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東縣人民檢察院經該立案偵查并提起公訴的巴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局長稅世春,一審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稅世春在受賄后,支付部分錢款用于扶貧,以及存在立功、悔罪、退繳非法所得等表現,因此獲得從輕處罰。(9月29日 澎湃新聞)
“賄款扶貧”在貪腐官員中也是鮮有的案例。別說將賄款用于扶貧,一些貪腐官員甚至將貪腐的“黑手”伸向了“扶貧資金”,將“救命錢”變為自己“吃喝玩樂”的“資本”。稅世春在收受賄款68萬,于2012年至2014年期間給巴東縣沿渡河鎮楓木村、天池村、大支坪鎮茅茸河村、野三關鎮水田壩村支付扶貧幫扶資金9.5萬元。其為何如此行為?
或許是收受賄款之后的心虛,想通過“散財”的行為減少心理的“罪過”,獲得內心的自我安慰;或許是真正的愛民,想為人民群眾貢獻自己的力量,所以將“不義之財”用于民,也許就是這些賄款最好的“歸宿”。無論是哪種理由,都代表著稅世春“愛民之心”未泯,想通過自己的方式去為民做事,或者說去彌補當官之過,不過用“賄款扶貧”確是不可取的。
稅世春“一邊收款一邊扶貧”,可見其并不是在貪腐的道路上“不回頭”,而是“在糾結中收錢,在心虛中散財”,那么其之所以貪腐也可能只是一念之間,或許就是在某一時刻,貪欲沖昏了頭腦,才會“伸出手”。但是,貪腐終歸是貪腐,做了這些違法亂紀的事情必定要受到懲罰,這種懲罰不會因為“賄款扶貧”而“網開一面”。
如果,“賄款扶貧”就能獲得“網開一面”,豈不是“扶貧”將成為貪腐的“避風港”,堅決不能讓這樣的漏洞出現。所以,貪腐沒有“回頭路”,“賄款扶貧”不能成為接受懲治的“例外”。官員有“賄款扶貧”之心,倒不如管住當時“受賄”之欲,這才是獨善其身的根本。
所以,對于貪腐官員來說,貪腐一念之間,那就在受賄之前好好想一想,受賄之后將會有怎樣的后果。而不是心存僥幸想用“賄款扶貧”來“補救”,“賄款扶貧”作“貪腐后路”并沒有想象中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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