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中國成立以來,農民形態經歷了革命農民、公社農民、家戶小農、流動小農、市場小農到專業農戶的逐步演進。在這個過程中,一方面農民被國家和體制所塑造,另一方面農民也在塑造著體制和國家,大跨度的歷史梳理呈現出的是農民形態與鄉村治理結構之間的互嵌與互動。如今,專業農戶崛起帶來了鄉村社會基礎、治理邏輯和產權秩序的深刻變革,其預示了鄉村現代化的前途與方向。未來,隨著小農的終結和城鄉二元體制的消亡,一個現代化的鄉村將開啟何種治理模式,是一個需要持續觀察與思考的開放性議題。
現代化是中國近代以來最深沉的歷史使命。故而有人說,現代化是中國最大的政治。描述中國現代化進程可以有多個維度,從某種意義上講,中國的現代化進程就是由鄉土中國向城鄉中國、再向城市中國邁進的過程。與這一過程相契合,鄉村社會同樣面臨著從傳統向現代的轉型。時至今日,中國有20%的人還在從事農耕,有40%的人仍然居住在農村,有60%的人口還是農村戶籍,即便是已經進城的人口,相當一部分也還沒有脫離農民性的束縛。正因為這樣,才會強調“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是關系國計民生的根本性問題,必須始終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重中之重”[1] (p32) 。
自新中國建立之際,黨的政策就常常是一竿子插到底的,國家通過直達農民來影響鄉村治理的特點非常鮮明,農民形態構成了鄉村治理的基石。然而過去的一些研究中,農民往往是作為各種政治行動的承受者出現的,農民的主體性、能動性被有意無意地忽視了。在這樣的視角下,鄉村治理成了國家力量單方面塑造的一套治理體系,農民似乎成了在場的旁觀者。其實,表面上看是國家和體制塑造農民,但在實踐中農民也在塑造著體制和國家。分析新中國成立70年來農民形態演進與鄉村治理變革之間的互嵌與互動,既可以將之作為理解當代中國國家建構與發展的一個重要面向,又可以將之作為更大歷史跨度中理解人的進步與社會整體發展內在邏輯的一條重要線索。同時,在實踐意義上,這一研究還能夠為推進鄉村振興、實現鄉村治理現代化提供學理支撐。
一、革命農民與鄉村社會的重組
現代中國是在一個農民中國的基礎上奠基的,現代化是中國人民近代以來孜孜不倦的追求。根據世界經驗,后發國家要成功地實現現代化,通常需要同時具備兩方面條件:第一,以經濟為中心的考察認為,傳統社會立足于較低水平的相互依賴和高度的地方自足基礎之上,因此在現代化起步階段,國家既要具備非同尋常的集中手段,又要善于平衡各個層次上的權力和資源[2] (p428, 443) 。第二,以政治為中心的考察認為,在傳統社會里超越村莊范圍的任何政治參與都只限于極少數人,因此在現代化進程中,國家既要能夠廣泛動員民眾實現有效的政治參與,同時又要能夠避免社會動蕩和政治衰朽[3] (p25-28) 。
清末以降,活躍在政治舞臺上的各種力量都把國家現代化作為施政目標,但一直到新中國成立之前,各方努力都很難算得上成功。因為上述兩方面條件本身就是一對矛盾體。在實際操作中,不僅兩個條件之間存在對沖,政治和經濟目標的內部也是矛盾重重。民國時期的“國家政權建設”中,將傳統的地方權威納入官制授權系統,結果導致了基層權威與社會利益的分離,造成國家對基層的治理能力大幅下降[4] (p43-46) 。在更糟的情況下,資源汲取過度,導致基層精英流失和基層社會劣化,這便陷入了杜贊奇所說的國家政權建設“內卷化”境地。而面對一個綿延深遠的鄉土中國,外部動員力量一旦進入到廣袤的鄉村,即如泥牛入海,被鄉村社會輕易地吸納消解。梁漱溟感慨說,我們的兩大難處,一是“高談社會改造而依附政權”,二是“號稱鄉村運動而鄉村不動”[5] (p402) 。總之,整個20世紀上半葉國家始終難以同時實現資源汲取和社會動員這兩個關鍵目標,當然也就談不上現代化的前途了。
面對這一情況,即將在全國執政之際,中共采取了不同于以往的動員手段,這便是以土地為中心的政治動員。具體而言:一是在制度層面上,以土地綱領建構革命領導權;二是觀念層面上,以土地均平重塑鄉村秩序觀;三是在組織層面上,以土地改革再造政治共同體[6] (p178-197) 。經由土地改革之后,占據中國傳統社會主流的“小自耕農”轉型為“革命農民”,鄉村社會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所謂革命農民,是指經由革命氛圍的洗禮,思想認識、行為邏輯、組織方式都適應了革命化需要的農民形態。革命農民的特點可以用兩個字來概括:一個是均、一個是動。所謂均,有兩層意思:一是均平,二是均質。土地改革的直接效果就是“均貧富”——過去貧富不均的農民成為了在財富占有上基本均平的個體;土地改革的深層次效果則是“等貴賤”——過去在鄉村社會中高下有別的農民成為了在社會地位上相對均質的個體。臺灣學者黃樹民在《林村的故事》一書中曾坦陳,1949年后的中國革命對全體中國人進行相對均質化的改造方面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7] (p17-19) 。而所謂動,也有兩層意思:一是心動,二是行動。傳統農民是強烈的保守主義和宿命主義者,在近代革命中比“翻身”革命更難的是農民的“翻心”動員。就曾放下豪言:“欲動天下者,當動天下之心,而不徒在顯見之跡。”[8] (p85) 在土地改革中,基層工作組通過“訴苦”“批斗”等方式重構了農民的觀念和認識,激發了農民熱烈的革命情緒,是謂“心動”。“翻心”之后的農民很好地承接了“政權下鄉”“政黨下鄉”的政治需要,支持新政權破除了傳統鄉村中的精英結構和統治關系,建立起了新的組織體制和治理秩序,心動轉化為行動。
長期以來,人們對于1950年代土地改革的功過得失,評說不一。最主要的批評在于執政者對當時土地分配不均的程度嚴重高估。近年研究發現,依據1949—1952年土改的普查數據估算,土地改革前農村10%的富裕階層占有的土地,在南方大約為25%—30%,在北方則不超過20%。這樣看來,農村土地分配不均的程度并沒有想象的嚴重[9] (p146) 。這一批評不無道理。但也需要指出,土地改革幾乎是近代民主革命中所有國家尤其是后發國家的普遍現象,這在很大程度上與特定的歷史背景有關。從這一背景出發去看,土地改革的政治意義遠遠大于其經濟意義。
近代革命,可以說是“得農村者得天下”[10] (p241) 。1936年,在延安對美國作家斯諾說道:“誰贏得了農民,誰就會贏得了中國,誰解決土地問題,誰就會贏得農民。”[11] (p47) 中國共產黨之所以領導中國革命走向成功,正是因為在復雜紛繁的因素中,抓住了農民這個核心;在農民問題上,又抓住了土地這個根本。后來杜潤生評價說:土地改革是“農民取得土地,黨取得農民”,其歷史意義在于“徹底推翻鄉村的舊秩序,使中國借以完成20世紀的歷史任務:‘重組基層’”[12] (p20) 。面對傳統時代一個分散化、離散化的鄉村社會,在新中國的國家政權建設中,國家權力直接觸及農民個體,通過對農民的改造促成了鄉村社會的重組。由此,讓后發國家實現現代化的兩個基本條件——資源汲取和社會動員——有所著落。
人的發展進步是最為復雜的、最為緩慢的過程。在短短幾年里,依靠國家強制力所型塑的革命農民當然不具有穩定性。作為國家政治整合中一致性建構的產物,革命農民只能在某個時點上存在,而不可能成為一個持續的狀態。實際上,革命農民塑造的完成之日,實際上也就是農民分化重新開啟之時。當然這一過程非常緩慢。在新中國建設歷程中,革命農民不但支撐了建國之初鄉村社會的改造,還直接服務了國家的集體化戰略。而且,其行為慣性一直延續下來,影響了后續幾十年里的鄉村治理結構和鄉村發展進程。
二、公社農民與政社合一的鄉村體制
建國之初,黨的領導集團都認為需要經過一個比較長的新民主主義階段才會向社會主義階段過渡。1950年召開的一屆全國政協二次會議上,還在說:“將來,在國家經濟事業和文化事業大為興盛了以后,在各種條件具備了以后,……就可以從容地和妥善地走進社會主義的新時期。”[13] (p27) 但短短三年之后,1953年6月的政治局會議上他便強調“確立新民主主義社會秩序”“由新民主主義走向社會主義”和“確保私有財產”等提法和口號都是有害的[13] (p81-82) 。就在這一年,中國大規模啟動了統購統銷和農村集體化進程。1958年6月,在河南新鄉七里營和河北徐水發現了人民公社,并提出了“人民公社好”的著名口號。他說:“我去河南調查時,發現嵖岈山這個典型,得了衛星公社的一個章程,如獲至寶。”[14] (p139-140) 不到一個月之后,《中共中央關于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發布,中國進入了長達26年的“公社時代”。
建立人民公社的第一步,便是將傳統的家戶農民改造成公社農民,這是一個歷史上從未有過的新變化。公社農民的標準稱謂是“社員”,此時的農民形態歸納起來說就是:私有產權被終結、自由遷徙被禁止、家庭經營被解構、橫向聯系被切斷。
第一,土地歸公,終結私有產權。1955年夏天,集體化運動達到了高潮,全國范圍內初級社已經基本建立起來,許多地方開始由初級社向高級社推進。“高級社實現了土地和主要生產資料的集體所有制……取消了土地分紅,統一組織生產與交換,實行按勞分配。”[15] (p54) 初級社農民尚可保留土地的所有權,只是讓渡出土地的使用權,而高級社則意味著連同土地所有權都要交給合作社。自宋代以來沿襲逾千年的土地私有產權至此終結。
第二,身份固化,禁止自由遷徙。新中國成立以后,政府多次發布過限制農民遷徙的文告或者政令。1950年11月26日的《人民日報》發布了《應勸阻農民盲目向城市流動》的文告,1953年4月17日政務院發布《關于勸止農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過了不到一年,內務部、勞動部發文重申貫徹這一指示[16] (p46-47) 。可見,限制和控制農民的流動是建國以來一以貫之的政策主張,只是到了公社時代政府通過戶籍、糧本、就業等一道道手段將上述政策發揮到了極致。張樂天說:“地緣在公社中變成了‘畫地為牢’(某農民語)的桎梏,只要生存在這片土地上的人,就只能握有農村戶口,就注定只能從事農業勞動。”[15] (p197-198)
第三,集體核算,解構家庭經營。在思想深處有這樣一種認識:“在農民群眾方面,幾千年來都是個體經濟,一家一戶就是一個生產單位,這種分散的個體生產,就是封建統治的經濟基礎,而使農民自己陷于永遠的窮苦。克服這種狀況的唯一辦法,就是逐步地集體化。”[17] (p931) 在這一思想指導下,農業集體化形成了對傳統家戶經營的否定和替代,農民家庭只保留了最基本的血緣和親緣意義(在最極端的幾年里大搞公共食堂,這些功能也被消弭殆盡)。公社體制下,傳統的農民家庭經營邊界被打破,農民被劃分到水稻、蠶桑、蔬菜、畜牧等各個專業組當中,實行“共同勞動、記工記酬、集體核算”。
第四,指令控制,切斷橫向聯系。公社體制下,農村的生產、分配、消費、社會活動等都是在各級政府的指令下運行,在公社內部則沿著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農民這一鏈條進行管理,建立起由政府到公社再到農民個人之間的縱向聯系[18] (p71) 。這一體制切斷了人與人之間的橫向聯系,人們的經濟活動被禁止、交往空間被阻隔、行動領域被合并。這意味著,人和人被同一化、共同體也被同一化,整個社會幾乎成了一個失去社會分化的、簡單復制的“蜂巢”式結構。
這一時期實行的是“政社合一”的鄉村體制。所謂“政社合一”,是指公社同時是社會主義中國在基層社會的政權單位、經濟單位和社會單位,下面的生產大隊和生產隊是這一體制向更基層社會的復制和延伸。集體化時代整個國家成為一個以“再分配”經濟形態為中心的總體性社會[19] (p10) ,人民公社是這一體制下鄉村社會的一個基層執行單元。這一體制的內在邏輯是:(1)國家和集體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集體受國家的委托對基層社會進行全方位的管理特別是完成統購統銷任務,集體實際是國家政權建設中的一個具體執行者。集體的自主權很低,不但對所謂的集體土地并沒有處置權,甚至連“吃飯”這樣的事都需要中央直接“指導”。僅1960年9月,中央就連續發布《中共中央關于壓低農村和城市的口糧標準的指示》《中共中央轉發陜西省曹家莊生產隊食堂節約糧食的經驗》,對各地口糧標準進行規定并要求各地總結推廣一個村莊食堂的經驗[20] (p16-17, 46) 。(2)集體和農民之間是汲取—分配關系。集體負責汲取農民的生產剩余上繳國家,并同時完成社區內的資源分配。徐勇指出,“中國的集體經濟是在計劃經濟體系下生成,并服從和服務于整個計劃經濟體系的。由此可見,中國農村集體經濟原生形態是集體經濟+國家計劃,從而也是一種依附性奉獻式經濟。”[18] (p71)
以上便是我們今天經常提到的城鄉二元結構中鄉村一頭的圖景。這一景象很難讓人覺得美好。公社體制所存在的經濟低效、管理困難、特權盛行等問題已經得到廣泛討論。除此之外,從社會歷史意義上著眼,公社體制還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公社對農民束縛嚴苛,但對農民的保護作用不足。束縛與保護是共同體的兩面。傳統村社共同體當中,農民依附于共同體及其人格權威,受到皇權秩序、宗法關系的束縛,但同時享受著共同體生存倫理、均平秩序的保護。但在公社體制中,共同體對農民的束縛前所未有,但對農民的保護卻幾乎付之闕如。那個時代工人通常被稱為“國家職工”,但幾乎從未聽說農民被稱作“國家農民”。事實也確實如此。工人在低工資水平上完成生產上繳時,最起碼還享受到了國家的糧食、醫療、住房等方面保護(盡管是低水平的),但農民只有上繳生產剩余的義務,卻幾乎沒有享受國家福利的權利。
第二,公社試圖改造小農的本性,違背了人類進步的基本規律。公社體制對農民的改造,甚至比土地改革更為徹底。土地改革尚且部分地利用了小農自身的小私有特性,而集體化是建立在徹底改造小農這一基礎之上的。如徐勇所言,公社體制下實行土地歸公及其國家化,在一定程度上是以抑制甚至消滅農民的個人性、私有性——其實也就是獨立性——為條件的[21] (p123) 。但這一努力事與愿違,不但未能實現對小農的改造(事實上也不可能),反而抑制了小農自主進步和農業社會向現代社會自然演化的可能性,結果是遲滯了而不是加速了社會的進步。
第三,公社靠高壓力量進行維系,保持穩定的政治成本高昂。公社體制本身缺少存續的內生動力,只能靠高壓力量進行維系,管制一旦放松體制就有突破之虞。整個集體化時期,僅大規模的包產到戶風潮就有過四次,其他如農民平時的出工不出力、擴大自留地等記載更是無從備列。黨國英指出,在公社體制下,用解決公共品供需問題的辦法處理競爭性物品生產問題,且在公共領域并未建立識別多數人與少數人的政治機制,這只能是一種社會政治成本高昂的“緊張型穩定”[22] (p1-5) 。
這樣一種體制注定是難以長久運轉下去的。改革開放之后,農村實行了土地家庭經營,沒過幾年人民公社就全面解體了。但需要注意的是,鄉鎮層面的“政社合一”體制在改革開放后結束了,村莊層面的“政社合一”實際上一直保留到今天。我們今天深化改革無非是糾過往之偏,人民公社制度存續了26年,可“糾偏”的改革卻都已經沿襲了整整40個年頭。今天,我們無論是研究鄉村問題還是推進鄉村振興,都要時刻保持對公社時代的清醒認識,對一些直接或變相改變家庭承包經營、退回舊的集體經濟體制的思潮和做法時刻保持警惕。
三、大國小農與鄉村治理格局的演化
大國小農是中國的一個歷史傳統和基本國情,也是國家—社會關系反映到鄉村場域的一個基本圖景。這個圖景在公社時代曾經遭遇了改造和中斷,改革開放之后,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得以重新確立。改革開放以來40年的時間里,農民經歷了家戶小農、流動小農到市場小農的形態變遷,大國小農的內涵也在發生與時俱進的變化。
(一)家戶小農與鄉政村治體制確立
“家戶制”是中國鄉村社會的底色。在農業生產中,家戶經營是一種高水平制度。當今世界上農業最發達的幾個國家,也都是實行家庭農場經營。中國早在數百年前就已經形成了穩定的家戶經營制度,自明清以來,核心家庭就是中國鄉村社會最主要的產權單位、生產單位和治理單位。但這一制度基礎在集體化時代遭受嚴重的擾動,農村改革首要就是重建被破壞的家戶制度。
改革剛啟動時,土地承包經營的形式是多樣的。正式文件中更強調責任制,并沒有對家庭經營的地位作出特殊強調。杜潤生回憶,剛開始時,包產到戶、包干到戶、聯產計酬、專業承包或小組承包等各種形式層出不窮。在多種經營方式可供選擇的情況下,出現了統一經營向分戶經營轉變,包產到組向包產到戶轉變,包產向包干轉變[12] (p121) 。改革啟動后的幾年里,家庭經營與聯產承包制逐步完成了“政策嫁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才作為一項正式制度正式確立下來。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確立意味著中斷了數十年的家戶小農傳統得以恢復——當然是揚棄之上的恢復。
土地的家庭經營瓦解了公社體制存續的根基。公社是一套“政社合一”的組織,在集體化時代其在經濟方面的主要功能就是組織生產并完成統購統銷,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之后,這一經濟功能已經失去意義。如果說此時公社畢竟還承擔著政治和行政功能,在集體化時代作為其功能延伸的生產大隊和生產隊則一時間失去了行動方向,很多地方出現了基層組織癱瘓和治理真空。這時,廣西宜山、羅城一帶的農民為維護社會秩序,產生了一批村民“自組織”,有的叫“村委會”,還有的叫“村管會”“議事會”或者“治安領導小組”。“這一新的基層組織形式出現以后,立即得到正在考慮如何解決隨著經濟體制改革而建立新的基層組織體系問題的中央決策層的重視。”[23] (p23) 198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明確實行“政社分開”,要求設立鄉政府和鄉黨委,并明確“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按村民居住狀況設立”,后來常說的鄉政村治概念便是由此而來。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頒布,村民自治制度和村民委員會組織具有了法律依據,鄉政村治體制正式確立。直到今日,這仍舊是中國鄉村治理的基本體制。
(二)流動小農與鄉村治理秩序變動
歷史上家戶小農的行動空間是固化的,生于斯、長于斯,絕大多數人一生都不會離開自己熟悉的土地。革命時代和公社時代的農民也是固化的,二元體制限制了他們的流動。農村改革給了農民以身份自由,自由帶來了農業的發展,農業發展之后一部分農民便得以從土地上解放出來從事工商業活動。順應這一大勢,政府進一步放寬了農民流動的自由;傳統的家戶小農多了一重流動的特性,成為流動小農。以今天的目光回望,這一舉措可以說重構了整個國家的經濟機會版圖。不過,早期的農民流動帶來的卻是一種不穩定狀態。這一時期鄉村治理秩序變動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
第一,社會秩序波動。大量農民出于對獲利機會的追逐頻繁往來于城鄉之間,導致的結果是:鄉村資源大出大進、鄉村秩序大開大合。直接原因是,離開鄉村的多是鄉村精英和青壯年等最具活力的群體,這部分人的流出一方面造成了鄉村知識、資本、凝聚力的耗散,另一方面也使得邊緣人群得以抬頭,不穩定因素有了更多活動空間。而問題的根本在于,一方面流動小農看似掙脫了土地的束縛,實際上沒有走出農業社會的局限,這些人在城鄉之間的流動引發不少社會問題;另一方面從村莊傳統共同體解體到現代性因素的進入需要一個過程,在鄉村社會結構換擋期難免出現一些“成長中的煩惱”。
第二,人口外流盲動。世紀之交,“三農”問題映入人們視野,其中最嚴重的便是農民稅費負擔問題。當時農民除了要繳納農業稅、特產稅等正式稅賦之外,還必須繳納用于鄉鎮和村莊運轉的“提留統籌”以及各種名目的“集資攤派”,用老百姓的話說是“頭稅(正式稅費)輕、二稅(提留統籌)重、三稅(集資攤派)是個無底洞”。在沉重的稅費負擔之下,一些人為逃避稅費離村進城,而這部分人的出走意味著他們原應繳納的稅費負擔要均攤到留下的人頭上,直接增加了留村農民的壓力,由此導致了“人口外流—負擔加重—加劇外流”的惡性循環。
第三,土地秩序擾動。與當時沉重的稅費負擔相伴生的還有一個嚴重問題,即“二輪”承包時部分農戶為了減輕稅費負擔全部或部分地放棄了承包地,這個比例全國平均在10%左右。2006年國家全面取消農業稅后,人口盲目流動問題很快迎刃而解,可土地問題的性質卻出現了新變化。農業稅取消后,“二輪”承包時放棄了承包權的農戶多方努力希望獲得承包權,但多數農戶的努力并無結果。這部分農戶之所以能夠暫時接受現實是因為他們指望著本輪承包到期后能夠按人頭進行土地調整,他們實際上是在等待。10%的比例看似不高,但放到全國看絕對數量不算小,“二輪”土地承包到期時,如何在政策銜接中處理好這部分人的訴求,是一個重要問題。
流動小農體現出不同于傳統農民的特征,進而型塑了不同于傳統時代的鄉村社會。當然,無論是流動小農還是鄉村秩序波動都帶有明顯的過渡性特征,隨著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推進,農民的專業化和市場化水平進一步提升,鄉村治理形態也隨之進入了新的歷史時期。
(三)市場小農與鄉村治理結構分化
改革開放以來的40年間,中國的農村人口經歷了“離土不離鄉”“離土也離鄉”和“離土不回鄉”三個階段的轉變。2000年以后,中國開啟了大規模城市化進程,鄉村人口比重、鄉村就業人員比重和農業就業份額都發生了大幅下降(見表1),如今城鄉人口布局已經發生質變。
數據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中國統計年鑒》(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2018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世界銀行公開數據,https://data.worldbank.org
隨著城鎮化進程的推進,產業分工和市場經濟要素逐步向鄉村社會滲透,傳統農民在流動性的基礎上又增加了經濟性和獨立性的因素,流動小農逐步發育為市場小農。市場小農的特點是具有了獨立的經濟核算意識,能夠在廣闊的城鄉市場中作出有利于自己利益的決策和選擇。居住地離城市近的農民,具有融入市場轉而從事工商業的便利,這些村莊的農民較早也較為徹底地脫離了農業,這些村莊的土地大多也早已轉為建設用地并獲得了政府認可。還有一部分農民居住在高山、高寒等本不適宜人類生存的地方,這部分農民當然有更強的驅動力向外遷移。從中國鄉村全局來看,以上兩部分農民只是少數,大部分的農民居住在典型農區。
典型農區在區位上離城市較遠,但耕地規模大、耕作條件好,以糧棉油糖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為主。這里的農民希望走出鄉村分享城鎮化的紅利,同時又不肯放棄家鄉的土地,因此在本世紀的頭10年里,典型農區村莊出現了大量的“半耕半工”農戶。所謂“半工半耕”,是指以家庭代際分工為基礎,年輕的家庭成員進城務工賺取收入,年老的家庭成員在鄉務農提供基本保障[24] (p1-6) 。但從發展趨向來看,“半工半耕”并不是一個穩定狀態,這部分農戶在朝著三個方向演化:(1)一部分家庭在城市定居并具有體面收入,部分家庭成員留鄉務農的經濟意義趨于消失,最終這個家庭將整體退出農業領域甚至離開農村。(2)一部分家庭在城市獲得穩定收入,但因為經濟或其他原因家中年老成員未能隨遷進入城市,于是留守家鄉成為小農戶。(3)一部分家庭的土地經營規模逐漸擴大,專業化水平不斷提升,逐步發育為專業農戶。根據農業農村部公布的數據資料測算,自2010年以來,經營規模在10~30畝的農戶數量呈現小幅波動,規模在30~50畝的農戶數量緩慢增長,而規模在50畝以上的農戶數量有顯著增長(見表2)。一個合理的解釋是,市場小農已經有強烈的經濟核算意識,50畝以下的糧食種植難以實現一家兩口人的充分就業,在經濟理性驅使下他們要么放棄農業經營,要么向更大規模的專業農戶方向發展。也就是說,10~50畝規模的農戶實際是小農戶和專業農戶的之間的過渡狀態,不具有長期穩定性。以上分析更多著眼于農民形態演進與村莊內部階層分化之間的關聯,而當城鎮化與市場化發展到一定階段后,微觀尺度上的村莊內部階層分化將轉變為宏觀尺度上的村莊類型分化。
數據來源:農業部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總站編:《全國農村經營管理統計資料》(2010年、2014年)、農業農村部農村合作經濟指導司、農業農村部政策與改革司編:《中國農村經營管理統計年報》(2018年)
今天我們所面對的早已不是一個均質的鄉村,不同類型鄉村的特征相去甚遠,甚至可以說是天壤之別。當前中國鄉村大體可以分為三類:一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經濟發達村;二是生態脆弱區村莊;三是典型農區村莊。前兩類估計占比分別在15%左右,而第三類占比要達到70%。第一類雖然還叫村莊但大多實際上已經不是農村,也基本沒有農民和土地,未來這里主要是處理好向城市過渡的問題。第二類村莊從長遠看大部分終將走向消失,只需要關注少量的特色村莊如何實現活化復興的問題便可。典型農區是鄉村振興的主戰場,市場小農、專業農戶等農民形態主要都是針對這一地區而言的。未來典型農區必須要考慮在人口大幅減少、村莊趨于收縮、土地連片經營的條件下,城鄉格局和鄉村治理體系如何作出適應性調整的問題。
四、專業農戶崛起及其預示的變革方向
近年來,在典型農區一家一戶的小塊農田越來越難以見到,而代之以連片耕作的規模化農場;一戶農民可以耕作幾百甚至上千畝土地,不少農場跨越村莊甚至是鄉鎮;作為傳統村莊內生秩序基礎的小農逐漸式微,專業農戶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不斷上升。這些現象使我們意識到:專業農戶崛起成為難以阻擋的潮流,典型農區的農民形態和鄉村治理形態將發生根本性變革。
第一,社會基礎之變。當前傳統農區的常住人口主要由少量專業農戶和大量小農戶構成,而這些小農戶本質上是老弱病殘等留守群體。需要首先澄清的一個問題是,小農戶看似數量龐大,但絕大多數小農戶實際是不下地的,小農戶的土地要么流轉給專業農戶,要么交給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托管或者代耕。從表2數據可見,2018年已經有超過2000萬小農戶完全放棄土地經營,2014年以來這個數字按照平均每年9.09%的數量在增長。可以大膽地估計,再過10—20年,隨著農村老年人自然生命的終結,中國小農戶的數量將會急劇減少。據此可以作出一個重要判斷:即專業農戶未來將成為典型農區的主要居民,一個專業化的鄉村社會正在形成。專業農戶飽經市場化的洗禮,比之傳統小農,他們具有更強的生產經營能力、更加充分的就業、更令人滿意的收入。專業農戶憑借著集約高效的生產勞動先成長為鄉村在地富裕階層,產業興旺和生活富裕在他們身上正在成為現實,而產業興旺、生活富裕又將成為鄉風文明的基礎和前提。這是典型農區鄉村所面臨的社會基礎結構之變。
第二,治理邏輯之變。鄉村治理的目標是建構鄉村秩序、實現鄉村發展,其本質上是鄉村公共事務的協調過程。傳統鄉村中,面對共同生產、安全防衛、村容環境、糾紛調解、宗族祭祀、扶危濟困等公共事務,個人通常要服從于集體的需求,而且通常需要一個人格化的權威來行使權力。這時,個人是依附于共同體而存在的。而專業農戶不同于傳統小農,他們深度卷入市場分工體系,收入主要依賴自主經營和市場競爭,不需要借助宗法關系來維持生存和尋求保護。這決定了他們具有更強的獨立性和自主性,更加崇尚公共性的社會,對于公共事務有更強烈的參與意愿和參與能力。隨著鄉村人口減少和市場分工滲透進鄉村社會,傳統意義上的公共事務將逐步收縮或者轉型:一部分內容將隨著人口的疏解而逐步消失,比如糾紛調解、宗族祭祀;一部分內容將轉化為專業農戶之間的自主合作,比如共同生產、村容環境;還有一部分將轉化為政府在更廣范圍內提供的公共服務,比如安全防衛、扶危濟困。支撐鄉村熟人社會的紐帶將由宗法關系轉變為商業關系和公共領域的合作關系,傳統鄉村社會關系趨于解體。
第三,產權秩序之變。土地權利體系的生成與演化是特定約束條件下人類社會活動的產物,不同的社會構造會塑造形態各異的地權結構[25]。在傳統社會,生產力水平和社會資源總量都很低,為了維持群體生存人們不得不部分讓渡自己的土地權利來維持整個共同體的生存安全。這也就是為何傳統鄉村中會存在著大量族田、墓田、學田等各類公田以及限制土地交易的復雜規則。目前,傳統規則并沒有完全褪盡,特別是村社成員權被現行土地制度繼承下來,過去一些年不少專業農戶在生產中受到小農戶的茲擾即與此有關。比如:(1)流轉土地的種植結構調整受到土地轉出者制約;(2)留守小農群體常常搶占田埂道路種植蔬菜;(3)農資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通常被迫向本村(鎮)供應商采購;(4)農場范圍內村民(尤其村干部)家中紅白喜事通常要去隨禮等等。出現上述問題,一個十分重要的原因在于,部分村民仍舊把土地看成是村社公共物品,認為專業農戶靠農業生產致富后需要“部分讓利”。這種“吃大戶”思想本質上反映的是現代土地權利和市場體系認識的缺失。不過,情況在逐漸好轉,筆者最近的調查顯示類似問題越來越少。更重要的是,國家在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框架下將承包權與經營權分開,本質上是將成員權與物權分離。這樣分割之后的意義在于:突出強化了土地經營權的產權強度,帶有成員權屬性的承包權含金量會大幅下降,專業農戶的土地經營權將朝著長期化、穩定化乃至物權化方向發展[26] (p84-93) 。
由此可見,專業農戶的崛起是一連串事件。專業農戶崛起與土地經營規模的擴大當然具有直接聯系,但其反映的內在邏輯是典型農區人口布局的變化和專業分工的深化。一方面,人口逐步向城市轉移,鄉村人口大幅減少,專業農戶成長為鄉村發展的中堅力量;另一方面,專業農戶深度卷入產業分工,成為廣闊市場的一個生產經營單元,農民收入和專業化程度普遍提升。在此條件下,典型農區的社會基礎、治理邏輯和產權秩序將會發生質地之變,這里的鄉村振興具備了堅實基礎。
五、農民、土地與鄉村現代化:一個理論總結
從上文的分析可以發現,鄉村社會的演化受到兩大基礎性因素的影響,一是人口,二是土地。人口與土地關系決定了鄉村社會的本質屬性。將新中國70年的農民和鄉村社會變遷置于更長時期的文明史視野中去觀察審視,或許能得到更為深刻而清晰的認識。
初民社會中,能夠持續進化的人類組織通常處于受特定自然地理約束的農耕區域中,在這里人們通過建立土地利用的規則和秩序,從而產生了領地、財產、邊界等觀念,真正意義上的社會得以形成[27] (p75-85) 。隨著社會演進,早期人類組織發育為村莊。費孝通先生認為,小農經濟、就近耕作、合作與安全等因素帶來了村莊的生成與綿延,而村莊是構成中國鄉村社會的基本單元。
傳統社會中,人口和土地的數量關系是型塑鄉村社會的決定性因素。排除戰爭、自然災害等外部因素的干擾,村莊的生成與消亡、擴張與收縮多系于人口與土地數量的相對變動。德國經濟學家克里斯塔勒指出:“生活在鄉村和農莊的人數與土地面積的大小是相關的;生活在給定區域的人們,必然與一定的農業技術和農業組織形式下賴以生存的土地利用面積相一致。”[28] (p5)
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躍遷——即我們通常說的現代化——過程中,人口、土地與鄉村社會的關系日趨復雜。首先,人地數量關系仍舊是影響鄉村社會演化的關鍵因素。世界發展的經驗表明,鄉村人口向城市轉移是鄉村現代化的前提。大量人口堆積在鄉村很難過上富裕生活,只有在鄉村人口大幅減少,農民的人均可耕作面積大幅增加之后,鄉村現代化才能夠順利實現。同時,又必須注意到,人地關系所承載的經濟社會意義的變化對于鄉村社會演化具有更本質的影響。我們常引用費孝通先生的話說,傳統社會的農民是附著在土地上的。實際上,這種人地關系的背后是自然經濟、等級制度和人身束縛等帶有封建宗法性的社會關系,而人對土地的依附只不過是其對“宗法共同體”依附性的物化表現。因此從規范意義上講,鄉村現代化過程絕不僅僅是人地關系在數量上的重構過程,而毋寧是通過現代性因素的引入,實現“人的獨立性”戰勝“宗法共同體”、自由競爭的“大生產”戰勝自然經濟“小生產”的過程[29] (p39-61) 。
20世紀以來,中國鄉村發展的中心議題就是現代性因素的引入。然而這一過程卻無比艱難繁復。無論是民國時期的鄉村建設,還是新中國建立之后的鄉村改造,“國家政權建設”的努力盡管能夠改變鄉村社會的治理格局,但卻無法撼動農民所固有的不自由、不獨立、不成熟狀態。改革開放以來,小農家戶經營地位重新確立,農村人口向城市逐步轉移,越來越多的農民能夠獨立自主地開展經濟社會交往,現代性因素才得以漸漸在鄉村社會中生根發芽。
近十幾年中國的城市化進程突然加速,大量農民向城市轉移并且進入城市分工體系,而現代經濟因素向鄉村滲透并且介入地權的重新安排,現實圖景的巨變幫助人們找到了鄉村現代化的出路。在我們觀察的典型農區,大量的人口離開土地成為市民,小部分人再次與土地結合成為專業農戶,鄉村社會的主體力量發生了根本性轉變,鄉村現代化進程進入了快車道。
“20億農民站在工業文明的入口處:這就是在20世紀下半葉,當今世界向社會科學提出的主要問題。”[30] (p3) 法國學者孟德拉斯在《農民的終結》一書開篇如是寫道。發達世界的農民先行一程,今天中國的農民也向我們提出了同樣的問題。依靠對發達世界經驗的觀察和我們自己走過道路的體察,可以對中國農民和鄉村社會的未來圖景作一番展望。
第一,小農的終結將成為不可逆轉的歷史潮流。孟德拉斯說的“農民的終結”,并不是農業的終結或鄉村生活的終結,而是“小農的終結”,是指小農(Paysan) 1最終要向農業生產者(Agriculteur)或農場主(Fernier)變遷[31] (p84-85) 。“小農”不僅是一個規模概念,還是一個生產關系概念、一個政治文化概念[32] (p289-300) 。在生產關系意義上,小農是小塊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他代表了過去生產方式的一種殘余[33] (p486-487) ;在政治文化意義上,小農則意味著剩余生產者之間一種不平等的結構性依附關系[34] (p11) 。恩格斯在《法德農民問題》一文中強調,“我們預見到小農必然滅亡,但是我們無論如何不要以自己的干預去加速其滅亡”“我們決不會考慮用暴力去剝奪小農(不論有無報償,都是一樣)……我們對于小農的任務,首先是把他們的私人生產和私有占有變為合作社的生產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過示范和為此提供社會幫助”[33] (p498-499) 。在今天的發展水平下,我們終于有可能按照恩格斯的設想來規劃小農的未來。盡管我們能夠預見小農必將為專業農戶所替代,但這畢竟要經歷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因此在黨的十九大上提出“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為的就是讓小農戶能夠共享改革發展成果,能夠有尊嚴地實現自身的發展和轉變。
第二,城市與鄉村將失去二元對立的社會基礎。隨著城中村、城郊村和經濟發達村轉型為城市,未來這里可能仍舊存在橫向的發展不均和貧富分化,但那已經是城市內部的對立問題,而不再是城鄉對立。生態脆弱地帶將來留下來的主要是一批特色村莊,生活在這里的農戶其實也具有專業農戶性質,只不過他們從事的是旅游、康養等產業。從本質上講,生態脆弱地帶和典型農區的鄉村未來將具有相似的性質——都是由專業農戶支撐的專業化小型居民點。如果各方面條件適宜,在典型農區和生態脆弱區,未來人口將繼續大幅度向城市轉移(當然這包含一種情況是一些大的村莊發育為小城市),大量村莊可能會縮小甚至消失。黨國英前瞻性地指出,未來專業農戶分散居住在大量的小型居民點中,農民實際上是“城外市民”,他們依托周圍城市社區享受公共服務,城鄉二元社會治理的基礎不復存在[35] (p2-7) 。筆者高度認同這一判斷。
第三,鄉村現代化將開啟全然不同的治理模式。小農的終結,既是一種生產方式的終結,又是一種人的境況的終結,當然也就意味著一種治理形態的終結。筆者認為,未來有三個問題需要引起關注:一是人口大幅減少條件下村莊公共權威朝什么方向發展。人類學的研究發現,規模在150人(Dunbar指數)以下的社區,可以不需要建立正式的權威機構來維持秩序,人們可以通過自主協商維持秩序[36] (p106-111) 。未來我國很多村莊的人口可能都將在150人以下甚至更低,這時候村莊一級的公共權威是否還有必要或者說以什么樣的形式存在?二是城鄉融合條件下鄉村的秩序建構將朝著什么方向演進。在農業文明時代,可以依靠自上而下的控制手段實現鄉村社會的秩序整合,但今天面對一個高度復雜性和流動性的社會時,這樣的整合方式是否還能夠帶來真正的良序與善治?三是鄉村現代化條件下農民和農村問題的“政治化”會帶來何種后果。很長一個階段里,我們習慣于用政治手段直達農民。70年前,正是通過使農民成為一股政黨直接控制的獨立于地方權力網絡之外的政治力量實現了鄉村再造,從而為共和國的建立奠定了基礎。過去多年里農民問題的實態是國家政治話語中農民的“強政治性”與農民自我行動的“弱政治性”相對沖,這意味著傳統的農民問題已經處于解決的軌道上。不過,最近有人說農民又在成為社會政治生活中能動性的政治力量之一2,這種變化是否真在發生,又究竟會將鄉村現代化導向何方?
上述問題,都還有待進一步的觀察與思考,筆者尚沒有答案。不過從另一個角度看,如果通過新中國70年來農民形態演進與鄉村治理變革的分析,我們不但能夠建立對過去歷史經驗與教訓的系統認識,而且能夠對鄉村的未來圖景作出前瞻性的思考,那么本文便具有了超越于確定知識的開放性意義。
作者簡介: 陳明(1985—),男,山東濰坊人,管理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基金: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專業農戶崛起與典型農區鄉村治理現代化研究”(19CZZ030)的階段性成果;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理論月刊2019年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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