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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勝:中國鄉村治理:轉型演進與時代難題

[ 作者:?陳文勝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24-11-06 錄入:王惠敏 ]

內容提要:在國家現代化戰略目標下,鄉村治理轉型的現實演進圍繞著國家現代化各階段目標任務而展開,從民間方案到國家方略,從頂層設計到基層實踐,從地區典型到全國典范,在不斷探索和實踐中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鄉村治理新模式。隨著現代化的不斷推進與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動,鄉村公共職能、公共決策和公共服務方面日益凸顯出多重結構性矛盾,影響鄉村振興的推進。因此,必須推進鄉村治理回歸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本源,公共產品以滿足農民最緊迫的需求為導向,治理模式以建立多元主體共治格局為目標,干部隊伍以不拘一格選人用人為突破,基層黨建以動員群眾發動群眾為關鍵,考核機制以注重結果導向為引領,以回應鄉村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時代之問。

關鍵詞:鄉村治理  現實演進  公共職能  公共決策  公共服務

鄉村是國家最基本的治理單元,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前沿陣地。隨著鄉村振興戰略的深入實施,鄉村治理現代化成為實現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時代要求,其所承載的政策價值、社會價值與文化價值日益顯著。在中國鄉村治理轉型的現實演進中,如何回應新時代鄉村治理的時代之問,成為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能否現代化、鄉村能否全面振興的核心命題。

一、改革開放以來鄉村治理轉型的現實演進

改革開放以來,在國家現代化戰略目標下,伴隨著城鎮化的快速推進,鄉村治理轉型的現實演進圍繞著國家現代化各階段目標任務而展開,在不斷探索和實踐中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鄉村治理新模式。

(一)從民間方案逐漸成為國家治理體制機制創新的“發源地”

在改革開放的進程中,所有的問題都沒有現成的答案,更缺乏自上而下的頂層規劃和設計經驗,只能尊重基層探索、尊重農民首創,推進“最大的民主”就是把權力“下放給農民”。鄧小平特別指出,“我們改革開放的成功,不是靠本本,而是靠實踐,靠實事求是。農村搞家庭聯產承包,這個發明權是農民的。農村改革中的好多東西,都是基層創造出來,我們把它拿來加工提高作為全國的指導。”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基層自發組織的豐富實踐被納入國家治理體系,推動了鄉村治理體制機制的創新。從安徽小崗村的“大包干”,到廣西合寨村的“村委會”選舉,都是源自民間方案的智慧結晶,使鄉村治理成為創新體制機制的“發源地”,得到黨中央的肯定與鼓勵而不斷完善并走向全國。在這一過程中,逐漸形成了重視民本治理、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強調法治的鄉村治理新機制,這逐漸成為全社會的改革共識與時代精神。

(二)從基層實踐逐漸成為國家治理深化體制改革的“試驗田”

習近平強調,“中國式現代化是分階段、分領域推進的,實現各個階段發展目標、落實各個領域發展戰略同樣需要進行頂層設計”。在中國鄉村治理現代轉型的歷程中,頂層設計始終是推進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動力。自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的《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到中辦、國辦發布的《深化農村改革綜合性實施方案》,再到鄉村振興戰略的提出,全方位的頂層設計為基層創新提供了宏觀指導與政策依托,實現了理論與實踐的有效銜接。

而基層的實踐活動,則是這類改革落地生根的關鍵所在。為了確保改革的有效性與適應性,農村基層則被賦予了探索與嘗試的空間。黨的十八大以來,農村改革試驗區作為中央推進農村改革試點試驗的綜合平臺,農村基層承擔著深化體制改革的“試驗田”角色。無數治理實踐如火種一般點燃,也不斷地被匯集、提煉,構成推動治理體系進步的動力源泉。無論是貴州六盤水“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的“三變”試驗、江西余江區的“宅基地有償使用”試驗、寧夏平羅縣的“宅基地有償退出”試驗,還是湖北省秭歸縣“幸福村落”的微治理試驗、浙江的“楓橋經驗”和“千萬工程”,這些原本看似各自獨立的實踐活動,發展成為深化體制改革的“試驗”,進而影響并指導著全國更為廣泛的治理改革,推動著中國鄉村治理現代化的進程。

在這一路徑上,農村基層的實際問題和需求被充分考慮,頂層設計不是脫離實際的構想。隨著政策與實踐的不斷互動,這種自下向上的信息反饋機制逐漸完善,鄉村治理結構和功能得以優化。同時,農村基層干部與村民在這一過程中培育出了自我管理與自我服務的能力,不僅增強了地方治理的活力,也為持續推進治理現代化積聚了寶貴經驗。

(三)從地區典型逐漸成為國家治理模式機制創新的“示范區”

鄉村治理示范區的成功歸因于其能夠聚焦鄉村實踐中的創新模式機制,充分發掘和總結地區典型的治理經驗,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模式。鄉村振興推進以來,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戰略部署,發揮具有典型經驗的“示范區”的引領作用,地方政府在推動鄉村治理過程中挖掘本地特色,結合實際條件,探索出多樣化的治理模式,包括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體制、鄉村治理與經濟社會協同發展的機制、鄉村治理的組織體系、黨組織領導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路徑,完善基層治理方式、村級權力監管機制,創新村民議事協商形式、現代鄉村治理手段,有力地推進政府治理、社會參與、村民自治良性互動,構建了共建共治共享的鄉村治理新格局。

從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中央宣傳部、民政部、司法部在2019年發布的首批全國鄉村治理示范村鎮名單,到2023年發布的第三批全國鄉村治理示范村鎮名單;從中央農辦秘書局、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在2019年發布的首批全國鄉村治理典型案例征集,到2023年發布的第五批全國鄉村治理典型案例征集,使地區典型上升為全國典范,成為了政策導向和創新探索的先行者,凸顯了典型案例借鑒和引領作用,有效激發了鄉村振興的新動能。

鄉村治理示范區的建設,不僅體現在能夠根據國情、地情形成差異化的治理對策,調動廣泛的社會力量共同參與鄉村振興的實踐;還彰顯了鄉村治理現代化的路徑選擇,即將傳統優勢與現代治理需求有機結合,發揮基層創新主體的作用,充分挖掘各類社會資源和服務渠道,構建多元參與的治理網絡。

(四)從試點驗證逐漸成為國家治理效能展示的“公告欄”

鄉村治理作為連接國家政策與農民實際需求的橋梁,在凸顯政策效能方面扮演著無可替代的“公告欄”角色。通過全面發力和精準施策,政府不僅展示了治理成果,同時也通過試點項目實地驗證了鄉村治理的實用性和有效性。鄉村治理試點工程的開展,有助于政策從宏觀層面向具體實踐層面的快速落地,從而精準識別和解決實際問題,推進鄉村治理的現代化進程。

如湖北以秭歸為試驗區,以自然村落為單元實現黨小組在村落內全覆蓋,以村落理事會為自治主體推進治理重心下沉,重構農村自治單元,探索“幸福村落”的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真正讓村民自治落地生根,有效化解了農村社會“神經末梢”管理缺位和失靈問題,成為了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新框架。這種模式不僅深化了村民在鄉村治理中的決策參與,也促進了社區共治共享的理念進一步滲透,實現了鄉村治理能力與治理工具現代化水平的有效提升。同時,通過創新鄉村社會治理體制,不斷豐富和完善自治法規和習慣法,極大地增強了鄉村內部治理機制的彈性和適應性。

廣東清遠通過體制機制創新,推動基層黨組織重心下移、村民自治重心下移、公共服務重心下移,不僅提升了基層治理能力,還增強了鄉村治理的精細化和科學化,讓村民能夠在日常治理中獲得更多的話語權與決策權。此種方式在地方實踐中形成了一套具有指導意義的經驗體系,改善了傳統治理方式中存在的不足,提高了鄉村治理的整體效能和農民的幸福感。

在這一過程中,通過建立和完善績效評估系統,將治理過程和效果向社會公開,系統性梳理試點項目的成功經驗和不足,不斷進行政策迭代更新,形成了政策效果的良性反饋機制。進而在更廣泛的范圍內推廣完善后的鄉村治理模式,有效激發了鄉村振興的內在活力和潛能,確保了政策實施具有持續動力和自我完善能力。

二、新時代鄉村治理面臨的多重結構性難題

進入新時代,隨著現代化的不斷推進與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動,鄉村公共職能、公共決策和公共服務方面日益凸顯出多重結構性矛盾。主要表現為鄉村公共職能中存在不適應現代治理要求的結構性問題,鄉村公共決策過程中的參與主體多元化與利益博弈所產生的結構性矛盾,鄉村公共服務在供給效率與質量上所面臨的系統性挑戰。

(一)鄉村公共職能的結構性矛盾

鄉村公共職能的結構性矛盾表現在資源配置、決策體系及執行效率等多個層面,其根本原因在于傳統治理模式與現代治理需求之間的不適配,導致了資源分配和公共服務供給的公共職能的非均衡性。朱光磊認為,“合理確認各級政府職責,是實現科學有效治理和切實轉變政府職能的體制機制保證”。但由于不同政策主體在鄉村治理中承擔著不同的公共職能,各級政府在鄉村公共職能上存在著差異性,就導致了不同政策主體對鄉村公共職能的劃分與分配存在分歧,這直接影響了鄉村治理的效能。

在自上而下為主導的鄉村治理模式中,一方面,鄉村的公共職能必須服從于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而不是服從于鄉村社會和農民的需要。另一方面,直接服務于鄉村社會和農民的鄉鎮政府權力有限和資源不足,很多鄉村公共職能的履行都顯得力不從心,不能及時響應村民的實際需求。尤其是鄉村公共職能常受到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和政策傾斜的雙重影響,使優質資源往往優先滿足自上而下確定的少數地區、少數鄉村,它們因而擁有更多的公共資源和發展機會,而大多數地區、大多數鄉村則因資源匱乏而陷入發展瓶頸,這種不均衡的資源配置嚴重制約了鄉村公共職能的正常發揮。

其中公共職能的越位問題尤為明顯,其核心表現為基層政府在鄉村治理中的過度介入。政府部門在不恰當地執行職能時,往往會侵犯到農民的自主權,造成自治機制的功能失調。在這一過程中,基層政府往往以促進發展的名義,過度干預鄉村內部事務,導致鄉村自我發展能力的削弱和社區活力的流失。

調研發現,在一些地方,基層政府的權力介入鄉村不限于經濟建設領域,更深入社會管理和文化教育等多個層面。如在一些鄉村文化活動和教育推廣項目中,基層政府的介入導致了項目內容與村民實際需求之間的嚴重脫節。本應由村民自主選擇和管理的活動,變成了上級政府規劃和決定的項目,村民的參與感和滿意度大大降低,鄉村治理的本地化和個性化特征受到破壞。

(二)鄉村公共決策的結構性矛盾

無論是“市場失靈”還是“政府失靈”,托馬斯認為,公民參與決策無可避免,政策質量和政策的公民可接受性是有效決策的兩個核心變量。在現代化進程中,伴隨著中國社會的多元發展,鄉村公共決策過程中涉及的利益方包括了傳統的鄉村精英、外來投資者、政府代表以及普通村民,利益關系錯綜復雜,需要一個各方之間協調和溝通的鄉村公共決策機制。而多元化的參與主體和復雜的利益博弈形成了一種難以調和的矛盾態勢,帶來公共決策的科學性和針對性不足,無法充分滿足鄉村差異性的需要。

長期以來,由于鄉村公共決策大多采取自上而下的模式,往往忽視了民主過程和村民的主體地位,缺乏以村民需求為導向的鄉村公共資源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務這樣一個制度性渠道,各方面的意見難以被充分聽取和考慮,因而鄉村公共決策的過程中存在顯著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雖然表面上呈現民主化趨勢,實際上村民對于重要信息的獲取通常處于被動狀態,難以表達對公共資源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務的需求從而缺乏影響力,決策過程容易受到外部力量的影響和操控。

在農村土地管理、環境保護等重大決策中,政府部門常常單方面作出決策,缺少對村民意愿的充分尊重。這不僅忽略了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削弱了村民參與公共事務的能力,削弱了村民自治組織的功能,也影響了鄉村公共需求對公共決策的接受度,削弱了政策執行的有效性。

尤其在關鍵領域如經濟發展、教育資源分配和醫療保障方面,這種鄉村公共決策的結構性矛盾嚴重阻礙了鄉村振興的進程。短視和片面的決策,常常傾向于追求短期經濟效益,忽略了農業與農村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在不少地方,追求把農田快速轉變為商業用途,而不是基于長遠視角優化農業結構或支持生態農業的實踐,這種現象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農村的自我發展能力和生態環境的可持續性。

在農村教育資源配置方面,應當依據地方實際需求進行科學決策,但現實中往往忽視了基于數據和實地調查的決策過程,導致資源不能有效滿足當地的教育需求。在醫療資源的分配方面,理論上隨著醫療改革的深入,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應該得到加強,確保農村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得到滿足。然而,現實中的決策缺位常常導致醫療資源向經濟更發達的地區傾斜,農村地區尤其是邊遠地區的醫療設施和人才配備嚴重不足。

決策的質量與效率問題也是鄉村公共決策中的一大結構性矛盾。由于缺乏專業的決策支持系統和科學的決策方法,鄉村公共決策往往依賴于傳統經驗和個人主觀判斷,這在復雜多變的現代社會背景下顯得尤為不足。這種方法在處理如土地利用、經濟發展策略等復雜問題時,往往難以達到科學、合理的決策效果,進而影響鄉村的可持續發展。

(三)鄉村公共服務的結構性矛盾

國家在鄉村社會的地位,正如狄驥所言,國家不再是一種發布命令的主權權力,它是由一群個人組成的機構,這些個人必須使用他們所擁有的力量來服務于公眾需要,公共服務的概念正在取代主權的概念。通過治理現代化的透鏡,可以洞察到基本公共服務水平的提升,不單體現為供給質量與效率的革新,更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途徑。

在鄉村振興中,政府未能有效滿足農民對鄉村公共服務的需要,主要表現為供給與需求的結構性矛盾。由于對農民需求了解不足以及頂層設計與基層實際的脫節,政府在鄉村公共資源配置上具有盲目性和非效率性,使公共服務的供給常常偏離了農民的實際需求,一部分公共服務項目與農民群眾的真實需求相脫節。農民對基礎設施的迫切需求如水利、道路、教育和醫療等方面的迫切需求,往往未能得到應有的重視與快速響應,而相關部門卻在一些不緊迫的項目上浪費了大量資源。

區域不平衡發展的現狀使發展目標和需求存在明顯的差異性。資源豐富的地區和資源匱乏的地區在公共服務的數量和質量上存在巨大差異,如經濟發達地區的鄉村教育、醫療和文化設施較為完善,而經濟較弱地區的鄉村則因資金和資源不足,難以建立起有效的公共服務系統。

鄉村公共服務的效率和質量問題也日益凸顯。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技術支持,許多地區的鄉村公共服務項目不能充分滿足村民的實際需要。如一些地區的水利設施老化嚴重,不能有效地支持農業生產和居民生活需要,基礎教育設施簡陋,教學質量難以保證。這些問題直接影響了鄉村居民的生活質量和子女的成長環境,加劇了城鄉發展不均衡的問題。

基層政府在鄉村公共服務供給中的角色亦是矛盾的一環。在現行體制下,基層政府往往因財政壓力和資源分配的不合理,難以承擔起提供高質量公共服務的責任。盡管基層政府試圖通過各種政策和措施來改善鄉村公共服務,但效果并不顯著。其中的原因也包括公共服務項目的實施和監督存在腐敗和效率低下的問題,導致資源不能有效利用,服務質量難以提升。

三、推進鄉村治理回歸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本源

根據公共行政理論,“政府的職能是服務,而不是掌舵”。這就需要“改變以往政府注重單一職能行使的做法,使政府回歸其本源”。那么,推進基層政府回歸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上來,就是回應鄉村治理現代轉型的時代之問,有效應對鄉村治理實踐中面對的多重結構性矛盾、加快鄉村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現實要求。

(一)公共產品以滿足農民最緊迫的需求為導向

在鄉村治理的傳統模式中,公共產品供給主要由政府自上而下主導,這種模式在資源配置、決策效率以及群眾參與度方面展現出諸多不足。破解鄉村公共產品結構性矛盾,必須推進由政府主導向農民主導的轉變,建立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農民群眾參與的決策機制,著力解決農民最需要的沒去干、干了一些農民不太需要的事這個現實問題,從根本上遏制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在基層的蔓延。

習近平總書記明確要求,“推動鄉村治理重心下移,盡可能把資源、服務、管理下放到基層”。這就需要推進公共服務供給方式變革,重構供給體系,增強供給的適應性和效率。不僅涉及供給方式的創新,要求公共服務決策從“紙面”下沉到鄉村“地面”,根據農民最緊迫的需求意愿,因村施策,差異化確定公共服務供給;也涉及群眾參與機制的建設和完善,對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進行全過程公開透明。

從公共產品的類型和供給方式入手。非核心的公共產品應引入更多社會力量參與其供給過程,政府則需在關鍵領域和基礎設施建設中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通過引入市場機制對某些公共服務進行分類管理,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和透明度,從而更好地滿足鄉村居民的需求和期望。

建立村民參與公共決策的平臺是關鍵。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完善網格化管理、精細化服務、信息化支撐的基層治理平臺。通過改革和優化村民議事會等決策機構,確保決策過程的公開透明,提升群眾對公共事務的了解和參與度。在此基礎上,推廣電子治理和信息化手段,通過網絡平臺收集和反饋群眾意見,有效整合各方資源,促進信息的公平流通與共享,同時提升決策的科學性和實效性。

加強公共產品以滿足農民最緊迫需求為導向的法律支持和政策保障。確保農民群眾在公共產品供給中的主體地位不僅僅是名義上的,這包括對村民自治法規的修訂和完善,加大對村級組織功能的法律賦權力度,回歸村民自治本源。

創新和拓展公共產品的供給渠道和方式。針對現行鄉村治理結構中的不足,探索多元化的資金籌措方式和經費管理模式,通過政府、市場、社會組織和村民共同參與,形成合力,為公共產品供給提供穩定和持續的資金保障。尤其是在財政支持方面,通過設立專項基金和激勵機制,鼓勵和引導更多的社會資本投入鄉村公共服務領域。

(二)治理模式以建立多元主體共治格局為目標

隨著中國城鎮化的快速推進,“農村利益主體、社會階層日趨多元化,各類組織活動和訴求明顯增多”。鄉村社會結構已經演變為多元主體和多元訴求,鄉村治理秩序形成了多元形態,單一的治理模式不僅難以難以應對多元的社會現實,也常常導致資源配置的不合理和決策效率的低下。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確保鄉村社會充滿活力、安定有序”。因此,應通過自上而下基礎性國家制度建構與自下而上的鄉村差異化治理機制建構相結合,推進多元主體參與來實現治理模式的優化,從而建立多元主體共治格局與權力結構,達成鄉村社會的最大公約數,以有效提高治理效率與村民參與度。

多元主體治理是響應現代治理復雜性的必然選擇。傳統的以政府為中心的鄉村治理模式在面對多樣化的公共需求和利益博弈時顯得力不從心,而多元主體治理能夠通過分散治理權力,引入社會組織、民間企業及村民群體等,實現更廣泛的資源動員和利益平衡。可以通過建立包括非政府組織、社區基金會、私營企業等在內的鄉村治理網絡,有效避免傳統政府職能的不足,增加治理的靈活性和響應速度。

以多元主體參與的治理機制促進決策民主化和透明化。通過建立開放的信息平臺和決策參與機制,讓不同利益群體都有機會參與到鄉村公共決策過程中,不僅可以提高政策的接受度和實施效果,還可以通過公眾監督減少鄉村治理過程中的腐敗和效率低下問題。研究表明,當農村基層治理引入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時,公共決策的質量和執行力都有顯著提升。

建立多元主體治理的協調和監管體系。這對于防止鄉村各利益主體之間的沖突和資源錯配尤為關鍵。鄉村治理實踐應設計合理的權力制衡和責任機制,確保各參與主體在共同遵守規則的基礎上,發揮各自的優勢和功能。如美國行政學家奧斯特羅姆夫婦提出的多中心治理理論強調,有效的多元治理需要建立在互相制衡和合作的基礎之上。

(三)干部隊伍以不拘一格選人用人為突破

習近平提出,“許多農村出現村莊空心化、農民老齡化現象”。在城市“虹吸效應”背景下,人才流失嚴重的鄉村往往存在一個怪圈,一方面人才嚴重短缺,鄉村干部隊伍普遍后繼乏人;另一方面又設立了身份、年齡、學歷等條條框框,限制了人才的進入和使用,加劇了人才的匱乏。

鄉村振興,人才是關鍵。要培養造就一支懂農業、愛農村、愛農民的“三農”工作隊伍,關鍵在于不拘一格選人用人,從而按照習近平總書記的要求,推動鄉村人才振興,激勵各類人才在農村廣闊天地大施所能,“讓愿意留在鄉村、建設家鄉的人留得安心,讓愿意上山下鄉、回報鄉村的人更有信心,激勵各類人才在農村廣闊天地大施所能、大展才華、大顯身手,打造一支強大的鄉村振興人才隊伍”。

選人用人要敢于唯才是舉。推進鄉村振興,迫切需要建立一支愿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鄉村干部隊伍,實現人盡其才、才盡其用。一方面,對卓異人才,基層黨組織要敢于打破條條框框大膽破格提拔,用其所長,避其所短;另一方面,要善于保護人才,在強化黨紀政紀的嚴管厚愛的同時,對受到誤解、非議、嫉妒和打擊有才有能干部,基層黨組織要敢于挺身而出,為他們推功攬過,承擔責任。

選人用人過程公開透明。使用網絡化的干部信息管理系統,公開選拔程序和結果,確保選拔過程的公正性。并通過建立干部績效反饋機制,將干部工作績效與群眾評價直接關聯,形成有效的監督和激勵機制。而且以問題導向來激發治理的活力,同樣適用于鄉村干部隊伍管理,通過問題反饋來優化鄉村干部隊伍建設。

創新選人用人政策以推動人才下鄉。必須消除打破城鄉人口流動二元結構的核心制度障礙,探索鄉村干部選人用人的機制創新。放活戶籍制度和宅基地制度,讓外出求學的大學生能夠重返鄉村成為鄉村振興的中堅力量,讓在外的鄉賢、退休干部、退役軍人能夠返鄉成為鄉村振興的重要力量,讓下鄉創業投資辦實體、辦實業的市民在鄉村能夠安居樂業。

通過以上措施,推動鄉村干部隊伍從封閉式向開放式轉變,構建一個更加動態、透明和高效的治理體系,以應對鄉村不斷空心化的挑戰。

(四)基層黨建以動員群眾、發動群眾為關鍵

鄉村基層黨建創新滯后于社會發展變革,導致農民與基層陷入服從與被支配地位從而喪失自主能力和首創精神,形成“干部在干、農民在看”的鄉村治理怪像。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基層黨組織大多注重領導群眾,聚焦于領導層面的任務指派和決策執行。而黨員隊伍結構的多元化、社會思想觀念的多元化、群眾期待的多元化,也給基層黨組織提升凝聚力和戰斗力帶來了不少壓力。在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目標下,農村基層黨建承擔著動員和發動群眾的重要責任,推動農村基層黨建從單純的領導,向更多元、更動態的群眾發動模式轉變顯得尤為關鍵。不僅需關注農村基層組織結構和功能的調整,還需強化農村基層黨組織與農民群眾之間的互動和信任。

回顧中國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歷史進程,黨始終重視依靠群眾、發動群眾,在基層形成了的強大群眾動員能力,群眾路線就成為黨不斷走向成功的傳家寶。在新時代,習近平提出,把“楓橋經驗”堅持好、發展好,把黨的群眾路線堅持好、貫徹好,充分發動群眾、組織群眾、依靠群眾,推進基層社會治理創新。也就是進一步強調堅持和貫徹黨的群眾路線,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中推進從注重領導農民群眾向同時注重發發動農民群眾、組織農民群眾、依靠農民群眾轉變,實現國家治理重心向農村基層下移。

農村基層黨組織需要從簡單的決策執行者轉變為農民需求的傾聽者和響應者。這要求黨組織在日常工作中更多地下沉到農民中去,通過實地調研、座談會等形式,深入了解農民的真實需求和期望。領導方式也應從上至下的單向指令轉向雙向互動,即不僅傳達政策,更要引導農民參與到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來,真正做到“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

農村基層黨建的功能轉型,應重視提升黨員干部的服務能力和水平。加強對農村黨員干部的教育和培訓,特別是在公共政策、法律法規、社會管理等方面的培訓,以增強農村基層黨組織面對新挑戰的能力。同時,要通過科技手段,如信息化管理平臺,提高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工作效率和響應速度,以更科學的方式管理和動員農民群眾,提高鄉村治理質量。

農村基層黨建需要在激發農民群眾主體性和創造性方面下功夫。在國家制度層面,徐勇認為,村民自治權是國家賦予農民的一項不可剝奪、不可轉讓的基本權利。要形成更加開放和包容的治理環境,就必須堅持農民的主體地位,對農民的法定權利始終保持敬畏之心,尊重農民意愿、進行民主決策,以激發基層和農民的主體作用和首創精神。黨組織應引導并支持農民群眾成立各類社會組織和志愿團體,參與到鄉村治理的具體事務中,這不僅有助于提升農民群眾的自我管理能力,還能通過活動實踐增進鄉村社會的凝聚力和鄉村治理的滿意度與公信力。

(五)考核機制以注重結果導向為引領

考核在本質上是推動工作高效落實,確保國家政策在鄉村落地,保障農民群眾擁有實實在在的獲得感。但在鄉村治理中,工作考核越來越強調形式、流程的合規性,而非實際成果與效果,導致注重工作過程的“痕跡化”現象日益蔓延,忽視了工作的最終社會效益與實際價值,從而陷入了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的泥潭。這就需要從提升鄉村治理效率與質量出發,推進考核方式從注重工作過程轉變為工作結果導向,通過重視工作成效激勵基層政府和基層干部達成治理目標,激發鄉村治理創新活力。

重構考核指標體系,將指標設計與鄉村治理的具體成果和群眾的實際滿意度緊密結合。這涉及從單一的任務完成度評價,轉向更加綜合的社會效益和長遠發展的評估模式。習近平總書記提出,歷史充分證明,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人心向背關系黨的生死存亡。因此,結果導向的考核標準,必須以農民群眾滿意度和參與度作為主要考核內容,落實好鄉村振興為農民而興、鄉村建設為農民而建的基本要求,把握好“是否符合農民意愿,是否有著堅實的民意基礎,是否維護了農民利益”等原則問題,從而激勵農村基層黨組織和基層干部積極探索更有效的群眾工作方法。鄉村基礎設施建設的評價,應從簡單地評估完工率轉向使用效率、維護成本以及對提升村民生活質量的貢獻度。

改革考核周期,采用動態調整的考核周期和反饋機制,更精確地反映政策執行的即時影響和長期效果。動態考核機制要求在每個考核周期結束時,根據實際工作成果進行即時反饋和必要的策略調整,而不是僅僅在年度或任期末進行總結評價,從而避免長周期內的政策失誤累積和資源浪費。

加強對基層干部創新能力的激勵,建立健全考核體系的容錯機制,為有擔當有作為的基層干部“保駕護航”。在基層現實中,考核體系往往傾向于獎勵那些能夠穩妥執行命令的干部,而忽視了創新和冒險所帶來的潛在價值,容易形成“多干多錯、少干少錯、不干不錯”的錯誤導向。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落實“三個區分開來”,激勵干部敢于擔當、積極作為。因此,基于嚴管厚愛相結合,迫切需要建立一種鼓勵創新的容錯機制,為干事創業者送上“定心丸”,是促進鄉村治理現代化的客觀要求。通過實施差異化的鄉村治理激勵政策,對那些能夠提出并實施有效創新的農村基層組織和個人給予更多的認可和獎勵,在推進鄉村振興中真正營造為改革創新者撐腰的良好氛圍。

 

作者:陳文勝,湖南師范大學中國鄉村振興研究院(長沙市,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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