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陜西省佳縣農經站根據上級要求,對螅鎮梨樹洼、烏鎮郭家畔等10個村的財務進行了審計。從審計情況來看,部分村新增債務較為突出,不少村借興辦公益事業之名大肆舉債,村集體負擔出現逐年加重的趨勢。
原因
有關村集體的法律法規不完善,村干部管理水平低。我國現行有關農村集體方面的法律法規僅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且尚未對村集體的事權和財權作出明確界定。村集體實際承擔著大量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如醫療、低保、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公共衛生、治安管理等,而村里每年僅有幾千元的公用經費,扣除報刊等費用后所剩不多,村財不堪重負。加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知識水平有限,導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機構弱化。
村集體財務管理制度不完善。比如,對村干部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不顧經濟狀況隨意舉債的現象仍然存在;對村務不公開、不真實公開、不及時公開、不全面公開的行為缺乏有效的監督制度;對農經站審計不合理被退回的開支缺乏有效的追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規定加重農民負擔的責任人員沒有明確處罰規定。
財務管理制度執行力度不夠。如:村里監督委員會主任并沒有參與報銷票據的審核和監督,監督委員會形同虛設。此外還有些村存在報銷話費。白條抵庫。隨意發放工資補貼等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問題,大部分村沒有實行零接待制度和村務公開制度。一些部門在實施項目或者下鄉過程中,還接受了村干部的煙酒招待,給收入微薄的村加大了負擔,從而導致部分村挪用專項項目資金報銷三公經費。
農村財務監督力度不夠。在目前“村財鄉管理”的現狀下,由鄉財政所代理記賬,大多數村除轉移收入外,其他收入不入賬,或者私設小金庫。資金大塊的項目款實行部門報賬制??梢哉f除轉移支付外,其他收入鄉財政所根本不知道,導致出現了嚴重的賬外賬現象,加之各級農經部門弱化,全縣20個鄉鎮(服務中心)均不設農經站,鄉財政代理所一般只有1至2人,大多數代管會計業務水平差,沒有從業資格證,而一個鄉鎮通常有幾十個村,人手不足、精力不集中難以對村集體財務實施及時有效監管,而且這種監管更多屬于事后監管行為。代管人員只管賬、不管錢,重記賬、輕監管,只看憑證是否為正式發票,而不管是否為真實經濟業務,一些票據沒有村監督委員會主任簽字或民主理財小組印章,甚至沒有村干部的審批簽字就給予報銷,鄉鎮代管變成了村集體的會計憑證保管站,導致一些違反財務管理制度的票據憑證得以入賬。
對策
建立決策機制。要建立政府統一領導、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協調、相關部門各司其職、統籌安排農村項目的決策機制。此外,建立財政支農資金的穩定增長機制,加大對經濟薄弱村經濟發展項目的支持力度。還要制定完善相關法規,細化村集體的事權,如村集體開支審批權限、發包制度和項目公開招標制度等,進一步規范村級開支,減輕村集體負擔和開支范圍。
完善運行機制。村集體的財務開支審批標準、程序和權限等財務管理制度,必須由全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并報鄉鎮備案規范。實行財務預決算制度,對正常運轉的必需經費實行預算限額制。各村必須成立民主理財小組,參與制訂本村財務計劃、監督財務計劃,并將每年的收、支情況進行公布,接受全體村民的監督。
執行監督機制。每月固定3天時間,鄉鎮代管中心會計對各村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查后的財務收支票據進行賬前審核。村集體因實施項目有重大開支的,必須經全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后,報鄉鎮代管中心備案??h農經站和鄉鎮代管中心定期開展清產核資業務,及時掌握各村集體的債務狀況。村干部離任前必須進行審計。
加強懲處機制。建立村集體主要干部的監督制度、村集體舉債監督制度、違規開支追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4項制度。對違反制度的人,堅持從嚴從重查處的原則。對違反規定造成村集體加重負擔嚴重的村,要嚴肅追究責任,并分析原因,完善制度,防止問題再度發生。
(作者單位:陜西省榆林市佳縣農村經營管理站)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村經營管理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