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村金融監管模式正在探索和形成過程之中,并沒有真正定型。而且,最近十年以來,由于農村信用社體系的劇烈變革、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各類新型農民合作金融組織等農村金融新家族成員的誕生和興起,農村金融的監督和管理體制也時刻發生變遷,有些管理體制剛剛形成不久,就面臨著被改變或被取締的局面。可以說,我們的農村金融監管體制,充分體現了我國改革過程中“摸著石頭過河”、“試錯”、“干中學”等基本特征和規律。當然,這是改革過程中難免的現象,我們只能在實踐中探索,在探索中試錯,在試錯中不斷完善原有體制和機制。
目前,從總體來說,我國目前的農村金融監管模式可以概括為:雙重多頭監管,統分結合,發揮中央地方兩個積極性。雙重監管,指中央和地方分享監管權力,中央管一部分,地方管一部分,但中央和地方各有分工。比如在農信社的監管方面,銀監會和省級政府都有監管權力,但各有分工,日常的監管由地方政府來進行,銀監會把握大的改革趨勢和模式,對于大的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則由銀監會管得多一些,其模式基本視同商業銀行管理。多頭監管,是指對于農村金融機構監管,各個政府監管部門都進行監管,有些是基于部門利益的約定俗成。比如對于新型農民合作金融組織,就有農業部、銀監會、中華供銷總社等部級單位分頭監管,這是我國目前的政府管理體制造成的傳統。統分結合,是指把集權和分權相結合,發揮中央地方兩個積極性,比如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主要由地方政府發放牌照,控制風險,中央負責制定游戲規則、監管框架、準入門檻等。對于農信社的管理也是如此,采取統分結合的方式。從總體趨勢來看,對于農村金融領域的監管,分權的趨勢和跡象越來越清晰,尊重地方創新的理念也越來越清晰。
我國農村金融規制和監控以及管理的主要問題:
在現有框架下,監管力量嚴重不足。農村金融機構復雜多樣,除了農行、郵儲和農發行之外,大部分農村金融機構規模小,地域分散,單筆業務額度小,我們目前的監管力量很小,銀監會的地方分支機構人數少,到了縣級的銀監分局,就只有幾個人了,很難對分布范圍廣泛、規模小、種類多樣的農村金融機構進行審慎的監管。地方金融辦的力量也嚴重不足,幾乎不可能對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進行監管,現場監管幾乎不可能。
監管鏈條長,監管成本高。我國銀監會的監管是四級監管,比如農民資金互助組織,是由銀監會發牌照,省、地、縣三級分支機構分別監管,監管的鏈條很長,信息失真的概率高。
監管手段滯后,監管效率低下。對于小額貸款公司以及新型農民合作金融組織,由于技術手段的問題,信息化水平的不足,因此監管的方式還比較原始,增加了監管成本,信息更新的速度不快,導致監管效率低。
存在監管真空。這是雙重多頭體制下不可避免的,美國的雙重多頭監管體制也存在監管盲區。比如對于現在蓬勃發展的網絡金融,就有監管的盲區,金融監管部門基本上很難對其進行有效監管,工商部門也難以監管。比如對于合作社內部的信用合作,農業部門很難進行監管,其專業知識不太具備,同時銀監會也不監管,因為不是他批準的。誰生的孩子誰抱走,這是目前我們農村金融監管的潛規則。有些干脆自己就不想再生孩子了(銀監會7年間批了49家村級資金互助組織,我國有60多萬個行政村),而對于無人認領的孩子(如民間借貸),大家都不愿意抱走,這就形成很多監管盲區。對此,央行和銀監會應該有統一的制度安排和頂層設計,避免監管盲區。
監管的法律框架不完善,有些法律制度存在嚴重問題,亟待修訂或者廢除。比如對于新型農民合作金融的法律框架和監管規則,目前基本是無法可依的,因為新型農民合作金融形態多樣又處于變化之中,很難確定其法律框架,這就為監管不力留下了隱患。有些法律,比如非法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司法解釋上有很多漏洞,這個罪本身如何界定,目前很混亂。這樣的不合時宜的法律應該及時調整、修訂,或者廢除。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民日報 2016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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