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解放戰爭時期的土地改革中,“新”階級成分的出現是一個重要的特征。這些“新”成分主要包括新富農和新中農。相對于舊成分而言,“新”成分具有相似或相同的經濟涵義和更多的政治涵義,因此得到了政治上的不同待遇。“新”階級成分的認定和對待,反映了土改時期中國共產黨在處理老區土改問題上原則性和靈活性的有效結合。
關鍵詞:土改 成分 新富農 新中農
早在大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已經開始用階級分析法來認識農村。大革命失敗后,中共逐步把工作重點和力量重心轉向農村,開展土地革命。從20世紀30年代前期起,中共開始在根據地內劃分階級成分,推行土地革命路線。這一做法在第二次國共合作實現后停止,但并未放棄階級分析法。到了解放戰爭時期,中共重新進行土改,再次劃定農村階級成分。在這次階級成分劃分中,“新”階級成分的出現是一個比較顯著的特點。以往學界對這些“新”成分的研究大都集中在與“新”成分相關的政策層面,對其本身卻缺乏詳細的介紹。本文即試圖就這些“新”成分本身作一些深入探討。
一、“新”階級成分
解放戰爭時期的土地改革中,中共對農村階級成分的劃分是這樣認識的:“農村中的主要階級成份一般可劃分如下:(一)占有多量土地,自己不勞動,專靠剝削農民地租,或兼放高利貸不勞而獲的,就是地主。(二)占有多量的土地、耕畜、農具,自己參加主要勞動,同時剝削農民的雇傭勞動的,就是富農。中國的舊式富農,帶著濃厚的封建性,多兼放高利貸和出租一部分土地。他們一方面自己勞動,接近于農民;另方面又有封建的或半封建的剝削,接近于地主。(三)占有土地、耕畜、農具,自己勞動,不剝削其他農民,或只有輕微剝削的,就是中農。(四)占有少量土地、農具等,自己勞動,同時又出賣一部分勞動力的,就是貧農。(五)不占有土地、耕畜、農具,出賣自己勞動力的,就是雇農。”
除了這5種基本階級成分外,還出現了一些以“新”冠名的成分。在中共的各種規定、報告、批復及報刊的社論中,被提到的“新”成分大致有“新式經營地主”、“新式富農”、“新富農”、“新中農”和“新貧農”。
“新式經營地主”是“資本主義化的地主,即地主兼農業資本家”,區別于其他地主。按照中共的文件規定,在農村階級中,地主可以分為3類。一類是“普通地主”,即“占有較多、較好的土地,自己不從事農業勞動,以向農民(佃戶)出租土地、收取地租作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來源的人們”;一類叫做“舊式經營地主”,即“地主之以雇工經營土地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來源,而其雇工條件帶有嚴重的封建奴役性質者”;再一類就是“新式經營地主”,即“地主之以雇工經營土地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來源,而其雇工條件屬于資本主義的自由勞動性質者”。
“新式富農”是相對于“舊式富農”而言的。按照中共的文件規定,“舊式富農是占有較多較好的土地、耕畜、農具和其他生產資料,自己參加主要農業勞動,但是經常依靠以半封建方法剝削雇工,或其他封建性剝削的收入,作為其主要或重要生活來源,而其封建性剝削的收入,超過其純收入的二分之一,在一般條件下,亦即超過其總收入的四分之一的人們”。而“新式富農是租入或占有較多較好的土地,占有耕畜、農具及其他生產資料,自己參加農業勞動,但經常依靠以資本主義方法剝削雇工,或其他資本主義剝削的收入,作為其生活來源的主要或重要部分的人們。新式富農中其土地之全部或四分之三以上不是自有而是租入的,叫做佃富農”。
以上兩種成分被稱為“新式”,是從土地經營剝削方式的角度來確定的,即用“自由資本主義的方法”,意思是“雇工條件屬于資本主義的自由勞動性質”。從其定義來說,“新式”與“舊式”的區別,在于“舊式”獲得的剝削收入是封建性的,“新式”則是資本主義性的。“封建剝削收入”包括“地租、高利貸利息和封建式雇工所產生的剩余價值”,“工商業收入、普通利息和普通雇工所產生的剩余價值,算作資本主義剝削收入”。
“新富農”有時與“新式富農”通用,后來明確為主要是指“在當地民主政權成立以后,原屬中農、貧農、雇農或其他貧困成份的農民,因為民主政府所實行的減租、清算、分配土地及其他扶助農民的政策,得到土地及其他正當利益,勤儉致富”,而上升成為新式富農者。佃富農也包括在新富農的范圍內。這是通用的劃分標準。另外,各地也有一些差別。在陜甘寧邊區,“舊地、富在平分土地后(經歷過土地革命———筆者注)又勤勞生產而上升(到新式富農)”,和“在減租地區及過去宣布過沒收地、富土地并未分配的地區,某些舊地、富因改變經營方式(成為新式富農)”,這兩種方式也可以產生新富農。在華北,如太行區,則不把由舊地富改變經營方式而產生的新式富農列入“新富農”,而是單列為“下降富農”或以富農加注。
“新中農”是指在當地民主政權建立后,有些貧雇農上升達到中農條件而成為中農者。與其相對應的“老(或舊)中農”,系指過去一直維持中農地位者。另外,還有舊地富下降而成的中農,為中農中的第三類。
“新貧農”的說法很少見。只有太行區黨委于1946年10月規定的農村階級成分劃分標準提到:“由工人、雇農、赤貧獲得一部分土地和其他生產條件,其情況如同貧農條件者得劃為貧農(新貧農)”,即“新上升的貧農”。
“新雇農”的說法也有提及,指“在土地改革后新發生的雇農”。綜合土改的要求和操作看,新雇農似乎是針對土改后流入的移民或難民而設,與土改本身無關。
由此可見,解放戰爭時期土改中的階級成分之“新”,大體上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指土地經營方式上的“新式”,即“資本主義方式”,相對的是“舊式”或“封建式”;另一方面是指時間上的“新”,相對的是“老”或“舊”。前一方面強調的是經濟生活方式,因而主要是一種靜態的考察角度;后一方面強調的是近期內的在中共政權下發生的變化,因而主要是動態的考察角度。
但是,時間概念上的“新”并不必然被歸類于“新”成分。土改政策規定,“老解放區的地主、富農,在民主政權下因合理負擔,減租減息,清算斗爭,或其他原因而下降,凡地主自己從事農業勞動,不再剝削別人,連續有五年者,應改變其成分,評定為農民(按實際情況定為中農、貧農或雇農)。富農已連續三年取消其剝削者,亦應改為農民成份”。這些中農、貧農或雇農,雖然在時間上符合“新”的含義,卻沒有被定為“新”成分。在各種土改文件中,“新中農”一詞均指貧雇農上升而成的中農。例如,習仲勛在《關于分三類地區實行土改的報告》中涉及如何對待陜甘寧邊區老區地主富農時,提及部分人的經濟地位變化,用詞是“成為中農或新富農”,而不說“新中農”。一般來說,地富下降為中農、貧雇農者都需要加“下降”的注解。有的地區甚至“規定過去地主、富農降為貧農者,稱為地降貧或富降貧”
以區別于正常的貧農。即使在出過“新貧農”規定的太行區,對中農下降而成的貧農,也列入下降貧農的范圍,而不是新貧農。在西北局的文件中,還提到一種情況,“在老區中革命后個別由貧苦成份上升為富農,封建剝削又很重者”(占其總收入的12.5%以上),也不屬于“新富農”,而被稱為“新上升的舊式富農”,屬于舊富農。
在土改中,對“新”成分的認定,除了對經濟地位進行分析并進而聯系其政治態度外,還包括賦予分析對象一個法定的身份。以往討論“新”成分的論文,往往只局限于其經濟涵義和政治涵義。在中共文件及中共領導人對“新”成分的論述中,大多數情況下,也只包含這兩方面的意思。抗日戰爭時期毛澤東等領導人講“吳滿有式的新式富農”,并不含有認定吳滿有的家庭成分就是(新)富農的意思(土改中吳滿有家被定為中農成分)。同樣,1949年5月張聞天所謂農村黨員“向新富農轉化”,也并不是說其法定身份變成了(新)富農。
在土改實踐中,“新式經營地主”,因為其“土地所有權是封建性的”,加上“自己不勞動”,靠剝削生活,所以注定成為中共反封建土地政策限制和打擊的對象。在階級成分認定中,也并未單獨列出,而被劃歸地主類。“新貧農”并非普遍性規定。“新雇農”也非土改中的成分。“新式富農”雖然在土改初期被規定為成分之一,但很快被含義更明確的“新富農”所取代。因此,兼具經濟、政治、身份涵義的“新”成分的認定,主要包括了“新富農”和“新中農”。“新中農”里又分出“新上中農”,指剝削量不超過25%,生活較富裕的那些戶。
二、影響“新”成分認定的因素
影響土改中“新”成分認定的因素,集中表現在時間和地域上。
從時間上看,“由于對土地、耕畜、農具、家屋等生產資料占有與否,占有多少,占有什么,如何使用(自耕、雇工或出租)而產生的各種不同的剝削被剝削關系,就是劃分農村階級的唯一標準”。執行這個標準(計算剝削關系)是有時間段的。土改時期下發的關于階級成分劃分的文件中對各類成分的形成或變化,一般有明確的時間要求。如舊日地主降為中農、貧農或雇農,需要連續5年“從事農業勞動,不再剝削別人”,富農的下降則需要連續3年取消剝削,富農成分的形成要連續過富農生活(剝削)3年以上,形成中農成分(及以下)要求連續過該類成分生活滿1年。其中,重要的是時間計算起點,就是從什么時間點向上逆推,這個問題直接影響到新成分的認定。這個時間計算起點一般被定為該地開始土改的時間。
“新”成分本身就反映經濟地位的變化。另一個時間點更重要,就是該地中共新政權建立的時間點,因為依據農戶此時間點的經濟條件所判定的成分,直接影響到“新”成分依據的成立與否。依中共的政策規定,從新政權建立的時間向上逆推3年,是認定劃成分對象原成分的依據時間段。陜甘寧邊區一般以土地革命為標準。如1948年4月,隴東地委在元城子會議上決定:考察階級成分的變化以土地革命為標準(該地區一般為1936年)。而華北一般以貫徹減租減息時間為標準。晉冀魯豫區的報告稱,“在我區,應以當地發動大規模的群眾運動(在老區以減租減息為標準,新區以反奸清算為標準)前,往上連續推算三年,按本人當時實際的社會經濟地位是什么就是什么,不能再往前推算成份”。晉察冀邊區冀察地委也有規定:“我區所謂建立民主政權,應以開始貫徹減租減息增資政策為標準,不以政權形式為標準,也不以貫政徹底與否為標準,只要何時貫政即算建立民主政權”。
從地域上看,在進行土地改革時,中共把自己所控制的地區分為3類:日本投降以前解放的地方為老解放區(老區),日本投降以后至全國大反攻時(1947年9月)所占地方為半老解放區(半老區),大反攻以后,所占地方為新解放區(新區)。不同的地區實行土改的內容和步驟上有所不同。因此,在“新”成分認定上,各地也就有所不同。
新富農的認定,是土改中階級成分認定比較復雜的部分,即使在老解放區,不同地區也是有差異的。同時,它又是最能體現政策靈活性的東西。因此,在現實操作中,各地執行的標準也依據實際情況有一定差異。
作為土地革命戰爭時期碩果僅存的老根據地,陜甘寧邊區情況比較特殊。其中一部分地區經歷過土地革命,也定過農村階級成分;另外的地區歸屬中共徹底控制也比較早。抗日戰爭期間,經過減租、清算等政策,地主、舊式富農大為減少。在這一時期,中共出于“發展經濟,保障供給”的需要,大力提倡“新式富農”的發展,把它作為邊區農民的未來方向,并為此發動過著名的“吳滿有運動”。加上邊區還有一些其他特殊情況,如很多地方地廣人稀,安伙子就不算封建剝削;畜牧業的地位突出,飼養牛羊不算封建剝削;富農雇長工一般不再被認為帶半封建性等。因此,同其他地區相比,新富農的認定就有某些明顯的特殊性。
1948年8月,中共中央西北局書記習仲勛在西北局會議上闡述“劃分階級成份問題”時,認為“新、舊富農的區別,在于其剝削部分性質的不同,凡封建剝削占其剝削部分二分之一以上的,即應定為舊富農;反之,僅有雇工(或其他不屬于封建剝削范圍內的剝削收入)而沒有或很少封建剝削的則為新富農”。而西北局規定:“凡自己從事農業主要勞動,而又剝削他人,其剝削收入超過其總收入百分之二十五者應訂為富農;富農之出租一部分土地與放高利貸等封建剝削的收入超過其全部剝削收入一半以上者,應訂為舊富農,否則是新富農。”顯然,在這樣的規定下,剝削率越高,定為新富農的幾率就越大。因此,習仲勛于9月25日報告稱:這種規定執行起來有困難,有不合理之處,故改為,“不管富農的剝削收入之大小,凡其中封建剝削部分,占其總收入的百分之十二點五以上者,均應訂為舊富農”。
晉綏分局則提出了不同意見,認為:如果按西北局的規定,“許多舊富農都可能劃為新富農”。中共中央則認同了晉綏分局的意見。
一般來說,中共進行土改的區域,都類似于晉綏區,而非陜甘寧邊區。因此,中共中央于1949年1月17日發出指示:“在陜甘寧邊區可照上述習仲勛同志修改后的規定實行”,至于在晉綏及其他地區,新舊富農之劃分所依據的規定則是,“凡是舊社會的富農,除佃富農應定為新富農及以機器從事農業生產者應訂為農業資本家以外,其他富農,一般地應訂為舊富農。只有在民主政權成立后,雇農、貧農、中農分子因民主政府的政策之執行獲得利益,而上升起來成為富農者,才訂為新富農”。
按上述規定,新富農的認定,一般地只能發生在老解放區。半老解放區和新區,除了佃富農外,沒有可以被認定為新富農的人群。其原因在于,按照中共文件的規定,必須連續過新式富農的生活3年以上,新式富農的成分才能成立。
新中農的認定則發生在老解放區和半老解放區。在老解放區,經歷了土地革命或者減租清算等運動,土地占有已經趨于平均。大批貧雇農獲得了土地,經過自己勞動,經濟情況獲得了提升,達到了中農的標準,被定為新中農。在半老解放區,經過執行《中共中央關于土地問題的指示》(《五四指示》)、反奸清算和土改,滿足了貧雇農的土地要求。徹底平分土地后,老區、半老區貧雇農大部分獲得了經濟意義上的中農地位。而其中農成分的成立,還有一個條件,就是連續中農生活滿1年。能同時滿足這些條件的情況,只有在老區、半老區才有可能發生。
戰爭的進行對“新”成分的認定也有影響。全面內戰爆發前后,均有部分中共控制區易手,由此帶來的對當地社會經濟的破壞和對中共政權的沖擊,也影響到這些地區新成分的認定。1948年2月10日,薄一波在向毛澤東、劉少奇作的《關于分三類地區實行土改問題的報告》中就提到,“雖系老區但未來得及實行‘五四指示’就變成游擊區的地區”,“貧雇大部未徹底翻身”,不似其他地區新、老中農占優勢。另外,如吳滿有,據后來延安“四清”運動時的調查資料顯示,吳滿有家在1947年到1948年間生產情況及雇工“剝削”均有下降,他在土改中被定為中農,顯然與戰爭破壞有關。南泥灣金砭村鑒于“胡匪侵犯之后,牛羊被殺,財產被劫”,沒有計算各戶的剝削收入,將各戶“一律劃為貧農”。延安也有一些地方一律劃為中農,不分新舊。
“新”成分的認定,還受到來源成分的影響。“新富農”可以是舊地、富在徹底平分土地之后又勤勞生產上升而形成,可以是舊地、富改變經營方式而形成,也可以是雇農、貧農、中農勤儉致富而形成。“新中農”則只能由貧雇農上升而形成,有時候甚至稱“老貧農”。地、富下降而成的中農并不歸入“新中農”。
因為確認法定成分一般都發生在各地土改運動的尾聲階段,待遇確定及利益分配基本完成,“新中農”未來的待遇和老中農也無甚差別,稱呼中的“新”字是否保留意義不大,省去與否無關緊要。“新富農”和“新上中農”就不同了,因為需要考慮未來的政治待遇問題,一般都保留“新”字。如延安柳林鄉有幾戶就被定為“新富裕中農”,一直沿用到階級成分取消時。吳旗縣也評出了26戶“新富農”。
三、“新”成分的待遇
在土地改革中,個人和家庭如被認定為不同的階級成分,就意味著經濟上、政治上甚至組織上的不同待遇。這既體現在“新”、舊(老)成分待遇的對比上,也體現在成分差異的區別對待上。
中共土改文件規定:對“新式經營地主”,對于其土地,和對其他地主的土地一樣,予以沒收和分配,因為其土地所有權是封建性的;對于其財產應當予以保護,因為其財產“帶有資本主義性質”,并被允許用來租入和經營國家或農民的土地;“如果其財產為本人所不需要,而為農民所需要,則應由當地政府與農會會同決定適當辦法,予以征購”。在實踐中,“新式經營地主”并未被單列為一個新階級成分,因此可推斷,其待遇應與其他地主相同,即經濟上除了土地,“牲畜、農具、房屋、糧食及其他財產”也被沒收,在分配中也會分給同樣的一份(或被掃地出門后再安置),政治上則被暫時剝奪政治權利(或公民權)。
“新富農”的待遇,籠統地講是“按富裕中農待遇”,即“在一般情況下,其多余的土地不得本人同意,不應抽出分配,其多余的財產應予保護”。但對不同條件下認定的“新富農”,待遇還是有所不同的,各地在實際操作中還是動了一些“新富農”的土地財產。西北局的政策是:“新富農的待遇:凡在新政權下由貧、雇、中農勤勞生產上升的新富農,及舊地、富在平分土地后又勤勞生產上升為新富農的,其土地、財產皆原則上不動。在減租地區及過去宣布過沒收地、富土地并未分配的地區,某些舊地、富因改變經營方式而成為新富農者,可征收其多于普通中農水平以上的土地,其財產不動”。華北及陜甘寧邊區人稠地少的地區,“新富農”土地普遍減少。對“佃富農”,中共中央在1946年9月給東北局(東北地區佃富農占富農的1/3到1/2)的指示中肯定了東北局的政策,“對佃富農必須確定他亦有按照一般農民分得土地的權利,不特別給分壞地,也不要因有牲口、房子而不分應分得的土地”。在具體操作中,東北局規定,(在平分土地的基礎上)“佃富農在其獲得土地后可征收其多余的牲口,其他均按富裕中農看待”。。北平市軍事管制委員會鑒于城市郊區土地的特殊性,不能實行土地平分和土地平分后的一般私有制,因此規定,“沒收所有地主之土地和富農出租之土地,由本市人民政府管理并酌量出租”,作為原土地使用者之一的佃富農,“無論原來為公地或私地,一般維持原耕、原用不動,但惡霸等仗勢侵占使用之土地不在此限”。冀東地區也有在“糾偏”中補償佃富農的記載。
“新中農”的待遇在經濟方面沒有特別規定,就是和老中農同樣,即“在土地改革中,中農的土地、財產不足者,應補至農民平均所有的水平。中農的土地有多余者,在一般情況下,只有在取得本人同意之后方才抽出分配。如果本人不同意,則應保留不動。中農的財產有多余者,一概保留不動”。
在政治上,“新富農”、“新上中農”(富裕中農)都是聯合的對象,可以加入農民協會。“新中農”仍然被認為是基本群眾的一部分,凡屬勤勞起家的“新中農”,除“新上中農”外,一般的可以加入貧農團,在土改中與貧雇農共同構成領導骨干,因為“貧雇農與新中農有著共同的政治、經濟基礎”。在農會委員會中,在政權的代表會議及政府中,“新中農”與貧雇農被同等看待,聯合占2/3的位置。而地富下降而成的中農、貧農、雇農“是否可以加入農會、貧農團,則應由農會和貧農團加以審查,分別決定之”。
雖然同樣被劃為剝削者,作為“新富農”的黨員,除非“在思想上蛻化,在政治上變質,確已失去一個共產黨員的起碼條件”,其黨籍還是保留的,而出身地主、舊富農的黨員,很多地方都停止了他們的黨籍。
“新”成分的特殊待遇,顯然與中共對其政治態度方面的判定有關。他們的上升(或轉變)是在中共新政權的扶助下實現的,因而他們的政治態度一般的是擁護新政權的。如上升而形成的“新式富農”志丹縣王榮懷常說:“舊社會弄得我家破人亡,新社會幫我搞得熱火朝天”。延安的田二鴻也說:“沒有邊區,咱一輩子是個窮光蛋”。在土改初期,《解放日報》還在報道中多次提及延安東關由舊地主轉化而成的“新式富農”張永泰及張永泰式“新式富農”對中共政權的擁護態度。對于“新中農”的政治態度,晉察冀中央局就說,新中農“一般是堅決擁護我們的”。
土改中對“新富農”的特殊待遇還與中共對資本主義的認識、態度和政策有關。中共認為,新民主主義革命的目的“是在推翻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建立一個以勞動者為主體的、人民大眾的新民主主義共和國,不是一般地消滅資本主義”。其任務,對內,“要消滅地主階級和官僚資產階級的剝削和壓迫,改變買辦的封建的生產關系,解放被束縛的生產力”。對于一般的,或說自由資本主義,是要保護和促進其發展的,因為“拿資本主義的某種發展去代替外國帝國主義和本國封建主義的壓迫,不但是一個進步,而且是一個不可避免的過程”。而新式富農經濟被視為農村資本主義的代表,“新富農”在新民主主義時期尚有進步性,自然需要區別對待。把半老區和新區中的“佃富農”劃入“新富農”而享受特殊待遇,就更有力地說明了這一點。
從政策上看,中共突出強調土改的目的是“發展農業生產”。根據地的“新富農”基本上是在中共“發展生產”政策的鼓勵下產生的。鼓勵“新富農”發展生產,“對于穩定中農,刺激中農的生產熱情,起了很大的作用”。不給這樣的“新富農”以區別對待,勢必會動搖根據地農民對中共鼓勵農民“生產致富”政策的信仰,發展農業生產也就無從實現。
四、結論
按照中共的農村階級斗爭理論,農民的不同經濟地位直接聯系著他們的政治態度,因此,在革命中應該區別對待。農村階級成分的劃分,直接源于對不同經濟地位的認識。反映在農村階級成分上,地主階級和舊富農是封建生產關系的代表,是革命的對象。新式、舊式富農由于剝削的性質不同,待遇也因此不同,“新式富農”則是自由資本主義的代表,不但不應被反對,反而是要被保護和提倡,同時也需要限制。而中農、貧雇農都是勞動者,分別是土改的團結對象和依靠力量。
但是,這種以靜態分析為主的原則性規定,顯然難以解決如何認識老區、半老區中由于中共的長期執政而產生的社會階層流動這樣動態的問題。教條化地看待這種階層流動,必然會陷入邏輯困境。長期以來,中共一直把自己治下農村社會的“中農化”趨勢和“新富農”的發展視為中共新政權進步性的一個表現。而在土改中,中共強調貧雇農的領導地位,同時在勝利果實的分配上也向貧雇農傾斜。那些由貧雇農上升而成的“新富農”、“新中農”很多被排斥于農村基層領導地位之外。即使吸收“新中農”加入貧農團,也要防止他們“掌握貧農團的領導,妨害貧農團的純潔性”。
這樣,“新”成分一方面被視作新政權先進性的體現,一方面又受到新政權的限制。習仲勛就匯報說,“土地革命區的農民”,“都不愿意當中農。實際上已都不是貧農,而是中農,但要改變成份那是很不容易的”
。這就反映出一種尷尬。對新政權來說,貧雇農經濟地位的上升,本來是其追求的結果,但其經濟地位的變化,在理論上卻造成了新政權依靠陣營的縮水。對于“新”成分群體來說,響應中共號召的結果,卻是被中共新政權所疏離。
這樣,“新”成分的認定與相對于舊成分的特殊待遇的規定,無疑成為破解這一難題的理論與實踐的有效組成部分。這種認定和規定以新政權的成立為分界,結合了生產方式的定位,既實現了理論與實踐的有效結合,又照顧到歷史因素,反映了土改時期中共在處理農村問題時原則性和靈活性的有效結合,也顯示了其作為一個生機勃勃的政黨之強大的學習能力。
農村階級成分的劃分,兼有經濟和政治雙重涵義。這種劃分主要以新政權的建立時間為分界,通過新民主主義政權下勞動者的“上升”和舊式剝削者的“改變”(這種改變是有進步意義的),凸顯了新政權的進步性,也使“新”成分相較于正常成分帶上了更多的政治涵義。
但同時,“新”成分的設立,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新民主主義理論在農村問題上的糾結。依照中共的理論,新民主主義是在中國特殊國情下向社會主義發展的過渡階段。在這個階段中,農村一定程度上的貧富分化是必然現象,而這樣的分化又必然伴隨著剝削。對于以代表無產階級利益、反對剝削階級為使命的中共來說,“新”成分的劃分也表現了其在過渡階段的兩難處境。小農經濟條件下的貧雇農上升,自然會增加未來向社會主義過渡的阻力,其中“新富農”和“新上中農”更兼有剝削的背景,但實行新民主主義,就又要保護和提倡這樣的上升。新民主主義理論中的這種內在糾結,是后來促進農業合作化的動因之一。隨著新中國成立后社會主義改造的啟動,土改中設定的“新”成分就自然喪失了其正面價值。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共黨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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