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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郁:金融服務要“沉”到農村去

[ 作者:程郁?秦志偉?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07-19 錄入:吳玲香 ]

7月14日至15日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把更多金融資源配置到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和實體經濟多樣化的金融需求。而農村正是我國金融服務的薄弱環節。

長期以來,我國農村金融服務供給不足,農村貸款難、貸款貴、貸款慢的問題一直突出,極大制約了農業與農村發展。實踐證明,貸款難、貸款貴問題突出,不利于當前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推進。

近年來,國家不斷深化推進金融支農工作,通過各種措施支持和鼓勵金融機構下沉到農村、調動其“三農”信貸投放的內在積極性,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時,隨著小額信貸公司、村鎮銀行等新型金融組織的快速發展,農村金融服務狀況有了明顯改善。

但在新形勢下,農村金融服務將有哪些變化?未來該如何發展?為此,《中國科學報》記者專訪了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經濟研究部第一研究室主任程郁研究員。

農村金融的制度僵局

《中國科學報》(記者/秦志偉):當前,我國農村對金融的需求有哪些變化?

程郁:近年來,我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大量涌現,農村有效的金融需求明顯增加,單筆貸款的需求規模也出現了量級上的倍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由于規模化、集約化、設施化發展都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而其自身資本積累不足,迫切需要金融的支持助推農業產業轉型升級。

但正規金融機構的下沉不足形成了長期的金融壓抑,這是制約我國農業與農村發展的最大障礙。因為貸款難,很多農村的家庭經營無法擴大再生產,使得農業的規模化、集約化、現代化發展進展緩慢;因為貸款貴,農村貸款家庭承受很大的還本付息壓力,經營利潤微薄、收入增長緩慢。

《中國科學報》:近年來,國家也制定出臺了多部文件,重點提升金融服務“三農”的能力和水平,但為何貸款難、貸款貴始終沒有得到有效地解決?

程郁:盡管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部分政策激勵約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現實中農村有效抵押資產缺乏與金融機構基于資產抵押的信貸供給機制之間的矛盾,我國農村金融發展便陷入了難以破除的制度僵局。

因為缺少銀行認可的抵押物,絕大多數農戶受到正規信貸的“排斥”。2016年末,銀行業金融機構涉農貸款余額28.2萬億元,同比增長7.1%。但據2014年《中國農村家庭金融發展報告》顯示,農村家庭的正規信貸可獲得率僅為27.6%,遠遠低于全國家庭40.5%的水平。

與此同時,由于我國農村土地不允許設置抵押,附著于土地上的長期性生產投資形成資產的抵押也受到限制。在此條件下,蓬勃興起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將面臨兩大困境:一是因資本積累緩慢而難以有效推進農業生產投資的改進;二是規模經營對流動資金的需求量比較大,如果投入土地之上的固定生產投資無法有效運轉,將加劇其經營風險。

金融機構要有“靈活性”

《中國科學報》:在現行金融制度下,金融機構是否有切實可行的放貸機制?

程郁:從金融機構的角度看,以儲蓄資金為主的銀行類金融機構對風險控制有著嚴格的要求,需要抵押擔保來確保貸款有確定的還款來源,以保證儲戶資金的安全性。但面對巨大的農村貸款需求,金融機構缺乏切實可行的放貸機制,農村放貸難與貸款難同樣嚴峻,農村金融系統內大量資金在現行制度下無法直接向農村放貸。一些銀行信貸資金向農村的投放設置不得不通過各類轉貸平臺實現,如擔保、小額貸款、融資平臺公司等,這大大抬高了農村貸款的成本。在當前政策日益強化對農村資金投放的激勵約束導向下,金融機構也需要創新抵押擔保機制,以在確保銀行風險可控的條件下增加信貸投放渠道。

《中國科學報》:根據您的觀察和調研,目前針對農村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是否能夠滿足不同農戶的需求?

程郁:近年來,為改進和提升農村金融服務水平,著力緩解農村和農民融資難的問題,各金融機構積極推進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總體上還有待加強,要通過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賦予農村承包經營權、住房財產權、集體資產股權等抵押權能,這對于解決農村擔保物缺乏、不適應金融制度要求的問題有著重要意義。

信貸約束產生的根本原因是信息的不對稱,抵押、擔保只是作為對貸款人甄別的一種替代機制。農村金融要向普惠型發展,應該從解決信息不對稱入手,將無門檻、低成本、便捷簡單的信用貸款作為重點發展方向,這就需要將農村熟人社會的互相監督和個人信用記錄的制度制約有效結合,完善基本信用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才能真正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實現“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動態管理”的信用貸款模式。積極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進行個人信用信息整合和更新、加強信貸審核和貸后管理,發展線上和線下融合的互聯網金融服務,能夠有效降低金融機構網點設立和風險控制的成本,實現普惠、廉價、便捷的金融服務。

農地是關鍵突破口

《中國科學報》:農地作為最有價值和最有抵押潛力的資產,被看成解決農村金融供需矛盾的關鍵突破。在現行條件下,利用農地作為突破口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程郁:我國農村土地產權歷經多次在農民與集體之間變換與分化,形成了獨特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農民所擁有的土地產權是不完整的,法律上不允許農地設置抵押,這極大制約了農村抵押融資的發展。當前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農村土地產權確權頒證、相關法律修改、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的規范、農村土地產權交易市場的發展等還需要逐步推進,農村土地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改革應當全盤考慮、統籌設計和系統推進,必須要以上述各項制度的建設完善作為其發展的基石。

我國農村土地產權關系的復雜性、土地經營的分散性以及土地產權交易的受限性,決定了農村土地產權抵押貸款的發展無法完全依靠市場機制來實現,而現階段我國農業的弱質性以及承載的多重基本保障功能,比如農村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農業的生態涵養和保護功能以及糧食安全的保障功能等,也要求農村土地產權抵押貸款等發展需要全面、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有效的政策引導機制,以確保抵押的設置和資本的引入不會損害農民的基本土地權益、國內糧食生產能力和農村生態環境。

《中國科學報》:在我國特殊國情下,農村土地產權抵押該如何發展?

程郁:盡管我國農村土地產權抵押改革具有復雜性與艱巨性,試點發展過程中還存在諸多問題,但農村土地產權抵押融資仍是農業與農村發展不可或缺的金融支持制度。在我國農業現代化加速推進過程中,伴隨著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發展,建立農村土地產權抵押貸款制度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但在特殊的國情下,我國農村土地產權抵押的發展需要系統的制度設計,應綜合平衡農業生產支持、農民基本土地權益保護、農村土地市場有序發展以及農村金融可持續發展的關系,促進建立相互支撐良性互動的發展機制。

實際上,對于我國是否適合發展農村土地產權抵押貸款以及如何發展,業界有著廣泛的爭論。而我們認為,只要有合理的制度設計,形成完善的配套制度條件,我國仍然可以在不完全的農村土地產權之上建立起農村土地產權抵押貸款的市場化運作機制。當前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為現實要考慮的各方權責關系對等和利益平衡找到關鍵“支點”。以獨立分置的經營權為載體設置抵押,既能夠讓農業新型經營者發展現代農業所投入的各種地上固定設施、農業資產能夠有效周轉,保障其產業升級投資后的財務可持續性,也確保了經營者的抵押行為不會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家庭承包者土地承包權造成侵害。實際上,現代農業地面資產的價值是遠遠大于土地本身的價值,應當以土地經營權確權頒證和地上附著物不動產登記頒證相結合,重點發展以經營權為合法載體的農業設施、農業資產等地上附著資產抵押。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科學報》2017-07-19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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