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是農村經濟社會繁榮發展、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當前,隨著社會經濟結構的轉型、各階層利益格局不斷變化,人們的思想觀念也隨之發生了重大變化,各種社會矛盾突發多發,由此引發群眾信訪案件呈多發趨勢。如何有效地化解農村各類矛盾糾紛,處理好信訪問題,是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服務的迫切要求,需要我們信訪工作者認真面對和深入思考。通過本人十多年來從事基層工作的所聞所見,及對當前農村不穩定因素的調查分析,淺談關于群眾上訪問題的形成原因及解決辦法。
一、農民上訪的原因
(一)個人利益放大造成的上訪
部分群眾的思想觀念偏離法制,形成不良心態,存在有理決不讓、無理爭三分的不良心態。有的認為上訴不如上訪,小訪不如大訪,上訪的時候大鬧大解決,小鬧小收拾,甚至一般的矛盾糾紛也是絲毫不讓步,非上訪不解決。近年來,各級各部門廣開調解渠道,通過多層次多渠道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消除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糾紛和不穩定因素,但還有少數群眾在調解中,希望個人利益實現最大化,對各級的調解不滿,政法部門也進行了多次調解,仍不服從調解,也不去法院上訴,直接上訪、纏訪,甚至越級赴省進京訪。
(二)惠農政策落實不到位造成的上訪
近年來,中央不斷加大了對“三農”的投入,涉農惠民政策越來越多,危房改造、惠農補貼、拆遷安置、醫療救助等措施的實施、農村低保生活補助標準的加大,都是讓老百姓感恩黨的溫暖的好事。但在實際落實進程中,部分鎮村干部政策精神領會不到位,執行政策不嚴謹,發放標準不一致,沒有嚴格按照程序進行調查統計評議、張榜公示和接受群眾監督,有的還存在優親厚友,為己謀私利,致使部分群眾該享受的不能享受,不該享受的反而享受了,在群眾中造成了不良影響,導致個訪甚至集體上訪事件的發生。
(三)土地方面的糾紛造成的上訪
1、中央為了保持農村穩定,進一步明確要求土地承包一定30年不變,但是在這個過程中有的承包人因死亡、婚嫁、外地居住等原因,土地仍在該戶名下,新生和新遷入的農民沒有土地可耕種形成矛盾;
2、國家大型項目建設逐漸增多,如修建高速公路、高速鐵路等國家重點工程需要占地,政府征收土地的機率機率加大,導致群眾利益分配的不均衡,同時征地后的土地補償款分配方案的確定,也會導致占地戶、不占地戶及集體之間的糾紛和上訪;
3、對失地農民的安置和補償問題沒有形成一整套的措施辦法,不能妥善的安置失地農民。
(四)涉法涉訴案件導致的上訪
少數經由法院判決的案件,雖然已經判決,并且也經過了二審,然而案結了,事卻未了,部分未如愿的當事人一方不斷上訪,甚至連續的越級訪、重復訪。
(五)個別矛盾糾紛沒有及時解決造成的上訪
目前多數矛盾糾紛,包括鄰里邊界糾紛、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醫患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等,往往因為當事人的過分要求,導致糾紛不能及時有效地化解,最終成為上訪案件。在糾紛的萌芽狀態,由于個別調解人員的不公平、不公正或司法介入的缺失,出現調解不公和處理不當而上訪,有的糾紛沒及時調處,造成矛盾進一步升級或惡化,增大了化解糾紛的難度,引發糾紛升級變成上訪。
二、解決農民上訪的幾點建議
(一)充分發揮基層政府職能
信訪問題是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因此一旦發生糾紛或者信訪苗頭,各級政府要及早上手,安排專人,成立專門的包案領導和包案人員,定期結案。要在各級進一步落實好矛盾糾紛調處“雙五”工作機制,發揮好基層政法機關的職能作用,充分整合工作資源,發揮好信訪辦、司法所、派出所聯調機制,發揮好司法所調處矛盾糾紛主力軍的作用,有針對性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把好農村維穩的第一道關,從而減少矛盾糾紛和不穩定因素,才能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
(二)建立行之有效的信訪考核制度
要變群眾上訪為干部下放訪,結合開發區“連心攀親、結對幫扶”活動的進一步深入開展,將工作的中心和重心向農村、向基層下移,讓“連、送、幫、調、強”工作落到實處,并能真正收到實效,做好各類矛盾糾紛的源頭治理。同時要進一步強化和健全各種體制機制,實行首問接待制、領導包案制、定期結案制、領導接訪制、回訪制等制度,加大工作的督查和督導,確保群眾來訪有人管、案件有人辦、結案有期限。
(三)加大解決農民上訪問題的投入
幾年來,我區不斷增加信訪維穩工作經費,進一步加強了各級工作機構和網絡建設,各鄉、辦事處也逐漸落實了矛盾糾紛以案定補機制,各級強化了對矛盾糾紛以及信訪穩定工作的力度。然而,從人、財、物上還是有明顯的不足,感到人手不夠,經費緊缺,力不從心,因此還需要加大各方面的投入,不斷的整合各種資源,加大基層信訪維穩基礎設施建設,使信訪維穩工作走上科學化、正規化、法制化的道路。
(四)強化對基層信訪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部分基層信訪工作人員的法律知識相對欠缺,在處理復雜糾紛以及賠償糾紛案例中,出現對當事人的利益傷害甚至違背法律現象,因此要不斷加大信訪工作人員的培訓力度,提高基層信訪工作者的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工作素質等,要注重農村實用法律的培訓,如《民法通則》、《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物權法》、《土地法》等,通過開展各種形式的培訓,提高工作人員依法處理民事糾紛的能力,提升化解矛盾的效果,從源頭上減少信訪案件的發生。
(五)加強教育,提高農民整體素質
雖然我國的普法工作已經開展了二十多年,但當前群眾法制意識還是不強,甚至還顯淡薄,農民的教育工作還需進一步的強化。現實生活中存在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大多數群眾對法律的理解和認識還存在偏頗,沒有站在理性、公正、公理的角度看待,只是一味的要求別人嚴格遵守,但涉及自己時卻可以放寬,例如在宅基地的鄰里糾紛中,相關利益人相互阻工、寸土必爭,把法律、公理、鄉情都拋在腦后。
因此加強對農民群眾的素質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精神文明教育勢在必行。在廣大農村逐步形成遵紀守法、風清氣正、誠信友愛、文明互助的良好風氣。我區推出的家庭法律明白人活動雖發揮了極大作用,但仍需要堅持好,并進一步的強化這項工作,加大對家庭明白人進行法制教育培訓,從而真正減少矛盾糾紛及信訪案件的發生。
總之,解決群眾信訪問題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和各級各部門的通力協作,積極構建全方位、多格局的矛盾糾紛調處工作體系。作為基層化解糾紛、解決信訪問題的工作者,我們要全面學習法律法規,不斷提高化解糾紛和處置突發性事件的能力,要用耐心、誠心、公心、愛心,察民情解民憂,切實履行好自己的職責,不折不扣的維護好社會大局穩定,為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排憂解難,當好參謀助手,為開發區的穩定貢獻自己一份力量。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安徽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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