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 鄉村發現 > 首頁 > 三農論劍

莊龍玉:農村社區治理:模式演進、方法轉變與聯動機制

[ 作者:莊龍玉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10-08 錄入:王惠敏 ]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 為順應不同歷史時期農村社區內外形勢的變化邏輯以及基層政權的運作特性, 我國農村社區治理先后歷經集權式治理、放權式治理和賦權式治理等三種模式。這在客觀上勢必要求治理方法實現從政府包辦到參與共建、從單向權威到多元共治、從封閉區隔到開放共享的轉變。為此, 在新時代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和社會大轉型的背景下, 農村社區治理應實現治理主體的重構與聯動機制的健全, 即在完善基層黨委的領導下, 進一步強化基層政府的責任, 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 充分調動農民參與以培育其主體意識, 并提升法治保障的力度。這可使主體間彼此借力、互為聯動, 進而夯實農村社區治理的基層基礎。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鄉村振興戰略, 其后2018年的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出臺, 這實際上是為了具體部署和有效落實鄉村振興戰略。文件指出:“須把夯實基層基礎作為固本之策, 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 堅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 確保鄉村社會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由此觀之, 鄉村振興戰略的實現, 在很大程度上仰賴于農村社區的治理有效, 這在客觀上勢必要求治理方法實現從政府包辦到參與共建、從單向權威到多元共治、從封閉區隔到開放共享的轉變。因此, 在新時代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和社會大轉型的背景下, 農村社區治理的應然選擇是著眼于治理主體的重構, 使主體間彼此借力、互為聯動, 進而真正發揮合作共治的功效。

一、農村社區治理的模式演進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 農村社區治理模式不斷演進, 主要經歷三個階段:第一階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 國家政權不斷下沉, 鄉鎮被正式納入國家政權的范疇中, 成為國家政權的末梢。彼時, 中國處于一種總體性社會狀態, 對于農村社區主要以集權式治理為主。第二階段, 改革開放后, 我國農村社區大力推進村民自治, 注重對農村社區進行放權式治理。第三階段, 21世紀以來, 伴隨著新公共管理理論的興起, 國家政策也做了適時調整, 注重社會組織、市場、個人等多元主體在農村社區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積極培育社會組織。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 農村社區正逐步實現從放權式治理到賦權式治理的轉變。

(一) 集權式治理

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從根本上改變了中國農村社會的經濟與政治結構。國家對農村的滲透, 作為一個從20世紀早期 (晚清及民國時期) 便已開始的過程, 在集體化時代依舊持續進行, 并達到前所未有的水平[1]。事實上,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 中國共產黨通過農村土地改革等國家運動, 已經成功地將其權力觸角延伸到農村基層, 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對農村社會的細微管控。在土改等國家運動中, 中國共產黨的工作方式是先成立工作隊, 然后派遣工作隊下村。在工作隊駐村期間, 他們會培養當地群眾中的積極分子, 并廣泛發動群眾, 然后以此為基礎開展國家運動。

在晚清及之前, 農村社區的治理方式被學者概括為“皇權不下縣, 縣下惟自治”, 由此可見, 當時國家的權力觸角并未實質性地延伸至縣以下。在國民黨統治期間, 曾經試圖將國家政權下沉到縣以下, 不過在當時并未真正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 中國共產黨成功地實現了國家權力的下沉, 如在政府組織架構方面, 鄉鎮政府被正式納入國家權力機構。“鄉級建立了正式的行政機構, 配備了相應的行政人員, 由此國家權力及其制度體系實現了實質性下延, 促使鄉村走向行政化”[2]。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后, 將黨支部建在村上, 是農村基層治理的一個核心舉措。1956年年底, 絕大部分行政村 (高級社) 建立了黨支部。至此, 農村地區的黨支部下沉至村一級, 使得行政村內均建有黨支部。行政村的黨支部雖然不是正式的行政機構, 不過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視為準行政機構, 因為其承擔了農村社區的行政管理工作, 在農村社區治理中發揮比較重要的行政作用。

1958年8月29日, 在中央政治局北戴河會議上通過的《關于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指出:“組織軍事化、行動戰斗化、生活集體化成為群眾性的行動……公共食堂、幼兒園、托兒所、縫衣組、理發室、公共浴堂、幸福院、農業中學、紅專學校等等, 把農民引向了更幸福的集體生活。”[3]在這一決議以及前期農業合作化的基礎上, 農村地區建立起“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農村社區管理體制。其中“三級所有”指的是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三級體制, “隊為基礎”是指生產隊是人民公社最基本的核算單位[4]。該體制實現了對農村政治、經濟、文化等幾乎全部公共資源的掌控。

至此, 農村社區形成一種總體性支配權力, “國家幾乎壟斷著全部重要資源……以這種壟斷為基礎, 國家對幾乎全部的社會生活實行著嚴格而全面的控制”[5]。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 中國共產黨要領導中國人民進行國家建設, 其重要任務就是要集中力量進行工業化, 因而農村社區治理采取集權式治理模式是與當時的國內外環境相適應的, 具有一定的歷史必然性。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 這一模式越來越不適應農村社會的發展需要。

(二) 放權式治理

早在人民公社解體前的1980年, 在廣西宜州市屏南鄉合寨村果地屯 (自然村) 選舉產生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個村民委員會, 并得到黨中央的肯定。1982年新憲法指出, 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選舉產生, 憲法充分肯定了村民委員會這一群眾性自治組織。1983年10月, 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于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 強調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應按村民居住狀況設立。1987年, 六屆人大常委會23次會議通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試行) 》并頒布實施。至此, 農村社區形成“鄉政村治”的治理模式, 即鄉 (鎮) 作為國家正式權力機構, 鄉鎮之下的村級組織則依法自治。

鄉鎮作為農村社會治理的最基層政權, 承擔著農村社區治理的重任, 然而鄉鎮政府卻難以獨自承擔這一重任, 需要村民委員會的積極配合。依據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 村民委員會是建立在農村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不是國家基層政權組織, 不是一級政府, 也不是鄉鎮政府的派出機構。農村實行村民自治, 即農民通過自治組織依法辦理與村民利益相關的村內公共事務, 從而實現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 村民自治實現的具體形式是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6]。“村民自治制度之應然功能是實現鄉村民主化和國家與社會的良性互動”[7]。《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鄉鎮政府與村民委員會的關系進行明確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 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這就確保了村民委員會享有高度的自治權, 鄉鎮政府對其不能直接進行命令, 而只能通過指導、支持和幫助等方式間接影響村民委員會的決定。

“鄉政村治”模式奠定了中國農村社區治理的基本架構, 是國家基于農村社會形勢變化所適時進行的治理模式轉變。通過村民自治這一形式, 國家實現了部分權力的下放, 激發了農村社會的活力。這一模式打破了集體化時代國家管控農村社區的單向權力格局, 逐步形成國家政權、準政權與村民委員會共同治理農村社區的局面, 使得農村社會獲得一定程度的自主性。在很長一段時期內, 國家不斷放權, 農村社區一直是放權式治理模式。

然而, 國家在放權的同時, 也將大部分公共事務下放給農村社區。這使得農村社區治理面臨一系列的困境, 例如, 村委會無力為農村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 村干部損害農民利益的行為得不到有效的制約, 農民合作能力不斷弱化, 個體趨于原子化, 對農村社區公共事務參與程度不高等。面對這些困境, 黨和政府一直在積極探索并不斷完善農村社區的治理方式。

(三) 賦權式治理

“賦權”一詞最早源于1976年所羅門 (Solomon) 所著《黑人賦權:受壓迫社區中的社會工作》一書[8], 由英文empowerment翻譯而來, 其含義是指使其有能量, 使其有能力。賦權是一種參與的過程, 它將決策的責任和資源控制權授予或轉移到那些即將受益的人的手中, 意味著被賦權者有很大程度的自主性和獨立性。正是因為國家在放權后, 農村社區治理遭遇較大的瓶頸, 因而國家不斷對農村社區治理主體進行賦權, 賦權式治理模式漸次形成。早在2003年10月,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在《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就提出加強“農村社區服務”“農村社區保障”“發揮城鄉社區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功能”等內容, 這些概念的提出表明國家開始重視對農村社區提供服務和保障, 也標志著國家從管理到管理與服務并重的角色轉變。這一轉變在2007年黨的十七大報告中則體現得更為明顯:“把城鄉社區建設成為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文明祥和的社會生活共同體”。

從2008年到2010年的中央一號文件中, 也可管窺國家向社會賦權這一事實。2008年提出:“培育和發展服務‘三農’的社會組織, 發揮在擴大群眾參與、反映群眾訴求方面的積極作用, 實現政府行政管理和基層群眾自治有效良性互動。”2009年進一步強調:“培育農村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 完善社會自治功能。”2010年更進一步指出:“培育發展社區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強化鄉鎮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建立綜合服務平臺。”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 既表明國家權力下放的事實, 也表明國家開始強調對社會賦權, 通過孵化社會組織, 使其能夠更為有效地開展社會服務。

2012年, 黨的十八大報告對此予以進一步明確:“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 加強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 增強城鄉社區服務功能, 強化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社會管理和服務中的職責, 引導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充分發揮群眾參與社會管理的基礎作用。”雖然黨的十八大報告還在沿用社會管理這一概念, 不過它在內涵上卻更加接近于社會治理。除了強調管理、服務以及引導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以外, 還強調了群眾參與社會管理的基礎作用。而治理“意味著公民與政府有更多的合作, 意味著有更多的公民參與到國家的政治管理活動中來……政府從更多的管理領域中撤出來, 讓社會組織或公民自己去管理”[9]。在黨的十八大報告中, 社會治理概念呼之欲出。在此基礎上, 黨的十九大報告采用了社會治理這一概念, 提出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10]。

隨著社會的轉型, 中國逐漸由總體性社會變遷至多元性的社會[11], 社會治理模式也由集權式治理漸次演進為賦權式治理。不過, 放權式治理與賦權式治理之間并沒有一條截然不同的界線。改革開放以來農村社區治理就是一個政府不斷放權、完善治理的過程, 同時也是一個政府不斷賦權、社會力量不斷崛起、多元主體共同進行社區治理的過程。共建共治共享不但要求政府放權, 而且要求政府向社會賦權。

二、農村社區治理的方法轉變

對于農村社區治理模式, 黃宗智認為來自中華帝國的簡約治理遺產, 有一部分持續存在于現今的改革時代[12]。此外, 還有協同治理[13]、合作共治[14]、共建共享[15]等理念。這些治理理念都是基于農村社會現實, 對農村社區動態變化的積極回應。它們的共同特點在于強調治理主體的多元化, 以及農民要參與到治理實踐中, 這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豐富農村社區治理的理論體系, 當然也為農村社區的治理實踐提供了有益的啟迪。相對而言, 上述關于農村社區治理理念的研究大多強調共建共治共享中的一個或者兩個方面, 整體看來在內容上還不夠全面。而賦權式治理意味著選擇和行動自由的擴展, 因而它必然要求共建共治共享。共建共治更多地強調從當地社區的特點出發, 發揮地方的積極性, 利用地方性知識, 整合地方的人財物, 以實現農村社區的良性運轉, 其關注點主要聚焦于當地社區。共享則表明農民有權利共同分享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 這要求不斷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改革城鄉二元戶籍制度等。換言之, 共享使得進行農村社區治理時的關注焦點不斷擴大, 除了重視當地社區的內生性特征以外, 還兼顧農村社區治理的外部環境。因而可以認為共建共治共享有助于農村社區治理從簡約走向復合精致。

(一) 從政府包辦到參與共建

在改革開放前的總體性社會中, 農村社區“黨政經”合一, 政府包辦一切事務。改革開放后一段時期內, 政府的職能相對來說還是過于寬泛, 依然存在包辦傾向。這一傾向的弊端在于:一方面, 政府自身行政負擔過重, 管了許多不該管也管不好的事務, 從而使得政府的行政效率不高, 在一定程度上容易激起人們的不滿情緒;另一方面, 政府包辦容易窒息農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 不利于培養農民的主體意識。參與共建要求政府實現自身職能的轉變, 在角色上實現由傳統農村社區的“全能者”向“代理型”或協調服務者的轉變[16]。政府需要把握宏觀方向, 同時更加充分地吸收社會多種力量, 讓其切實地參與到農村社區建設中。通過參與共建, 一是使農民真正成為處理自己相關事務的主體, 而不是被作為工具或手段, 這有利于培養農民的主體意識;二是推動農民采取行動解決與自己相關的問題, 通過溝通、協商等方式解決問題, 并進一步形成一種共建機制;三是培養農民的現代公民意識, 通過參與農村社區建設, 使農民意識到建設農村社區不僅是政府的責任, 還是他們自身的責任與義務, 從而提升他們的責任感, 而這是現代公民不可或缺的基本素質。

(二) 從單向權威到多元共治

在傳統的行政模式中, 政府作為管理者, 與被管理者之間是主體客體的關系, 因而二者之間是一種單向的權力關系。作為主體的政府自上而下地下達相關指令, 作為客體的被管理者被動地執行, 在這一權力下行的過程中, 相對來說缺乏主客體之間的互動, 農民的吁求得不到有效回應。多元共治理念意味著治理主體不再單單局限于政府, 社會組織、企業、農民等也成為農村社區治理的主體, 多元主體共同參與到農村社區的治理中, 這些治理主體之間是一種互為主體的關系, 在治理過程中, 多元主體之間交相互動, 他們主要通過協商、合作等方式處理公共事務, 因而權力向度是多元的。可見, “農村社會治理的基礎不是控制, 而是多元主體的協調, 它既涉及公共部門, 也包括私人部門, 是一種非正式制度的持續互動”[17]。政府可以通過相關的政策法規自上而下地作用于其他治理主體, 而社會力量亦可通過與政府的協商自下而上地影響到政府, 社會力量、企業和個人之間也會相互影響。多元共治格局的形成, 一是有利于多元主體之間形成良性互動關系, 通過協商處理農村社區的具體事務, 能夠回應農民的合理吁求, 有效緩解社會矛盾;二是使各多元主體之間處于一種平等的地位, 農民在與官員打交道時, 通常會表現得唯唯諾諾, 在農村社區多元共治的過程中, 可以使農民有所改變, 并適應一種新的角色, 即以平等主體的姿態與官方開展對話;三是在參與共建的過程中, 政府與農民之間的互動, 為農民表達自身意愿提供了一種渠道, 從而使得政府在決策時能夠考慮到農民的合理訴求。

(三) 從封閉區隔到開放共享

改革開放以來, 中國經濟高速發展, 取得了巨大成就, 目前穩居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不過在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 城鄉之間依然存在較大差距, 城鄉二元分割體制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如在社會保障方面, 城鄉被區隔為兩個截然不同的部分, 農民沒有享受到與城市人同等的待遇。目前, 城鄉之間所存在的較為明顯的差距, 在很大程度上有礙于我國的現代化進程, 不符合中國共產黨執政為民的理念, 也有悖于社會主義共同富裕的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 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10]。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轉化, 使得共享理念的確立顯得尤為必要。這也意味著要打通城鄉之間的巨大差距, 共享經濟發展的成果, 切實改善民生。共享理念貫穿于黨的十九大報告中, 例如, “全面實施全民參保計劃……盡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0]。這些舉措的落實將會帶來有益的影響, 一是可以消除農民向城市流動的制度性障礙, 有利于打破城鄉之間的二元分割體制, 建成更加開放的城鄉社區;二是可以顯著縮小城鄉之間的差距, 使農民能夠共享經濟發展的成果;三是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農民與城市居民之間因身份不同所帶來的不平等, 使得自致性因素在個人的發展中起決定性作用。因而, 在農村社區治理的實踐中, “讓民眾跨越有形和無形的障礙, 重建全面、深刻的共享機制, 是現代社會生活共同體重建的必由之路”[18]。

三、農村社區治理的聯動機制

農村社區治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 需要有整體性的思維方式。如果農村各種治理要素都是獨自發揮作用, 則一方面難以形成合力, 另一方面, 可能還會存在各要素之間相互沖突的現象, 從而使農村社區治理的成效大打折扣。所以, 在農村社區治理中, 需要健全聯動機制, 即各種治理要素之間需要有效協調、協同行動, 使得系統功能大于部分簡單相加之和, 從而產生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應, 以致在農村社區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

(一) 完善基層黨委領導

在現代化的進程中, 我國只能選擇后發外生型的道路。其緣由在于受到歷史因素以及現實條件的制約, 我國民間力量始終薄弱, 無力推動現代化進程, 因而只能由政黨主導, 自上而下地啟動現代化。事實也證明中國共產黨在領導中國人民爭取民族解放、國家獨立以及成功進行現代化的道路上發揮了中流砥柱的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持續推進, 政黨合法性的獲取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社會的良性運行以及民生的大力改善。城市化與市場化的持續推進, 使得農村大量青年外流, 部分村莊處于不斷衰敗過程中, 甚至變成空心村, 其所帶來的后果就是農村基層黨組織日趨渙散, 無法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核心領導作用, 與此同時, 村干部也日趨成為“精致的利己主義者”[19]。而公共設施的建設與農村公共事務的處理都需要有一個堅強的領導核心, 毋庸置疑, 農村基層黨組織應當承擔這一領導職能, 它能夠凝聚廣大群眾, 領導農民進行公共建設, 推動農民合作處理公共事務。因而要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 選拔任命德才兼備的黨員干部, 使其在農村社區治理中繼續發揮領導作用。這就要求增強農村黨組織建設, 進一步加強農村黨委的領導地位。農村黨組織通過領導農民、為民服務以取得農民的信任, 贏得他們的支持, 實現農村社區的善治, 進而推動鄉村振興。

(二) 強化基層政府責任

基層政府在農村社區治理中一直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 “上面千條線, 下面一根針”, 這表明基層政府要執行上級政府的各種指令。此外, 它還要直接面對并回應農民的各種訴求, 因而其工作任務非常繁重。即便如此, 很多地方的基層政府依然直接包辦了許多本應由社會來辦理的事務, 出現了政府職能的越位。在共建共治共享理念下, 政府應當承擔掌舵的職能, 而非親自劃槳。當然, 政府掌舵并不意味著政府在職能上可以缺位, 政府還應當承擔其應負的責任, 并不斷強化自身的責任意識。一是基層政府應提供公共產品。農村基礎設施的建設屬于公共產品, 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財力與物力, 且為農民生活所必需。個人、社會組織或企業通常難以承擔農村社區基礎設施建設所需的費用, 再就是由于農村公共產品無法避免人們的搭便車行為, 個人、社會組織或企業缺乏提供該類公共產品的動力, 因而只能由政府予以提供。二是基層政府應提供公共服務。維持社會治安, 保障人們人身與財產安全等公共服務應由政府予以提供。隨著城鄉一體化進程的推進, 農村在養老、醫療、社會救助等方面的社會保障體系日益完善, 與之相關的公共服務的提供也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三是基層政府要重視農民的利益補償問題。近年來, 我國因征地拆遷補償而引發的社會矛盾呈不斷上升趨勢。征地、拆遷和生態移民等都是城市化過程中必然要發生的事情, 因而建立合理的農民利益補償機制就顯得尤為必要。這將有助于化解社會矛盾, 維護社會穩定。

(三) 發揮社會組織作用

近年來, 我國社會組織蓬勃發展, 數量持續增長。截至2016年年底, 全國共有社會組織70.2萬個, 比上年增長6.0%。其中社會團體33.6萬個, 比上年增長2.3%;各類基金會5559個, 比上年增長16.2%;民辦非企業單位36.1萬個, 比上年增長9.7%[20]。隨著社會組織數量的不斷增長, 它們在農村社區治理中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自改革開放以來, 我國社會結構日趨復雜, 社會功能不斷分化, 政府無力包辦所有社會事務, 因而在農村社區治理中, 社會組織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隨著城市化的快速推進, 農村青年大量流入城市, 許多村莊僅有老人在留守, 導致老人的養老、醫療等問題日益嚴峻。對農村老人來說, 存在醫療、護理照料以及情感慰藉等多方面的需求, 如果全部由政府來滿足這些需求, 顯然并不現實。政府應該不斷完善與醫療、護理照料等相關的社會保險制度, 至于醫治、護理照料以及老年人的情感慰藉等具體事務, 則要充分發揮社會的協同作用, 通過家庭、社會組織等共同為老人提供服務。近年來,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不斷增多, 使得服務主體由政府變為社會組織, 政府更多地起到支持、指導與監督的作用。此外, 公益性社會組織在農村社區治理中也會提供大量的人、財、物, 以作為政府所提供或購買服務之外的有益補充。

(四) 培育農民主體意識

費孝通在研究中國鄉村社會結構時提出差序格局的概念, 認為中國人會根據與自己關系的親疏而采取有差別的行動策略, 因而中國人持有一種特殊主義的行動邏輯, 這也決定了農民在行動時缺少明確的權利與義務觀念, 缺乏普遍主義的規則意識。正如美國現代化問題專家英格爾斯所深刻指出的:“完善的現代制度以及伴隨而來的指導大綱、管理守則, 本身是一些空的軀殼。如果一個國家的人們缺乏一種能賦予這些制度以真實生命力的廣泛的現代心理基礎, 如果執行和運用著這些現代制度的人, 自身還沒有從心理、思想、態度和行為方式上都經歷一個向現代化的轉變, 失敗和畸形發展的悲劇結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現代制度和管理方式, 再先進的技術工藝, 也會在一群傳統人的手中變成廢紙一堆。”[21]在參與社區事務的過程中, 可以提升農民溝通、協商并解決問題的能力, 提高他們的合作互利能力, 增強他們的權利意識, 培養他們的責任感。因而在農村社區治理中, 要注重使農民真正參與到社區事務中, 使他們“在參與中成長”“在合作中共贏”, 不斷提升農民的主體意識。

(五) 提升法治保障力度

改革開放以來, 中國法律法規不斷健全并逐步完善, 在調節人們的行為方面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農村, 農民不懂法、不守法的現象依然廣泛存在。這一方面是由于農民大多缺少法治觀念;另一方面, 也是由于在農村社區中, 法律并沒有得到有效執行。加大法律的執行力度, 可以為農村社區的善治保駕護航。其緣由在于遵守法律能夠為人們提供一個可視性的制度框架, 在這一框架內, 人們能夠預期別人的行為, 并據此調整自己的行為, 這就為人們的行動劃定了一個明確的界限, 從而起到有效規范人們行為的作用, 有助于維護農村社區的和諧與穩定。對于提升法治保障的力度, 首先, 要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其次, 要嚴格執行法律法規, 正如黨的十九大報告所強調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 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逐利違法、徇私枉法。”[10]最后, 要加大在農村社區的普法力度, 加強對農民的法治教育,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 使其形成法治意識, 養成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習慣。

在加大法治保障的同時, 也不能忽視傳統的道德資源。“不論從法治本身的價值基礎來看, 還是從法治本身的實際運行來看, 道德所產生的治理力量, 都是法治的資源與支撐;對于中國這樣有長久德治傳統的國家來說, 這種效應可能更大”[22]。一方面, 農村社區事務紛繁復雜, 人們在處理這些事務時, 更多地依靠地方性的鄉規民約;另一方面, 即便是有了現代法治的保障, 傳統道德已經內化為農民行動的一部分, 在其日常生活中依然起到極為重要的規范作用。如果忽視了傳統道德在農村社區治理中的基礎性支撐作用, 則法治保障的力度也會大打折扣。所以, 應當重建村落新型共同體, 調適鄉規民約的內容和程序[23], 使其實現創造性轉化與創新性發展。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行政論壇2018年04期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

免責聲明:中國鄉村發現網屬于非盈利學術網站,主要是為推進三農研究而提供無償文獻資料服務,網站文章、圖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涉及版權問題請及時聯系我們刪除。

欧洲一级中文字幕在线,久久精品综合视频,久久久久久不卡免费,玖玖资源站中文字幕一区二区
天天躁中文字幕在线视频 | 亚洲va久久久噜噜噜熟女88 | 日本国产性爱观看视频 | 亚洲AV日韩AV不卡在线观看 | 人人狠狠久久亚洲区 | 亚洲国产aⅴ成人精品无吗 亚洲综合色自拍一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