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國古代基層社會治理,最為著名的提法是溫鐵軍的“皇權不下縣”,認為自秦行郡縣制以來2000年都是鄉村自治,而不是國家針對每一個農戶的稅費管理。這實際上是此前費孝通“雙軌政治”更形象的表述。秦暉雖不贊同,卻仍將其完善為“國權不下縣,縣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倫理,倫理造鄉紳”。
事實上,在秦至清的漫長歷史中,縣下鄉紳自治的典型圖景,濫觴于宋,而揚波于明清時期。正如秦暉指出,六朝門閥政治并未在鄉村形成龐大宗族力量,縣下存在著發達的基層組織。秦漢時期鄉嗇夫、游徼等都出于郡縣任命,甚至有祿秩。唐代里正猶得指派差役,被視為膏腴之職。秦漢至隋唐的縣令直接參與戶籍的編制與賦役的征發,尤其是對編戶民的逐一貌閱,即外形(如身高)、身體特征(如色黑)等的仔細檢核。戶籍內容的更改必須取決于縣令。國家權力是真實地下及于鄉村的。換言之,“皇權不下縣”的可能時段,至多只能包括宋清之間,而絕不能上溯至秦漢。
再進言之,即便以宋至清時期來說,“宗族自治”論者往往也忽視了國家權力的向下延伸。唐中葉均田制崩潰之后,國家不再掌握全國土地,無法授田,葉適嘗言:“古者民與君為一,后世民與君為二。”(《水心別集》卷二《民事》)宋代國家既不掌握土地,索性“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在戶等上,有田者為主戶,無田者為客戶,均為編戶齊民,身份相等。基于契約的佃農對于地主不再具有人身依附關系,避免了地主的貴族化。因此宋以后的家族囿于一隅之土,縱使族人獲致高官,也僅僅是以個體身份入仕,其家族絕不可能成為國家政治力量。這種縣下家族成為所謂鄉村自治的基礎。與縣下家族興起同步,宋代縣官佐貳開始走出縣城,主簿、縣尉等派駐縣城之外的地區,在鎮、場、寨、堡等建立官治。與此相應,《天圣令》卷二二《賦役令》規定:“里正唯得依符催督,不得干預差科。”一般由地方家族長者出任的里正指派差役之權被取消,而上歸于縣令。掌握各鄉戶口田地狀況,協助縣令編制戶籍冊的鄉書手,則在縣城獲得了辦公場所。
與秦漢王朝“舍地而征人”不同,唐代中葉以“兩稅法”取代“租庸調制”,賦稅的核心逐漸從人轉向地,經由明“一條鞭法”,至清朝“攤丁入畝”,戶口不再具有賦稅意義。胡恒的研究展示,與此同時,縣下政區開始正式設置,縣令佐雜官逐步在縣下常駐,尤其巡捕進駐鄉村,分管鄉堡。
戶籍是古代國家賦役與治安之所系。在戶籍中,國家權力與民間社會的博弈清晰可見。在秦漢時期,戶口掌控成為國家的基礎,于是國家權力直接下至鄉村,設置吏職。清代戶籍的掌控作用喪失,于是國家權力擺脫民間代理,直接設立正式縣下政區。只有在唐中葉至明代,賦役處于從人到地的轉換之間,民間大家富戶得以充當里正、糧長等代理差役,為基層社會贏得些許自治空間。
作者單位:復旦大學哲學學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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