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皖南平鎮糧食家庭農場的調研
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要創新多種經營體制,創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環境,采取獎勵補助等多種辦法,扶持聯戶經營、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的發展。其中,家庭農場概念首次在中央一號文件中出現。家庭農場(family farm)實際上是一個舶來詞。農場的含義在中國和西方有著一定的區別,西方把凡屬一個經營單位的土地不管面積大小統稱為農場,而中國農場則強調一定的規模、一定的面積和一定的技術含量,主要是相對于經營三畝、五畝這樣的分散的小農戶經營而言的[1]。在美國和西歐一些國家,農民通常在自有土地上通過租入部分或全部土地經營農場,農場主本人及其家庭成員直接參加生產勞動。早期家庭農場是獨立的個體生產,有別于農業雇傭工人,因而經營一定面積土地的農民均可以稱為家庭農場主。美國農業部門(USDA)對家庭農場的定義是:家庭農場的本質特征不在于土地占有、土地規模和資本投入,主要在于生產性勞動投入來自家庭,其回報也歸家庭所有。家庭農場是初級的農業企業,農場主是一個風險管理者[2]。
而中國農業的發展歷史與美國農業具有顯著的差異,現階段提出的“家庭農場”也具有不一樣的內涵。美國農場類型除家庭農場外,還有合伙農場和公司農場等幾種類型。按照美國家庭農場的定義,現階段中國分散的家庭經營均可視為家庭農場。而中國現提出家庭農場是為了區分傳統的家庭經營和大規模的土地經營,是為了保留家庭經營的內核同時又改變過度分散的家庭經營的一種嘗試。因此,農業部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負責人對家庭農場的定義是: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從事農業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并以農業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3]。現階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是相對于家庭承包農戶而言的,其分散的家庭經營顯現出土地規模過小、市場競爭力弱等弊病,因此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典型特征是具有規模效益。對于規模經營,現有的模式一類是保持家庭經營形式,通過減少農業就業人口的方式將土地向種田能手集中,具體的組織形式如種植大戶和專業大戶等;二是突破家庭經營的形式,同時擴大所有要素的規模,具體組織形式有現代工廠制度式的農業企業、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等[4]。
家庭農場既區別于分散的家庭承包戶又不同于以往的規模經營主體,是保持家庭經營基礎上的適度規模經營。家庭農場是對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繼承和發展,被視為現代農業的一種新興組織載體。家庭農場具有企業化、規模化、集約化、知識化四個方面的內涵。企業化即必須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規模化即自有承包地加上流轉的土地必須達到一定的規模;集約化即生產中的技術水平和機械化水平要高;知識化即強調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必須為家庭農場主提供一定次數的職業培訓活動,鼓勵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青年農民從事家庭農場經營[5]。家庭農場的制度特征符合現代農業發展的宗旨,但是家庭農場的實踐由于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的不一致呈現出多樣性和曲折性。各地的實踐也在不斷豐富家庭農場的內涵。皖南平鎮在土地平整和規模流轉的基礎上發展家庭農場,其實踐過程體現了農業生產“無雇傭化的商品化”過程,即家庭農場一方面顯著提高了農業商品化的程度,另一方面依然以家庭勞動力為主,少雇傭且無雇傭經理人。
一、家庭農場的生成路徑
(一)平鎮家庭農場的興起
平鎮位于安徽省南部,隸屬經濟總量位居全省前列的某工業縣,總面積91.61平方公里,耕地面積2240公頃(約3.3萬畝),其中水田2060公頃,水源充足,灌溉便利,主要種植雙季稻,是所在縣唯一的農業鄉鎮,每年糧食產量維持在3萬噸。平鎮家庭農場主要分布在水稻領域,少經濟作物種植,因而本文分析的家庭農場主要是對水稻這一傳統農業而言的。根據平鎮流動人口管理中心統計,平鎮現有外出勞動力14833人,占全部人口的47.9%。近年來,平鎮人口向小城鎮和周邊城市轉移的步伐加快,平鎮政府抓住時機推動土地規模經營。2008年平鎮為促進現代農業發展,實施土地整理項目,與此同時大力推動土地規模流轉①,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平均規模為1000畝的資本大戶②興起,但由于資本大戶經營脫離農業生產環節,管理成本太高,盈利空間不大,一部分資本大戶逐漸退出將土地分包給他人,規模在100畝到500畝之間的家庭經營開始成為普遍的經營模式。
(二)家庭農場的生成路徑
家庭農場采取家庭經營的生產組織形式,但是與分散的小農家庭經營不同,家庭農場的主體存在明顯的異質性,新興的家庭農場主體來源有私營企業主、返鄉創業青年、農村種植大戶等。家庭農場主體的異質性顯示出家庭農場多樣化的生成路徑。
一是在資本分包機制下產生家庭農場。2008年平鎮土地整理后,資本下鄉成為普遍現象。資本進軍農業后,大部分資本大戶的經營效益并不樂觀導致資本逐漸退出農業種植環節,選擇將土地分包出去。一些職業農民從資本大戶手中轉包了100畝以上面積的土地形成家庭農場,這種家庭農場的經營主體多為外來的農戶,這批農戶形成了長期在外職業務農的群體,有學者將其稱為“農民農”[6-7]。此一類型的家庭農場與資本大戶之間形成了明顯的依附關系。
案例:大湖老周,51歲,外地人,自1996年開始專業種田。2008年來到平鎮包地。現從資本大戶曹某那里轉包了近200多畝土地,租金400斤稻子每年,夫妻2個勞動力投入。曹某3000來畝土地,分包給了13戶,其中本地5戶,外地的有8戶,和大湖老周類似,其他7戶均是長期在外包地經營的群體中成員。這幾年,包地農在外面找地多是與曹某這樣的大戶聯系,否則很難成功包地。
二是返鄉青年創業開辦家庭農場。家庭農場是規模經營主體之一,采用機械化的農業生產方式,現代科技含量不斷提高,規模效益及利潤空間也在吸引一批返鄉創業青年。一些青年在外打工或者是其他途徑積累了一定的資本企圖返鄉創業,正好與家庭農場發展的政策導向吻合,這一群體主動流轉一定規模的土地形成家庭農場。
案例:劉某,33歲,村會計,以前在外務工,積累了一定的資本,2012年流轉土地404畝,頭年投資60萬(一部分自籌、一部分私人借款、一部分銀行貸款),主要用于土地流轉費、農用機械的購置。
三是種植大戶轉化生成家庭農場。打工經濟興起后,平鎮出現一批在土地自發流轉基礎上形成的具有一定種植規模,收入穩定,主要利益關系和社會關系都在村莊內部的一個大戶群體③。平鎮推進土地規模流轉的過程促使在土地自發流轉基礎上形成的大戶分化瓦解,一部分種植大戶成為經營小戶,收入來自于農業和在家附近打零工兩個方面,生活水平下降;而也有少部分大戶擴大土地規模轉化成家庭農場。
案例:平鎮C村有10個生產隊(即村民小組),一個生產隊總有七八戶在家種二三十畝土地,他們種了生產隊的大部分田地。土地平整之后,很多農戶為拿到較高的土地租金將土地流轉給了村集體重新轉租,這樣那些本來種田的人或者聯合種個100畝,或者退回去只種承包地或者將自有土地也流轉出去而外出務工。
二、平鎮家庭農場的基本特征
平鎮現有本地人經營的家庭農場30戶,經營總面積是6260畝,平均規模209畝。這30戶家庭農場均在土地流轉中心登記,領取每畝70元的政府補貼。還有一部分是未經登記的家庭農場,主要轉包資本大戶的土地,多為外地人經營,規模經營的補貼也歸資本大戶所有。按在冊登記的30戶家庭農場統計數據發現,家庭農場經營土地面積(如圖l所示)主要分布在100畝到300畝之間,而尤以200畝附近最為集中,說明家庭農場存在一個比較合理的規模空間。
(一)家庭農場的勞動力投入主要來自家庭內部
家庭農場的勞動力投入主要來自家庭內部,農忙時會有少量雇工。平鎮家庭農場的規模一般在200畝左右,夫妻2個勞動力投入(其實只能算1.5個勞動力,因為婦女勞動力不參與打藥等關鍵生產環節,只能按輔助勞動力即半個勞動力計),農忙時少量雇工,主要勞動力是家庭成員,家庭農場能夠獲得農業生產的大部分剩余。而資本大戶則是雇傭經理人(也稱“代管”)進行生產管理,基本農活則由代管雇傭短工完成,存在雙重監督的問題,且要支付大筆的雇工成本,因而其利潤低于家庭農場,最后也多將土地分包給了家庭農場。家庭農場的利潤有很大一部分來自于家庭勞動力的投入(包括人力操作機械帶來的機械對勞動力的替代)是不計成本的,勞動激勵是家庭農場制優越于資本大戶雇傭制農業的主要原因所在。
(二)家庭農場的原始積累來自農業之外
平鎮土地流轉中心基于土地經營效率和經營年收入的考慮,初步設置了規模經營的最低下限——100畝,因此只有100畝以上的規模經營主體才可以拿到大戶補貼。由于這一政策導向,大多數家庭農場主從農業之外獲得原始積累。如按平鎮家庭農場的最低規模100畝計算,一年投資中地租每畝是530元,加上生產性投入,家庭農場的最低啟動資金不會低于10萬元。10萬元對于一個普通的農戶家庭來說不是一筆小數目,如果僅靠農業剩余是難以支撐家庭農場的最初啟動資金的,因而平鎮家庭農場的原始積累大部分來自于農業之外,如個體工商資本、務工收入、親友借貸等多方面籌資。這一特點也決定了在土地規模流轉集中的條件下,資本實力薄弱的農戶很難轉化為家庭農場主,因而可以說家庭農場的發展是有一定的資本門檻的。
(三)家庭農場的規模具有伸縮性
實踐中家庭農場的規模表現出伸縮性。這與家庭主要勞動力分布情況和農場風險承受力有關。一是家庭勞動力對農場規模的影響。夫妻組合的家庭農場規模一般在200畝左右,妻子不參與打藥等關鍵環節的勞動;父子組合或兄弟組合的家庭農場規模一般在300畝以上,說明家庭農場的規模與家庭主勞動力的多少和勞動投入強度有關,而隨著家庭主要勞動力年齡的增長、家庭農場的規模也會發生相應的變化。二是農場風險承受力對農場規模的影響。家庭農場需要承擔的風險主要來自于兩個方面:一是自然災害或收成不確定性;二是市場波動或價格不確定性。家庭農場主規避風險的行為差異與其自身保證收入較為穩定的能力不同有關[10]。家庭農場的啟動資金大部分來自于農業之外,有的家庭農場主投入了全部的家庭積蓄甚至貸款經營,因而他們對風險的承受力十分脆弱。在目前技術培訓體系、市場信息平臺及農業保險機制尚不健全的條件下,規模經營凸顯了家庭農場的抗風險能力弱勢,這也影響了經營者對農場及其規模的選擇。
案例:潘某,52歲,村主任,2009年流轉土地234畝,與妻子兩人經營,逐漸感覺身體吃不消,勞動的辛苦程度超出了預期;而農忙雇工工資不斷上漲(三年前雇工的工資是60元/天,兩年前是80元/天,現在是100元/天,還要一包煙,兩餐伙食,一起算差不多130元一個工),2013年潘某將農場規模縮小至50畝。
案例:李某,50歲,村民組組長,2012年流轉土地130畝,與妻子兩人共同經營。在此之前都只種家里幾畝承包地,有一輛面包車,平時拉客運貨跑運輸。第一年交納土地流轉費(土地租金和風險保證金)一畝620元,共8萬多元,添置農用機械并預留流動資金3萬元,啟動資金為11萬元。簽的合同是5年,第一年經營遭遇水災,水稻大量減產,而現有的農業保險并沒有為其提供足額的賠償,家庭年收入下降,李某欲將土地退回或重新轉租他人。
(四)家庭農場促進分工細化,有利于農業商品化發展
平鎮糧食家庭農場對糧食的流通和倉儲提出了新的要求,促進了分工的細化,延伸了糧食市場環節。家庭農場糧食生產規模遠遠高于普通農戶,家庭農場無法同普通農戶一樣進行攤曬,稻子收割上來就需賣給附近的大米加工廠,由加工廠實行烘干、儲存、加工、銷售。現有的倉儲條件決定了家庭農場需要讓出烘干環節的利潤,生產環節與產后的倉儲、加工環節是剝離的,生產各環節日趨專業化,對社會化服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平鎮現有圍繞糧食產業的加工廠6家,其中有3家規模較大的加工廠為了適應規模化種植的趨勢添置了烘干設備,改善了倉儲條件,其中有一家市級龍頭企業在其現有業務基礎上成立農機專業合作社(主要是收割機),為家庭農場等規模種植主體提供農機服務。家庭農場一方面提高了農業生產專業化程度,另一方面形成了生產環節與流通銷售及加工環節的相互依賴,進一步推進農業商品化和農村市場化的發展。
三、家庭農場的性質分析
古典馬克思主義和新自由主義均認為農業發展的道路是從傳統家庭農業走向以社會化分工為基礎的資本主義農業。資本主義農業即是以個體化的農業雇工和大規模農業企業為主,而不是以家庭勞動力和農民家庭為主的生產方式[11]。現階段家庭農場建立在土地規模流轉的基礎上,土地規模流轉深刻影響小農經濟的走向。弗蘭克·艾利思認為農戶面積問題具有戰略性意義。小農經濟的走向受農業變革力量的影響,土地使用權、局部地或不同程度地參與市場,利用資源的靈活性,社會互助關系等有利于保存小農經濟;日益提高的專業化,日益加深的市場化,日益強化的市場競爭則傾向于把小農經濟推向農業家庭企業;土地的集中、債務、壟斷權力則可能催生使用雇傭勞動的資本主義農業企業,進而可能導致小農經濟解體[12]。現階段實踐中的家庭農場是介于小農經濟與農業企業之間的一種形態,體現為無雇傭化的商品化。黃宗智曾將中國農業目前的特點總結為“沒有無產化的資本化”[11],主要描述中國農業資本化的趨勢越來越顯著,但是并沒有出現常年雇工的顯著增加,家庭經營一直占據重要地位,這一狀況在經濟作物領域中體現得尤為明顯。基于水稻這一傳統農業的分析顯示,在社會化服務供給的前提下,家庭農場的生產性投資增長并不顯著,經營方式主要是夫妻組合或父子組合,不存在雇傭經理人,而家庭農場生產分工的細化促使農業的商品化程度進一步加深,因而家庭農場的發展更多表現為農業“無雇傭化的商品化”過程,是小農經濟的高級形態。
(一)家庭農場的“無雇傭化”
家庭農場是小農經濟的高級形態,首先表現為家庭農場采取與小農經濟類似的家庭經營方式,有別于資本主義農業發展方式。資本主義農業的典型組織形式是雇傭制的農業企業。家庭農場與雇傭制農業企業的區別并不在于家庭農場不雇傭農業工人,而是在其沒有常年的農業雇傭經理人。家庭農場以家庭勞動力投入為主,家庭成員既是生產者也是管理者,而農業企業由于大面積經營不僅需要雇工而且存在雇傭經理人。理論上分析,家庭農場經營比農業企業經營更有效率,這與農業的特點有關④也與二者在成本問題、激勵問題以及風險問題等方面的差異[2]有關。農業企業存在委托代理成本,而家庭農場主要依靠家庭勞動力,家庭成員具有勞動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實際經驗也顯示規模經濟的經濟效率是有限的。平鎮資本大戶在最初的經營中采取農業企業雇傭制經營的形式,將上千畝的面積交由幾個代管即雇傭經理人負責,也曾設置過各種激勵辦法如對代管人的包產責任、超產獎勵,對雇工采取多勞多得等工資支付方式,但均沒有改變畝均成本上升,產量下降的事實。因而不少資本大戶將土地轉手分包于他人形成規模在200畝左右的家庭農場。家庭農場自我勞動力投入,管理者也是實際的生產者,不存在代理成本,家庭主要勞動力是農業生產剩余的索取者,家庭農場主更有激勵去投入勞動并獲取最大的剩余,因而家庭農場具備較好的自我積累和自我發展的能力。
(二)家庭農場的“商品化”
家庭農場是小農經濟的高級形態還體現在家庭農場的“商品化”程度要高于普通農戶,而實現這一轉變的重要因素是的土地的規模經營及其帶來的分工的細化。一直以來,糧食商品率是劃分農業商品化階段的主要標準。我國糧食商品率在改革開放之初維持在30%左右,而商品率在50%以下標志著多數農戶是以自給為主的生產單位,從整個農業性質來說還是自然經濟占優勢[14]。在改革開放30年的發展中,隨著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糧食產品的商品化率從1985年的32.4%上升到2006年的65.7%[15]。打工經濟興起后中青年勞動力外流,在土地自發流轉的基礎上產生了有一定規模經營的種植大戶群體,他們在糧食生產的專業化、商品化以及保證糧食安全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較之種植大戶,現在家庭農場的發展則進一步推進了商品化農業的發展。平鎮家庭農場的發展建立在土地規模流轉的基礎上,土地的規模經營帶來了農業生產的一系列變遷。首先,家庭農場提高了農業機械化程度,更多的家庭農場主添置大型農用機械并掌握基本操作技術,農業生產由依靠經驗向依靠新技術轉變;其次,家庭農場的生產決策建立在合理衡量農業生產的風險基礎之上,掌握一定的信息并適時調整生產決策變得十分重要,如為提高產量而不斷更新品種,為分散市場風險而選擇多品種而不是單一品種種植等;第三,家庭農場促進了社會分工的發展,如家庭農場的發展對糧食烘干、倉儲、運輸提出了新要求,由于規模大,時間緊,家庭農場的糧食不再能夠像小戶那樣攤曬儲存而是將這些環節直接拋給了市場。這些變遷的共同特點是促進自給自足或半自給自足的農業向商品化農業的轉變。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農場雖然促進了分工的細化,加深農業商品化程度,但是與種植大戶相比,家庭農場的畝均收益并未增長。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家庭農場的畝均生產性投資較普通農戶少,畝均土地投資中有很大一部分用于支付地租而不是用于生產性投資,家庭農場一畝土地一年的地租是400斤稻子,而流轉土地耕種的種植大戶一畝土地一年的地租最多是100斤稻子(如果父子兄弟代耕的情況,地租也可能為零);二是與普通農戶經營相比,家庭農場為了控制勞動力成本,在精耕細作勞動力的投入程度上會有所減弱,使其畝均產量低于種植大戶。如表1顯示,家庭農場的畝均投資是860元,種植大戶的畝均投資是910元,家庭農場的畝均投資在扣除地租后的資本投入與種植大戶相比并沒有出現顯著的差異;三是在機械投入方面,家庭農場基本上每家會添置大型拖拉機,而種植大戶家里一般只備有小型拖拉機,家庭農場與種植大戶在收割環節都是通過農機社會化服務完成,實際上在機械替代勞動力方面,家庭農場與種植大戶的需求是一樣的,只不過家庭農場由于規模基數大傾向于自己提供機械,而種植大戶則通過社會化服務提供。
(一)家庭農場的規模應有彈性的空間。
家庭農場的重要內涵是無雇傭化的商品化,表現為小農經濟的高級階段。因此,家庭農場的發展與種植大戶是一脈相承的。在政府推動的土地規模流轉下,對于家庭農場發展的最低規模要求促使土地向有資本能力的人手里集中,依靠土地自發流轉的種植大戶大部分消解,資本帶來的規模擴張正在排斥大部分處于緩慢積累中的小農,普通農戶與家庭農場的收入差距進一步拉大,實際上造成了農村社會新的不公平。而實際上家庭農場的畝均收益并不會高于種植大戶(如表1所示),黃宗智認為中國近30年來已經相當廣泛興起的適度規模的、“小而精”種植大戶才是真正的家庭農場,這樣的家庭農場是“資本與勞動雙密集化”節省土地的發展模式,適合中國人多地少的國情[16]。因此,現階段家庭農場發展的思路宜重在引導種植大戶發展市場經濟的能力,而不是通過土地規模流轉的方式培植或吸引更多的資本切斷小農經濟的自我循環。家庭農場的規模宜有彈性的空間,只要不是分散的三畝、五畝的小規模經營而是具有一定的適度規模性如30畝、50畝都可以視為家庭農場,以降低家庭農場的資本門檻,給以依賴土地謀生的農戶轉化為家庭農場的機會,避免資本對農村的過度侵蝕。
(二)家庭農場的發展有待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完善
家庭農場發展核心在于堅持家庭經營的組織形式,促進農業的商品化、農村的市場化和農民收入的增加,目標是實現農業的現代化發展。現代農業要求家庭經營要向采用先進科技和生產手段的方向轉變,增加技術、資本等生產要素投入,著力提高集約化水平,除此之外,還要有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的經營服務體系與之匹配[17],因此作為現代農業載體的家庭農場必須有完善的社會化服務體系與之相適應。家庭農場是一種家庭經營組織形態,表現為“無雇傭化的商品化”特征,隨著勞動、技術、資本的投入,家庭農場在促進分工細化的過程中,面臨的風險也在增加,對農業社會化服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家庭農場作為一種農業微觀生產主體,在經營協作、信息獲得、市場聯合、服務提供和利益的維護方面不可能面面俱到,完善和充分發展各種中介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及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等社會化服務組織形式將會為家庭農場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市場和社會環境,而家庭農場的發展也能促進各類社會化服務組織的充分發育。如家庭農場對于合作的需求將高于普通的小農戶,家庭農場之間的聯合將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內生性發展和實力壯大。家庭農場也只有通過農民合作組織實現聯合,從而促進農業生產的集約化、規模化和組織化,真正保護農民利益[18]。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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