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德治涵養自治”是新時代“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治理體系中,深化村民自治、實現村級有效治理的重要邏輯遵循。從現實環境看,“德治涵養自治”邏輯的出場,與鄉風民德在現代轉型中激出了村級治理不確定性有關。“德治涵養自治”邏輯有其特定的證成依據:中國古代鄉村自治中“以文治理”傳統是歷史依據,基層治理中“德法并重”思想是理論依據,助力實現村級有效治理是實踐依據。從實踐層面看,“德治涵養自治”邏輯的實然表達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培育新德,在融合社會主義公民道德和蘊含在農村歷史文化傳承中的道德資源與公序良俗的基礎上,為踐履“德治涵養自治”邏輯提供整合式資源;制度耦合,將自治的正式制度和德治的非正式制度充分耦合,為踐履“德治涵養自治”邏輯提供有形具體的實踐平臺;組織農民,通過在物理空間和超越物理空間的文化與秩序空間內凝聚農民,為踐履“德治涵養自治”邏輯找回主體。
關鍵詞:鄉村自治;鄉村德治;現實環境;證成依據;實然表達
一、問題緣起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華民族之所以能迎來從站起來、富起來到強起來的偉大飛躍,最根本的是因為黨領導人民建立和完善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形成和發展了黨的領導和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軍事、外事等各方面制度,不斷加強和完善國家治理。”[1]制度穩則國家穩,制度強則國家強。雖然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但國家治理的現代化根本上將受制于現實治理活動背后的制度邏輯[2]。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從人民當家作主的制度體系和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兩個方面指出,作為中國國家治理的基礎環節、薄弱環節,實現鄉村有效的、現代化的治理在根本上離不開制度的保障。深化村民自治實踐便是其中的重要方面。
隨著農村基本經營單位由集體轉移到家戶,基層鄉村治理迎來了社隊體制瓦解、自治制度確立的新變化。村民自治及其制度化實踐,是中國農村社會主義改革在政治活動和社會治理領域內的重要標志,它不僅給基層鄉村提供了規范化治理的平臺,也讓黨和國家在農村基層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獲得了開闊的實踐空間。不過在諸多因素的影響下,村民自治實踐仍需進一步優化。正因如此,自20世紀80年代起,學界便高度關注村民自治,即使過去了逾三十年光景,時至今日,這一話題也沒有過時,探索多種實踐形式以“找回自治”[3],在村級治理制度層面“警惕制度內卷化”[4],結合實踐新要求“防范權力過密化”[5]等,都是近年來學界圍繞有關議題發出的具有代表性的聲音。
黨的十九大提出,新時代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在治理領域內的一項關鍵性工作,是“加強農村基層基礎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6]。在“三治結合”的現代鄉村治理體系中,自治是本體性的治理方式,三種治理方式之間理應構成“自治為體,法德兩用”[7]的形態,也即“自治基礎上的法治+德治”的形態,其實踐導向是通過在德治建設與法治保障兩個維度同時發力,提高基層鄉村自治的有效性。這里,法治和德治,內涵不同、邊界不同,它們在助力自治有效性方面所承擔的職能自然也不盡相同。其中,德治是古老且極具中國本土化色彩的治理方式,在千余年的國家政治統治和社會治理活動中,德治不僅反映了中國古代政治哲學家們的善治理想、契合了民眾期盼明君的政治文化心理,同時也是中國古代政治統治價值取向的重要評判標準和實踐形態的學理凝練。在新時代鄉村治理中,德治是貫穿鄉村治理全過程的重要治理方式,“德治涵養自治”保障著村民自治的有效實踐。一般來說,德治的邏輯有兩個層面的指向。首先是道德指向,“歷史和現實反復表明,一個社會是否文明進步、安定和諧,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質”[8],公民道德素養在維護特定共同體安定有序方面具有能動的作用。其次是制度指向,相較于法律規范屬于正式制度范疇,道德規范是非正式制度;這樣,法治是依據正式制度的治理方式,而德治則是依據非正式制度的治理方式。德治邏輯的兩個指向,也深刻地影響著“德治涵養自治”的邏輯及其實踐表達,進而勾勒出新時代深化村民自治的一條重要脈絡。
二、“德治涵養自治”邏輯出場的現實環境
近代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鄉土社會歷經滄桑巨變,總結起來包括國家與農民關系變化、農村基礎性社會結構變化、鄉風民德的變化[9]。其中,鄉風民德之變是最深沉的變化。應當看到,40多年來的鄉風民德之變,是在中國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社會流動加劇、信息化與信息技術進步等多重現代性因素復合作用下發生的,這種發生在精神與文化層面的變革,重塑著農民的價值觀念、深刻改變并積極重建著農民的行動邏輯,從而深刻影響著基層村級治理活動、影響著村民自治實踐[10]。
在100多年的時間里,鄉風民德的激變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在從清末新政到新中國成立的半個多世紀內,懷有強烈“改造國民性”的文化和政治心愿的啟蒙知識分子,在理論上撻伐以儒學為根莖的倫理道德傳統,在實踐上從文化改造、興辦新式教育等方面切入,零散地將迥異于中國文化和治理傳統的新式理念,嫁接到鄉村改造之中。第二個階段是新中國成立后的30年里,新生的人民政權通過在生產上發展合作社經濟,在政治上消滅地主階級、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法治,摧毀了傳統鄉村治理的秩序與倫理賴以存在的根基,建立了由“自上而下”的政治和行政權力發揮主導作用的基層鄉村管理體制。在以毛澤東為主要代表的共產黨人看來,要在農村基層穩固地建立起以合作化生產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農村經濟體制,就需要在思想上深刻改變中國農民傳統的“小農意識”,于是,在農村基層宣傳與培育帶有濃烈意識形態色彩的社會主義公德[11],便是當時基層村級治理的題中應有之義。在相對集中的基層鄉村管理體制的作用下,借助1958年后多輪“政治運動”,這項以社會主義公德逐步稀釋,從而深度改造小農思想道德品格的工作還是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第三個階段是改革開放以來,現代化浪潮對包含鄉風民德在內的諸方面起到了強烈的“滌舊立新”的效應。當今鄉風民德的境況正處在第三個變化的階段內,在源自現代化浪潮的誘致性變遷動力的影響下,鄉風民德發生了新的變化。對此,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理解。
首先,鄉風民德是一個村莊的社會風氣和生活在這個村莊中的人們的價值認同、道德觀念等精神風貌的綜合體現,而一個村莊的風氣,在很大程度上又取決于生活在這個村莊中的人們的精神風貌,于是農民自身的價值認知、道德觀念就成了權衡鄉風民德狀況的重要標準,也即農民在價值認知、道德觀念等方面的變化,是鄉風民德變革的最直接表征。在城市生活方式、工業生產方式和現代交往方式的裹挾下,人們的倫理道德觀念、價值認同在傳統性與現代性之間反復碰撞與交融,與此同時,鄉風民德的新氣象正在孕育。中國鄉土社會的現代化涵蓋了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城鄉一體化發展思路的牽引下,在基礎生活設施、現代通信技術日趨完善的現實環境中,農村居民,尤其是年青一代農村居民也能游刃有余地對接現代生活。因此,在現代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產物的雙重影響下,“土頭土腦的鄉下人”(費孝通語)的形象早已不是可以貼在他們身上的固定標簽,許多農村居民通過錄制優質短視頻還成了廣受關注的“網紅”,通過他們隨手拍上傳短視頻平臺的作品,我們可以欣賞到社會主義村居生活的美好、感觸到農村居民或充實或不易的生活狀況、體味到他們傳遞出來的充滿正能量的精神風貌。按照唯物史觀的認識,不論是鄉風還是民德,根本上都是筑基于一定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筑,具有優越性的社會主義制度大大提升了當代中國農村居民生產生活的狀況,這當然會給鄉風民德的績優化變革提供養分。不過,凡事又總是對立統一的。在現代化浪潮的裹挾下,農村居民有更多機會領略到城市文明、現代文明的魅力,而現代觀念無可避免地消融著他們對堅守一些傳統觀念的熱忱,以致農村居民或全然拋棄那些曾深信不疑的觀念,或陷于擁抱現代與堅守傳統的兩難。麻煩的是,在傳統與現代的交融與摩擦中,人們的情感認同、價值認知、道德觀念又極容易發生變化,從而容易被一些消極認知所影響。必須看到,伴隨著市場經濟的興起,鄉村社會在其經濟活力被激發的同時,原有的道德倫理環境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導致了自我私欲的惡性膨脹,極端個人主義、利己主義、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等消極的道德觀念日益蔓延”[12],于是,“不少人褻瀆神圣、貶抑崇高、鄙棄理想”,并試圖瓦解中國傳統的優秀道德理想、解構社會主義道德觀念[13],給鄉風民德變革帶來了消極的影響。
其次,從深層因素看,鄉風民德的變化與經濟結構、基層鄉村社會結構傳統、村級治理的秩序和倫理傳統的改變有緊密的關聯。改革開放以后,農村產品市場開始活躍,進入1980年代,多數農產品已基本實行市場交換;與此同時,農村產業結構也發生了明顯變化,農村經濟向多部門綜合經營方向深入發展;為了適應市場和生產的雙重需要,農村出現了雙層經營、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合伙經營、股份制經營、不同所有制間的聯合經營等經濟體制。農村人口生產方式和農村經濟結構的深刻變化,也將改變著上層建筑。隨著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啟動與工業經濟的恢復,城市和工業經濟的發展需要吸納大量勞動力,這契合了改革開放以后農村億萬勞動力從種養殖業轉移到非農產業的吁求。農村經濟產業內部的結構性變革和國家整體經濟體制變革,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農民的經濟自主性,農民既可以選擇滯留田間地頭從事農業生產,也可以離開土地進入工廠、離開村莊進入鄉鎮,從事祖輩們難以涉獵的非農產業,農民獲得了自主決定從事什么樣的產業、在哪兒從事生產的經濟權利。盡管在改革開放初期黨和國家還是鼓勵農民“離土不離鄉”從事非農產業以增加收入,但事實表明,“既離土又離鄉”是大量農民從事非農產業時的選擇。而對于像東部沿海城市化、工業化發展水平相對較高的地區,“離土離鄉”不僅是經濟自主問題,更是基于個體或家庭多方面實力來判斷是否進城居住的選擇問題。應當看到,農村居民的“離鄉”,成了正處在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與深度變革的中國所面臨的十分深沉,但似乎又帶有某種必然性的趨勢和潮流,動態改變著鄉土社會結構傳統、村級治理的秩序與倫理傳統。即使是在一些被烙上中華民族鮮明文化印記的儀式和節日,如春節、清明、中秋等傳統節日的“召喚”下,又或恰逢家鄉農忙時,流動出村的人口還是會周期性地返回鄉間,但這并不會實質性地給這些變化踩下“剎車”。而無論是傳統社會結構的變化,還是村級治理的秩序與倫理傳統的變化,都是來自村莊內部的、促使鄉風民德的傳統性逐漸褪色的動因。總之,經濟產業的發展給農村的生產方式與產業形態帶來了深刻的變革,這在更深層次上推動了鄉土社會結構的變更,進而使村治的倫理和秩序傳統分崩離析,鄉風民德傳統性存續的內生機制再難奏效。
總結來說,傳統性消弭且難再被復制,和現代性不斷生長但又包含諸多不確定性,是當下中國鄉風民德變化的總基調。就如柯錦華所說,處在變革中的鄉風民德,“陣痛不可避免,也給人以希望”[14]。正因如此,我們很難基于某一特定時間點,對鄉風民德的改變作出完全合理的價值判斷,亦不能單純用“好壞”來評判這些變化。在鄉風民德的變革中,“希望”是什么?希望就是在社會主義制度條件下,農民有更充分的機會和更平等的權利,享受精神文明繁榮的一切成果與一切產品供給,并由此涵育農民價值認同、道德觀念的發展進步。“陣痛”是什么?陣痛是在轉型中,鄉風民德會因一些功利的、個人主義的消極觀點與認知的滲入,背離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陣痛同時還是傳統鄉風民德中優秀因子的自我復制能力,因其存續的內生機制再難奏效而大大降低,以致鄉土社會的文化傳統陷于失落。
鄉風民德的轉型固然有其深邃的文化意蘊,但其所釋放出的效益又決不僅限于此,它也深刻地影響著村民自治。作為當下中國基層鄉村治理的主體性治理方式,自治不僅僅是一種行為,也是一種理念、一種精神[15],受到鄉風民德的深刻影響。就宏觀文化而言,在村級治理從“他治”向“自治”的過渡中,需要蘊含在鄉風民德中的自治精神發揮黏合劑的作用;肩負治理和民主雙重職能的村民自治,農民群眾的治理與政治參與狀況將直接影響其實踐效益,而在自治與民主精神的涵育下,鄉風民德會積極塑造著農民群眾的自治人格及他們對自治價值的指認,從而優化他們的治理與政治參與行為;鄉風民德還會通過文化的韌性作用,為鄉村自治有效運行最大限度地凝聚起社會共識。不過,如果鄉風民德不能實現其宏觀文化意義上的作用,那么村民自治的成效就要受到消極的影響。長期以來廣受關注的農村倫理性危機、農民本體性價值缺失等話題,便代表著鄉風民德之變的消極一面,與之相伴的,又是與傳統鄉風民德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要求不相適應、表征鄉風民德轉型中“陣痛”的鄉土文明“異象”。這些發生在農村文化領域、農民精神領域內的“異象”,又影響著人們的行動邏輯與行為方式,使村民自治要么失去了支撐其有效與理性運作的精神支柱,要么讓村級治理遭遇到愈來愈多的與村民價值認知、道德理念息息相關的治理難題。在自治的語境中,化解這些難題的重要途徑是回歸提高道德規范約束能力上來,以增加“希望”來抵消“陣痛”的影響,即這些治理難題若無法觸發法規范的干預機制,顯然就需要由道德規范作出及時的糾正;或者,無論這些治理難題是否會觸發法規范的干預機制,當作為治理難題表象的有關行為或活動尚未發生之時,道德規范都可以根據有關行為或活動的后果而向行為主體先發出“預警”,從而在源頭上阻遏有關行為或活動的發生。上述種種,正是“德治涵養自治”邏輯出場時面臨的現實環境。
三、“德治涵養自治”邏輯證成的三重依據
“德治涵養自治”邏輯,有其特定的證成依據:第一,中國古代鄉村自治中“以文治理”的傳統,為證成“德治涵養自治”邏輯提供了厚重的歷史依據;第二,基層治理中“德法并重”思想,為證成“德治涵養自治”邏輯提供了堅實的理論依據;第三,實現村級有效治理,為證成“德治涵養自治”邏輯提供了可靠的實踐依據。
(一)古代鄉村“以文治理”傳統的歷史依據
古代中國是一個超大規模的小農社會,恩格斯曾經對“小農”作過一個恰如其分的概念界定,所謂“小農”,即“是指小塊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這塊土地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能耕種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讓他養家糊口的限度”[16]。恩格斯的這段陳述清晰地表明,在農業耕作技術水平尚不發達的前工業文明時代,在有限規模的土地上從事種養產業的人口所能生產出的物質資料相當有限,“小農”本質上是夾雜著生產資料規模小和產出物質資料剩余少等復合屬性的命題。“小農”的復合屬性,既嚴重影響著前工業文明時代農業從業人口的私人生活,使他們很難擺脫“農業內卷化”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同時也深刻形塑著處在前工業文明時代國家治理基層鄉村的邏輯。按照經濟學的主流觀點,對“以農立國”的古代中國而言,有限的農業生產剩余所產出的賦稅,很難平衡掉國家直接管制鄉土社會所需開列的正常支出[17],于是古代中國的統治者便允許基層鄉村長期處在“自治”的狀態。
對古代中國鄉村自治何以能夠有效運行下去的解釋,學界大致形成了兩種有代表性的認知范式:以費孝通為代表的一些社會學者們,通過闡發蘊含在古代中國鄉村自治中的秩序邏輯(禮治秩序)和權力邏輯(雙軌政治),在“道統”上為鄉村自治有效運行的邏輯找到了倫理層面的解釋;在一些政治學和歷史學者看來,鄉村自治并不以“皇權不下縣”為其客觀存在的前置條件,鄉村自治本身只存在于專制皇權“局部行政真空”的領域,于是,古代鄉村自治的有效運行內嵌于皇權專制或國家權力的管制體系中。應當說,這兩種解釋產生爭訟的核心,是對古代鄉村自治有效運行的秩序選擇與制度生成是否具有自發性有不同的辨識,但兩種解釋也都有一個共性的認知,即鄉村自治的價值凝聚以血族共同體倫理為確立基礎。質言之,不論“皇權不下縣”可否成為專制時期基層治理的前置條件,也不論專制時期基層治理是否具有自發秩序的特性,以文化習俗這一軟實力而非國家暴力機器進行治理[18]的基層“以文治理”邏輯,是古代鄉村自治有效運轉的重要依據。而在“以文治理”的邏輯中,向民眾教化倫理道德規范,并根據以儒家人倫關系為根基的共同道德規范制定行之有效的鄉約制度是其中的重要方面,古代鄉村德治由此也得以奠立。內含著德治的“以文治理”邏輯,是護佑基層鄉村自治有效運行的重要基礎。韋伯發現,在中國古代的基層治理中,農村居民仰賴具有世俗的社會及法律功能的“廟宇”內的裁決而非國家官方法庭[19]。韋伯的論析,佐證了他關于“家產制”國家在司法權未能有效進入的領域,存在著“自由裁量高于一般法”的獨特治理邏輯的敘說,這一邏輯之所以具有強大的穩定性,源于入世的“俗人道德倫理”在形塑人們信仰,指導并規范人們行為方面所具有的功能。
從唯物史觀角度看,入世的“俗人道德倫理”之所以能夠形塑人們的信仰,指導并規范人們的行為,得益于專制主義制度條件和小生產經濟條件下的鄉土社會結構的獨特屬性。作為人們生活的共同體,歷史上中國鄉土社會極強的穩定性,深刻植根于農耕文明時代農業人口的生產生活方式中,在以農立國的古代中國,大部分農村居民從事的是流動性較差的土地耕作農業。本來,“勞動越不發展,勞動產品的數量,從而社會的財富越受限制,社會制度就越在較大程度上受血族關系的支配”[16]。而古代中國鄉土社會極其穩固的結構狀態,無疑強化了血族關系對社會制度的形塑效能,于是,血族關系共同體既是中國古代最基本的生產單位,也是最基礎的社會治理單元,血族關系成了維系鄉村社會倫理關系的基礎,從而鐫刻著傳統基層鄉村治理秩序的邏輯系譜。因此,以協調血族關系的綱常倫理教化百姓,以筑基于人倫道德的共同規范指導并規約人們的行為,就成了涵育古代鄉村自治,并使之長期行之有效的關鍵因素。
(二)基層治理現代化中“德法并重”的理論依據
在現代治理中,“德治涵養自治”邏輯植根于國家治理現代化進程中“德法并重”方略的實踐推進。中國共產黨對德治的認識的出發點是將法治指認為“政治文明建設”,將德治指認為“精神文明建設”,所以法治就是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德治就是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道德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以來,黨對德治的認識仍然是以德法并重的思維為基礎,與此前思考有所創新的是,德治已不再只是“精神文明建設”范疇內的概念,德法并重應該體現在德治和法治具有的辯證關系上,即認識到,法律的有效實施有賴道德支持,而道德踐行也離不開法律約束。這一邏輯有三種實踐表達:首先,德法相互依賴的辯證關系體現為道德對法治的支撐作用;其次,德法相互依賴的辯證關系體現為道德規范需要整合進法治建設;再次,道德領域內的突出問題需要運用法治手段加以解決。因此,當下對“德法并重”的討論,必然包含德治支持法治的邏輯,這是實現中國式善治的必然選擇。
國家治理現代化,追求的是“實現中國式善治,根本在于實現人民的主體性,充分保障人民當家作主,充分發揮人民的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20],國家治理現代化的真實追求是政黨、政府、市場和社會等系統共同的善治。多系統共同的治理現代化映射到作為社會現實的治理活動的實際方面時,這一命題的潛臺詞是當代中國社會治理活動的發生領域應當被劃分為“政治生活領域”、“社會公共生活領域”和“私人生活領域”。其中,政治活動的正當性論證顯然是以法治與法律規范為基礎和依據,即是說,法治的價值主要體現在“政治生活領域”內的治理活動。現代國家治理的突出特點,就是國家從對社會的全面控制中逐步撤出,國家政治和行政權威直接干預社會的公共生活與公民的私人生活的力道處在收縮狀態,從而為“社會公共生活領域”和“私人生活領域”內的治理活動留下一定的自主化空間。因此,“國家和政府是現代‘法治’主要治理的領域,社會的公共生活領域和公民的私人社會領域,則是現代‘德治’的主要治域”[21]。由此,將“德法并重”方略揳入現代化的治理,一方面是希冀在確證法治或依法律規范無法完全統攝“社會公共生活領域”和“私人生活領域”內的治理活動時,通過德治的方式補益法治從而使這兩個領域內的治理活動始終有效;另一方面,也是基于包含社會領域和私人領域在內的社會自治領域是德治活動主要的實踐場景而作出的合理判斷。在自治的領域內,通過在思想和精神上喚起人們的道德良心、凝聚人們的道德共識,在具體實踐中以道德的軟約束方式裁判個體行為、基于道德輿論環境對個體違規行為作出共議式價值判別,這不僅契合了自治的內在價值,也為自治的有效運轉夯實了群體的思想基礎,為出現更多富有特色的社會治理方案提供了契機。基層鄉村治理作為國家治理的基礎,同時也是“政治生活領域”、“社會公共生活領域”和“私人生活領域”共在的微縮場景,于是,在宏觀國家治理場景中發揮優化效用的“德法并重”的邏輯及其實踐化原則,顯然也適用于基層鄉村治理的微縮場景。
(三)助力鄉村治理有效的實踐依據
“治理有效”是黨和國家立足治理維度,對鄉村振興所抱有的價值期許。在現實的治理活動中,鄉村治理有效目標的反對面有兩種表達:一是由復制制度和行政的簡單邏輯,而引致的群像化的治理低效;二是治域雜合狀況下出現的個案化的治理失效。
群像化的治理低效,是當下中國基層村級治理面臨著的普遍矛盾,它的產生與自治制度的復雜化不無關聯。從中國國家治理現代化的理論邏輯和實踐動向看,給予社會治理主體以充分的自主權限,既是改革以降中國基層治理的關鍵命題,也是當下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趨勢。相較于社會主義改革之前,國家權力通過對基層社會史無前例的結構重組與政治整合,建構起全新的公共治理秩序中所動用到的行政權威管制邏輯,社會治理自主性的增強寓意著國家權力運作邏輯的革新,即國家權力試圖通過給予社會更大自主性,并盡可能的精細化配置治理資源,從而實現低成本、高效益的治理改革目標。在實踐中,村級治理自主性增強主要沿著兩條路向演繹:一是通過制度化和法治化,對政治和行政權力運行作出限定;二是在設立村民自治組織的基礎上,強化村民自治的精準化水平,其核心是既為村民自治力量提供自由裁量空間,也為自治規范運轉提供制度規則。總之,改革開放之后村級治理的秩序結構轉變為國家規范權力為主,社會非規范權力、基層社會自組織規范為輔的形態[22]。從效益上看,村級治理秩序結構轉型涵育著村級程序化、行政化治理的深邃邏輯,保障了村民自治的規范運行,可以糾正自治制度實踐中出現的問題,特別是借助“四個民主”的環節,形成相互制衡、相互約束的邏輯,有效防范了村干部權力尋租的發生。盡管在“資源下鄉”、“規則下鄉”、“監督下鄉”等背景下,村級治理秩序結構轉型與村級治理程序化、行政化邏輯的形成有其必然性,也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復制正式制度與行政的簡單邏輯而形塑的村級治理,意味著村民自治的實踐日趨復雜化,村干部越來越成為鄉鎮政府的派出機構。而在缺乏對上級部門行政事務設定“準入門檻”時,制度越復雜,就越讓村民自治難以規避“上面千條線,底下一根針”的風險,越是可能造成制度效率低下和制度運作成本的抬高[23],從而無奈地演繹了村級治理形式主義化、權力過密化的尷尬,使村民自治異化出應付式行政、重復行政的問題,這與村民自治原初目標相距甚遠。
個案化的治理失效就是基層治理領域內發生的“局部失效”現象。雖然個案化的治理失效帶有特殊性,但產生這一問題的深層動因又植根于群像化的治理低效問題之中。由復制制度和行政的簡單邏輯而引致的治理低效的深層動因,是村級治理因行政化的趨向,將本應分開的“政治活動領域”、“社會公共生活領域”和“私人生活領域”重新混雜在一起,而復雜制度條件下產生的治理邏輯與治理行為,在處理政治活動領域,特別是處理村民自治組織權力來源與權力行使上可以發揮出強大的效能,但其在應對屬于自治領域內的事務時就因缺乏韌性與彈性而效力有限,進而使治理邏輯與治理行為要么只能以有限限度介入,要么完全無法介入協調這些事務。我們在前文提到的由表征著鄉風民德轉型中“陣痛”的鄉土文明“異象”而引致的一些自治領域內的治理難題,若非觸發法律規范的協調機制,復雜制度條件下產生的治理邏輯與治理行為一般很難有效干預或者治理效力相對低下,這樣,相較于村級治理多領域的“全部”而言,自治很難揳入的“局部”治理場景往往更容易陷入治理低效乃至無效的困境。
深化村民自治,實現鄉村治理有效,就必然要在普遍的治理低效和局部的治理失效中“突圍”,其題中應有之義是在村級規范化治理和自主化治理之間找尋平衡,在村級規范治理之外,突出村民自治的自主性和主動性。黨和國家在整理新時代深化村民自治的實踐理路時,也強調了要發揮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在農村基層治理中的獨特功能,和積極發揮新鄉賢在村級治理中作用的必要性。組織調動基層農村自主治理的力量、充分發掘村級治理的有益內生資源,是將突出村民自治的自主性由理念轉化為實踐的現實表達。需要注意到的是,作為村級治理依托的傳統資源,同時也是在現代國家治理中與法規范同樣重要的資源,道德理念及筑基于之的道德規范,將之付諸村級治理實踐,是銳化村民自治自主性的選擇。德治不僅以其蘊含著的道德理念涵育著影響農民行為的文化精神世界,同時,德治實踐需要有社會自組織、自發力量的高度配合,以及由一定道德理念規制的諸如鄉規民約等內生資源的嵌入。也即德治不僅僅是在自治精神上,同時也是在酵化村民自治自主性上,涵養著自治實踐的開展。
四、“德治涵養自治”邏輯踐履的實然表達
通過歷史依據、理論依據、實踐依據的證成,“德治涵養自治”毫無疑問已是新時代深化村民自治、實現村民自治有效的重要邏輯遵循。從實踐層面看,“德治涵養自治”邏輯的實然表達,主要表現在培育新德、制度耦合和組織農民三個方面。
(一)培育新德:踐履“德治涵養自治”邏輯的資源整理
踐履“德治涵養自治”邏輯,需要德治發揮實質性的治理效能。德治有沒有效果,道德或者道德規范能否對人的思想和行為產生影響,需要我們考慮到人召喚道德的方式和道德的基本特性。與法律規范外在地作用于人的思想和行為所不同的是,道德是人自覺地把握世界的精神方式,道德規范是內在地作用于人的思想和行為,如果人們對特定的道德規范很難形成共識性認同,那么特定的道德規范亦很難實質性地對人的行為產生約束。不過,人們會否圍繞特定的道德規范達成共識并非是一個先驗的甚至超驗的問題,這是因為,在歷史唯物主義的認知中,道德是一種特殊的意識形態上層建筑。現實的人們在社會生產活動中必然形成了不以他們意志為轉移的關系,即生產關系,“這些生產關系的總和構成社會的經濟結構,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層建筑豎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會意識形式與之相適應的現實基礎。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24]。因此,道德或者道德規范歸根到底都是社會經濟關系(經濟結構或經濟基礎)的產物。由這一前置條件,我們可以總結出道德或者道德規范所具有的三個基本特性。一是階級性,即是說,“道德始終是階級的道德,它或者為統治階級的統治和利益辯護,或者當被壓迫階級變得足夠強大時,代表被壓迫者對這個統治的反抗和他們的未來利益”[25]。二是利益關聯性,在馬克思看來,利益與道德之間具有極緊密的關聯,馬克思曾從人同感性世界的對象性關系出發說明,“正確理解的利益是整個道德的基礎”[26]。三是相對性(注意不是相對主義),既然作為特殊意識形態上層建筑的道德,在根本上決定于特定的社會經濟關系,那么這也就意味著:從縱向看,在不同的社會發展階段中,人們對道德的認知在歷時性上具有明顯的差異性;從橫向看,即使是在同一社會發展階段中,利益訴求的差別、階級的差別,甚至是文化或習俗的差別,也會導致人們的道德認知在共時性上存有差異。
在基層鄉村,古樸的鄉風民德涵育于小農業生產的經濟基礎,只有順著小農業生產的“莖”,我們才能找尋到包含古樸鄉風民德在內的諸農耕文化表象的“枝”,像“不違農時”的產業活動之德、“親親愛愛”的家庭倫理之德、“守望相助”的鄰里關懷之德,就都是生成于小農業生產基礎的中華農耕文明的優秀代表。當然,不可否認的是,農耕時代的鄉風民德也包含著后進的部分,在專制主義政治制度和小農業生產關系的經濟條件的復合作用下,后進的鄉風民德逐漸成了桎梏人的精神解放的枷鎖。清末現代化啟動之后,無論是資產階級革命者還是中國共產黨人,解決農業農村問題都是他們革命主張中的“顯學”,以推動鄉風民德之變革實現改造農民國民性目標亦是其中的重要方面。新中國成立之后,中國共產黨人接力式的推動著以改造國民性為旨歸的鄉風民德的改造活動,這才有了前述第二個階段的出現。進入21世紀,中國共產黨人所要形塑的道德,是包括了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在內的社會主義公民道德。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下,發展的不均衡、利益訴求的差異,使一部分公民很難充分認識與認同社會主義公民道德,從而使我國城鄉公民道德生活出現了普遍的分層化,這實質上是公民道德認同存在共時性差異的現實表達。
顯而易見,農村基層社會主義公民道德認同存在共時性差異的現實,并不能為德治有效運行奠立夯實的基礎,亦無法為踐履“德治涵養自治”邏輯提供實然條件,于是,在社會主義公民道德處于適應期的狀態內,發掘蘊含在農村歷史文化傳承中的道德資源與公序良俗,就顯得尤為必要。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了“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指導地位的根本制度”、“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文化建設制度”等制度設計,這不僅為在鄉村德治有效實踐中繼續堅持以社會主義公民道德為基本治理資源提供了制度性依據,也為鄉村德治“向內看”、“向傳統看”,從特定村莊的歷史文化傳承中找尋共識性道德資源與公序良俗設計了指導路向。
(二)制度耦合:踐履“德治涵養自治”邏輯的本質要求
如前述,從理論和實踐兩重依據看,“德治涵養自治”邏輯得以證成,離不開國家治理現代化中“治域分化”的理論現實,和基層自治行政化趨勢下“治域不分”造成了群像化治理低效和個案化治理失效的實踐現實。而群像化治理低效和個案化治理失效的關鍵原因是基層治理的行政化趨向。行政化的村級治理,無論是其邏輯還是行為,在面對細密的“社會公共生活領域”事務和“私人生活領域”事務時,都缺乏一定的靈活性和韌性。可是在復雜的現實環境中,村級治理行政化趨勢總是難以規避的。于是,實現鄉村治理有效,需要在適應基層治理行政化趨勢的前提下,充分發掘基層治理的自主性,也即需要激發基層治理非行政化組織的治理活力。因此,踐履“德治涵養自治”邏輯的價值意蘊,一方面表現在借助作為“心靈秩序”或“隱秩序”[27]的道德,為村民自治有效運行揳入精神動力元素;另一方面,也表現為在基層自治行政化趨勢中,通過將體現一定道德理念的道德規范,當作治理基層鄉村“社會公共生活領域”和“私人生活領域”的主要依據,來區分復雜的鄉村治域,使由正式權力延伸而來的自治和由非正式權威把握的德治,穩定地運行于應然的治理軌道上。當然,從制度層面看,德治的實踐仍然以自治為基礎,這就意味著,作為正式制度的自治和作為非正式制度的德治穩定運行于應然的治理軌道并不寓意著自治和德治的分化,兩種治理方式間應當形成相互耦合的關系,也只有在自治制度中,作為非正式制度治理方式的德治才具有更堅實的實踐合法性基礎[28]。
首先,從主體維度看,道德規范的非正式制度與村民自治制度耦合,需要村級治理中地方精英群體或新鄉賢發揮道德引領作用。在古代中國“上下分層”的政治語境中,討論基層“以文治理”邏輯的運轉,就不能不討論“下層紳士”(費孝通語)的作用。盡管鄉土紳士是一個“優越的寄生階級”,直接盤剝著基層農民,但他們本身也在統治者和被統治者間起著調解的功能。在宋明之后,特別是在清朝,鄉土紳士不僅是鄉土社會穩定秩序的維持者,還是替專制統治者對鄉民展開道德教化、產生道德影響的重要群體[29]。在治理現代化的進程中,傳統鄉土紳士群體已不復存在,但依靠鄉土社會內起道德表率、能凝聚起人們共同道德認同的群體助力德治實踐,既是我們立足現代發揚傳統鄉村“以文治理”邏輯的表現,也是村民自治執行“自我教育”原則的表現。
其次,道德規范的非正式制度要體現在村民自治章程中。應當看到,德治不僅僅需要重視道德教化的作用,也需要重視將道德規范運用于現實的治理活動。我們在前面提到,傳統鄉村自治在運行中十分倚重鄉約制度的作用,而古代鄉約制度訂立的依據,正是普遍的、共同的道德標準。在實踐中,道德規范不是擺設,要突出有形具體,“作為村里的‘小憲法’,村規民約能夠管到‘法律夠不著,道德管不住’的實際問題。要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規范充分體現到村規民約中”[30]。
再次,鄉村德治是可以突出地方治理特色的治理方式。在新時代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指導地位的根本制度、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文化建設制度的影響下,一些地區圍繞鄉村德治實踐,將普遍的或傳承自地方歷史文化傳統的道德理念,與特色的地方治理活動結合起來,形成了諸多富有地域特色的實踐嘗試,如重慶永川通過打造“鄉賢評理堂”推動“三治”結合,以活化德治活動;江蘇豐縣一些農村通過成立“鄉賢工作室”,將村莊內的道德模范吸納進鄉村德治過程中;浙江德清打造了一批高素質專業化的德治隊伍,進一步實現基層黨組織領導下的民事民議、民事民辦、民事民管的“三治”結合治理體系。從村級治理實然邏輯看,自治必然要允許地方性治理資源適度嵌入治理活動中,聲譽、場合、互惠、信任、共識等一系列作用于基層治理體系的微觀機制,以及由此產生的特定治理規則,都能為自治和德治耦合提供平臺。
(三)組織農民:踐履“德治涵養自治”邏輯的主體找回
推行村民自治,其核心價值并不是要在村級治理中宣揚人人參與的絕對民主,“村民自治的實質就在于村民永遠是村治活動的主體”[15]。因此,要深化村民自治、實現村級有效治理,我們真正需要防范的是“目中無人”的村級治理。無論是推動村民自治有效實踐,還是落實鄉村德治,都需要有農民“在場”,這也是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的邏輯必然。當前,中國農村正處在千年未有之變局中,基層治理面臨著來自治理體系、治理制度供給、治理文化、治理理念、治理環境等方方面面的巨大變革。從人的角度,抽象意義上治理理念、治理方式的“以人為本”式的農民“在場”,現實意義上的即物理空間意義上的農民“在場”,都可以為防范“目中無人”的村級治理設計出具體的路向。
盡管從歷史傳承的角度看,蘊含于基層“以文治理”邏輯的“德治涵育自治”,是中國傳統鄉村自治重要的遵循,也為證成當下“德治涵養自治”邏輯提供了歷史依據。不過,我們也需要看到,一方面,古代中國“德治涵育自治”邏輯的實踐化,離不開鄉土士紳群體對這一過程“上承下達”式的把控,而近代以來中國基層治理秩序結構性巨變的本質,是鄉土社會逐步被納入國家主導的行政秩序體系之中,在這個過程中,作為傳統鄉土社會治理基礎的經濟結構被進一步改變,作為傳統基層鄉土社會治理秩序的直接把控者——鄉土士紳群體也被瓦解。另一方面,古代“德治涵育自治”的邏輯建立在小農業生產基礎上,我們在前面表明,裹挾著市場化、工業化、城鎮化、信息化等要素的現代化浪潮,已經消弭了小農業生產的基礎作用,從而深刻改變了從村莊結構到鄉風民德等有利于傳統邏輯發揮效用的必要條件。更為關鍵的是,現代化已經在深層次上撬動了中國基層鄉土社會相對穩定的結構傳統,農民自由地穿梭于城鄉區域、自由地從事農業產業或非農產業,鄉土社會結構傳統被深刻改變著。因此,就現實性而言,確證物理空間意義上的農民“在場”,將會面臨著更大的挑戰。我們既無條件,也無可能,更無必要阻遏現代化浪潮對鄉土社會變革的影響,于是,適應新變化思考如何組織農民,就成了深化村民自治、實現村級治理有效和踐履“德治涵養自治”邏輯的必然選擇。
在當下,組織農民是一個十分深刻且關聯度甚廣的話題,就踐履“德治涵養自治”的邏輯而言,需要從打造農民“在場”的物理空間和超越物理空間的文化與秩序空間兩個方面入手。從物理空間看,組織農民需要充分利用當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將農民利益與土地聯系起來,也需要推動農村經濟產業、基礎設施建設、居民生活保障機制等工作走實;從超越物理空間的文化與秩序空間看,需要我們對鄉土社會治理的秩序與文化形成更加深刻的認識,當然,核心問題還是要在規范化村級治理之外塑造具有充分自主性的村級治理平臺,涵育新的鄉風民德、凝聚農民思想道德認同。
參考文獻:
[1]習近平.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3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
[2]夏志強.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邏輯轉換[J].中國社會科學,2020(5).
[3]徐勇,趙德健.找回自治:對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的探索[J].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4(4).
[4]戴玉琴.農村民主治理的制度內卷化分析[J].江蘇社會科學,2017(4).
[5]周少來.權力過密化:鄉村治理結構性問題及其轉型[J].探索,2020(3).
[6]習近平.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7]徐勇.自治為體,法德兩用,創造優質的鄉村治理[J].治理研究,2018(6).
[8]中共中央宣傳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三十講[M].北京:學習出版社,2018.
[9]賀雪峰.農村社會結構變遷四十年:1978-2018[J].學習與探索,2018(11).
[10]賀雪峰.農民價值觀的類型及相互關系:對當前中國農村嚴重倫理危機的討論[J].開放時代,2008(3).
[11]陳來.中國近代以來重公德輕私德的偏向與流弊[J].文史哲,2020(1).
[12]楊春娟.農民道德觀念變遷與道德提升路徑選擇[J].河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5).
[13]楊超.我國道德治理的現實背景及實施原則[J].道德與文明,2018(5).
[14]柯錦華.轉型期的鄉風文明:制度變革與倫理重建[J].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20(2).
[15]戴玉琴.村民自治的政治文化基礎:蘇北農村個案分析[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
[16]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7]溫鐵軍.“三農”問題與制度變遷[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9.
[18]徐勇.兩種依賴關系視角下中國的“以文治理”:“以文化人”的鄉村治理的階段性特征[J].學習與探索,2017(11).
[19]馬克斯·韋伯.中國的宗教:儒教與道教[M].康樂,簡惠美,譯.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0.
[20]鄢一龍.黨的領導與中國式善治[J].行政管理改革,2020(1).
[21]戴木才.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之道: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17.
[22]周慶智.改革與轉型:中國基層治理四十年[J].政治學研究,2019(1).
[23]賀雪峰.論村級治理中的復雜制度[J].學海,2017(4).
[24]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5]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6]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27]李建華.從適應性看道德的變化[J].江海學刊,2020(4).
[28]周申倡,戴玉琴.邁向治理文明:鄉村德治的實踐辯證法基于中央有關政策文件的解讀[J].嶺南學刊,2020(5).
[29]蕭公權.中國鄉村:19世紀的帝國控制[M].張皓,張升,譯.北京:九州出版社,2017.
[30]韓俊.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五十題[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
(作者周申倡系江蘇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中心揚州大學基地特聘研究員,戴玉琴系揚州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寧夏社會科學》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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