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農村環境監管仍處于起步階段,主要表現為質量監管不足、污染源監管不足和農村環境整治監管不足。在農村環境監管中存在監管依據不足、監管主體缺位、監管對象缺位和監管手段不足等問題,影響了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推進和實施效果。嘗試從構建農村環境監管組織體系、完善農村環境監管技術規范和構建監察技術體系等方面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背景
目前,我國農村環境問題突出表現為工礦污染壓力加大,生活污染局部加劇,畜禽養殖污染嚴重。2013年,我國縣域第二產業增加值為177058.5億元,占全國第二產業增加值的70.9%,工業企業的污染物產生量巨大。目前,我國鄉鎮企業廢水COD和固體廢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業污染物排放總量的50%以上。2014年我國COD和NH3-N排放量中農業源分別為當年工業源的3.54倍和3.25倍,分別占全國污染物排放總量的48.0%和31.7%。
過量和不合理施用化肥所帶來的養分流失逐漸成為我國農業面源污染最主要的來源之一。畜禽養殖成為造成流域水體氮、磷富營養化的主要原因,其貢獻大大超過來自城市地區的生活點源污染和工業點源污染。我國農村生態環境不斷惡化的同時農村環境監管缺失,亟待建立健全我國農村環境監管制度。
1 我國農村環境監管概況
1.1我國農村環境質量監測起步較晚
我國農村環境質量監測主要由環保部門和農業部門實施,其中環保部門主要開展大氣等環境要素質量的監測,農業部門主要開展農業面源污染的監測。2009年,中國環境監測總站首次結合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在全國對開展“以獎促治”村莊進行環境試點監測,重點開展空氣質量、飲用水源地水質和村鎮河流(水庫)水質專項監測,對全國近300個“以獎促治”村莊進行調查監測。2010年,正式在全國開展農村環境監測試點工作,建立農村環境監測工作機制,制定農村環境監測實施方案,要求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試點監測,編制農村環境監測報告,逐步推進農村環境監測工作,但目前仍處于試點監測階段。此外,我國農業部門主要開展了農田面源污染氮磷流失、地膜殘膜和畜禽糞污監測。到2014年底,農業部門在全國設置了273個農田面源污染氮磷流失監測點、210個地膜殘膜監測點和25個畜禽糞污監測點。
1.2農村環境監管目前還處于初創階段
我國農村環境監管尚處于初創階段。“十一五”期間,按照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要求,環保部門開始針對突出的農村環境問題開展專項監管。2008年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開展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專項執法檢查的通知》,要求開展全國畜禽養殖專項執法檢查。到“十二五”,隨著國家對農村環境保護管理的進一步要求,環保部門開始探索農村環境監管的整體需求和工作思路。2011年9月,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在沈陽召開區域環境監察座談會,就農村環保執法需求和“十二五”農村環保執法工作思路進行研討。隨后,環境保護部在環境監察局內設區域監察處,專門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察工作和農村環境執法工作,農村環境執法進入有機構、有人員階段。“十二五”期間,環保部門主要圍繞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秸稈禁燒等農村環境突出問題以及重點工礦等開展監管。在秸稈禁燒季,每日發布環境衛星和氣象衛星秸稈焚燒火點監測日報數據,定期發布衛星秸稈焚燒火點核定月報數據,在城鄉統籌大氣污染防治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2 我國農村環境監管不足
2.1質量監管不足
2.1.1監測體系上監測項目不足
2014年發布的《全國農村環境質量試點監測工作方案》規定了包括環境空氣質量、地表水水質、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土壤環境質量、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自然生態質量的6大類監測項目,總體類別較為完整,但是在監測體系上存在監測項目不足的問題,尤其是缺乏對農村環境特征的關注。如在環境空氣監測方面,目前的規定是必測項目為SO2、NO2和PM10,選測項目為PM2.5、O3和CO等。在監測過程中,多數地區受監測條件的限制,多僅選擇SO2、NO2和PM10等必測項目。相關研究顯示,中國家用生物質和煤中10%~38%的燃料碳被轉化成不完全燃燒產物,其中,顆粒物和CO問題突出,導致對室內及居住區空氣質量影響較大,對人體,特別是婦女和兒童的健康造成很大威脅。因此,目前的農村環境質量監測忽視了CO等具有農村特點的指標,監測項目的不足導致在環境監管中缺乏針對性。
2.1.2空間上覆蓋不足
目前,我國已開展了農村地區生態環境試點監測,但總體表現為空間覆蓋嚴重不足。
環境空氣監測方面:2012年環境狀況公報顯示,全國僅監測781個試點村莊的空氣質量狀況,當年我國縣級行政區數為2853個,平均3.65個縣區才有1個試點監測村莊,即使不計算市轄區,平均也只有2.54個縣才有1個試點監測村莊,試點地區覆蓋明顯不足。
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方面:2012年全國試點飲用水源地監測的村莊數為1370個,平均2.08個縣區才有1個試點監測村莊,僅為我國行政村總數(589874)的0.2%,零星的監測布局無法對我國農村飲用水源水質獲得全面的掌握。
土壤環境監測方面:我國于2005年4月至2013年12月開展了首次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受客觀條件限制,總體點位較疏;以耕地土壤質量調查為例,目前每0.64萬hm2布設1個點位,僅從宏觀上反映我國耕地土壤環境質量的總體狀況。
按照《全國農村環境質量試點監測工作方案》對實施進度的部署,到第3階段,即2020年,實現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山東和福建8個東部省市覆蓋所有地級市的所有縣域,其他23個省市自治區則提出每個地級市選擇至少3個縣域,并要求已列入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監測評價與考核的縣域全部進行監測,具體到每個縣域,規定試點監測村莊數不少于5個。因此,不論是目前的監測現狀還是到“十三五”末期,我國農村環境質量監測長期表現為空間上覆蓋不足。
2.1.3時間上未能常態化
2009年發布的《全國農村環境監測工作指導意見》僅對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提出每年至少應監測1次的要求,對其他監測項目未明確規定監測頻次。2014年,《全國農村環境質量試點監測工作方案》要求對環境空氣、飲用水和地表水每季度監測1次,土壤每5a的第1年監測1次,生活污水處理水質每半年監測1次,首次明確了對農村環境質量各項目的監測頻次要求。但是,《全國農村環境質量試點監測技術方案》將試點監測村莊分為必測村莊和選測村莊2大類,其中僅必測村莊每年開展監測,可用于村莊環境質量年際間比較,根據方案每種村莊類型選取1~2個作為必測村莊的要求,每個省市自治區僅有7~14個必測村莊,使得農村環境質量試點監測在時間上缺乏常態化。
目前,一些開展農村環境質量監測的試點地區也是每年根據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的要求調整監測點位,常常缺乏連續性。如在土壤環境質量的監測方面,試點縣區主要根據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對不同土地利用類型土壤的監測要求,分別選取不同鎮村開展監測。因此,當前我國農村環境質量監測在時間上遠未能實現常態化,使得利用環境監測數據監管時缺乏系統性和科學性。
2.2污染源監管不足
2.2.1農村工礦點源污染的排放監管不足
我國鄉鎮企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業污染物排放總量的50%以上。1996年以后,隨著小造紙、小印染、小電鍍、小化工、小冶煉和小土焦等“十五小”企業的關停整頓,農村地區大氣、水污染已得到有效控制,但是由于部分地區執法不力,仍有相當部分這類破壞資源、污染環境和技術裝備落后的小企業未能被取締,嚴重污染當地環境,影響居民健康。《全國農村環境監測工作指導意見》提出了對農村工礦企業污染的監測要求。但是,農村地區一些地處偏僻的工礦一方面多未達到國控污染源標準,未能實現自動在線監測;一方面由于交通不便,本就捉襟見肘的監察力量難以巡查到位;同時,當地居民又缺乏監管和檢舉揭發的能力,因此,這類工礦企業總體缺乏有效監管,常常肆意超標排放污染物。農村工礦企業的疏于監管導致廣西柳州水源污染事件和云南鉻渣傾倒事件等環境事件的爆發,造成嚴重的環境影響。
2.2.2農村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的排放監管不足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快速發展帶來新的點源污染,2013年我國COD和NH3-N排放量中畜禽養殖源分別為當年工業源的3.35和2.46倍,分別占全國污染物排放總量的45.6%和24.6%。由于受養殖行業本身利潤限制,養殖場難以承受按照治理工業污染的要求對畜禽養殖糞便、污水等實施處理后達標排放所產生的高昂成本,因此,大量養殖場污染處理設備無法正常開啟,甚至根本沒有必需的污染處理設施。畜禽養殖污水污染負荷高,高濃度污水排入江河湖泊中,導致水體嚴重富營養化,嚴重者導致水體生態功能喪失。《全國農村環境監測工作指導意見》提出了對農村養殖業污染的監測要求,同時,2008年環境保護部在全國組織開展了規模化畜禽養殖專項執法檢查,2010年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印發《畜禽養殖場(小區)環境監察工作指南》(試行),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場(小區)環境監察工作。但是,各地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監管仍未能有效落實,相當部分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甚至缺乏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驗收等基本的環境管理手續。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的監管不足導致諸如現代牧業萬頭牧場的污染事件屢屢發生,既嚴重污染當地環境,也釀成當地企業與居民的激烈沖突。
2.2.3農村面源污染的排放監管不足
種植業化肥農藥污染監管不足。國內外關于化肥養分運移轉化研究成果顯示,氮肥施用的大氣流失率為10%~30%,平均為20%;地下淋溶率為0.5%;地面徑流率為10%。過量施用導致我國農業生產中化肥農藥大量流失,形成巨大的面源污染。近年來,各地主要通過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來降低化肥施用強度。但是,截至2013年我國化肥施用量仍達5911.9萬t,單位面積化肥施用強度達485.7kg·hm-2,一些地區甚至高達600kg·hm-2以上。《全國農村環境監測工作指導意見》提出了對農村面源污染的監測要求,但是,這項監測工作仍僅在少部分地區開展試點。目前,在農業面源污染的排放監管方面主要依賴“三品”(綠色、無公害食品、有機農產品)建設和檢查,但是,這嚴重依賴于農場的主觀積極性,不是一種主動的環境監管模式。由于面源污染尚缺乏科學有效的監管手段,我國農業面源污染監管基本仍處于空白狀態。
秸稈禁燒監管不足。目前,我國各級政府已經采取多種措施開展秸稈禁燒,相當部分地方政府不得不在禁燒期組織大量人力在田間地頭圍追堵截,甚至不得不采取一些遭受廣泛非議的管理手段。河北省成安縣甚至曾在2007年向農民發放《秸稈放倒證》,2015年河南省太康縣秋季秸稈焚燒現象嚴重,被上級政府經濟處罰2000萬元。但由于缺乏長效機制,近年來秸稈焚燒污染越發嚴重。環境保護部發布的2015年10月1日至10月6日全國秸稈焚燒衛星遙感巡查監測數據顯示,在全國范圍內,共監測到疑似秸稈焚燒火點376個,同比增幅達16.41%。
2.3農村環境整治監管不足
2.3.1尚未開展農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監管
隨著近年來我國農村環境整治工作的推進,部分地區開展了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與處置體系的建設,形成了初步的收集轉運與處置能力。但是由于缺乏監管規范和監管隊伍,尚未能夠有效開展對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與處置體系建設合理性和有效性等的監管。由于缺乏必要的監管,造成設施建設存在大量問題得不到解決,一些地區垃圾池本身不達標,造成滲瀝液滲漏;部分地區鄉間簡易焚燒爐處處冒煙,造成固廢污染向大氣污染的轉化。由于缺乏必要的監管,還導致相當部分地區的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體系長期不能正常運行,造成設施的浪費和環境污染。
2.3.2缺乏對農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的監管
由于缺乏監管規范和監管隊伍,尚未能夠有效開展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技術合理性、有效性和運行等的監管。由于缺乏必要的監管,造成部分地區設施與管網建設不配套,一些設施建設不符合相關規范要求,無法正常運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與管網長期處于建而不轉或運行不暢的狀態,部分村莊鄉鎮污水處理設施甚至面臨“曬太陽”的窘境。據張悅等對江蘇省210個農村污水治理工程的調研,工程因無配套管網而不能正常運行的占53%;朱銘捷等對北京近30個鄉鎮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和78個村級污水站的調查表明,47%的鄉鎮污水廠和30%村級污水站未能正常運行。
3 我國農村環境監管問題分析
3.1監管的依據問題
3.1.1法律依據不足
環境保護法的不足。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增加了對農村環境保護的規定,明確了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和農業污染防治的要求。但是,在農藥、化肥、農用薄膜和農作物秸稈等農業污染治理責任方面主要強調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的指導責任,農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處置的責任主體也明確為以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的各級政府,而對監管責任等缺乏明確的規定。
環境監察辦法的不足。自2012年9月1日起實施的《環境監察辦法》中,明確將“現場監督檢查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生態和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確定為環境監察機構的主要任務之一。但是,目前該辦法未能明確農村環境監管的監管目標、監管職責和監管要求。同時,《環境監察辦法》本身還存在法律效力偏低的問題。
3.1.2標準體系缺失
農村環境標準不足。一是缺乏農村環境質量監測與評估技術規范。質量評估技術的缺失使得主管部門難以對各地農村環境實施量化評價、監督考核和針對性管理。二是缺乏針對農村的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比如污水排放標準目前主要針對工業企業和城鎮污水處理廠,缺乏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放標準,導致監管中缺乏標準依據,難以開展監察管理。三是缺乏農業過程技術規程。農業種植業、林業植樹等面源污染或生態影響過程不同于點源污染的監管,更多地需要從過程監管入手,但是目前我國仍缺乏針對這類過程的技術規范,難以反映和監管其生態環境影響。
3.1.3監察指南缺失
缺乏水產養殖等專門針對農村地區的環境監察指南。隨著水產品市場需求的擴大,我國水產養殖業已趨向集約化、高密度、高產出養殖模式發展,從而不僅造成自身環境污染,而且使含有殘餌、殘骸、排泄物和化學藥劑的廢水大量排入水體造成污染,還嚴重破壞水域生態平衡。因此,有必要制定水產養殖等環境監察指南,為水產養殖等農村環境的監察和污染控制提供依據。
3.2監管的主體困境
3.2.1監管機構缺位
我國農村地區缺少專門的環境管理機構,尤其是在中西部地區。2013年我國縣區環保機構統計數據顯示,僅4個直轄市和江西省縣級環境監測機構數達到縣級環保行政機構數,其中安徽、海南、西藏、青海和寧夏等省自治區縣級環保行政機構數為104、20、74、43和17個,與此同時其縣級環境監測機構數僅為68、13、11、9和8個。縣級環境監察機構狀況總體略好于環境監測機構,山西、江蘇、陜西、甘肅和新疆等省自治區縣級環境監察機構數達到縣級環保行政機構數,但是廣東、西藏、青海和寧夏等省自治區缺額較多。由于縣級環境監測和監察機構不完整,導致這些地區根本無法開展農村環境質量監測和農村環境監管工作。鄉鎮因為人力財力的不足更產生了我國環境管理的結構真空,致使環境信息傳遞無效,導致既有環境監管體系在農村地區的低效,甚至失效。截至2013年年底,我國鄉鎮有環保機構的僅占6.9%,西藏、青海、北京和上海甚至在鄉鎮完全沒有環保機構。在有鄉鎮環保機構的省市自治區,除重慶市、福建省和海南省有環保機構的鄉鎮比例分別達94.3%、55.0%和53.4%外,其余僅廣東、江蘇和浙江3個東部發達省份達到10%以上,絕大多數不足10%,有14個省自治區有環保機構的鄉鎮比例在1%~3%之間,天津、內蒙、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西、貴州和寧夏等省市自治區鄉鎮環保機構也僅達個位數775。
由于缺乏鄉鎮環保機構,使得大量在鄉鎮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行為得不到基本的監管。《環境監察辦法》規定,“縣級環境監察機構的分支(派出)機構和鄉鎮級環境監察機構的名稱,可以命名為環境監察中隊或環境監察所”,在制度上明確了設立鄉鎮級環境監察機構的名稱。但是,由于法律效力不足,對地方編制辦公室缺乏效力,無法得到有效執行。
3.2.2監管人員不足
2013年,全國縣級環境監測機構人數平均為16.3人,縣級環境監察機構人數平均為20.3人。按照全國環境監測機構標準化建設三級標準,東部地區仍有遼寧、福建和廣東等未達到20人的標準,中部地區有黑龍江、安徽、江西、湖北、廣西和海南等未達到18人的標準,西部地區貴州、云南、西藏和新疆等也未達到10人的標準,其中貴州和新疆僅為7.4和6.7人,西藏只有1.2人。廣西、云南、西藏、青海、寧夏和新疆等省自治區平均每縣區環境監察機構人數不足10人,完全無法滿足縣區環境監察工作的需要。由于縣級環境監測、監管機構缺乏必要的技術人員和執法人員,導致這些地區根本無法有效開展縣域環境質量監測和環境監管,更無力開展農村環境質量監測和農村環境監管。相當部分縣級環保監管人員面對農村的環境違法事件無法開展工作。各省市自治區中,北京、上海、西藏和青海均無鄉鎮環保工作人員,10個省市自治區鄉鎮環保工作人員也不足50人778,表明在鄉鎮環保工作幾乎處于無人干的狀態。此外,還存在執法人員素質不高的問題。全國本科以上學歷環境監管執法人員僅占1/3,環保相關專業畢業的執法人數僅占1/5,且人員素質呈倒金字塔結構,省、市、縣呈逐級降低趨勢,縣級農村環境監管人員專業素質明顯不高。監管人員的不足導致我國農村環保工作幾乎處于嚴重缺位狀態,無法保障農村的生態環境。
3.2.3缺乏必要的公眾參與監管環境
與近年來城市大量涌現環保非政府組織(NGO)、積極參與到環境監管中的狀況不同,農村整體缺乏必要的公眾參與環境監管。由于農村人口總體受教育程度不高,環境意識和參與公共管理的公民意識不足,因此,農民多不愿、也不會加入到環境監管中去,這也使得我國農村環境監管公眾參與嚴重缺位。
3.3監管的對象問題
3.3.1農村環境監管對象虛化
農村環境監管對象虛化造成無法開展監管。由于我國農村人口眾多,人均耕地還不足0.2hm2,同時,農民居住分散,其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產生量也較少且分散,使得農村環境監管對象零碎化特征顯著,導致總體上農村環境監管的單位成本極高,而單位收益極低。此外,農村環境監管對象經濟水平總體較低,農業生產收益過低,2013年我國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為8895.9元,其中家庭經營純收入僅3793.2元258,這就使得農民缺乏被環境違法罰款的執法條件。我國農民的上述特征導致農村環境監管對象虛化,難以按照現有的監管模式開展監管。
3.3.2農村環境監管對象“漂移”
農村環境監管對象還存在“漂移”現象。由于法律和相關規定不健全,導致在我國農村環境監管中常常出現部門間責任不清,各地方政府可能會根據自己的理解隨意認定監管對象,有權責任部門無需承擔責任,從而產生“漂移”現象。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鑒于管理的困難,在農藥、化肥、農用薄膜和農作物秸稈等農業污染治理責任方面主要強調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的指導責任,對農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處置的責任主體也明確為以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的各級政府。但是,在實際工作中追責時常發生有權責任部門每每在“漂移”中輕松擺脫責任。如在秸稈禁燒工作中,經常看到地方環保局長成為上級政府追責的對象,屢屢出現地方一燒、環保局長被就地免職的現象。這樣的“漂移”就導致秸稈禁燒工作長期處于尷尬狀態,無法有效解決秸稈處置問題。
3.4監管的手段問題
3.4.1基層監管能力不足
即使在有環境監管機構的情況下,也還表現出監管能力的不足。在環境監測能力方面,我國自2007年開始環境監測站的標準化建設,但是迫于地方財力和人力壓力,目前相當部分地區距離標準化建設還有較大差距。截至2013年年底,全國通過省級驗收的縣級站占總數的30%。2013年年底,江蘇省全部縣級環境監測站均完成標準化建設,在全國率先通過整體驗收后,2014年浙江省、上海市也先后通過環境保護部整體驗收。標準化建設在中西部差距明顯。截至2014年,廣西全區首批僅5個標準化建設達標縣級站通過驗收,河南省159個縣市中3級環境監測站僅61個完成標準化驗收。對于已經建立環境監測機構的縣級環保部門,往往擔負著行政區域內環境質量的監視監測、污染源監督監測和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監測等,監測任務多,工作量大,但儀器設備和人員數量有限,沒有更大的能力開展農村環境監測工作。在環境監察能力方面,截至2013年年底,我國縣級環境監察機構數為2515個,較全國縣級環境監測機構數2346個配備略好。但是環境監察標準化建設同樣不足。一些縣級環境監察機構僅有數人,且多為聘用或借調人員,卻面臨著監管區內數百家甚至數千家工礦企業,數十甚至數百家規模化養殖場,無法滿足農村環境監管的需求。
3.4.2缺乏性能較好的便攜式監測監察設備
農村環境監測監管對象分散,需要實用化便攜式環境監測設備來支撐。近年來,隨著環境產業的發展,市場上已經出現了一批便攜式環境監測設備,但是,由于技術的問題,目前大量便攜式環境監測設備的準確性和靈敏度等方面還無法滿足環境監察工作的需要。
3.4.3傳統監管手段在農村不適用
由于農民本身經濟收入較低,屬社會弱勢群體,采取罰款手段可能會出現要么少得無法起到警示作用,要么執行不到位,導致罰款手段在農村難適用。此外,農村一些小工礦企業由于地處偏僻,設備簡易,執行困難,難以用常規的查封等手段來監管。
4 對策建議
(1)構建農村環境監管組織體系。首先,根據農村實際環境監管需求,加強縣級環境監測機構和監察機構的標準化建設。其次,積極推進農村環境監管機構下移,覆蓋到鄉鎮一線,進一步完善環境監察標準化建設的標準,對鄉鎮監察機構建設作出明確要求,確保有機構、有人員開展農村環境監管。
(2)完善農村環境監管技術規范。構建農村環境空氣、水、土壤和生態環境質量等常態監測制度,推進農村環境質量評估技術規范的制定。制定水產養殖等專門針對農村地區的環境監察指南等;鑒于目前缺乏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放標準,導致監管中缺乏標準依據,難以開展監察管理,建議從農村環境和經濟實際出發,考慮農村污水處理工藝、污水性質及排放去向,制定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放標準;制定農業種植業等農村面源污染過程控制的技術規程。
(3)構建監察技術體系。對農村重點斷面、重點污染源的在線自動監測有利于提升其監管水平,實現監管的常態化、過程化。對一些畜禽重點污染源、重點生態環境安全監控點利用物聯網技術實施監控,有利于實現全過程的可視監管。農村存在大量非重點污染源,不可能完全實現在線自動監測,有必要通過在監察年度工作方案中安排定期專項巡查以實現全面監管。積極推進我國使用小型化便攜式環境監測和監察設備的研制。積極開展農村環境的遙感監測技術研究,利用遙感技術實現定期的快速面狀環境信息監測和監管。構建監管信息平臺,實現基于webGIS的農村環境信息收集、評價、查詢、展示及環境問題分析與監管方案生成。
(4)完善農村公眾參與監管環境。在農村大力開展農村環保宣傳教育,提高農民環境意識,帶動環保NGO下鄉,積極推動農村居民組織起來參與鄉村環保事務的監管。
作者:鞠昌華,朱琳,朱洪標,張衛東,芮菡藝,孫勤芳
作者單位:環境保護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
來源:《生態與農村環境學報》2016年第5期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微信號 農業環境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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