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期間,山西大學中國社會史研究中心行龍教授召集了一次小型的學術會議,議題是“區域社會史比較研究”,我應約與會。
去之前,我剛從四川平武調查回來,匆忙間誤過了訂票機會,只好在會前請求老友小張驅車前往。路上又遇石太高速維修關閉,需從險峻而擁擠的太行山十八盤繞路,耗了二十二小時路程,抵達太原山西大學學術交流中心已是清晨六點,會議將在八點三十開幕。行龍教授費了一番苦心,想使會議具有“非區域色彩”。
從與會人員名單看,北京、上海、山西、天津、廣州、廈門、香港等地高校和科研機構,都有同行參加。而在國內區域社會史領軍的中山大學、廈門大學、香港科技大學歷史學家以及他們的海外盟友,則再次成為會議的“明星”,已是一個“華南學派”,他們在會議上,無論是在發表論文,還是在論文評議方面,都擁有強大的話語力量。我們幾個可憐的“北方學者”與之勢不均,力不敵。直到接近會議的尾聲,突然間三篇來自北方高校的論文打破沉寂,讓歸屬于“華北學派”的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家楊念群教授目露喜色。
那三篇論文出自北京師范大學趙世瑜、山西大學行龍、山西大學張俊峰之手,它們分別以“分水之爭”、“從共享到爭奪”、“水案沖突”為主題對問題展開討論。敘事姿態和行文氣勢各有不同,但資料都來自山西,所談的問題也專注于“水利社會”這個概念;為此,不同學者也關注到這種社會形態在歷史形成過程中,民間信仰和儀式所起的關鍵作用。
對于“水利社會”這個概念,會上不是沒有爭議。我私下也懷疑,社會史學家將什么東西都與“社會”掛鉤,猶如人類學家將什么東西都與“文化”掛鉤,有喋喋不休之嫌。但會議的這節討論牽涉到了一個有實質意義的觀點:水資源的集體利用,對于某些地區的共同體構成,所起的作用是學者不應忽視的。這不免使我想起老派漢學家魏特夫(Karl Wittfogel)的“水利說”。
這位西方歷史學家替我們指出,水的控制是社會的控制的關鍵手段。魏特夫是個政治態度搖擺不定的學者,但他的一生給我們留下的遺產,似乎都與亞洲專制政治的歷史研究有關。水利在他的眼里,與任何可能找到的證據一樣,表明古代中國的“暴君制度(despotism)”,乃是基于國家對于水利設施的整體控制而建立的(魏特夫,《東方專制主義》,徐式谷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一九八九年版)。
魏特夫的“東方暴君論”想像,在提供一種水利與社會構成之間關系的歷史解釋時,是有獨創之處的。然而,這位忽視“暴君制度”的剩余空間的學者,企圖在理論上駕馭一個難以控制的地大物博的“天下”,并誤以為“天子”一樣具備這種駕馭能力。魏特夫將所有的現象融為一體,當作自己論點的“支撐”,將“治水”這個古老的神話與古代中國的政治現實完全對等,抹殺了其間的廣闊空間。
研討會上,魏特夫這個名字被提到了,但學人們所關心的還是具體的資料。“讓資料說話”,又造就了一種局面:三篇論文的資料都顯示,水利與其說是傳統中國“暴君制度”的產物和基石,毋寧說是超村莊的地方社會構成的主要渠道。
理論上講,這個說法絕對不能自居為“原創觀點”。魏特夫本人也早已承認,“遠在天邊”的華南地區廣泛存在一種與他所說的“暴君主義”不同的“氏族家庭主義”。到上個世紀五六十年代,人類學家弗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開始關注這種現象,在他的論著中(《中國東南的宗族組織》,劉曉春譯,上海人民出版社二○○○年版),這種“氏族家庭主義”的社會形態,核心的類型是“村落—家族”,而華南地區(包括東南沿海的福建)“村落—家族”之所以如此普遍存在,正是因為這個廣大的地區地處皇帝力所不及的“邊陲地區”,這里由密集的水利網絡支撐的稻作經濟,既能養育大量人口,又能成為人口稠密地區公共設施的核心組成部分(Freedman, Chinese Lineage and Society, London,1966),以致成為地方化家族之間爭奪的資源。
從弗里德曼的論點延伸開去,我們已能意識到,水利作為資源被爭奪的過程,可能成為不同村落家族的內聚力形成的動力。值得注意的是,受到曼城學派人類學“沖突理論”影響的弗里德曼,還有另外一個精彩的觀點,那就是,超越村落—家族的地區性聯盟,往往是在械斗中形成的。表面上看似中國社會“一盤散沙”根源的械斗,其實賦予了地方性共同體某種相互結合的機制。
弗里德曼在論述械斗時,提到強勢家族對于灌溉系統的支配。在華南地區,村落—家族的強弱,導致不同村落—家族對于包括水利設施在內的超村莊“公共物品”擁有不同的支配和使用能力,能力的不平等,造成強弱不等的家族之間的世仇,在歷史過程中,這種世仇往往導致沖突以至戰爭,在械斗中弱勢家族村莊也通常會組合成聯盟來抗拒強勢家族(《中國東南的宗族組織》)。
在論述到因水資源之爭引起的民間沖突時,弗里德曼一再強調沖突雖頻繁發生,但并非是區域社會的常態。為了解決沖突而組成聯盟才是區域社會的常態。對弗里德曼而言,水利和械斗,都與通婚一樣,是漢人區域社會形成跨村落聯系的核心機制。漢人家族村莊普遍實行外婚制,在歷史過程中,外婚制又使數個村莊形成一個對偶交換的圈子,這個圈子往往與械斗形成的聯盟相互重疊。而水資源與婚姻的對偶一樣,它是流動的。一條河流,一條水渠,不可能只流動于一個村莊內部。它所流過之地,人們形成群體保護自己的利益,到為了共享資源和協作,有不同利益的不同群體又需要結合成為一個超過村落范圍的合作圈子。
對于弗里德曼側面論及的水利與區域社會的合作,晚近的學術界展開了進一步探討。麥吉爾大學丁荷生(Kenneth Dean)教授、廈門大學鄭振滿教授自一九八七年開始便合作在閩南地區進行宗教碑銘和地方文化的田野考察。在過去幾年中,他們的成果陸續發表了,所編撰的《福建宗教碑銘匯編:興化府分冊》(福建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五年版),就大量涉及到水利問題,內中關于閩南地區水利與地方社會的資料極其豐富。
翻閱資料,我們能看到,推動水利設施修建的因素很多,閩南地區的民間水利資源管理,往往與宗教廟宇的組織有緊密關系。這項研究已為我們理解水利與區域社會聯盟形成的歷史機制,提供了難得的啟發。弗里德曼以曼城學派的“沖突理論”為基礎,強調了通婚和械斗對于超村莊聯盟形成的重要性。而丁荷生和鄭振滿,則從民間宗教的研究,推進了我們對于區域社會形成的理解。如果說水利因素在弗里德曼那里,僅是作為沖突和解決沖突的佐證,那么,在丁荷生和鄭振滿那里,它的重要性已通過資料(特別是宗教碑銘)的鋪陳,生動地展現了自身在區域社會中所處的核心地位。
我曾于一九八三年在考古田野實習中參與山西侯馬春秋戰國古城遺址的發掘,期間,被老師帶去參觀晉東南地區的名勝。參觀路上,我見過不少與水利有關的廟宇和碑刻。那時,考古學界已關注到山西水利文化的內涵,而從事文獻研究的歷史學界則尚未介入其整理工作。山西地區水利文獻的整理和研究,是這幾年方興未艾的學術事業。
水利對于中國社會的理解,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在揭示這一意義時,不同的學者已從不同的角度做了不少工作。研究水利與社會之間的關系,先要確認這種流動的物質是農業社會的核心資源。在中國社會中,試圖把握這種資源的勢力種類很多,大到朝廷,小到農村村落社區以至家庭,而這些勢力的實體在歷史的過程中,通常又要因爭奪這一核心資源而展開斗爭。斗爭的結果,有時是社會依據利益產生分化,有時是社會依據利益形成結合。朝廷到底有無可能通過水利的全面控制來造就一種“治水社會”和“暴君制度”是一個可爭議的問題。然而,田野考察的資料表明,水利資源與區域性的社會結合,可能是一個遠比“治水社會說”更為重要的論題。
華北區域社會史研究導致的這一觀念轉變是值得肯定的。這些年來,法國遠東學院藍克利(Christian Lamouroux)、呂敏教授等及北京師范大學董曉萍教授等,在山西、陜西地區展開的大規模的文獻資料搜集和田野考察,關注的核心問題就是水利。這項研究,與丁荷生、鄭振滿的研究北南呼應,而他們在注意到水利—廟宇碑刻外,還注意到水利工程技術抄本及散存民間的眾多“分水簿”。
就碑刻來說,一如幾位專家在其工作報告(《陜山地區水利與民間社會調查資料集》,中華書局二〇〇三年版)的“總序”中所言,“民間碑刻大都敘述了鄉村社會的內部矛盾、規章制度和祭祀儀式,記述了村民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群體事件,像縣衙判決水資源歸屬的公文、興建公共水利設施的公議章程、修廟緣起和村民捐資名單,地方朝圣的里社和禮儀規矩等”(同上)。通過搜集、整理和研究民間碑刻,中法幾位教授得到了珍貴的資料。他們在“總序”中還提到,“這些從山陜基層社會搜集到的大量水利資料,可以打破從前認為華北地區缺乏水利資料的偏見”(同上)。
如果說學界以往真的誤以為華北地區缺乏水利資料的話,那么,這種誤會可能是因為他們以為華北是一個缺水區域,因而不可能有太多水利設施,也就不可能有太多水利資料。我不知道這個稍嫌幼稚的誤解,是否真的像藍克利等所說的那樣,實際地在學界流行過。如果真是這樣,那這種誤會便太大了。按照常理,愈是水資源缺乏,人們愈需要善待之,使之得到妥善分配。因而,水資源缺乏的地區,水資源管理設施可能比水資源豐富的地區要愈加精細。至少藍克利、呂敏、董曉萍等教授的研究,充分證實華北這個缺水地區,水利的民間組織就極其發達。
這次與會的三位歷史學家提交的論文,有一點要提到的,那就是,它們從一個新穎的角度,再次為我們敘說了缺水的華北地區在水資源的分配過程中怎樣產生和解決利益糾紛,這個地區圍繞水資源展開的利益之爭,又是怎樣始終貫穿于這個區域的社會史之中的。
在行龍教授的論文中我特別興奮地讀到一個重要論點,他說,“在以水為中心的晉水流域,水可以說是社會生活的生命線。官方和民間在爭奪水資源的過程中,不僅訴諸了實際的權力和武力,而且還利用了意識層面上水神的力量”。這也就是說,圍繞著水利這種“公共物品”,不僅區域社會的民間共同體可能相互爭奪,而且區域社會中的官府、士紳、民間社團和社區組織也同樣可能相互爭奪。華北的民間—民間、官府—民間圍繞著水利產生的紛爭和形成的妥協,呈現著政治空間的橫向聯系和上下關系的復雜性,使我們對于傳統中的社會結構有了更為妥帖而生動的理解。
會間與學者閑聊,行龍教授熱情洋溢地說,他期待著以華北區域社會為基地,展開一項對于“水利社會”的研究。什么是“水利社會”?我以為它指的便是以水利為中心延伸出來的區域性社會關系體系。在一個缺水的地區里,水是一種稀缺資源。怎樣“配置”這種資源?這向來是地方社會和官府關注的問題。圍繞著水,華北區域社會中積累了大量分配和共享“公共物品”的歷史經驗。將這些歷史經驗總結出來,無論對于社會史的研究,還是對于公共政策的討論,都將有重要價值。
在目前這個階段,學者致力于地區性的專門研究,要關注的學術問題則最多。中國是一個具有極豐富的資源和文化多樣性的國度。研究這樣一個“多元一體”的國度,學者如何處理不同區域的差異,是關鍵問題的其中一個。中國歷史上,既有洪水,又有旱災,中國大地上,既有風水區,也有缺水區。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在不同的區域,水利具有的意義,可能因此有所不同。這些不同能導致什么樣的社會和文化地區性差異?這些社會和文化的地區性差異,與中國歷史中國家與社會關系的地區性差異之間,又有什么聯系?若說傳統中國社會圍繞著“水”而形成這些復雜關系,那么,這些關系是否對于我們今日的水利和社會起著同樣重要的影響?問題等待研究。
中國上古史研究,以“大禹治水”為核心,為我們重現了“洪水時代”中國神話和政治文化的遠古面貌。從“治水社會”轉向“水利社會”,使區域社會史比較研究找到了一個新的切入點,為我們開拓了歷史研究的新視野。這一轉向使我們意識到,“洪水時代”的神話和歷史,無非是多種與水構成關系的“社會形態”的一種,并非中國歷史的所有一切。在我看來,對于中國“水利社會”類型多樣性的比較研究,將有助于吾人透視中國社會結構的特質,并由此對這一特質的現實影響加以把握。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探索與爭鳴雜志微信公眾號 201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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