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指出,我國農業農村的發展已進入到新的歷史階段,農業的主要矛盾由總量不足轉變為結構性矛盾,突出表現為階段性供過于求和供給不足并存,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供給側。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緊緊圍繞市場需求變化,調整農業產業和產品結構,加快市場特別是公益性批發市場建設,努力使農產品供給在數量、品種和質量上更加契合消費者需要。
農業供給側改革需要完善高效的農產品市場體系
市場是交換的場所,是供給和需求的連接點、結合部,是所有商品交換關系的總和。推進農業供給側改革,需要完善、高效的農產品市場體系,這是由交換在社會再生產中的地位和作用決定的。根據馬克思的社會再生產理論,交換作為中間環節,是生產和消費的橋梁和紐帶。沒有交換,商品價值就無法實現。因此,從擴大再生產的順利進行來看,生產和交換一樣重要,它們共同構成“經濟曲線的橫坐標和縱坐標”。從這一意義上說,在推進供給側改革進程中,結構調整和市場建設同樣重要。只有完成從商品到貨幣的“驚險的跳躍”,才能形成有效的農產品供給。
農產品生產是季節性、區域性的,而消費需求卻是連續性、全國性的;生產者提供的產品數量大、品種少,而每個家庭的消費需求則數量少、品種多。因此,容易出現“階段性供過于求和供給不足并存”的局面。批發市場的基本功能之一是集散貨物、協調供求,這一功能為其他市場所不可替代。近年來興起的農超對接、合作社直銷、電商等新型營銷渠道,分流了一些以批發市場為中心的傳統營銷渠道的銷售量,引發了人們對批發市場未來發展前景及其在流通中主導地位的懷疑。但調查發現,這些新營銷渠道仍離不開批發市場這一平臺。超市、合作社和電商也主要通過批發市場進貨,以加快流通速度并調劑品種和數量。批發市場并不是農產品流通中的多余環節,但其設施和制度建設特別是公益性批發市場的建設當前卻成了短板,亟待加大力度扶持和發展。
公益性市場幫農產品打通“最前一公里”
20世紀90年代中期,我國具有公益性質的“官辦”批發市場經過市場化改革,已轉型為股份制企業或民營企業。2015年,商務部重啟公益性農產品批發市場的試點建設。公益性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缺失引發了許多問題。如產地收購市場建設滯后導致的“賣難”問題,批發市場高收費推高交易成本導致的“買貴”問題等。
我國的農產品市場建設偏重于銷地,關注“最后一公里”。事實上,“最前一公里”同樣重要,這不僅關系到農民當年的收入,也關系到下一生產年度農作物的種植面積和供給量。由于產地收購市場建設滯后,“最前一公里”的農產品流通基本上由經紀人主導。生產規模小、組織化程度低的生產者在價格談判中處于劣勢。每到收獲季節,總有一些農產品特別是鮮活農產品大量滯銷、傾倒等現象發生。與此同時,生活在城市的消費者并沒有感覺到商品價格的下降。如遇節日或不良天氣,農產品價格反而急劇上漲。“賣難買貴”現象的并存說明,現有的流通渠道和市場出了問題。有時,“賣難”現象的發生并不總是因為供過于求,而是由于流通不暢導致的區域間的供求不平衡。如果經紀人無法取得預期利潤,就會放棄收購,這是他們天然的理性選擇。而農民的銷售渠道單一,只要經銷商不收購,就很難實現從商品到貨幣的“驚險的跳躍”。
批發市場的高收費是我國農產品流通中的另一頑疾,也是農產品價格上漲的重要推手。批發市場之所以能夠高收費是因為寡頭壟斷的市場結構和批發市場企業營利的性質。由于行政部門在市場規劃、批發市場設立等方面的管制,現實中的農產品市場是寡頭壟斷市場,在個別地區甚至是完全壟斷市場。以批發市場為例,一個地區設立一個還是幾個市場,由政府相關部門決定。而相關部門的決定并非總是及時和正確的。有些地方人口增長較快,但市場的規模和數量多年沒有變化,使得市場的攤位成為稀缺資源,攤位費越來越高。調查發現,北京的新發地批發市場,某些蔬菜、水果攤位的招標費甚至達上百萬元;浙江義烏的農貿城,2003—2013年間,店面租金上漲了30多倍。招標費和租金、攤位費是批發商最大的經營成本,租金提高,批發商為保持利潤勢必提高售價。
美、日、韓等國均把農產品批發市場作為公益性事業來舉辦,通過對公益性批發市場的開設和管理,實現降低流通成本、抵制價格上漲和保證食品安全的政策目標。以日本為例,日本的《批發市場法》對批發市場的規劃、開設、監管及財政支持均有詳細規定。從市場的投資建設到市場管理,政府部門發揮著絕對主導作用。在市場的場地和設施的收費上,也充分體現了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收取的費用僅占營業額很小的比例,用以彌補市場管理費用開支。市場的交易制度,如拍賣、禁止歧視性交易的原則及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委托、公告預定批發數量及價格信息等原則,很好地保護了生產者的利益,形成了相對公開、公平的價格。
依法依規建設公益性批發市場
目前,我國在公益性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方面,還沒有一部可操作性的公益性批發市場建設管理規則。調查發現,已有地方政府開始啟動公益性批發市場建設,但由于缺乏規劃和管理,建成的市場無人進駐,造成了巨大浪費和負面影響。因此,應該盡快出臺《公益性批發市場建設管理辦法》,并在目標、規劃、市場建設、運營、監管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
在公益性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中,應明確保護生產者(農民)利益的政策目標。農民作為供貨方是農產品流通鏈條的第一環節,是價格公平的基礎。沒有對農民利益的保護,就不會有穩定、公平的價格。現行政策把公益性定位在“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保障市場供應、穩定市場價格、促進食品安全、推動綠色環保”等方面,并沒有突出保護農民利益的目標,因此也難以建立健全為保護農民利益而設立的管理制度和交易制度,而這些目標和制度才是“保供穩價”的根本。2017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加強農民合作社規范化建設,積極發展生產、供銷、信用‘三位一體’綜合合作”。這一舉措若能順利貫徹落實,將有效提升農民在價格談判中的地位,更好保護農民利益。
同時,應盡快制定公益性農產品市場的管理和交易制度。對于政府全資建立的公益性市場,可由政府部門派出機構或成立專門的公益性市場管理公司代表國家進行經營管理;“半官半民”的公益性市場,必須明確政府相關部門作為批發市場股東的權益,特別是在市場設施費用標準、交易制度等問題上要有決策權,糾正只投資不管理和重設施輕制度的兩種錯誤傾向。
公益性農產品市場的交易制度應包含以下內容。第一,禁止拒絕接受委托的原則。只要發貨商的產品符合質量標準,公益性農產品批發市場必須給予他們一個交易平臺,為其代理銷售。第二,試行拍賣制。與對手交易方式相比,拍賣制的實施可以節約搜尋費用、談判費用,形成的價格更具指導意義,能更好地實現公益性批發市場發現價格的功能。公益性批發市場應規定一些品種、一定比例的農產品使用拍賣交易方式,以發現公開、公正的價格,實現價格信息的準確、透明;規定公益性市場的服務區域,并為服務區域內的滯銷農產品設立拍賣平臺,快速發現使市場出清的價格。第三,建立產地公益性收購市場,實行注冊收購商(運銷商)制度,建立產地收購商(或合作社)與農民的委托代理關系,代理費按拍賣價格提成。這一制度可與“禁止拒絕接受委托”制度和拍賣制度結合使用,實現保護農民利益和提供準確價格信息的政策目標。
總之,完善的法律、管理和交易制度是公益性農產品批發市場實現其應有功能的重要保障。但這并不能解決農產品流通領域的所有問題。由于流通中各個環節相互關聯、相互作用,公益性農產品批發市場的建設,必須結合公益性的收購市場和零售市場建設進行,并輔之以價格穩定政策,才能全面提升農產品的供給質量。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社會科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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