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探索研究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終止退出事宜既是貫徹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內在要求,也是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題中之義。從寧波市的實踐情況來看,已先后有余姚市蘭江街道南郊股份經濟合作社、江北區莊橋街道邵家股份經濟合作社、北侖區戚家山街道青峙股份經濟合作社、海曙區段塘街道丁家股份經濟合作社相繼宣告終止。根據對上述4家股份經濟合作社的終止條件、操作程序以及相關問題處置等情況進行分析,還需要對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終止退出事宜進行深入的研究與探討。
一、實施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終止的可行性與必要性
(一)實施終止符合市場經濟規律。任何一個市場經濟的經營主體,都有其發生、發展、高潮、衰退和消亡的過程。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作為一種特殊(兼具經濟功能和社會功能)的市場經營主體,也必然遵循這一規律,如同企業破產一樣,實施終止。作為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和政社分設以后形成的村級集體經濟合作組織,隨著初期變革的能量釋放后,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又積極尋求一種新的制度安排,實施股份合作制改革,以獲取更大的機制活力。在不斷的變革和發展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導致一些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難以實現更大的發展,甚至履行基本職能也有很大困難,其走向消亡的趨勢不可避免。因此,對這些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實施終止機制,是符合市場經濟規則的。
(二)實施終止是喪失激勵后的必然選擇。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激勵主要來自剩余索取權(集體凈收入)的分享。剩余索取權的大小是組織內部活力的體現。要使經營管理者發揮積極性和創造性,必須要使其在與普通組織成員一樣分享剩余索取權的基礎上,享受更多的和額外的剩余索取權。對一個經營上逐步走向衰敗的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而言,可用作于分配的剩余索取權越來越少,甚至沒有,而經營者仍承擔著來自各方面的工作壓力,只會更沒積極性,失去發展信心,導致愈加缺乏活力,集體經濟逐漸敗落,必然最終走向消亡。因此,及早探索實施終止機制乃是上策。
(三)城鄉統籌發展為實施終止機制創造了基本條件。近幾年來,城鄉一體發展戰略加快推進,城鄉融合度顯著提升。以寧波市江北區為例,實現了城鄉社會保障的全覆蓋,加快了城鄉各類養老保障制度、醫療保障制度的并軌和相互轉換與銜接;教育、文化、衛生、就業、培訓、社會救助、低保標準等公共社會事業日趨均衡化;城鄉建設同步推進,先后建成了姚江花園、寧靜家園、慈湖人家等11個農村新社區,農村社區服務功能進一步增強,基本上實現了城里社區有什么,農村社區就有什么;市民有什么,農民就有什么的目標。隨著公共財政不斷向農村延伸,農村社會事業、公益事業建設、基礎設施建設資金逐步由各級財政承擔,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功能日趨減少,這些都為實施終止機制創造了基本前提條件。因此,對一些符合條件的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探索其終止機制,有著一定的意義與效果。一是有利于實現社會財富最大化。無論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繼續存在還是實施終止,其資產是客觀存在的,即社會財富不變。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實施終止后,可對資產通過拍賣、轉讓等辦法,實現優化配置,促進資產的保值增值,實現社會財富的最大化。二是有利于城市化快速推進。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實施終止后,把集體資產通過拍賣轉讓等形式轉化為貨幣資金,并通過一定的辦法分配給股民,不但妥善處置了村級集體資產,而且促進農村股民向新的組織---城市社區(農村新型社區)靠攏,向市民轉化。三是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對資產規模較小或經營狀況不佳,并已走向衰落難以正常運營的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及時終止,有利于解決資產管理的風險,資產流失的疑慮,守攤成本增長等一系列問題,起到穩定農村社會的作用。
二、實施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終止需要關注的問題
(一)終止條件的設定問題。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終止必須嚴格按照條件進行實施,不能任意予以擴大化,避免出現集體經濟組織“終止潮”現象。對此,省、市都有明確的規定,《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已撤村建居且符合下列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照《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規定的程序予以終止:①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②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納入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③農村社區全部劃入城鎮建成區;④社區基本公共服務實現城鄉一體化和均等化。
(二)基本原則的遵循問題。股份經濟合作社的終止應遵循以下三個原則:一是堅持依法民主,尊重股東意愿的原則。實施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終止,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充分發揚民主,尊重群眾的意愿和選擇,絕不能發生借機剝奪和損害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與股東的利益的問題。二是堅持因社制宜,嚴格把握條件的原則。實施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終止必須嚴格把握條件,做到成熟一個實施一個,穩妥有序,絕不能一哄而起,嚴防無序推進終止。三是堅持規范徹底,不留后遺癥的原則。終止過程中清產核資、資產處置、債權債務清理、遺留問題處理、相關資料整理等環節,必須做到規范徹底,絕不留后遺癥。
(三)終止清算的操作問題。街道(鎮)設立清算工作指導小組,由農經、紀檢及內部審計部門人員組成,股份經濟合作社建立清算工作小組,由7-9名人員。清算操作程序:擇日凍結銀行存款帳戶和現金帳戶;清理各類資產和債權債務,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各類資產和債權債務明細清單;書面通知債權人,并公告通知債權人在規定時間內向清算小組申報其債權。如債權人申報的債權金額與會計帳戶不一致的,申報債權人還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出證明材料。清算小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小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處理與股份經濟合作社未了結的往來業務。編制除貨幣資金以外的各類資產、債權債務處理方案以及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資產分配方案,提交股東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清算小組清算結束后,經中介機構審計,公布股份經濟合作社凈資產、負債以及分紅額度表,并編制清算報告,報股東代表大會確認。
(四)村社經營者的出路問題。這是關系到村社干部的切身利益問題。從終止的股份經濟合作社解決的方案來看有兩種模式,一種方案是到就近的社區服務機構工作,如邵家股份經濟合作社將村社主要干部安排到天成社區工作;另一種是采用南郊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做法,根據董事會成員的工作年限,給予每位經營者一次性補助3萬元。
(五)經營性資產的處置問題。根據經營性資產的屬性和價值,整體或分塊進行市場化經營。以寧波市江北區為例,將通過自愿組合、股權轉讓等形式處置,并由股東自主經營。經營性資產處置后及時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三、實施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終止的有關對策建議
(一)研究制定好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終止操作程序。從寧波市4個終止的股份經濟合作社操作來看,應制定好以下操作步驟:一是董事會提議,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提出終止申請報告,并經批準后成立終止工作領導小組,組建由股東代表參加的資產清算小組;二是將集體資產能全部變現的,應全部變現為貨幣資產,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清理并處理好債權債務關系,形成資產清算報告,報股東(代表)大會和所屬街道(鎮)確認;三是對需要處理遺留問題的,可在清算后的貨幣資產中提留適量的備用金,用于遺留問題的處理,實行專款專用;四是將清算剩余后的全部資產按股份比例派發給股東后,實行退出終止,如對一時清算退出有難度的,可在股東自愿的基礎上,先行退股提現已清算完畢的資產;五是全面整理相關資料,對在實施終止過程中形成的終止實施方案、會議記錄、清產核資報表、債權債務清理資料、備用金使用管理情況等臺帳資料,進行全面整理歸檔,并報街道(鎮)和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六是公告終止。
(二)加強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終止政策的研究力度。根據股份經濟合作社的終止條件與適用范圍,其前提條件必須是集體土地被全部征用,不能有剩余的土地存在,包括農村宅基地、少量的綠化用地、邊角地等。如果留有少量的土地仍未被征用,將導致這些集體土地由誰管理以及引發新增人員,特別是新增人員形成一個群體以后,要求重新分地、發放安置補助費等一系列不穩定因素。因此,尚有少量土地包括林地的股份經濟合作社尚不能允許實施終止。此外,如終止之前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拆遷安置所產生的稅收、原始股的處置等問題尚需深入研究,提出必要的舉措與對策。
(三)終止的方式應因社制宜,由農民群眾自行選擇,采取多元化退出機制。股份經濟合作社終止分為以下二種模式:一種是組織機構終止。就是一次性終止,將所有剩余資產全部發放到股東,股份經濟合作社消亡。另一種是逐步退出方式,將股份經濟合作社分成撤村建居和準撤村建居二種情況,并根據不同類型制定分配方案,在若干年后實現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平穩退出。如規定已撤村建居的股份經濟合作社發放10年分紅后退出、準撤村建居的股份經濟合作社解散年限為15年等,但不管采用何種方式,必須經全體股東簽字通過。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浙江省農業農村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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