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滇池周邊村落的研究實踐
摘要:從地勢-生境視角討論村莊/基層自治,強調地勢是現實存在或本體,將地勢理解為體驗(embodied)“視角”下的現實存在。借用當代演化論人類學的概念,將包括特定地勢的生活環境稱作“生境(niche)”。“生境”是整合性的生活環境,其中包括人及其周遭的物、基礎設施/環境和生計/生產的技術等。生計還與特定技術和技能有關。技能可以被視為“政治”,因為圍繞這些技能的掌握、運用或把持能夠形成威望與追隨、支配與被支配等關系。在當下的基層治理中,自然村或村小組作為自治單位非常重要,其原因即與討論的生境-地勢有關。通過對自然村或村小組組織的歷史脈絡和地方背景進行追溯,認為從“地勢”視角研究中國的法治和基層治理能夠發現沿襲傳統社會科學和法律研究路徑的一些重要問題,以及被這些傳統路徑遮蔽的真實。
關鍵詞:地勢;生境;鄉村治理;村干部;自治基層單位
近些年來,筆者以“地勢”視角討論了城市化和城市改造中的政治和法律問題(朱曉陽,2011a;朱曉陽,2015;朱曉陽,2016a)。在這篇短文中筆者想討論地勢與村民自治。首先,筆者要簡單回顧“地勢”進路,然后再討論這一進路與村民自治問題的關系。
一、地勢、生境進路
筆者在其他地方對地勢有如下定義:“地勢”有“地理形勢”和“社會地位”雙重含義。在本文中,“地勢”指人類/有機體與環境之間相互關聯而形成的于人及事(包括社會地位)之變遷有影響的地理形勢。“地勢”一詞的意思接近西文的topography(又譯作“地志學”)或morphology(譯作“形態學”)(朱曉陽,2015)。
基于以上定義,可以做更多說明。“地勢”應當從漢語日常使用的角度來理解,即地勢是一種漢語說話視角的現實存在。與“地勢”相關的topography(地志學)則是基于對地點(place)以及各類生活實踐痕跡的書寫。最近關于地志學的定義則將其視為一種“綜合性知識”。
本文強調地勢是現實存在或本體,也就意味著地勢不僅僅是表征。再進一步可以將地勢理解為體驗(embodied)“視角”下的現實存在。“地勢”作為能指不應該理解為任意的,而是與其所指的現實相互融貫的。因此“地勢”不是人與外部世界聯系的中介。“地勢”是現實,它明擺在眼前。
在將“地勢”視為現實存在之后,我們可以將地勢與人及其周遭的生活環境聯系起來。借用當代演化論人類學的概念,可以將包括特定地勢的生活環境稱作“生境(niche)”(Agustin Fuentes,2015)。本文將“生境”理解為整合性的生活環境,其中包括人及其周遭的物、基礎設施/環境和生計/生產的技術等。例如土、水、道路、家宅和廟宇等是一個農業生境的重要部分。當這些條件具備時,人們會說這里的“地勢好”。當然換一句話也可以說是“風水好”。地勢雖然基于物,但不是被動的,地勢影響人事,人的活動反過來能影響或改變地勢。例如農業生境中的水利建設能“引溝渠環繞村落”,從而改善地勢。而自然村落內的廟宇、靈物(如滇池沿岸的石虎)、水井和村民請客吃飯的客堂都是生境中的關鍵穴位。生計還與特定技術和技能有關。傳統農業耕作的生境中,需要的技能是對于“土肥水種密保管工”等“八字憲法”的掌握。農耕技能好的人會被認為是豐產的保障。此外一個農業生活世界中會有人具有提供精神生活需要或溝通陰陽兩界的技能。這種人是如宗教或儀式組織者。這些技能可以被視為“政治”,因為圍繞這些技能的掌握、運用或把持能夠形成威望與追隨、支配與被支配等關系。這樣的生境即包含地勢。由于生境-地勢是現實的和非均質的空間,因此用當代馬克思主義地理學家的話說這是“不平衡地理”(大衛·哈維,2006)或“差異空間”(Henri Lefebvre,1991)。在具體的生境-地勢中會有習慣和規范等等,這些“法”和生境-地勢一起延續。
基于以上關于生境-地勢的理解,筆者認為當代的法治建設和基層治理應當將其納入。以下關于村民自治的討論就是從生境-地勢視角考量的。
二、地勢、生境與滇池周邊村落的研究發現
我們先簡述一下村民自治的實踐和問題。中國的村民自治在經過二十余年實踐以后,被業內認為面臨一些重要問題,需要解決(徐勇,趙德健,2014)。其中一個問題是當下村民自治的基本單位“行政村”或“社區”日益政府化。這一級組織缺乏“社區性”,與村民“自治”的要求不符合。一般認為村民自治的基礎應當是農村社區。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開始試驗自然村或村小組為單元的自治,試圖以實施自然村或村民小組自治來重建基層的善治。一些研究者已經發現自然村或小組在實現村民自治中有重要意義(徐勇,周青年,2011)。例如有人注意到村小組長經常是相當于村落宗族族長或紅白喜事組織者的人(賀雪峰,2011),這種人對于社區凝聚有重要意義。還有學者提出相當于自然村的西南“村寨”是具有文化意義的單位(馬罛煒,2016)。筆者也發現小組/自然村治理是基層社會公正維系和凝聚實現的一個關鍵(朱曉陽,2016b)。在政策層面則有2016年11月發布的《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以村民小組或自然村為基本單元的村民自治試點方案>的通知》(廳字[2016]31號)。
為什么自然村或村小組在村民自治實踐中非常重要?一個重要的原因即與本文討論的生境-地勢有關。為了說明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對自然村或村小組組織的歷史脈絡和地方背景做一點追溯。
如果對自然村或小組自治問題的歷史進行梳理,會發現自然村或小組作為社區自治單位的正當性與最近六十余年的鄉村組織和村落領導性質有關。簡言之,鄉村社會從公社時期的“生產大隊”“行政村”到當下的“社區”這一級組織,與同一時期的“生產小隊”“自然村-小組”及其干部之間存在重大差別。這種差別與鄉村社會的土地所有權屬相對應,即自然村-小組一般是“集體土地”所有者,而行政村一般都不擁有土地。當我們說鄉村社會是血緣-地緣固定和重合的地方時,一般指的就是自然村落。自然村-小組長一般是村落供養的,相比之下行政村兩委長往往是由鄉鎮財政供養。除此之外,他們與行政村干部相比還有一些其他特點。例如在關于農村集體經濟時期社會或歷史的研究中,不少人注意到公社時期(特別是1961年以后)生產隊長多是非黨員。黃宗智的長江三角洲研究和陳佩華、趙文辭和安戈的廣東農村研究均有此方面發現(黃宗智,2000;Chan A.,Madsen,R.,and Unger,J.,1992)。應星的上訪研究則發現公社時期上訪組織者往往是生產隊長(應星,2001)。但是這些研究的缺憾是沒有問及為什么大多數生產隊長不是黨員,更沒有追溯這些生產隊長的土改成分以及他們在民國時期的家庭背景。通過民族志研究,筆者發現20世紀60年代初以降滇池東岸小村不少生產隊長或管理者的背景是“傳統精英”(朱曉陽,2011b)。這些傳統精英一般具有20世紀40年代費孝通(2006)、胡慶均(2006)和周榮德(2000)等討論的“次鄉紳”背景。筆者還發現土地改革時期這些人的成分多為“中農”或“上中農”。
然而從鄉紳到中農/生產隊干部這一歷史聯系基本沒有人注意過。與這種對自然村/生產隊/小組長背景缺少關注相并行,在最近半個世紀,研究者也不再用鄉紳來描述鄉村精英。在20世紀50年代前后士紳或鄉紳被當作研究鄉村社會領導者的一個基本概念(張仲禮,1991;張仲禮,2015;Hsiao,K.,1960;莫里斯·弗里德曼,2000)。按一般用“士紳模式”來描述鄉村精英的看法,士紳是王朝時代國家在鄉村的代表,也是鄉村自治秩序的維護者。士紳既代表皇權又代表農民。按費孝通的觀點:
“一、中國傳統政治結構是有著中央集權和地方自治的兩層。二、中央所做的事是極為有限的,地方上的公益不受中央的干涉,由自治團體管理。三、表面上,我們只看見自上而下的政治軌道執行政府命令,但事實上,一到政令和人民接觸時,在差人和鄉約的特殊機構中,轉入了自下而上的政治軌道,這軌道并不存在政府之內,但是其效力卻很大的,就是中國政治中極重要的人物,紳士。紳士可以從一切社會關系,親戚、同鄉、同年等等,把壓力透到上層,一直到皇帝本人。四、自治團體是由當地人民具體需要中發生的,而且享受著地方人民所授予的權力,不受中央干預。”(費孝通,1993:154)
費孝通將這種傳統政治結構命名為“雙軌政治”。但從20世紀60年代以后直到當下的研究中,一般論者都不再將“士紳”作為描述對象的用語。一般認為,國家建立起有效的縣、鄉和村的基層政權系統,將自治的鄉村逐漸納入國家的控制,鄉下的村干部越來越變成國家科層制中的準官員,士紳傳統基本上在鄉村的正式政治中消失,“雙軌政治”已經變成單軌政治。在“士紳”一詞被棄用的同時,“代理人”(V. Shue,1988)、“國家中介”(Helen F. Siu,1989)、“經紀人”(Duara,P.,1988)或“地方精英”(李猛,1995)開始被頻繁使用。與“(贏利)經紀人”視角有關,當下的一些主流研究認為鄉村社會治理存在“內卷化”,基層社會為國家不能控制的“地方勢力”所把持(賀雪峰,2011)。
以上關于鄉村精英的研究大多數限于關注國家建構的意識形態、政治觀念或觀念性的制度在鄉村政治中的影響力。這些研究注意到國家政治框架及其意識形態變化導致鄉村社會領導承繼的中斷,但這些研究看不到延續性的農業生境-地勢和相應技術/技能與鄉村社會精英延續之間的相互影響關系。這些研究常將生計技術和生境-地勢視為社會或文化問題的“自然背景”,而不是將其視為社會或文化的內在因素。
如果從本文主張的研究路徑出發則會有不一樣的發現。例如我們將“政治”視為棲居于特定生境-地勢的活動,將政治視為與生計、生境等相互融貫的活動和相應技能。在一個農耕生境-地勢中,農業耕作能手、善于經營者或儀式的組織者會據有生產隊/自然村/小組的領導性位置。當然在討論政治生活時,僅有這種現象學式的描述是不夠的,因此還應該關注政治勢力,例如國家及其政治組織路線和具體實踐對村落的直接影響。此外還應該以歷時性視角審視國家勢力對鄉村社會的精英及其變遷影響。在從地勢視角厘清以上問題后,對于當下鄉村社會的秩序和治理會有新的看法。
例如筆者在其他地方從生境-地勢視角出發,討論過行政村和自然村這兩個層次的干部和組織之間的區分和聯系(朱曉陽,2016b)。在那里,筆者首先關注村干部問題。如前所述過去大半個世紀關于基層精英的研究大多數都沒有關注具體村落生計和生境對村干部形成的影響。具體言之,大多數研究都沒有看到集體化時期生產小隊與大隊兩級村落負責人之間的差別。在這種情況下,容易將按照階級路線產生的大隊(行政村)干部,特別是黨支部干部的角色等同于生產小隊(自然村)干部。其次是關注國家與傳統家族的內在關系。這方面雖然被一些研究者注意到,但是這種內在聯系的地方性農耕環境和生計面向原因也沒有被深究。
筆者的一個發現是對自然村/小組自治相關的兩種村落干部進行區分很有意義。第一種村干部的形成,是與黨和國家進入農村的組織路線有關。通過這條路線,從土改時期開始,形成貧下中農背景的大隊/黨支部/紅家庭(1)及其“我家人”(2)的正式政治層面。第二種村干部,是由于自然村范圍的家庭/集體生存需要,使農耕社會能人(鄉紳、富裕中農甚至富農等)成為生產隊/自然村的經營和管理者。基于滇池小村最近六十余年的地方歷史,我們可以勾勒出從鄉紳到中農,甚至到21世紀自然村社會中隱然延續的結構。(1)同時也能揭示過去六十余年間,國家如何扎根基層和基層如何穩固的隱秘。簡言之,在國家通過政治/組織路線,對血緣/地緣的村落社會進行重新編織的同時,基于“傳統的”自然村/村民小組及其領導也是基層社區維系的關鍵力量。再換句話說,過去大半個世紀,國家賴以扎根的農民社會是生產隊/自然村/小組,而這種社區是由農民選擇的能人來擔任負責人。這些人是能夠照看好社區成員的人。這樣一個“自治”結構的存在使社會獲得穩定并延續了社區。
綜上所述,可以將地勢與村民自治研究的基本思路和路徑概括為:以現象學人類學的棲居視角作為基本進路,從生境-地勢入手,并聯系到生計/技能測繪政治活動。將一定時期黨和國家的階級/組織路線及其具體實踐預設為村落精英沉浮和分化的重要決定因素,在此前提下討論不同層級村落負責人的區別和關系。應當承認僅有現象學式描述是不夠的,因此要結合政治經濟學傳統的辯證結構分析為進路,并將之置于歷時過程中觀察。只有這樣才能把握鄉村社會兩級組織和干部之間的互動和結構性區別。
三、結語
以上關于村干部研究的案例說明,從“地勢”視角研究中國的法治和基層治理能夠發現沿襲傳統社會科學和法律研究路徑會被遮蔽的真實。
在城市化過程中,引入地勢視角,會使被經濟和法律均質化對待的空間呈現出差異性。這種差異與生活世界更接近。相關的法律或政策為了消除與地方正義之間的齟齬,應當將地勢引入法律或政策。例如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似乎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對一些場所以“不可移動文物”等來認定和保護。這些場所是如“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一章)。不可移動文物所標示的場所可以在城市、鄉村和城郊接合部。這些場所往往蘊含著具有族群、商業、宗教性質的、還未曾完全絕滅的生境脈絡。但在實踐中,這些不可移動文物往往被孤立對待,即將它們從其所演成的“生境-地勢”中割裂。現實中經常發生的情況是為了保護不可移動文物,例如“代表性建筑”而將其內外或周遭的街區清洗或拆平。在這些被清洗掉的地上往往會有高尚住宅項目或商業綜合體等建起來。那些被保護的文物則成為新項目中的“盆景”。這種文物保護的結果是與“地勢”視角的要求相反的。為了克服這種問題,近些年出現“整體保護”或“成片保護”和“活態文化”以及“保育”等新舉措。這些新現象中已經隱含了“地勢”考慮。如果參照當下國外的一些做法,則可以走得更遠些。例如法律中可以賦予神圣場所或物,如一座山或一個湖(民間所稱之“神山”“圣湖”)“法定自然人”身份。
而在鄉村治理層面,與生境-地勢關聯的自然村/小組顯然應當成為村民自治的關鍵節點。其原因如上所說,自然村/小組一直是社區的基本單元。即使在貌似完全“單軌政治”的集體化時代,社區性的生產隊-自然村也是國家賴以扎根的基層。因此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修訂應當對自然村/小組作為單元的自治地位給予完整賦予。
作者簡介:朱曉陽,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林葉,北京大學社會學系博士研究生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廣西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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