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中央紀委七次全會強調,加大對“村霸”和宗族惡勢力的整治,決不允許其橫行鄉里、欺壓百姓,侵蝕基層政權。1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懲治“村霸”和宗族惡勢力犯罪積極維護農村和諧穩定的意見》,強調各級檢察機關要堅決依法懲治“村霸”和宗族惡勢力刑事犯罪,突出打擊為“村霸”和宗族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職務犯罪。(人民網 2月15日)
基層社會生態紛繁復雜,村官既然能稱霸,總有“過人”之處,比如依托于龐雜的家族勢力,再比如性情乖張、經歷復雜。面對這樣的惡霸,個體村民顯然無法也不敢抗衡。即便村民有心聯合行事,也不敢明著來。在村主任選舉中,村霸往往能夠通過恩威并施的手段操縱選舉。還有的部分領導領導干部亂用手中權力,縱容這些“村霸惡勢力”為非作歹,他們仗著自己上頭“有人”,霸占資源、恃強凌弱、開設賭場、游戲廳、擾亂市場秩序等,嚴重干擾社會治理。
本是為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基層管理者,卻把手中權力變成耀武揚威、為所欲為的工具,侵害百姓利益,為自己謀取私利;本該成為聯系基層群眾的橋梁,卻污染基層政治生態,導致民怨激憤,讓黨政形象受損。
“村霸”官成,固然與村干部素質不高和村民民主意識不強有關,但缺乏監督和約束是主要原因。對于村一級組織,內部監督走形式,社會監督跟不上,出現的弱監、虛監、空監現象,使村干部的權力制約機制薄弱,權力的行使處于自由狀態。
作者單位:四川省綿陽市鹽亭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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