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集體研究決定”也不能侵害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近日,湯陰縣法院對該縣瓦崗鄉瓦崗村村民委員會及被告人李某(該村村委會主任)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做出一審判決,判決該村村委會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李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免予刑事處罰。該案件判決后在湯陰縣農村引起了強烈反響,并帶動該縣以村委會為被執行人的五起案件通過主動履行或執行和解的方式得以順利解決。(2016年12月22日中國甘肅網)
2013年,安陽中院對瓦崗鄉瓦崗村村委會與該村村民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做出終審判決后,該案進入湯陰縣法院執行程序。在執行過程中,該村村委會主任李某召開村委會,集體研究決定,不履行法院判決。為保證申請人張某的債務49 024元及利息得以實現,湯陰縣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將該村委會所有的冶金粉沫廠廠房及相關設備予以查封。2013年9月,該村村委會以村民代表議事的形式決定將法院查封的廠房及設備租賃出去,李某代表村委會與另一村民李紅希簽訂租賃協議,收取租金180 000元,并將該款項用于修路,而未履行法院判決。為此,湯陰縣法院以瓦崗鄉瓦崗村村委會涉嫌拒執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予以打擊。瓦崗村系瓦崗鄉政府所在地,這類支書、村長在當地農村知名度一般都比較高。當瓦崗村主任李某被刑拘后,消息在湯陰縣不脛而走,影響震動很大。
“村委集體決定”抗議法律是無知的表現,將村委會納入打擊拒執犯罪的范疇,消除了干部群眾長期存在的“集體研究決定不擔責” “法不責眾”等錯誤思想,有力提高鄉鎮機構、企事業單位的法制觀念。依法治國,首先應依法執政,依法辦事,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更應該帶頭執行法律,敬畏法律,而不是以“集體研究決定”為理由,拒絕執行法院判決,將法律置之高閣。
作者地址:四川省綿陽市北川羌族自治縣永昌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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