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國廣大的農村中, 普遍存在著村級債務的問題, 并且許多村級債務由于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而遲遲得不到有效的解決。村級債務長期存在嚴重影響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影響新農村建設的有序推進和農村穩定。因此在當前形勢下如何積極深入的分析村級債務的形成原因, 并在此基礎上采取積極有效的化解措施, 有效緩解村級債務, 已經成為了目前農村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村級債務的形成原因
造成村級負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既有經濟決策上的失誤, 也有管理方面的漏洞;既有主觀因素, 也有客觀原因。
農村集體經濟積累機制的缺失
從目前來看, 我國農村現行的經營體制導致農村集體組織生產銷售和效益統配功能的弱化, 在這樣的情況下, 就導致了農村集體積累沒有得到長期的補充和發展。還有部分的農村, 由于沒有客觀、科學的認識“統分”經濟體制, 導致在短時間內集體經濟的累計散失, 從而使得農村機體組織經營能力極大的被弱化。
2. 農村財務管理不規范缺乏有效的監督
在我國的農村財務管理工作中一直以來都存在著管理不規范、 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 導致農村財務管理一直處于缺乏約束的狀態, 且長期存在財務不公開的情況。農村普遍存在著村主要領導直接進場現金管理, 更有甚者在村財務管理過程中設立賬外賬, 私自支出, 甚至肆意揮霍公款。而村會計和出納則形同虛設, 失去了其崗位設置的真正意義。在這樣的情況下, 就使得農村財務管理長期處于不規范、失控的狀態, 導致農村的集體經濟變成了一個巨大的 “無底洞”。
3. 農村盲目的興辦企業、加重集體債務負擔
在當前形勢下, 部分農村盲目跟風, 不考慮自身的實際條件, 在缺乏對市場進行科學、詳細調研的基礎上, 就盲目的興辦企業, 并且以村集體的名義為企業進行貸款擔保。而在這種對市場沒有明確認識, 以及對企業項目沒有論證的情況下, 企業在盲目興辦之后很快就無法維持經營而倒閉。而企業一旦倒閉, 其欠下的債務就落到了農村集體經濟的身上, 變成了村級債務, 加重了農村集體債務的負擔, 變得難以償還。
4. 農村管理費用入不敷出
我國農村在稅費改革實施之前, 普遍存在著農村干部隊伍龐大的問題。一個村組中, 有十幾位村干部的現象比比皆是。這種村組干部隊伍龐大的現象, 導致農村集體收入多數都用來支付干部的工資, 甚至有的農村集體收入都不夠用來支付干部工資的。除此之外, 在農村管理費用的使用中還存在相當多的財務監管失控現象, 例如村干部隨意支取招待費用、使用公款購置通訊設備, 甚至有些村存在虛列支出、私自侵吞公款的現象。這些農村管理費用的濫用現象導致村級費用入不敷出, 從而只能夠依靠借外債來進行維持。
二、化解措施
化解村級債務堅持公開、公正、科學、合理的原則, 依靠群眾, 運用法律、行政和經濟手段, 分步實施, 綜合治理, 分類化解村級債務, 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健康發展。
規范化解村級債務行為
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拖欠的各類干部報酬和干部報支有關費用等轉為借款的, 取消利息, 只還本金;對黨員、干部個人向集體放貸或變相放貸的, 只還本金, 不付利息;對原屬農民往來后轉為借款的, 一律予以停息, 以后不得計算利息;對村級過去的高息借款, 按照農村商業銀行貸款投放的利率標準計算。對同一單位或個人在集體既有債權又有債務的, 要進行帳務調整予以抵消;對村與組、 組與組之間的債務鏈, 要通過帳務對轉進行消化。對村欠農戶、農戶欠村、農戶互欠形成的三角債, 甚至多角債, 要在做好工作、本人自愿條件下辦理相關手續, 把村級債務依法轉化為個人債務;用于村內道路、村部改造或重建以及其它集體公益事業項目建設所形成的債務, 原則上由村集體承擔, 集體償還確有困難的, 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可以訂立還款計劃, 在村內一事一議籌資中逐年償還;村集體欠政府部門、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的歷史陳債, 采取豁免、協議打折等辦法進行化解。對破產倒閉企業轉移到村集體的單位債務, 村集體與債權單位對接協商后按照相關程序作壞賬處理。以村名義為企業借 ( 貸) 款所形成的債務, 應當按照誰借誰還的原則落實債務人, 其債務劃轉給企業, 由企業承擔并負責償還, 企業已合并、轉制的, 由接受企業負責償還。對集體確實不需要支付的債務, 除按財會制度規定必須暫時掛帳外, 要按規定程序進行核銷。
2. 加大清收債權力度
認真開展村級債權的清理和回收, 是化解村級債務最關鍵、最直接的一項措施。要以鎮級為單位, 集中時間, 統一部署, 對村各項債權進行一次全面徹底核實和清收。要分類落實清收辦法, 機關干部、黨員、教師、村組干部、企事業單位職工等必須起表率作用, 在規定的時間內還清欠款。對農戶欠款, 凡是能夠通過結轉帳清收的, 要盡快做好帳務處理工作, 該收的收, 該減的減, 該核的核;對近期還款確實困難的農戶, 要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分期還款計劃;對特殊困難的農戶, 可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同意進行減免;對死亡絕戶以及確實無法歸還的掛帳款, 通過規定程序, 進行核銷;對企業和單位的欠款, 按照實際情況, 限期歸還。對村干部私自借出的資產, 必須落實責任人限期追收到位。農戶對欠款有異議的, 要按政策規定或合同條款進行處理落實, 村落實不了的, 由鎮級農經部門幫助協商處理??h直部門、各鎮 ( 街道、區) 差欠村集體款項的, 要主動與村理清債權債務關系, 歸還所欠債務。對村受有關單位委托代收的服務代辦費, 將尚未收取到位的農戶, 劃轉給委托單位, 由其直接按有關規定向農戶收取。
3. 大力發展村級集體經濟
發展壯大集體經濟, 拓寬集體資產增值的新路子, 是消化村級債務的根本出路。
第一, 通過為農戶提供服務, 增加收入。隨著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入, 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 農民需要越來越多的市場信息, 村合作經濟組織要充分發揮服務功能, 加快對農業產業結構調整, 促進規模經營, 幫助農民找產品、找市場, 搞活農產品流通, 因地、因村制宜, 招商引資, 興辦各類經濟合作社, 在為民服務中, 可提供一定比例資金作為集體積累, 發展壯大集體經濟, 用增加的集體收入償還債務。
第二, 在搞好優化配置, 開拓各類資源性資產經營上下功夫。對過去已簽訂合同發包出去而未到期的項目, 凡承包基數低于群眾評估和市場價值, 經雙方協商可提高承包金標準;對沒有合同而被群眾占用的經營項目, 一律收回實行招標承包;對未發包或發包到期的“三荒”、水面、蕩灘等資源, 一律實行公開招標、競價發包;對沿鐵路和國道、省道、縣鎮公路的村組, 由于路基取土形成的塘口、栽種的樹木, 進行綜合整治, 實行公開發包;對原村組集體所有的小型農機具、農船進行公開拍賣。
第三, 加強閑置資產的處理。充分利用現有的廠房、機器、設備、 土地以及并村后閑置的村部、村舍等閑置資產, 全部拍賣或租賃, 增加集體收入。第四, 加強對集體土地的管理。嚴格執行土地承包政策, 對按政策規定預留的機動地、中心村建設用地、農田基本設施用地等, 由村統一管理, 統一招標, 競價長期發包, 回收的資金全部用于化解村級債務。上述資產、資源 ( 含土地) 對外發包要按照縣委辦、縣政府印發的《建湖縣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 ( 試行) 》 的規定, 全部進入縣鎮兩級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4. 嚴格控制村級不良新債
村因發展集體經濟需要, 確需借債的, 須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報鎮 ( 街道、區) 審核后, 上報縣主管部門批準。實行“四嚴禁”、“六不準”:嚴禁鎮 ( 街道、區) 截留、挪用村級組織的補助資金, 嚴禁鎮 ( 街道、區) 挪用、平調、統籌村級一事一議資金, 嚴禁鎮 ( 街道、區) 向村下達協稅引稅任務, 嚴禁鎮 ( 街道、區) 向村攤派各種不合理費用。不準舉債興辦公益事業;不準舉債彌補收支缺口;不準舉債發放干部工資;不準為單位或個人提供借款擔保;不準鎮 ( 街道、區) 及下屬單位向村級組織借資;不準將鎮 ( 街道、區) 向村干部個人借款轉嫁到村。
5. 加強村級財務管理
嚴格執行村級財務預決算制度, 控制村級非生產性支出;加強資金管理, 村級集體設立專門銀行賬戶, 資金支取實行鎮 ( 街道、 區) 農經部門和村集體“雙印鑒”監管;加強民主監督, 深入開展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規范票據管理, 入賬的財務票據要合法有效, 凡向農民收取資金的, 一律使用專用票據, 所有費用支出必須取得合法正規的原始憑證;嚴肅財經紀律, 強化審計監督, 禁止村組干部未經上級批準發放任何報酬、津補貼和獎金福利。
6. 強化政策扶持力度
縣設立村級債務化解財政獎補基金, 實行以資代補。對化債成績顯著的村, 進行適當獎補。同時對債務大村, 由縣、鎮直部門與債務村“三位一體”結對幫扶。
7. 強化基層組織建設
堅持“雙強”標準, 暢通進出渠道, 選優配強村黨組織書記。 加強村干部素能培訓, 著力提高執行政策、引領發展、服務群眾和化解矛盾的本領。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優秀干部到債務大村任職, 業績突出的優先提拔重用。加大優秀村和無債村黨組織書記進鎮 ( 街道、區) 領導班子、事業單位的選拔任用力度, 不斷提升基層黨組織的凝聚力、戰斗力。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現代經濟信息2016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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