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渝中區檢察院近日發布了《2015年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年度報告》。報告顯示,當前以潛規則為名,受賄、索賄現象仍然不在少數。個別領導干部認為,逢年過節收些禮品、禮金是人之常情,并不為過,最多算是違紀;更有甚者,對于“吃回扣”“拉關系”等認為是市場“潛規則”、是社會普遍現象,難以自律。(新華網)
近年來查辦的職務犯罪案件中,絕大多數問題官員都是通過不同形式潛規則受賄、索賄,主要有六種表現形式。其一以合伙入股開辦、投資公司形式受賄。這種犯罪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國家工作人員可以憑借受賄所得持續參與公司的利潤分紅,因而這種犯罪手段往往被普遍采用。其二,行賄人和受賄人為了給雙方的賄賂行為披上“合法外衣”,往往以投資理財的形式進行權錢交易。其三,官員表面上請工程項目方幫忙“裝修”房屋,實際是變相受賄。其四,打著朋友幫忙的幌子收受財物,也是為受賄找借口。其五,一些腐敗分子“另辟蹊徑”,以“借錢”為形式收受財物。這種以“借”為名的受賄,其實質是權力尋租,是一種更為隱蔽的腐敗犯罪。最后一種形式,就是節日期間,以“人情往來”為名收受大額的錢財。
通過這六種形式不難看出,隨著中央正風肅紀的高壓態勢不斷推進,通過“潛規則”腐敗的形式也發生了變化,一方面,行賄、受賄是更加隱秘。通過不同的“偽裝”方式,使得檢察機關不易察覺,即使被發現也能有合理的“借口”推諉。另一方面,以往赤裸裸的以金錢買權現象開始變成一種隱蔽的利益輸送或交換,如低價過戶車、房等物產,贈送干股或隱名合伙。
“潛規則”式腐敗的滋生和蔓延,提醒我們不能僅從終端、微觀層面加大打擊力度,否則這種“隱秘”交易只會從一個領域轉到另一個領域,防不勝防。必須要由權利反腐轉向制度反腐,科學地配置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預防和治理發生的腐敗。正如習近平同志所說,“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通過制度設計約束權力,扼殺權錢交易的可能性,是預防和抑制腐敗的根本抉擇。
當前,反腐敗形式依然嚴峻復雜,在創新反腐手段的同時,更需要在制度上下功夫。必須按照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建立嚴密制度,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在全黨范圍內形成根治腐敗的關鍵在于推進制度建設的共識,用制度的達摩克利斯之劍讓廣大干部真正做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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