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村集體大體有三塊資產,第一塊是土地,40年前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把這部分資產劃分清楚了,第二塊是非土地的非經營性資產,第三塊是非土地的經營性資產。
所謂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的是第三塊資產。近些年,通過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清產核資、劃分股份、確定成員權、股份量化這四步走,把這塊資產也劃分清楚了,現在發展成了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制,村民成了村集體經濟的股東。
中國農村的集體經濟股份合作,不是一般意義的市場企業,股份合作改革以后的村民變股東,也并非真正市場意義上的股東,我國的農村集體所有制是全世界非常特殊的一種所有制形態,集體所有是指的村民共同所有,因此農村集體經濟具有封閉性和社區性,表現為,即便股改以后,村民的股份仍然不能夠在社會上流轉,而只能作為分紅的依據。
我國的民法典給農村集體經濟合作社設立了特殊法人地位,公司法不適用于村集體經濟合作社,村集體經濟合作社的股改和企業的股份制改革不一樣的地方是成員不能流動,成員的股份不能流動,村集體經濟合作社不能破產。
那么,不能流動資產的集體經濟怎么可能和市場經濟對接呢?這里的辦法是在集體經濟合作社之下,由村集體經濟合作社拿出一部分資產建立一個股份公司,這個股份公司是有限責任,股份可以進行流動,公司可以破產,這是我們農村的集體經濟和市場經濟對接的唯一出口。
(作者系國家發改委原副主任、國務院參事室特約研究員。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南方農村報》2023年12月21日第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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