要村與村的協同合作。地方政府順勢而為, 以鎮一級的組織統一協調管理, 較好地解決了外生性問題。 (2) 競爭激勵問題。以昆山為例, 昆山在地方政府的推動下進行了激進的改革, 允許村集體將集體資產出租給個人或村民自發成立的股份合作制, 然后村民私人的股份合作社將出租的土地或廠房再出租獲得收益分紅, 盡管競爭增加了, 但減少了村集體權力膨脹的可能性, 同時可以充分發揮村民的企業家精神。股份流轉更為寬松, 村民獲得了退出權和集體內部的流轉權。 (3) 代理人選舉與監督問題。現有經驗一般是村兩委的人同時管理集體經濟組織, 而代理者要經過村民選舉產生。
在成員界定方面, 一般依據某特定時期的戶口, 但也兼顧當地情況并依據相關政策而定。在表1中所列的7種典型模式中, 除昆山模式外, 成員界定都依據當地戶口而定, 這也是最為簡便與合理的方式。除此以外, 對于長期生活在當地的外地人和長期居住在外地的當地人, 不同地區也有相應的安排。溫州地區堅持“戶產分離”, 也就是農村集體產權不因戶籍或居住地的改變而改變;而北京昌平則在戶口的基礎上, 將1958年至2003年在村工作并居住的所有人囊括其中。
表1 全國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改革典型模式一覽表
在股權分配和量化上, 個人股是基本部分, 其他的股權分配和量化因地而異。個人股一般都是依據戶口分配到人 (見表1) , 區別在于是否堅持“增人不增股, 減人不減股”。在個人股分配中, 已有的改革模式多數實行人頭股按集體身份自動獲得, 而是否考慮勞齡股和如何分配人頭股比例等則爭議繁多。除此之外, 西北、西南的部分地區還創新設立了福利股。而在集體股方面, 是否設立、設立多少也存在爭議:一方面, 如果完全廢除集體股, 村落的公共品投資將難以為繼;另一方面, 由集體股帶來的所有權虛置問題無法徹底解決, 如果缺乏較好的監督管理機制, 容易變成代理人侵吞集體資產的局面。而在本文分析的七種模式中, 有五種模式設立了集體股, 其中北京昌平集體股占比最高, 達到了30%。
在產權制度安排方面, 多數改革允許繼承和內部流轉, 但缺乏退出機制。目前全國各地的村集體資產產權改革基本上都允許繼承權, 但在退出這一制度上則普遍比較嚴苛。在筆者所考察的各種改革模式中 (見表1) , 除了昆山外, 其余均一經確權入股都不可退出。內部流轉的容忍度則介于二者之間, 昆山、昌平、南海、松江這四種模式均認可內部流轉。總的看來, 以上所述不同模式的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都是基于本地特點摸索發展而來, 各有利弊, 并沒有形成具有普遍意義的產權改革模式。因此, 為了推動全國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 還需要更多試點與探索。
四、我國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改革進程與確權面臨的挑戰
為探討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實際存在的困難, 本文利用農村實地調研數據定量分析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改革進程及其影響因素。
(一) 數據與抽樣方法
課題組于2016年8—9月在九個省份開展了抽樣調查。具體的抽樣方法如下:首先, 按地區確定了黑龍江、吉林、山東、河南、陜西、四川、浙江、湖北和廣東等9個樣本省份;其次, 在每個省, 根據縣人均工業總產值, 通過分層隨機抽樣確定3~5個樣本縣;第三, 在每個縣隨機抽取2個鄉鎮, 并在所抽取的每個鄉鎮再隨機抽取2個村。最終調查樣本共涉及9省39縣78個鄉鎮的156個村。調研采用面對面訪談形式, 受訪對象為村主任、村書記和村會計。
調研內容主要涉及村集體資產與投資活動、產權制度改革進度、村社會資本、市場環境等基本情況。在集體資產方面, 除涉及集體經營性資產外, 還包括村集體資源類資產 (不含農戶承包的耕地和林地) 以及非經營性資產 (主要是校舍) 的現狀*。2017年初課題組對所有樣本村進行了回訪, 以了解村集體資產確權和股份制改革的最新進展。
(二) 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改革現狀
從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改革現狀來看, 確權與股份制改革尚處于初步階段, 且省際間進度差異較大 (見表2) 。在資產確權上, 截至2017年初, 僅有41個村開展了集體資產確權, 占有集體資產的村總數量 (112個) 的37%。其中, 黑龍江村集體資產確權的進度最快, 至2017年初8項集體資產中有5項完成了確權工作, 達到63%;其次是廣東 (45%) 和四川 (44%) ;確權進度相對較慢的是吉林和河南 (見表2) , 分別不到20%的集體資產得到確權。在股份制改革上, 所有樣本村中僅12個村進行了村集體資產股份制改革。浙江作為全國村集體資產改革的試點省份, 占據了絕大部分進行股份制改革的村 (11個) , 其他地區中只有山東1個村已經開展了股份制改革。
表2 2017年初樣本村集體資產確權和股份制改革情況 (村)
從資產分類的角度來看, 不同類型資產的確權與股份制改革進程存在一定差異 (見表3) 。總體上, 資產確權進展明顯快于股份制改革。全部171項資產中, 有56項得到了確權, 但僅有19項開展了股份制改革。從不同類型資產的確權進度來看, 經營性資產確權進展明顯快于其它資產確權。到2017年初, 有44% (28/64) 的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完成了確權, 而資源性和非經營性的資產確權比例均不足30%。從不同類型資產的股份制改革進度來看, 完成股份制改革的村集體資產主要是經營性與資源性資產, 而非經營性資產并沒有開展股份制改革。
此外, 已開展股份制改革的資產中, 大部分都沒有完成確權工作。如表3所示, 2017年初, 19個進行股份制改革的資產中僅4個完成了確權工作。經營性與資源性資產在不確權的條件下就執行村集體資產的股份制改革, 可能會造成村集體資產的流失, 表明村集體資產的改革工作程序還需規范管理。
已開展股份制改革的村, 基本能夠按當地實際情況并按股份制改革的相關規定執行。對于開展了股份化改革的12個村, 課題組對其中來自浙江的11個村做了分析 (因山東僅1個樣本村開展了股份化改革, 體量太小, 未列入分析) 。經調研發現, 該11個村都召開了社員大會, 這表明目前浙江省村集體資產的股份制改革還比較規范。在社員身份認定上, 均采取了按戶口分配股份, 即戶籍在本村的人全部進行入股分配。這個方式較為簡便可行, 但是不一定可以推廣到其他地區, 比如調研中的山東省改革村, 社員不僅包括戶籍在本村的居民, 還包括戶籍不在本村但長期居住在本村并對本村有貢獻的人。這種方式對于處理如何兼顧本村人身份和村外流動人口問題上較有借鑒意義。股份分配方式上, 浙江省主要采用一人一股制。政府在推廣時, 同樣可以考慮人口股與老齡股相結合的方式, 讓長期為本村勞動的人口獲得更多收益。分紅方式主要是按股分配, 然而, 由于各地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制改革尚在初期, 沒有一個改革村執行了股權分紅, 因此改革的效果仍需時間檢驗。綜上所述, 浙江省的股份制改革具有較多地方特色, 且樣本量較小, 全國推廣時需要因地制宜, 做更多切實的考慮。
(三) 影響農村集體資產確權的相關因素的描述性統計
在股份制改革方面, 受限于樣本數量, 難以歸納出普遍性的現象。因此, 本文暫不對其相關影響因素展開討論, 僅對農村集體資產確權情況及其可能的影響因素進行統計分析。
盡管總樣本平均水平上已確權的資產平均價值顯著低于未確權資產平均價值, 但各省確權與未確權資產平均價值之間存在明顯的非一致性差異。如表4所示, 2017年初, 總樣本未確權的資產平均價值為167萬元, 比已確權資產的平均價值 (82萬元) 高一倍;從資產的人均價值看, 未確權資產人均價值1916元也高于已確權資產人均價值 (1352元) 。但從各省數據看, 未確權資產價值高于確權資產價值的現象并不是一致的, 只有一半左右的省存在以上現象 (例如吉林、山東和陜西) , 而在一些省份 (例如黑龍江、四川和河南) , 資產確權與其價值則呈現相反的關系。
從資產平均價值角度來看, 各種類型資產確權進度存在明顯差異 (見表5) 。首先, 無論是從資產平均價值還是人均價值角度來看, 經營性資產的確權進程明顯落后于資源性與非經營性資產的確權。如表5所示, 未確權經營性資產平均價值 (106萬元) 是已確權經營性資產平均價值 (29萬元) 的近四倍, 而未確權經營性資產人均價值 (1028元) 也明顯高于已確權的資產人均價值 (341元) 。其次, 從資產平均價值角度, 資源性和非經營性資產未確權比例大于確權;但從資產人均價值來看, 資源性和非經營性資產的確權比例遠超過未確權的資產。以上結果可能與集體資產平均價值以及相關利益集團規模有關, 較高的集體資產平均價值與較多的利益相關者增加了農村集體資產確權的難度。
農村集體資產確權進度與基層政治社會環境存在一定相關性。村長或村支書來自村里大族的村子一般沿襲了較為傳統的集權式村治, 導致村經營性與非經營性資產確權數量比例相對較低, 而資源性資產確權比例較高。如表6所示, 對于村長或村支書來自村內大姓的村樣本, 平均35%的經營性資產和15%的非經營性資產完成了確權;而對于村長或村支書來自非大姓的村樣本, 平均55%的經營性資產和33%的非經營性資產完成了確權。相反, 如果村長或村支書來自村內大姓, 那么村集體資產中資源性資產確權比例較高, 達到33%。由此可見, 傳統的集權式村治有利于農村集體資源性資產確權, 但卻阻礙了經營性與非經營性資產的確權。
表6 2017年初樣本村集體資產確權數比例與基層政治社會環境的關系 (%)
(四) 影響農村集體資產確權的相關因素的多元回歸分析
以上描述性統計結果表明, 村集體資產確權改革可能受地區、資產類型、基層政治社會環境等因素影響。考慮到影響集體資產確權改革的多個因素可能存在一定的相關性, 下面建立計量經濟模型, 利用多元回歸分析方法來更準確揭示各因素對不同類型集體資產確權的影響:
其中, 模型的被解釋變量yij表示第j個村第i種類型 (i=1和2, 分別對應經營性和資源性資產) *資產確權情況;如果完成確權, yij為1, 否則為0。Valueij為第j個村第i種資產的價值。Leadj反映基層政治社會環境, 用村主任 (或支書) 是否大姓和村內是否有1~2個大姓兩個虛擬變量來表示。同時, 為了分析不同政治環境下資產價值對其確權的影響, 引入資產價值Valueij和村主任 (或支書) 是大姓Leadj的交叉項。Typeij為具體資產類型, 對經營性資產來說, 使用是否機器設備、村辦企業、校舍、小產權房等四個虛擬變量表示, 小水電作為對照;對資源性資產來說, 使用是否池塘和林木兩個虛擬變量表示, 其他類型的資源性資產作為對照。Marketj反映村市場環境, 使用村委會到最近的鄉級以上公路距離、到縣政府所在地距離、到最近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距離、村內是否有農資店、村內是否有快遞服務等變量表示。Provj為省虛擬變量。向量X包含耕地情況、村總人口數量等其它控制變量。表7匯報了多元回歸模型中所包括的主要變量的變量說明與基本統計情況。由于所建計量經濟模型中, 因變量為二元離散變量, 采用logit回歸分析, 表8匯報了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與資源性資產是否確權的logit回歸估計結果。
表7 自變量說明及其基本統計情況
表8估計結果表明了基層政治社會環境與資產規模對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有顯著影響。當因變量為經營性資產確權時, 村主任或支書是大姓的虛擬變量與資產價值的交叉項估計系數為-2.793, 而邊際影響為0.56, 且在10%的統計水平上顯著, 表明如果村長或支書來自村內大姓, 經營性資產價值每增加一百萬元, 其確權的概率下降56%。雖然該變量對資源型資產確權的影響也為負, 但統計檢驗不顯著。考慮到經營性資產的確權比例也只有44%, 估計結果表明了基層政治社會環境和資產規模對村集體經營性資產的影響是相當大的。在所有權虛置的情況下, 如果村長或者村支書來自村內大族, 即傳統的集權式村治, 農村經營性資產規模越大, 越容易導致其被大族掌握, 因此對確權改革的自發性不強。
注:為節省篇幅, 未列出省虛擬變量回歸系數。括號內匯報的所有標準誤都是以縣為cluster估計。*、**、***分別表示在10%、5%和1%的水平下顯著
此外, 資產類型、村市場環境、人口數量等對村集體經營性資產確權也有一定影響。如表8所示, 當因變量為經營性資產確權時, 村辦企業的虛擬變量顯著為正, 表明相對于小水電, 村辦企業形式的經營性資產更易確權。村內市場環境的改善也增加了經營性資產確權的難度。從資源性資產的確權來看, 村集體池塘和林木確權難度較大。
五、主要結論和政策建議
本文在對我國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歷程和各地改革模式梳理的基礎上, 利用全國九省156個村的調研數據, 分析了我國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進程及其影響因素。得出如下主要結論: (1) 農村集體資產改革進度省際間差異較大, 試點改革進展良好, 但部分地方改革規范性還有待完善。 (2) 農村集體資產的確權進展影響因素因地而異, 資產價值越高和村領導權勢越大, 確權進度越慢, 而經營性資產的確權難度同其資產類型有關。同時, 資產價值高低影響著利益攸關方的自發性;經營性資產確權與股份制改革能否順利推行, 與一村政治結構、地理位置和人口結構密切相關。 (3) 資產評估、成員界定、股權分配和產權制度安排等是村集體經營性政策改革的難點和關鍵。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價值差異大, 估價難以避免受自身利益的影響, 受村干部本身利益影響, 資產價值估計偏高與偏低現象同時存在;不同村莊的人口變動差異顯著, 成員界定、股權分配和量化都涉及到所有人的切身利益和村集體經濟未來的發展;產權制度安排和資產管理影響現在和未來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制的運行和發展。 (4) 村集體資產產權改革和資產管理沒有統一模式, 關鍵是如何發展適合本地實際情況的改革模式。
基于本項研究結果, 提出如下政策建議: (1) 穩妥并因地制宜地推進村集體資產確權和股份制等改革, 確保資產增值與農民增收。學術界和政界對村集體資產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有充分論證和統一的認識, 但實施過程中還缺乏明確的章法可循。建議中央在成員界定、股權分配、股權流轉和退出制度安排等重要問題上設置最基本的“底線”, 在避免村集體資產流失和受部分有勢力群體影響的同時, 使基層政府和村集體組織有法可依;在此基礎上, 讓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面臨的問題, 因地制宜地實施更加符合本村所有集體成員利益的改革方案。同時改革既要公平民主、公開透明, 也要產權明晰、管理完善。 (2) 對村集體開展第三方評估, 對不同類別的經營性資產實施適應本類別資產的改革方案。本文調研表明, 集體性經營資產估價和改革受部分利益群體影響較大, 建議在縣級層面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 對現有資產做全面和客觀的估值, 在鄉鎮范圍內對所有村的各項經營性資產公示其價值的評估結果, 提升信息透明度和村民監督權。村經營性資產主要集中在村辦企業/廠房和小產權房上, 因為不同資產的改革有其自身特性 (例如小產權房改革還需遵循其相關法律) , 改革方案需細化到具體的、不同類型的經營性資產。 (3) 關注村集體資源性資產的改革, 讓農民從農村改革中獲得更多的利益。調研表明, 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擁有的平均價值并不高, 人均只有240元左右, 而且能有價值的資產多數也在實際經營中獲得收益, 并已用于村公共服務等支出, 改革對農民未來增收影響將相當有限。在不包括村集體建設用地和農民宅基地的情況下, 村集體的資源性資產價值也是經營性資產的近三倍。要顯著提高農民的財產性收入, 需要深化包括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和資源性資產的改革。 (4) 在推進村集體資產產權改革的同時, 要關注區域間農民收入差距擴大的現象, 及時出臺其他相關配套政策。本文研究表明, 目前沒有任何集體經營性資產的村, 多數是在經濟發展相對落后的地區, 或者處于地理區位相對差和交通運輸不暢的鄉村, 這些地區和鄉村的農民本來收入就低, 現在又不能從改革中收益, 農民收入差距必然擴大。為此, 建議加大中央對欠發達地區的農民收入轉移支持力度, 并把無村集體經營性資產的村 (占30左右%) 列入扶持重點。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業經濟問題,20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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