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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通:集體行動視角下純農社區的鄉村治理邏輯

[ 作者:王通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9-10-09 錄入:王惠敏 ]

——基于魯北地區S村的個案觀察

【摘 要】自治是中國鄉村治理的一貫制度特征;制度因素和,組織因素是分析鄉村治理過程的有效線索。通過對S村灌溉、復耕、修路和規模種植等集體行動事件的“深描”,以實現對中國鄉村治理的場景化解讀;同時,對案例的反思和案例間的對比,發現中國鄉村治理中的集體行動機理。從制度因素和組織因素的交互影響來看,中國鄉村治理中的集體行動包括選擇性作為、雙重性效應、權宜性嵌套和帶頭人依賴等四方面內容,這也構成了中國的鄉村治理邏輯。

【關鍵詞】鄉村治理;集體行動;鄉村振興;村民自治;案例研究

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黨中央明確要求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實現農村農業優先發展,這也構成了新時代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部署;同時,黨中央明確要求健全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1]因而,作為農村基層的基礎工作,鄉村治理構成鄉村振興戰略的內生性支持機制。在學術研究中,對鄉村治理的研究正在由對制度本身的研究,轉向對制度實施所需形式和條件的研究,[2]以具體案例聚焦鄉村治理的動態情境成為觀察鄉村治理的有效路徑。我們將以集體行動為視角,聚焦于魯北地區S村的公共事務治理過程,并以此探究組織因素和制度因素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機制,從而形成中國鄉村治理機制的邏輯概括。

一、引言:鄉村治理的制度含義及影響因素

學界對于鄉村治理的界定,可分為兩類:一類是鄉鎮政府過程和農村社會自治的統稱以及二者間相互關系,即“鄉政村治”;另外一類則特指鄉村社會內部的治理。我們所指的鄉村治理主要是鄉村社會內部的治理。從傳統社會的“國權不下縣”到當前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自治是中國鄉村治理的一貫特征;同時,自治的具體含義也因制度框架和研究視角的差異而有所不同。在具體實踐中,鄉村治理則主要圍繞鄉村社會的公共事務,由一系列具體的集體行動事件構成,因而,聚焦于鄉村治理過程中的集體行動,并對鄉村治理的制度含義進行有效解讀,構成鄉村治理邏輯研究的基礎。

1.鄉村治理的制度含義:集體行動的場域特征

在傳統社會,鄉土社會的權力結構呈現“皇權止于縣政”或“國權不下縣”等基本格局,費孝通先生認為,這種政治權力“在人民實際生活上看,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掛名的,是無為的”;[3]而韋伯則將這種獨立于官僚系統的“城墻外治理”稱為“有限官僚制”。[4]新中國成立后,在揚棄和吸收傳統經驗的基礎上,中國政府對農村社會進行了有效的制度整合和民主建設。例如,將高度分散的鄉土社會整合進入國家政權體系,實現“政權下鄉”;[5]通過黨組織建設,將傳統的鄉村社會改造成為一個由現代政黨領導和組織的政治社會,實現“政黨下鄉”;[6]依賴行政放權和社會發育等雙向機制培育農村自治[7]等。

根據馬克思主義政治學原理,政治關系在實際的發展進程中,會出現兩種結果:一種政治關系受歷史力量的推動,繼續向前發展;另一種政治關系則被憲法和法律肯定下來。前一種可以稱之為非制度化的政治關系,后一種為制度化的政治關系。[8]具體到鄉村治理就是,農村村民自治作為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被明確為中國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成為制度化的政治關系;同時,以“熟人社會”或“鄰里效應”為特征的社會資本機制,[9]以及以民間互助精神為特征的自我組織機制等,在鄉村治理過程中發揮了實質性影響,構成鄉村治理的非制度化政治關系。但是,如何詮釋兩種不同政治關系的作用機制,則成為鄉村治理研究中有待細化的問題。

在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中,國家具有政治統治和社會管理等雙重職能,前者以強制力完成統治集團的政權建設,后者以服務性滿足社會成員的公共需求。在政治統治中,法律、制度、意識形態和國家機器等均是重要的統治機制。政治制度確認、法律規范保障、基層黨組織建設以及不同形式的公共動員,均屬于政治統治范疇,其目的在于實現鄉村治理的制度化建設。但是,從機構屬性看,村委會等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不能通過政治統治機制維護鄉村治理秩序。在社會管理中,村民會議、村黨支部、村委會等自治組織依據政治制度、法律政策等履行職責,屬于制度范疇內的社會管理機制;村民通過自我組織參與公共事務治理等則屬于非制度性的社會治理過程。因而,鄉村治理績效的保障,既需要有效的制度規范,也需要高度的村民自覺;既有制度化機制的保障,也有非制度化治理機制的支撐。從學術研究來看,梳理和總結不同屬性治理機制的規律,成為鄉村治理研究得以深化的重要任務。

2.制度因素和組織因素:鄉村治理中集體行動的研究線索

鄉村治理的具體過程,是圍繞鄉村社會內部管理和公共服務等公共事務,并由一系列具體的集體行動事件所構成。從場域環境來看,這些集體行動事件的發生機制,既有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等正式制度的法制保障,也有熟人社會邏輯等非正式制度機制的資源支持;從行為主體來看,這些集體行動事件的行動主體,既有基層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等自治組織,也有以民間互助精神為特征的自我組織。這充分說明,制度因素和組織因素是影響鄉村治理實踐的重要因素,也是建構鄉村治理邏輯的主要線索。

(1)鄉村治理中集體行動的制度因素。在公地治理的討論中,對于區別于利維坦方案和私有化方案的集體行動過程,奧斯特羅姆將其建構為由內部理性行動視角和外部環境變量視角所組成的分析框架:對于內部的理性行動而言,自我組織和自我治理的關鍵在于制度供給、可信承諾和相互監督等問題的解決;對于外部的環境變量而言,促進型政治體制更有利于自我組織和自我治理的實現。[10]在中國鄉村治理的過程中,雖然存在鄉鎮政府超越指導、支持和幫助等權限范疇而干預村民自治事項的情況,但是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確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頒布和修訂,均為中國鄉村治理中的集體行動提供了“促進型政治體制”的制度環境。我們在文中主要討論鄉村社會內部的治理,因而,在外部環境變量的討論中,將鄉鎮政府因素設定為控制變量,并主要集中于政治制度和法律規范的討論。

在內部理性行動變量中,對于制度供給、可信承諾以及相互監督等集體行動的實現,奧爾森認為,“小集團比大集團更容易組織公共物品供給的集體行動”,“具有共容性利益的組織比排他性利益的組織更容易組織公共物品供給的集體行動”,[11]即組織類型和組織屬性會影響集體行動的績效;同時,“如果不存在特殊的安排或環境,由理性個人組成的集團,就不會為集體利益行事”,[12]而以選擇性激勵為核心的社會激勵和社會壓力等制度安排則構成可行性路徑。[13]在鄉村治理的實踐中,以熟人社會為特征的村落共同體必然屬于小集團的范疇;而組織農村公共事務等也更偏向于共容性利益。但是,在小集團組織共容性利益的集體行動中,“自治權異化”的情況時有發生,且并非孤立的偶發性事件。這便啟示我們做出以下假設,即“特殊的安排或環境”等制度安排在鄉村治理中會發揮更為實質性的作用。這包括政治制度、法律規范等正式制度,也包括“低頭不見抬頭見”等熟人社會邏輯,以及民間互助精神等非正式制度。

(2)鄉村治理中集體行動的組織因素。組織,是一個機構概念,如鄉村社會中的基層黨組織、村民委員會以及不同形式的合作社等;同時,也是一個過程范疇,如奧斯特羅姆所言“集體行動所面臨的是一個組織問題……但這并不意味著要創立一個組織。組織是一個過程,一個組織只是那個過程的結果”。[14]依據有無法律確認,中國鄉村治理中的組織機制可分為自治組織和自我組織等兩種形式。其中,自治組織,既是一個機構概念,包括基層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也是一個過程范疇,即承擔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等集體行動功能;自我組織則僅僅是一個過程范疇,主要指村民以集體行動形式參與鄉村社會的公共事務治理。在自治組織的集體行動過程中,有學者認為村民委員會等承擔政府機構代理人和農村事務當家人等“雙重角色”,并同時在鄉村治理中扮演村莊秩序的“守夜人”和村政任務的“撞鐘者”角色。[15]在自我組織的集體行動過程中,鄉土社會中的熟人邏輯和互助精神等社會資本如何在鄉村治理中發揮集體行動價值,是鄉村治理研究必然需要進行具體化詮釋的重要內容。因而,對于自治組織和自我組織在集體行動過程中的行為動機以及作用機理等問題的研究,成為建構中國鄉村治理邏輯不可回避的問題,同時也是解讀鄉村治理實踐的基礎性問題。

鄉村治理過程,是鄉村社會實現內部管理和公共服務等公共治理的過程,同時也是一系列集體行動的過程。我們對于中國鄉村治理邏輯規律的探究主要以制度因素和組織因素為線索進行建構。其一,探究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等制度安排在鄉村治理實踐中的制度績效以及作用機理;其二,探究自治組織和自我組織等組織機制在鄉村治理實踐中的實際表現以及動力機制。如上文所述,對于鄉村治理的研究,國內學界的研究現狀已經超越制度本身的分析,而轉向其制度實施形式和所需條件,并進行深化、細化和具體化的分析。為建構中國鄉村治理的邏輯規律,我們選取山東省北部的S村為個案,對案例村中的灌溉、復耕、修路和規模化種植等集體行動事件進行現場觀察,并以制度和組織等為建構維度,對中國鄉村治理邏輯進行理論化探究。

二、集體行動的案例:對我國魯北地區S村的個案觀察

我們采用案例研究的研究方法,數據收集主要運用觀察法。個案研究的價值在于其典型性,而不足在于缺失代表性和抽樣性而推廣受限。因而,要使得個案研究兼顧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做法,其一是對個案的類型和屬性進行準確定位;其二是深入探究事務發生的內在機制。在數據收集過程中,為減少對觀察對象的干擾,我們以“作為觀察者的參與者”深入現場收集數據,對S村的集體行動案例進行隱蔽性地參與式觀察,并進行了相關的資料整合。

S村位于山東省北部的黃河灘區,全村共有320余戶居民,人口在1000人左右。就農村社區類型而言,程同順教授以城市化為背景,將農村社區劃分為典型農村社區、空心村、城鄉轉換中的農村社區、樓房化的農村社區和開放的非農社區。[16]S村以農業種植為經濟基礎,既無非農的集體經濟來源,同時“就地城鎮化”或納入城市規劃的可能性也非常低,因而,其屬于典型的純農社區。我們將選取S村灌溉、復耕、修路和規模化種植四個集體行動過程,對S村公共事務治理的運行機制進行概述。

1.灌溉中的集體行動:消極作為與機會主義

從正式制度看,2010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下文簡稱“村委會組織法”)明確村民委員會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并明確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節民間糾紛”等。對于村委會性質和任務的解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明確將灌溉等生產服務列為村民自治的“自我服務事項”,并明確“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17]從S村的灌溉慣例來看,S村由三個村民小組組成,三個村民小組的劃分沿用了人民公社時期的生產隊建制,灌溉單位也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劃分。從生產隊時期開始,三個灌溉單位的灌溉任務均由村民小組組長(S村沿用生產隊稱呼“隊長”)組織。因為地處黃河灘區,S村的灌溉條件極為便利,灌溉作業也相對簡單。由各隊隊長組織工程隊對水渠進行清理,各戶從上游到下游依次取水,到灌溉結束,隊長統計灌溉花費,并根據田地畝數均攤給各戶。以上構成S村灌溉行動的制度安排,其中,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有較為明顯的重合度。

從自治組織來看,近年來,S村村民自治的“焦點”漸漸向村委會主任的競選傾斜,作為“天然利益共同體”的村民小組日趨邊緣化。其中,最明顯的表現是村民小組組長退出“干部序列”,也就是灌溉的組織者出現了“空缺”。在村民一組中,原先擔任村民小組組長的A先生繼續承擔組織灌溉的任務。但是,組織慣性得以延續的情況下,制度慣性則因為村民B女士無理由“抗交”灌溉費用而被破壞;并且村民一組出現了諸多村民效仿B女士:“找借口抗交”。村民一組的灌溉規則因為村委會自治組織變遷和村民的機會主義行為而出現“可信承諾難題”。

從自我組織來看,村民一組灌溉規則的破壞直接導致灌溉任務的“集體行動難題”:無人組織。在此情況下,村民C先生自發承擔灌溉組織任務,但是是以“自負盈虧”的市場化方案進行組織。灌溉的組織協調任務得以進行,但是“抗交”的機會主義行為不僅讓C先生出現“虧損”,而且機會主義行為呈現擴大態勢,越來越多的村民“找借口抗交”。村民一組在灌溉季再次面臨“無人組織”的集體行動困境。在幾位村民的熱情動員下,A先生再次承擔起灌溉組織任務。但是在灌溉過程中,集體行動的“破窗效應”得到集中釋放:“勇敢分子”無理由耀威,要求優先灌溉,破壞灌溉秩序;“積極分子”報名灌溉隊遲到,以破壞灌溉秩序為威脅,強力要求加入灌溉隊等等。在此情況下,灌溉隊向村委會請求“調節糾紛”,得到的回應則僅僅是“無能為力”。

從基層黨組織來看,鄉鎮黨的基層委員會和村黨支部是農村的基本黨組織,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對于村民一組的灌溉難題這一熱點事件,S村黨支部召開黨支部會議,要求黨員承擔灌溉組織任務,并且要求村委會成員及黨員主動“上門”收取灌溉費用。在黨支部的積極行動下,村民一組的機會主義行為得以收斂,灌溉任務得以恢復正常。

2.復耕中的集體行動:經濟性激勵與社會性約束

S村位于黃河灘區,出于防洪考慮,其房屋建造前期一般會用土方抬高其宅基高度。上世紀80年代末,S村村委會規劃整齊劃一的高地宅基,各戶分得新的宅基地后根據本戶經濟能力自行建造房屋。上世紀90年代開始,在新村建房成為S村村民的奮斗目標,至近幾年,只剩經濟困難戶及留守老人等零星住戶在舊村居住。因而,大面積的舊房和宅基閑置成為浪費。舊村復墾為耕地成為幾屆村委會規劃的工作目標,然而就S村的經濟能力和公共財政而言難以滿足舊村住戶的搬遷和復耕的工程費用,農村自治組織扮演“守夜人”角色成為必然。事情的轉機出現在本屆村委會任期內,周邊城鎮的道路建設、護壩工程等對土方的需求,使得舊村的宅基地具備了市場價值,復耕工程被搬上S村村委會的工作議程。

從正式制度看,村委會組織法明確村委會對土地等集體財產的管理權;明確村委會成員在村民自治事務中可以享受誤工補貼;同時,也對土地補償費、土地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做出相對明確的規定。從非正式制度看,村干部具有村干部和村民等雙重身份。其中,村干部的任期制以及鄉土社會的熟人邏輯等會使村干部考慮個人行為是否會損害其熟人社會的社會資本,這既是一種履職的約束機制,同時也是村干部消極作為的理性計算。

從自治組織來看,S村黨支部以及村委會等自治組織對于復耕行動的推動主要采用“外包”方式進行:對于宅基地土方的賠償采用合同的形式外包;對于宅基地樹木等附著物和青苗等主要采用聯系收購方的形式,要求收購商與村民直接談判等。這樣,合同承包方和收購商等同村民發生沖突或者利益糾紛時,村干部完成可以置身于沖突之外,既保證復耕工程進行,也不至于其“得罪人”而喪失社會資本。除此之外,參與組織協調的村干部、黨員和其他參與者可得到每天80元的“誤工補貼”;對于拒絕補償方案的“釘子戶”,村干部也采取主動上門,以“談感情”、“講道理”、“抬補償”等形式進行勸說。復耕行動在自治組織的積極推動下,得以完成。

從自我組織來看,村民主動提議召開村民會議、要求公開復耕方案和收益分配等,既是正式制度賦予村民的權利,同時也是村民自治中自我監督的有效行為。但是,從S村的實際情況看,任何形式的協商、維權和監督行動都沒有出現,明顯屬于“集體行動的困境”。

3.修路中的集體行動:替代性執行與集體性沉默

道路修建和維護等是農村生產、生活的重要自治事項。但是,對于S村這種無集體性收入來源的村莊而言,修路需要的資金量比較大,且需要處理的利益關系等難度大,沒有資金的保障難以完成修路等集體行動。S村目前的道路存在坑坑洼洼,雨季積水嚴重等問題,村民對此抱怨極大。本屆村委會決定重新整修本村道路。但是,S村籌集資金的方法既非費用均攤,也非廣泛募捐,而是采用將村民“人口地”轉變為“承包地”,用土地流轉的資金來修路。

從正式制度來看,道路修建和維護等農村公益事業,屬于村委會的重要職責;對于修路等公益項目,村委會可以籌資籌勞;村委會對于土地等集體財產具有管理權,但是“應該杜絕危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現象”,如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流轉、未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而將發包給村集體以外的組織和個人等;對于土地承包方案、農村公益事業以及籌資籌勞等自治事項,應該經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18]從非正式制度來看,鄉土社會屬于熟人社會和禮治社會,血緣情節、鄰里關系以及“礙于情面”等均會促使村民以“沉默”來面對公共事務。這是鄉土社會的熟人邏輯,同時,也是公共治理中的“搭便車”行為。

從自治組織來看,S村自治組織主要以“替代性方案”推進修路行動。首先,以“土地流轉”替代“籌資籌勞”。這樣會降低資金籌集的難度,同時也造成了村民的“馬太效應”,即在農村,越是貧窮的農戶,越依賴于土地收入,高收入群體及農村知識分子等階層早就放棄土地種植或者根本沒有“人口地”。其次,以“簽字同意”替代“村民會議”。S村自治組織為保證土地流轉方案的程序合法,采用了挨戶上門“簽字、按手印”同意的方式,獲得土地承包方案的合法性。這樣一方面會獲得“沉默的大多數”的“支持”,另一方面可以采用“代簽”形式,擺平部分不同意者。最后,以“實際工程”替代“村務公開”。土地流轉所得資金,保證了S村修路行動的進行。但是,土地流轉資金的收益以及分配情況、修路行動的招標和造價情況等,需要進行村務公開的事項被實際的修路行動所掩蓋。

從自我組織來看,對于村民會議、村務公開等集體行動,S村村民面臨“集體沉默”等集體行動困境。同時,土地流轉的土地被承包方挖成池塘,以及變賣土方等行為,即改變基本農田用途,也造成承包期后復耕難度增大的難題。對此,S村村民雖多有怨言,但依舊選擇“集體沉默”。

4.規模種植中的集體行動:理性行動假設抑或小農本性使然

S村地處黃河灘區,土地條件好而灌溉條件便利。因而,S村村民在種植小麥、玉米等常規作物之外,也形成了種植多種經濟作物的傳統。C作物(為保護調查對象而使用代稱)的大規模種植成為S村小有名氣的名片,但是C作物的出售卻成為S村村民的難題。在C作物的出售中,有部分村民采用零銷的方式在集市出售,但是這種方式消耗時間和精力較大,許多有其他收入來源的農戶并不采用。幸好規模效應使得許多中間商到村收購并倒賣,這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S村村民的出售難題。

從正式制度來看,村委會組織法明確農村自治組織的經濟職能為“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經濟發展”。[19]從非正式制度來看,農民“善分不善合”的傳統使其像馬克思所說的“好像由一個個馬鈴薯所集成的一袋馬鈴薯那樣……利益的一致性難以形成全國性的聯系,形成任何一種政治組織”。[20]而在集體行動理論中,奧爾森則將這種具有共同利益的無組織集團稱為“被遺忘的集團”和“忍氣吞聲的集團”。[21]

從自治組織來看,S村村委會并未組織村民進行C作物的規模化規劃或集體性銷售等合作行為,而是選擇“規范”中間商的收購行為。也就是說,將原本在田間地頭進行的簡便的交易行為,統一到指定地點交易,并且需要交納不同名目的管理費。這種做法的直接結果就是,大部分中間商退出S村;加之C作物的市場價格波動,目前,S村種植C作物的面積越來越少。

從自我組織來看,農業的家庭經營,尤其是分散的家庭經營所帶來的必然后果就是,分散經營的個體農戶面對國家的政策、市場的波動和中間商的盤剝無能為力,經常遭受重大利益的損失,他們無力獨自實現和保護自身的利益。[22]因而,實現農民的組織化成為農業發展和農民受益的重要方式,以合作社組織為代表的農民組織化不僅可以“以經濟業務作為手段,通過利益導控引導農民的社會行為與選擇,而且可以推動農村協商式民主等新興治理結構的實現”。[23]但是,S村的現實情況是,不論是規模化種植,還是維護銷售權益等,村民都面臨集體行動的困境。因為缺失“帶頭人”,或者集體“搭便車”等,從而面臨合作經濟的組織化難題。

三、案例分析:鄉村治理中的組織績效和治理行為

我們將鄉鎮政府等外部因素作為控制變量,聚焦于鄉村社會內部的自我管理和公共服務等公共事務,以此探究中國純農社區的鄉村治理邏輯。以制度和組織為基本線索,我們對S村的灌溉、復耕、修路和規模化種植等集體行動事件進行了個案觀察,以“解刨麻雀”的思路對純農社區鄉村治理的內在機制進行情景化描述。為形成概念化的理論模型,我們將對鄉村治理中的制度因素和組織因素進行進一步提煉,并以案例間比較的形式,建構中國純農社區的鄉村治理邏輯。

1.影響因素:鄉村治理中的制度績效和組織行為

在S村的四個集體行動案例中,制度因素(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和組織因素(自治組織和自我組織)既是貫穿集體行動事件的分析線索,也是影響集體行動效果的變量因子。我們用表1更加清晰地展示制度因素和組織因素對于鄉村治理中集體行動的作用情況。

(1)正式制度。從S村的四個集體行動事件來看,村民自治的制度效用存在明顯的績效缺失現象:灌溉行動和規模種植行動等事件中,自治組織的消極作為難以產生集體行動的制度績效;復耕行動中,自治組織的理性選擇發揮更為明顯的作用;修路行動中,替代性執行為集體行動做出貢獻,同時,也為自治組織的“暗箱操作”等提供便利。

(2)非正式制度。從S村的四個集體行動事件看,非正式制度對于鄉村治理中的集體行動具有明顯的雙重效用:從正向效用看,熟人社會邏輯會對自治組織的權力行為形成一定的約束(復耕行動);從負面效用看,熟人社會難以制約機會主義行為的擴大化(灌溉行動),并且對村民的利益表達起到遏制效果(修路行動),同時,難以克服“搭便車”等理性行動困境(規模種植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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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治組織。從灌溉行動中的消極作為與其他集體行動的主動作為的對比中,可以看出經濟性激勵是自治組織集體行動的主要動力,如復耕行動和修路行動中的積極作為和規模種植行動中的尋租行為;從復耕行動中的“治理智慧”中,可以看出熟人社會邏輯使得其行為受到聲望機制的約束,同時也會借助熟人社會邏輯而利用“集體沉默”等為行動依據;基層黨組織是鄉村社會重要的行動主體,同時接受上級黨組織的直接領導,從灌溉事件中可以看出基層黨組織對于鄉村治理中集體行動具有重要貢獻。

(4)自我組織。從灌溉行動和規模化種植行動的對比中,可以看出:民間互助精神在共容利益的集體行動中,容易轉化為鄉村治理實踐,而“聽天由命”、“集體失聲”以及機會主義行為對集體行動實踐起到反向作用;灌溉中的“帶頭人效應”(如A先生)等是集體行動的積極因素,而合作社等組織化機制缺失則阻礙集體行動的實現。從復耕行動和修路行動可以看出,熟人社會邏輯會削弱村民意見表達和集體決策等自我組織意愿,并降低鄉村治理的集體行動績效。

2.理論模型:中國純農社區的鄉村治理邏輯

制度因素和組織因素是影響鄉村治理中集體行動的重要變量,但是兩個變量的屬性具有明顯差異:制度因素是鄉村治理的環境變量等結構性因素;組織因素則是鄉村治理的行動主體或運行過程。從制度因素和組織因素的關系看,組織因素的行動效用影響制度因素的實際效用;而制度因素的框架結構影響組織因素的行動效用。因而,從制度因素和組織因素的交互作用中可以總結我國鄉村治理中的集體行動邏輯(具體見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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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選擇性作為。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和村委會組織法等給予了村黨支部、村委會等自治組織在鄉村治理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但是,村干部的理性選擇,如經濟性激勵和社會性約束,成為其履職的行為函數。因而,對于其鄉村治理責任主要以選擇性作為的形式實現。同時,正式制度中的村民會議、村務公開等制度設計的“執行空白”,也為村干部的選擇性作為提供了“存在空間”。

(2)雙重性效應。鄉土社會的社會資本以及熟人社會的秩序約束等,是中國村民自治得以運行的重要文化資源;但是,在鄉村治理實踐中,尤其是在集體行動過程中,也會成為制約村民維權、監督等集體行動的約束因素。

(3)權宜性嵌套。其最主要的表現在正式制度中,村民會議是農村自治的權力機關,而村委會等是執行機構和工作機構。但是,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實現,則因多種因素的制約而具有不確定性,從而造就了自我組織的集體行動困境。自我組織的制度績效,會因行動情景、行動主體、行動目標等權變性因素的存在,而呈現權宜性特征。

(4)帶頭人依賴。鄉村治理中,自我組織的集體行動困境主要來源于機會主義行為的破壞以及“搭便車”心理。突破集體行動中的制度供給、可信承諾和相互監督等難題,在于“帶頭人”的出現:自治組織的組織協調,或者農村“公共人”的自愿性貢獻,如灌溉行動中的A先生和C先生。

四、總結與展望

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是農村基層的基礎工作。良好的鄉村治理過程則是農村村民自治制度得以運行的重要支撐,同時,也是實現鄉村振興戰略的內生性機制。在城鄉融合發展的城鄉關系階段,中國政府對于農村的公益事業、基礎設施和社會保障等事項會有更大的項目支持和財力支持;國家行為在農村社會的行動,最主要的執行主體依舊是村委會等自治組織。梳理存量的鄉村治理邏輯,對于將來鄉村治理變量具有基礎性作用。我們對于純農社區鄉村治理邏輯的理論化建構,即為鄉村治理研究的基礎性探索。但是,以平原地區的農村社區為案例,進行實證經驗梳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徐勇教授將中國的農村社區分為華南宗族村莊、長江家戶村莊、西北部落村莊、西南村寨村莊、東南農工村莊、東北大農村莊和黃河村戶村莊等七種類型,[24]魯北地區的“黃河村戶村莊”個案對于其他類型社區的推廣,可能存在解釋力不足等問題。

作者簡介:王通,南開大學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村經濟》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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