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這是首次在黨的重大報告中針對鄉村治理問題提出這一要求。建設“三治合一”的鄉村治理體系,既是在全面依法治國的當下加強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的應有之義,也是著眼于新時代鄉村社會轉型發展的現實挑戰和實現鄉村振興戰略的本質要求,更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基石。
“治理之道,莫要于安民。”社會治理體系中,鄉村社區是最基本的單元,是服務群眾的“最后一公里”。基層社區的服務和管理能力強了,社會治理的基礎就實了。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鄉村社會逐步由相對封閉的靜態轉型到流動加劇的動態,農業生產方式日益變革、農村社會結構日益分化、農民思想觀念日益多元,傳統的鄉村治理模式越來越難以適應新形勢不斷變化的要求。“三治合一”的鄉村治理體系的提出,為推動社會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指明了方向,為鄉村由“管理民主”向“治理有效”的升級找到了路徑。
自治是健全鄉村治理體系的核心。村民自治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主要組成部分,村民委員會的公開透明選舉保障了村民行使民主權利的途徑,村務公開、民主評議等暢通了村民表達利益訴求的渠道。堅持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必須堅持黨的領導,要通過派駐第一書記、駐村工作隊和壯大集體經濟等措施,強化村黨支部的堡壘作用,密切黨同廣大農民血肉聯系、鞏固黨在村民當中的威信,要加強村務監督委員會建設,健全務實管用的村務監督機制,開展以村民小組、自然村為基本單元的村民自治試點工作,發揮好村規民約在鄉村治理中的積極作用,確保億萬農民在穩定有序的基層民主實踐中逐步提高民主素養。
法治是健全鄉村治理體系的保證。鄉村治理體系能否平穩運行取決于鄉村治理法治化的進展水平。目前,我國鄉村治理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還存在著法不全、普法難、用法難、執法難、監督難等問題,“遇事找關系、辦事講人情、信官不信法、信權不信法”的現象還比較突出。當前,既要加快涉農立法速度、提高立法質量;更要加快完善鄉村法律服務體系,加強農村司法所、法律服務所、人民調解組織建設,推進法律援助進村、法律顧問進村,加大普法力度,大幅度降低干部群眾用法成本,用一個個公正的判決,推動基層干部群眾形成親法、信法、學法、用法的思想自覺,強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權威地位。
德治是健全鄉村治理的支撐。鄉村是人情社會、熟人社會,而人情與道德、習俗等相連,善加利用引導便可形成與法治相輔相成的德治。而實際上,德治在我國古代基層治理中有著較為豐富的借鑒資源,所謂“無訟”即是依靠鄉土社會的禮治秩序對人們形成規范。進入新時代,我們要傳承弘揚農耕文明的精華,塑造鄉村德治秩序,培育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形成新的社會道德標準,有效整合社會意識;注重樹立宣傳新鄉賢的典型,用榜樣的力量帶動村民奮發向上,用美德的感召帶動村民和睦相處;大力提倡推廣移風易俗,營造風清氣正的淳樸鄉風。
在我國新型城鎮化加速推進、城鄉一體化加速融合的時代背景下,實現鄉村社會治理現代化建設任務愈發緊迫。“三治合一”的鄉村治理體系的提出,為我國鄉村社會走向“鄉風文明”,實現“治理有效”,開辟了新境界,也必將為廣大農村“產業興旺”“生態宜居”“生活富裕”提供堅實支撐。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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