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社會資本視角
【摘 要】信任是人際間走向合作的基礎。小農進入市場途徑不是取消小農家庭的生產組織形式,而是農民農場一體化,農民農場一體化的最主要形式是合作制。中國社會關系取向在長期發展中形成并帶有"圈子主義精神"的"熟人信任"。這種以親緣和擬親緣關系為基礎的"特殊信任"是中國農民走向合作的行動邏輯,促使個體農民在面臨市場挑戰時合作行為發生及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發展,但同時也內在規定了合作對象及范圍的"規模界限",最終制約了合作經濟組織向更大規模、更大地域空間的拓展。因為真正意義上的合作經濟組織是需要以契約、產權等現代制度為基礎的"普遍信任"來做支柱,而不是以親緣、地緣關系為紐帶的"個人信用"來維系。
【關鍵詞】關系網絡;信任;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資本
經濟行為總是嵌入在社會結構之中,一定經濟行為與一定社會結構相對應。有別于西方“個人本位”社會,中國社會最大特點是“關系本位”。“關系取向”不僅體現在文化理念上,同時還附著在社會結構之中,并強化成一種“制度化”積淀,形成了帶有“圈子主義精神”的“熟人信任”。這一基于特殊主義基礎之上的“非普遍性信任”,迥異于西方根植在普遍主義文化土壤中的“社會化信任”,故其在一定范圍內促使人們走向合作的同時又會制約著人們的合作經濟行為,使之難以走向真正意義上合作制經濟。緣此,本文擬從社會資本角度對轉型時期中國農村合作經濟發展“困惑”做出解釋。因為信任以及由此而成的關系網絡是社會資本重要內容,合作行為是社會資本的成果和外部表現。
一、關系取向:熟人社會的行動邏輯
經濟活動的根基在社會關系網絡之中,這是各個社會中的普遍現象。中國自然也不例外,特別是在農村更為如此。
中國社會結構中特別是在農村地區,最重要而最為特殊的是家族制度。家是社會的“核心”,它是一個“緊緊結合的團體”,并且是建構化了的,整個社會價值系統都經由家的“育化”與“社化”作用以傳遞給個人。正如社會學家指出的,中國的家是一最重要的“原級的”、“面對面”團體:它靠一種非形式的、個人間方法從事其活動(金耀基,1999)。而且,家庭作為社會傳統核心組織,是自成一體的小天地或微型邦國。由此決定了中國社會單元是家庭而非個人。美國漢學家費正清曾說:家庭是中國當地政治生活中負責任的成分;家庭結構是一種尊卑等級制,而不是那種由契約關系決定的個人獨立制,這種狀況即便是在經濟發展到今天也仍然保持著其中的絕大部分特色(費正清,1987)。學者王滬寧(1999)也指出:“血緣關系雖然已經不再成為人們社會關系的依據,但在相當多的村落家族共同體中,血緣關系的網絡沒有沖破,地緣與血緣的結合依然存在,村落家族的基本結構還是明確的。雖然它們在社會調控中不起主導作用,但起到相當的作用。雖然農村經濟條件的變化,村落家族文化有強化的趨勢,可以將此表述為:血緣關系的外化形式大大改變了,但其內在邏輯依然存在?!贝朔N以“己”為中心和以血緣、地緣為關系紐帶的家族制度在近代以來社會變遷中,雖然經歷了來自外部沖擊和自身變異的過程,但是蘊涵其中的親緣關系作為社會基本結構的實在仍頑強存在著。中國工業化雖已進入“中期發展階段”,但工業化所涵蓋人口至今尚未突破30%,仍然有70%人口生活在以農耕經濟為主要經濟形態的鄉村社會。這就在相當程度上為傳統家庭組織的擴展和“圈層結構”存在提供了生態土壤。
此種情勢之下,以血緣、地緣為人際關系初始稟賦的中國鄉村,決定了社會性質必是一個“熟人社會”,行動邏輯起點自然就是以“己”為核心的“差序格局”社會環境下的關系取向。中國人關系系統是以“我”為中心,原子家庭是第一層關系,擴展家庭構成第二層,層層展開,直到家族關系邊緣。與此相應,與自己毫無關系人便是“生人”。這種以“自我”(ego)為參考點,沿著“自家人”->“自己人”->“外人”向度向外圈圈擴散(越向外關系越疏),最終匯聚形成一個內外不同、生熟有別的類似同心波紋的人際關系網。
“圈層結構”關系模式支配下,中國人之間來往(包括各種經濟行為)必先是在確定“自己人”和雙方關系后才好進行。久之形成了社會行為中最富動力特征的“關系中心”或“關系決定論”(楊國樞,2004)。關系取向也就成了人際網絡主要運作方式:在和別人交往時先要判斷關系類型,依據關系類型來確定自己的目標函數。對于此,深諳社會系統內在邏輯的梁漱溟(1996)曾明確指出:中國社會“不把重點固定放在任何一方,而從乎其關系;彼此相交換,其重點實在放在關系上了?!?/p>
內心深處的“愛有差等”、“人有親疏”和不同關系類別的“區隔化”,其顯現的不只是親疏程度上的量的差異,也有著截然不同之質的區別。所以說,中國人人際關系涵意不同于西方,不是獨立個體之間通過交往而建立的可選擇關系,更多的是有選擇傾向性且相對固化的關系;其邏輯起點,與其說是“己”,不如說是家庭、家族、親緣和血緣關系。家族、血緣思維是“己”的思維定勢。“關系”實質是先賦性的,而且這種先賦性關系已被泛化在社會生活各個方面,在正式組織關系和公眾關系中,總是潛藏著另一種“親緣式”的關系,二者形成表里。因此,許娘光(2002)說:中國社會中居于支配地位的組織原則是“親族原則”,“親族原則”不僅是宗族基本組織原則,而且是中國人相互依賴的支柱。此種“特殊主義”關系結構在相當程度上影響著人們日常交往行為中的信任(包括信任程度和信任范圍),并進而制約著奠基于信任之上的合作行為的發生、發展。
二、強關系取向中的“熟人信任”
一般來說,合作行為發生至少要有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有可供選擇的合作者;二是行動者之間的相互信任。盡管信任并不是達成合作的唯一要素,但絕對是一個重要因素。正是因此,大多數文獻中,將信任與合作緊密相聯,并強調在經濟行為中,權力、市場和信任一起作為促成和維系合作的三種機制(Powell,1990)。信任與合作的高度相關性,決定了我們有必要對關系取向下的中國,尤其是傳統色素仍相當濃厚的農村地區信任狀況做出剖析。信任是人與人間對彼此規范、誠實及合作行為的預期。不同社會中人們對于各種關系取向,即交往者是否重視各種關系以及重視的程度是不同的,由此而來的信任自然就會有著比較大的差別。如上所言,中國鄉村是富于“地方性”(活動范圍有地域上的限制)且又十分重視關系的社會。特別是親緣關系,作為一種先賦性關系,容易使人產生信任和親密感。故而,親緣關系就成為鄉村信任結構建立的基礎,并由此形成了鄉土社會中由“親”而信的“熟人信任”(親緣關系在其中起到了一種信任擔保作用)。鄉村中自然天成“熟人信任”是一種非制度性的、特殊主義的人際信任,與西方社會相較至少有著兩方面特點:一是信任范圍“有界性”。以“關系”為根基而成信任,必然要受制于人際關系上的差序性和圈層結構,這就決定了信任范圍的有限性和封閉性(相比較而言)。其中,信任空間所能達邊界就是以“己”或“自我”為中心延伸擴散至“自家人”、“自己人”的范圍,形成了基于血緣、地緣關系之上的天然“封閉圈”。在這種封閉圈中所存在的信任、互惠,彼此間的信譽,遠遠超過其他任何社會資本中提到的“封閉圈”。與此相連,熟人信任另一特點就是信任程度的“非同質性”,或更確切說是信任的“差序格局”。應當說,血緣和地緣關系仍是當代中國農民主導性人際關系(即或是進城農民與農村非農產業的離土農民,他們根仍然扎在鄉土血緣和地緣關系中。以血緣為根,業緣、血緣和地緣關系相互滲透并存)?!瓣P系本位”取向信任的實質不是關系自身,而是關系中所包含的雙方心理和情感上親密認同(卜長莉,2005)。所以,人們之間熟悉程度及心理或情感上的親密程度是信任度強弱的函數。村落中最為熟悉的當是本鄉本土的民眾,心理和情感上最為密切的自然是與己有親緣關系的“自家人”。故而,信任程度最高者當屬“自家人”,而后親近度和信任度則“層層外推”遞減為自己周圍的鄰居、村民及“熟人”等知情人士。上述兩方面契合,使得中國人信任半徑拘囿于“熟悉人”范圍之內,除此之外則無信任或者說信任度極低。正如論者所指出的:中國人所能信任人群,是以具有血緣家族關系的親屬家庭成員為主,同時包括不具有血緣家族關系卻有親密交往關系、置身于家族成員之外的親朋密友(李偉民等,2002)。
天然的、義務性的和熟人之間的信任關系,一方面表明關系網絡對個人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使得非天然的、非義務的和陌生人之間的信任很難建立起來。福山(2001)指出:中國在文化上是一個低信任度社會,社會資本以重視家族傳統為核心,家族之內人們彼此間的信任程度很高,但對家族之外人們的信任程度則低。其理由是家族血緣關系上的信任恰恰造成了一般陌生人交往中的不信任。韋伯(1999)也說:“在中國一切信任、一切事業關系的基石明顯地建立在親戚關系或親戚式的純粹個人關系上面,這有十分重要的經濟意義。”懷特利(1991)在剖析亞洲地區經濟組織時也說:“華人社會主要是由關系而產生信任,而法制化信任很少。”信任多存在于親緣或類似親緣組織內,此類組織之外又表現出強烈的不信任感。這是中國社會特別是鄉村社會一個不爭的事實。
三、鄉土中國特殊信任結構對農民合作影響
信任是合作經濟行為賴以發生和存在的必要條件。“在某種意義上,合作社是一種被良好組織的信任結構”(Hendfikse,2004)。中國鄉村社會中信任及信任結構的特殊性,其作為一種“潤滑劑”,在促使村落中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有限”發育成長之同時,也更加掣肘著其規模上擴張和地域上的拓展。這就是特殊中國國情下的一種“悖論”,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存在于特殊信任中的親緣、地緣認同的“情感資源”促生了中國鄉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但同時又在合作社組織內部“復制”著此種關系,最終制約了合作組織的規模。據統計,2006年中國農村共有各類合作經濟組織140萬個。其中規模較大、管理較好、活動比較規范的,全國30個省份(不含西藏等)計有近15萬個,會員1150萬人,加入合作經濟組織的農戶成員2363萬戶,占全國農戶總數的9.8%,帶動非成員農戶3245萬戶,占農戶總數13.5%,兩類農戶合計占農戶總數的23.3%。值得注意的是,諸多所謂的“合作組織”呈現出一個突出現象就是:地域跨度極小,活動半徑狹窄,多以村為基礎,在鄉(鎮)范圍里組建和運行。如對全國15個省份25288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調查,活動區域限于一鄉之內的平均占到90.7%,有些地方甚至高達98%-,就連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廣東、北京等地也在85%以上,這其中以“本鄉本村”所占比例最大;跨鄉進行的僅有8.4%;跨縣的則更少,不足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農業與農村委員課題組,20041.孔祥智等,2006)。鄉村(無論是自然村或是行政村)是中國農民生活基本依托地,血緣、親緣關系正是在村落基地聯結起來,并從這里輻射出去支配人們的認知和行為方式。所以,鄉村之內所謂的“合作社組織”,在一定程度上是“情 利”的產物。其中“情”就是熟人社會中特有情感資源及由此而生的特殊信任,“利”是合作者獲利目的的利益訴求。前者為農戶合作提供了可以依托和信任的社會性資源,后者則為之提供了內在驅動力。惟有兩者交織、契合,才能促使農民合作組織的設立,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中國鄉村在20世紀80年代后農村現代化進程展開過程中,一方面,由于農民家庭生產功能的恢復和加強使得傳統的親緣關系得以強化、緊密化和“復制”;另一方面,城鄉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型驅使了理性(利益)原則對農村社會生活各個領域的全面滲入并引發了農民謀利取向。兩方面疊加,使得農民只能在家族村落深厚的社會基礎上形成各種合作經濟組織,但又因其所利用的社會資源具有強烈“排他性”,即能夠產生信任的對象的“有界性”,故而合作的空間范圍和對象也就自然地具有相對“封閉性”:地域的狹小性、本鄉本土性和人社者的熟人化,并且在組織內部及成員間繼續或復制著此種地緣、親緣關系。因而可謂之是一種“內合作體系”(折曉葉,1997)?;诖?,鄉村中所具有的特殊關系網絡在為農民與市場對接時向外進行合作或組織化提供可資利用社會資本之同時,也為他們所能夠認同的合作組織的范圍本能地設定了地域界限和空間邊界,最終使得合作社呈現“閉合狀態”。由此而來的一個必然結果是:中國農民合作社在數量弱小之同時規模上也具有細小性,每社平均擁有的成員數為124人(遠少于西方國家的每社平均近萬人的規模),成員數占鄉村總戶數比重極低,平均起來也只有5.27%,覆蓋面小。這一數量不僅遠低于西方發達國家,就連一些發展中國家也很難趕上,如丹麥98%農民是合作社社員,每個農戶平均參加36個合作社;澳大利亞、新西蘭、日本、韓國參加合作社的農民多達90%以上;印度、孟加拉、斯里蘭卡、泰國入社農民也有30%~60%,就連非洲的肯尼亞、坦桑尼亞、毛里求斯、烏干達等國人社農民也有10%~30%。這在一定程度上不能不說是鄉村中特殊信任結構在促使中國農民“有限合作”之時也引發了農民之間合作的“內在張力”,最終使組織難以實現農民合作帶來的供給與需求上的“規模經濟,效益。
第二,關系取向下的中國鄉村合作組織及農民合作行為對象的家族化、同鄉化與合作社“門戶開放、自愿進出”的開放性原則之間的悖論。就理論邏輯而言,合作社是以人為本的“自愿性”組織,故其應對能利用合作社的服務且愿意承擔社員責任的所有人開放,不受人為限制,以及性別、地域、社會、種族、政治或宗教的歧視。這不僅是合作組織一個最基本原則,而且也是組織規模擴大和社員“非同質化”的必然要求。而事實上,中國目前各地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現實卻與之迥異,盡管各地農民在市場博弈中感悟到合作起來的必要性,并表現出較強合作意愿、合作需求和動機,但在真正走向或組建合作組織時,他們所能信任和內心深處認可合作的對象卻是極為狹窄的,這就在農民心目中限定了合作范圍的“規模界限”。據筆者對陜西渭南、漢中及河南、山西等地農民合作意向的問卷調查發現,絕大多數農民合作對象首選的是家族內的人,也就是所謂的“自家人”、“自己人”。他們愿意與家族內、親戚、同學朋友、同鄉及外鄉人進行合作的比例分別為64%、23%、7%、4%、1%。合作對象家族化、同鄉化傾向和取向極為明顯;若無特殊原因,合作組織的對象一般不會選擇“外鄉人”。其中原因不外乎有二:一是很多農民認為外人不沾親帶故,很不可靠“人心隔肚皮”,也很難值得相信;二是“肥水不流外人田”意識作祟,合作起來目的在于獲得組織收益和個人私利的最大化,與其合作創造的經濟效益和“好處”讓外人拿去,還不如分給自己的親近人,這樣還能落得“人情”。實際上,中國農民的這兩個帶有偏執性的合作思維取向,其根本還是前面所說的特殊信任在發揮作用。與此相似,有論者對全國23個省份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調查發現,成員是本地農民份額最大,完全是本地農民的占到35.8%(孔祥智等,2006)。很明顯,地緣、親緣關系、鄉俗等非正規制度有著較強穩定性和凝聚力、約束力,其不但制約著合作組織對“外鄉人”接納和規模壯大,終使鄉村中呈原子化狀態的農民陷入到渴望合作而又難以大范圍合作困境中,形成了對合作的一種“渴望中的困惑”;而且其更為重要影響則在于,掣肘了合作組織的縱向一體化發展,使得專業合作組織仍停留在某一地域之內,拘囿于狹小市場范圍中而患上“贏弱癥”,業務單一且也只是“小打小鬧”,很難跨越村、鄉乃至于縣的行政界限成為市場經濟活動中的“行為主體”,更不用說會在市場競爭中形成一個或多個的區域性乃至于全國性經營活動的專業合作社。也就無法實現由相同結構生產者(專業農戶)的空間聚集所帶來的“聚集效應”。第三,中國的集體主義文化品格、無機群體意識與“謀利式”個人主義之間緊張關系,是處在鄉土社會氛圍中農民難以突破、進而走向以“契約關系”為基礎的團體格局(“開放性”的業緣組織或地域共同體)的理念性因素?,F代意義的合作組織應是以契約關系基礎上的普遍信任為根基,絕非是以“情”為中心的熟人關系上的特殊信任為依托。從這一層面上看,當前中國各地的專業合作組織只能算是農民的一種低級形態的合作,是由傳統農村向現代農村過渡時期的一種合作組織形式。真正合作組織存在的前提是農民作為商品生產者,其自由個性的覺醒、經濟理性的成熟和作為契約主體的獨立人格(包括法人人格)的存在以及社會交換關系的發達。這一前提,至少在當前中國農村社會還不完全存在。正如馬寅初(1928)強調的中國經濟不發展原由就在于濃厚“家庭觀念”。西方學者指出:“中國的村莊,像其他國家一樣,是農村社會的基本細胞。但和印度、日本甚至歐洲的一些地方相比較,中國的村莊顯然缺少凝聚力。村莊大部分成員為一項共同的工作而進行合作的情況很少發生,而這類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培養成員休戚與共的習慣和感情。中國的村莊與其說是生活和功能性的共同體,還不如說是許多農家的聚居地。因此,人們經常談到中國社會是一盤散沙,這絕不僅僅是賣弄某種政治辭藻(摩爾,1987)。實際言之,“一盤散沙”是對鄉土中國“無機群體”最為形象的比喻和注腳?!吧⑸场敝干沉ig的無機性;“一盤”指其整體性。這一“整體性”即社會成員的經濟與社會交往,多是靠以儒家學說為精神意旨的傳統集體主義文化來維系,而此文化又是以血緣關系為主要紐帶,強調個人對家庭依附性。顯然,這種濃厚的生活在眾人之中并加強自我修養的集體主義傳統,與背后支撐合作經濟的謀利式個人主義、契約主義和外在約束主義理念大異其趣。故而,整個社會特別是在基層農民社會,信任度乃至于組織化、制度化的程度極低,合作意愿不足,合作經濟的意識和精神也甚孱弱。正如許多農民所言的:“合作合作,第一年合作,第二年紅火,第三年散伙”。據計算,各地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平均壽命不足2.5年;還有相當數量的合作社運行活力不足,內部關系十分松散,只是有名無實的“空殼子”、“空招牌”。合作精神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經濟活動所奉行的“理性”原則與血緣社會奉行“人情”原則的抵觸性,血緣社會經常會抑制而不是促進現代經濟商業活動。這也是中國鄉村社會資本的特殊性所決定的。一句話,現代化農民可以是個體經營,但絕不是孤立于公共交往的;可以聯合起來,但絕不是依附性的?,F代化合作經濟也只有在契約性社會取代依附性社會的過程中才能得到健康的發展。
綜上所述,信任是人際間走向合作的基礎。小農進入市場的途徑不是取消小農家庭的生產組織形式,而是農民農場一體化,農民農場一體化最主要形式是合作制形式(恰亞諾夫,1996)。農民組織起來目的在于尋求單個或小規模農戶所沒有的“合作效益”:既要體現合作社集合農戶需求和供給的“規模經濟”,又能體現專業農戶空間上的“聚集效應”,是“規模經濟”與“聚集效應”的綜合效益。這是農民合作經濟的基本原理。而關系取向的中國社會在長期發展中形成并帶有“圈子主義精神”的“熟人信任”。這種以親緣和擬親緣關系為基礎的“特殊信任”是農民走向合作時最基本行動邏輯,促使了原子化個體農民在面臨市場挑戰時合作經濟行為的發生及組織的建立、發展,但同時也內在規定了合作對象及范圍的“規模界限”,最終制約了合作經濟組織向更大規模、更大地域空間拓展,更談不上組織體系向縱深層次、網格化方向發展。這也就很難真正實現農民所渴望的“規模經濟 聚集效應”的“合作效益”。因為真正意義上的合作經濟組織是需要以契約、產權等現代制度為基礎的“普遍信任”來做支柱,而不是以親緣、地緣關系為紐帶的“個人信用”來維系。換句話說,鄉土中國根深蒂固的傳統文化,這一“文化稟賦”在本質上只有利于農民的傳統合作(以血緣為主以及衍生的局限于“熟人”范圍中的各種合作),而在相當大程度上則不利于以契約為紐帶的“陌生人”之間合作。為改變這種狀況,就需要豐富和均衡農村的“社會資本存量”,并在農民中間建立起一種能夠理解和運用信任(特殊信任->普遍信任)、公平、平等、契約、合作、勤勞、創新和博愛的理念,即農民“公民心”,惟有這樣才能豐富鄉村社會的“社會資本量”,進而真正匯聚成發展農村社會經濟的合力。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業經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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