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進入21世紀以來,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出現了新的契機,在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開始呈現出加速發展態勢的同時,我們應當清醒地看到,經濟全球化以來,國際合作運動正進入了一個起伏波動時期,農民合作組織正面臨著以跨國公司為代表的投資者所有的企業的前所未有的挑戰。因此,澄清合作社的本質屬性、及時總結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實踐,借鑒國際合作運動中的基本經驗,并從中總結、提煉出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基本條件,對于推動我國農村合作事業的健康發展,將有著積極的現實意義。
1、所有者—使用者同一:合作社的本質屬性
在推動農村合作組織的發展中,人們常常遇到的一個困惑是發現合作社的種類各有不同,并且它們內部的運行機制也千差萬別,那么一個最基本的問題被提了上來,什么是合作社的本質屬性呢?國際合作社聯盟制定的合作社七項基本原則被視為是區別合作社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基本標志,但是其核心的三項基本原則門戶開放、民主控制和按交易額返還在20世紀經濟全球化的激烈競爭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門戶開放所導致的合作社經營不穩定性被引入封閉的成員制度所取代;民主控制所導致的效率低下和不公平問題被一定程度地引入按入股比例行使社員權利所替代;同樣地,按交易額返還所導致的融資困難問題被適度地引入股金分紅所修正。如此一來,何為合作社制度安排的本質?它需要我們從更為一般的制度安排來進行分析。如果從構成合作社的成員基本屬性看,合作社的建立是以其成員的需求、而不是以投資者的資本增值為基礎建立的,它是以自愿聯合起來的使用者為導向的,它是用戶所有、用戶所控、用戶所享、促進用戶共同經濟利益的自助組織。而用戶的所有權、控制權和收益權是建立在社員對合作社的使用基礎上的。
作為一種特殊形態的經濟組織,合作社是市場經濟體制下,廣大社會弱勢群體為改善自身的市場競爭條件、降低交易成本、實現規模經濟而自發產生的。農民加入合作社是要解決在獨立生產經營中個人無力解決、或解決不好、或個人解決不合算的問題,是要利用和使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務。如,農民加入農產品銷售合作社,是想通過合作社銷售出個人生產的農產品,并通過入社農戶間的聯合銷售降低市場風險和成本、提高農產品的競價能力,最終獲得較高的銷售收入;而投資者投資建立農產品銷售公司,是想向農民低價收購農產品,而后高價出售,投資者本人并不是農產品的生產者,他只是想賺取農民生產者的錢。同樣地,農民加入農用生產資料購買合作社,是想低價購買到個人在生產所需要的、有質量保障的生產資料,它通過社員集體大量購買、獲得批發價而實現,并降低了社員的生產成本;而投資者創建農用生產資料公司是為了低價購入農業生產資料,向農民高價賣出商品,獲取批零差價,而他自己并不消費生產資料。因此,合作社的本質特征在于合作社的所有者與合作社業務的使用者同一,合作社是以社員——服務對象為本,而不是以股東——投資者為本。這也是合作社與其他企業組織最大的不同。為成員服務,是合作社組織功能的核心。合作社通過降低投入品價格、提高產出品價格、按照成本價提供各種服務等,提高成員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
作為使用者,合作社社員扮演著多種角色——客戶、惠顧者、所有者、控制者。
作為客戶,他以相對優惠的價格從合作社中購買投入品、或獲得貸款、或享受各種服務;或以較有利的價格、強化了的市場競爭力量銷售個人的農產品。
作為惠顧者,他按照使用合作社服務的數量獲得惠顧金返還、分享合作社的凈收益。
作為所有者,他向合作社注入資本,對合作社的原始資本形成做出自己的貢獻。他的投資方式多種多樣,他可以直接投資,如按照合作社的要求購買身份股股金,或交納入社費、會費、或響應合作社的倡議,購買更多的投資股;他也可以通過與合作社交易返還的方式間接投資。如將他從合作社獲得的交易返還金(如批零差價)中扣除一定比例,作為他的資本投入。
作為控制者,他以民主的基本方式參與合作社的各項重大決策事項,如參與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選舉社員代表大會代表、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合作社的籌資方式,審批合作社的合并和解散等諸事項,討論通過本年度的經營報告、財務報告、分配方案以及下年度的經營計劃等。
正因為合作社所特有的本質屬性,合作社顯示出較強的外部社會經濟溢出功能,除了人們通常提到的推動現代農業發展,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加快農村的科技推廣體系建設、為當地社區發展創造新的就業等經濟功能外,在不完全的市場經濟環境下它的存在猶如一把標尺,有效地遏制了相互勾結哄抬物價、價格壟斷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為減少營利公司對廣大小農的盤剝發揮出了積極作用,從而有助于減緩社會的兩極分化、并且在以人為本的理念下推進道德社會建設,成為在公共部門、私人部門以外的第三部門的重要力量,發揮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平衡器作用,并成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工具。
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國農村存在的各種合作社中,由于大量的合作社發起者往往是合作社業務的提供者,如供銷社提供農資和產品銷售服務、龍頭企業提供農產品銷售服務、農技推廣部門提供技術服務等,即便發起人是農村能人、專業大戶,許多也是農產品經紀人、經銷商等,這就提出了一個嚴肅的話題:這類合作組織是否是真正的合作社?事實上,近年來國外的合作社發展也出現了類似的現象。合作社的成員不是單一的成員類別,如生產者或消費者。
從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實踐看,我們不排除許多合作社領辦人與農戶之間僅僅是簡單的、隨機的買賣關系,與其說他們是合作社,不如講是兩個市場主體之間的一種普通的交易行為。然而,我們也不能因為領辦人與社員之間是提供者與利用者之間的關系而簡單的否定它們的組織創新,否定組織的合作社性質。因為對于這些合作社來講,在入社前,不論是農戶社員、還是企業社員,他們作為已經存在的獨立的供貨企業和加工或銷售企業,雙方選擇合作社這一共同體的組織形式就意味著雙方認識到通過限制或控制他們未來的行動能夠實現比沒有合作時更高的收益。以乳品廠與奶牛養殖戶共同組建合作社為例,在合作社中,乳品廠同意采取措施來最大程度地促進奶牛戶的利益,如提供免費的技術咨詢、防疫服務,幫助奶牛養殖戶引進新的優良品種、推廣新的飼料,保證高于本地的市場價收購牛奶等,并且奶牛養殖戶參與了這些政策的制定;同樣,奶牛戶也承諾保證乳品廠有質量保障的奶源供應等。因此,通過建立合作社,雙方把關鍵交易內部化到交易專用性資產共有的企業中,成員之間通過相互間的公平和信任建立起相互依賴的、持久性的業務關系,防止了彼此的機會主義行為,并減少了交易專用性資產的使用風險。合作社為不同的成員提供了一種信任資源,農戶不必擔心受制于一個可能不道德地利用他們脆弱性的公司。公司也不必擔心農戶“朝三暮四”,拒絕履約而造成資本受損。因此,盡管他們從業務交易上存在供求關系,但是從交易的本質看,他們都是以合作社服務的利用者和使用者、而不是投資者的身份來加入合作社,特別是從供應鏈的理論來理解,他們的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最低成本地向最終用戶消費者提供有競爭力的優質服務。他們選擇合作社特有的集體組織優勢去實現、增進各自所需要的利益。
2、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基本條件
(一)制度環境:合作經濟組織是市場經濟的產物
從廣義的含義看,“合作”的行為與人類社會的形成同樣地久遠。古代社會就存在著大量的以互助為目的的各類民間組織。然而,作為一種特殊的制度安排,合作制度的出現僅僅是在產業革命以后,在資本主義市場自由競爭制度下,處在社會底層的廣大經濟弱者,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減少中間商人的盤剝,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則聯合起來,形成組織,通過團體的力量進行自我服務,降低了交易費用、實現了規模經濟、減少了市場的風險和不確定性、最終提高自身在社會中的競爭地位。正如法國學者季特所言,“合作制度并非來自學者或改革者的腦海,而是來自平民的肺腑”。也即合作制度是在特定的社會和經濟環境下自然產生出現的,而不是先有了理論,才有了實踐。合作社為其成員提供了不可分的、普遍的共同利益,而提供這種共同利益的前提是合作社成員聯合行動所獲得的凈收益要大于社員個人行動的凈收益。并且合作社以合作原則作為其行動的基本準則,從而使合作社這一組織與其他類型的集體行動的組織相區別開來。
在農業合作領域,產業革命帶來了農業的工業化,農業生產開始逐步走向現代化,農業生產的商品化、科學化和機械化意味著封閉的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時代的結束,廣大小農被無情地卷入到與工商資本的交易中來:購買化肥、農機等工業品,出售作為工業原料、食品等的自產農產品。在雙方的交易中,一面是組織有序、規模經營的工商業者,另一面則是各自為戰、經營規模過小的分散小農。顯然,一盤散沙的小農處于明顯的不利地位。正如合作社的社員所言,我們農民生產的產品都是真貨,可是只能賣個低價;而我們高價購買的化肥、農藥、種子,免不了有假貨。為了自衛,他們需要聯合起來,從一只只小“蟲”變為一條巨“龍”。
中國上世紀初從國外引入的合作制度原本也是如此,合作社是作為經濟弱勢群體抵抗少數經濟強者剝削、實現自救的一種手段而存在。只是在50年代后期開始的人民公社運動中走了彎路,過多地注入了政府的意愿、成為了政府推行其社會經濟政策的工具,失去了合作組織的本來價值。而改革開放以來自發出現的各種類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歷程再次驗證了國際合作運動發展的一般規律,即合作社是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的弱小生產者通過互助實現自助的工具。它是以農戶生產者擁有獨立的、受到法律保護的私有產權,以及獨立的自我選擇權利為基本前提。目前我國農村中存在的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一個突出的特點是農戶加入合作組織后,仍然保留自身獨立的家庭承包經營者身份不變,只是通過松散合作或縱向一體化的方式向農業生產的產前(生產資料購買)、產后(農產品銷售)領域拓展、或者在產中某些環節(如農機和水利設施的共同利用、技術與信息服務等)上聯合行動,以增進農戶家庭經營的收益。這意味著作為市場經濟的產物,合作經濟組織是一種擁有平等經濟地位的弱勢群體的自愿互助的自治組織,它只是代表著獨立自負盈虧的農戶生產經營主體之間開展合作、進行生產要素組合的一種方式,并不是代表一種新型的所有制關系。因為合作社內部的實際財產關系是非常復雜的。既有社員的集體所有制,也有社員的個人所有制,更有兩者之間的混合。如,一些合作社堅持提取不可分割的公共積累,并在公共積累的累計額達到一定水平后將社員的入社股金退還給社員本人,那么從產權關系分析合作社的性質時,合作社就已經轉化成為了社員的集體所有制企業。但是這種情形并沒有成為主流形式,相當多的合作社,尤其是我國農村處于發展初期的合作社中,更多的合作社是沒有提取公共積累,或把提取的公共積累處理為可以在分配在各個社員名下的財產,社員退社時可以帶走,那么這些合作社仍然是社員個人所有的私人所有制性質。至于一些合作社保留一部分公共積累,同時又保留社員可以(在退社時)抽回的個人股金,那么這些合作社就是一種混合所有制的形式。
(二)歷史條件:合作經濟組織是社會變革時代的產物
縱觀世界農業合作社運動的發展歷史,農業合作運動的發展高潮分別出現在上世紀30年代世界大危機時期、和二次大戰剛剛結束、百廢待興時期。90年代經濟全球化時代又引發了農業合作社的大批轉型、兼并、合并等。社會轉型時代的一個突出特征是原有的社會經濟生活常規被打破、經濟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突然增大,并導致社會兩極分化的加劇,產生出大量的弱勢群體。這些社會弱勢群體為在新的社會經濟條件下求得生存、改變自身的社會境遇,自發地走到一起,借助于團體的力量,相互扶持來進行自我保護。因此,在西方發達國家中合作社在早期的發展歷史上也具有較強的社會改造理念。并且,合作運動往往以社會運動或勞工運動的姿態出現。然而,隨著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合作社的社會改造功能也逐步退化、日益演化為一個純粹追求經濟利益的、具有社會功能的經濟組織。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經過20余年的發展,90年代后期以來開始進入到了逐步向農村各地擴散、星星點火的新階段,而這個時期恰恰也是我國從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全面進入深化階段,農產品市場出現結構性過剩、農戶經濟由農業兼業生產向農業專業生產轉化的新時期。在這樣新的社會經濟轉型時期,一個殘酷的現實是我國城鄉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呈現擴大趨勢,據世界銀行公布的數據,我國的基尼系數從20世紀80年代的0.288上升到90年代末的0.388;而農村的基本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嚴重滯后、農民缺少基本的社會保障,進一步弱化了農民承擔經營風險的能力。農民從集體經濟的一分子實際上變成了孤立無援的小生產者,市場經濟的一個小浪花就有可能將他們淹沒。為了求得基本的生存與發展,維持現有的經濟狀況,他們迫切需要依托一個組織,通過集體的力量去改善生活境遇。吉林梨樹某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利用社員與合作社的盈余建立社員戶的教育基金和養老基金,試圖通過農戶經營環節上的合作,改變農戶沒有保障的生活狀況,幫助農戶擺脫貧困就是典型的一例。
(三)市場條件:市場結構接近完全競爭市場,產地遠離交易市場
國際合作運動發展到今天,已經有了160年的歷史,合作社的觸角遍及社會生活的每一個角落,甚至有人講,只要有人類生活的地方,就會有合作社的存在。合作社的業務范圍從搖籃一直到墳墓,囊括生產、流通、金融、保險、醫療、教育等各個領域。然而,在各種類型的合作社發展中,最為成功的類型是農業合作社,其中又以農產品銷售合作社最為突出。
之所以這樣,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農產品市場不同于工業品市場,后者基本處在壟斷競爭、寡頭壟斷和壟斷的市場結構中,生產者的數目相對有限,或雖然很多但是生產的產品有差異,因此,企業對于所生產產品的價格有程度不同的控制力,從而處在一個不完全競爭市場。而農產品市場的參與者是大量生產完全相同產品的小農,在這種完全競爭的市場條件下,大批小農生產者只能是市場價格的接收者,而不可能對產品的價格形成產生任何影響。相反,他們在很多情況下,面對的是買方的寡頭壟斷甚至是壟斷性競爭。為規避風險、減少生產經營的不確定性,他們比以往任何時候更加渴望加入到某個組織中去,為自己找到避風港。合作社就是他們最好的一個選擇,他們的最高目標是通過合作社實現“合法壟斷”、保全自己。特別是對于那些生產保鮮期短、不易運輸、附加值高、需求彈性相對較大的農產品的農戶來講,受到資產專用性的制約,生產者在交易中可周旋的余地十分有限,導致經營風險相對更大,對于合作的需求也更為強烈。也正因為如此,如果撇開政府政策的影響因素,我們會發現在各國的農產品銷售合作社中,奶制品、花卉、蔬菜水果等農產品的銷售合作社普遍較為發達。以奶制品為例,90年代中期的統計顯示,在絕大多數的歐盟國家中,合作社奶制品的國內市場份額達到了80-90%以上,其中愛爾蘭達到了100%。
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又進一步驗證了國際合作社運動的一般經驗。改革開放20年,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只是到了上世紀90年代后期農產品供求發生根本性改變、買方市場初步形成后,才顯示出其迫切性。而合作社發展較快的地區往往是農民出現產品賣難問題突出、傳統的“田間地頭”交易不發達、缺少產地集市貿易市場的地方。廣大超小規模小農面對陌生的市場一籌莫展,由于經營過于分散、供給量有限,距終端用戶市場遠,導致信息閉塞、產品難以實現向商品的“驚險一跳”。以大慶某郊縣的蔬菜合作社為例,社員反映,沒有合作社就沒有信息來源,盡管當地毗鄰大慶,但是由于各家各戶分散經營,足不出戶,當地經銷商還是能夠成功地封鎖本地的價格信息,壓低農產品的收購價。如大慶市場0.25元一斤的大白菜,當地小販以0.16元/斤的價格就可以收購到,當地菜農如果將價格討價還價到0.18元/斤的時候,就以為賺了很大的便宜。而成立合作社后,通過互聯網平臺,各地信息盡收眼底,農民與山東壽光蔬菜批發市場簽訂了訂單,農產品的銷售價格也隨之大大提高。
因此,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往往在那些市場化程度高、競爭激烈、產地遠離銷地的產品生產中,如肉雞、奶牛、蔬菜水果等率先發展起來。正是市場競爭和農產品交易方式的現代化,推動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
(四)產業基礎:圍繞某項農產品生產在當地形成的產業規模
無論是西方發達國家的合作事業、還是我國的合作事業發展,都顯示出一個總的大趨勢,那就是以某些農產品為紐帶的專業合作組織的發展正日益取代著以社區為紐帶的綜合性合作組織的發展,農民合作組織的發展越來越以某個農產品生產的特定產業的發展為依托。這種變化反映出合作組織的發展由早期的帶有社會改良性質的社會組織屬性日益轉向到單純的經濟組織上來。合作組織越來越企業化,按照企業的組織原則來運作。尤其是經濟全球化后,發達國家農業呈現一體化趨勢,食品工業的快速發展和高度的市場集中帶動農業現代化進程加快,農業與工商業的聯系也日益緊密,鑒于農產品價值構成中原料生產增值部分所占比例日益減少,而加工增值部分的比例明顯增加,越來越多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開始從單純的銷售農產品轉向直接投資興辦農產品加工合作社、以通過延長農產品的增值鏈條獲得更多的農產品生產的附加值。北美“新一代農民合作社”的出現是其典型代表。
從近些年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看,合作組織能夠在當地形成一定氣候、并初具規模,背后大都有一個面向市場、競爭性的主導產業或特色產業基礎。當某個產業的發展初具規模后,必然逐步走向產業化經營的軌道,原料基地的供貨商、生產加工商、分銷商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并試圖通過彼此間的聯合行動,尋求規模效益,打造品牌效應。上世紀在西方出現的“供應鏈管理”理念,即把原料的供應商、產品的制造商、分銷商、零售商、直到終端用戶消費者作為一個系統,供應鏈管理的組織目標是更好地滿足顧客的需求,因為他們認為供應鏈系統的利潤來源只有一個:即顧客支付的價格減去各個供應鏈環節上所有的成本開支。按照供應鏈管理的基本原理,我們看到,在我國農產品的供應鏈條上,這一鏈條是明顯斷裂的:各個環節的市場主體之間沒有建立起穩定的聯系。作為原料提供者的小農,他們是以分散的、一家一戶的小規模經營方式出現,而加工商、分銷商則是以面向國內、國際兩個市場的現代工商企業為代表。當兩者相遇時,除了以前提到的雙方談判地位的懸殊差別、信息嚴重不對稱、小農處于極其不利的境遇以外,現代加工、銷售企業對農產品本身質量、標準、數量規模等的要求也使得小農從生產的技術層面上無法實現與產業化大生產對接。因此必須進行組織制度創新,以便在供貨商、制造商、銷售商、顧客等之間建立起順暢的物流、信息流和資金流。農戶自我走向聯合、通過發展合作組織與加工商、分銷商對接成為其中的一種選擇,從某種意義上講,這也是對農民最為有利的一種組織創新,因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完全代表著農民的利益。
在浙江、山東等地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中,也出現了類似于國外新一代農民合作社的形式,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自我開展農產品的初加工,并培育產品品牌,將產品直接推向終端客戶,以增加利潤的獲取空間。因此,關于合作社理論的分析中,一種理論是將合作社視為縱向一體化的一種形式,被稱為“農場的延伸”。
因此,農戶無論是選擇聯合起來與工商資本對接、還是選擇自我進入到工商業中、直接興辦加工企業等,往往都是以合作社所經營的農產品在當地形成了一個較為發達或初具規模的產業為基本前提,產業發展基礎為合作社取得規模經濟、建立地方品牌及其商譽提供了基本的條件。
(五)組織基礎:農戶的專業化生產初具規模
與產業基礎相聯系,以農產品銷售、加工為主要業務的合作社的發展一般是以專業農戶為基礎。在發展市場經濟中,自給自足的兼業小農隨著資本積累的不斷擴大,在提高生產率追逐利潤的驅使下,勢必在農業領域逐步走向以市場交換為主的專業小農。而專業生產小農的一個特點是,他們生產經營中大多使用的是交易專用性資產,即它一旦被用于某種類型的交易中,就很難再被轉移到其他交易的生產性資源,除非支付巨大的成本。如養殖戶飼養的奶牛以及修建的圍欄,當他們與乳品廠的交易中止時,他們就喪失了大部分甚至全部的價值。由于這類資產對與之交易的業務對象具有較強的依賴性,與業務對象關系的持久性對其獲利能力具有決定性的意義,造成他們存在著被對方“套牢”的危險。因此他們希望通過將交易關系內部化來避免損失,從而產生了組織起合作社的動機。
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軌跡表明,農戶只有擺脫了自給自足的生產方式,對于某項產品的生產經營達到了一定的規模、并進行了相對較大的交易專用性資產,并且從生產投資中所獲得的經營收入在農戶的全部經營收入中占據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時,農戶才會有較強烈的、聯合起來的意愿,也才能對合作組織產生有較強的依賴性。同樣地,以某個產業為依托發展起來的合作組織只有以專業農戶為組織基礎,才有可能較便利地實現規模經營,開展標準化生產,滿足現代食品工業和現代終端市場等的發展需要,同時有效制衡社員違約行為,保持組織經營的穩定性,最終也才有可能形成一定的市場競爭實力。
正因為如此,在合作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如浙江、山東、江蘇等地,合作社社員的構成正在由專業農戶取代普通兼業小農戶成為成員的主體,農戶進入合作社的門檻在抬高。以浙江某養兔合作社為例,社員入社的最低養殖規模從數十只提高到了數百只。事實上,留在行業中農戶的實際規模都是呈逐年擴大規模,向著專業生產發展。因此,以銷售為導向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以農戶的專業化生產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又進一步促進了專業農戶規模的擴張。
從這里又引出了另一個具有很強政策含義的話題,即不同于以社區為基礎發展起來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它們的成員組成以兼業小農為主體,當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主流形式——以產品為紐帶組織起來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成員往往是專業大農。他們并不是農戶群體的最弱者,相反,它們往往是農戶中的相對強者。因此,在引導農民進入市場中,最先從合作社受益的農戶是農民群體中那些經營實力相對較強的農戶,盡管他們的絕對經營能力很弱;而農民群體中的貧窮小農并不在此行列中。一方面由于缺乏交易專用性資產投資,與市場交易的頻率有限,他們對于農產品銷售合作社的需求不強;另一方面銷售合作社也排斥這些小農,擔心他們由于對合作社業務缺乏依賴性而易出現違約的機會主義行為,造成合作社經營的損失。這一現實所暗含的政策意義是,如果政府要把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作為增加農民收入的一個重要手段,那么需要謹慎地看到政策受益對象群體的局限性。
(六)創辦人供給:具有企業家精神的合作事業倡導者和推動者
眾所周知,西方合作運動的興起帶有較強的社會改造理念,合作運動與合作社思想家的親自實踐、合作社運動領導者的不懈奮斗密不可分。合作運動的先驅們大多是社會改造家,如英國的歐文、威廉·金、法國的傅立葉、畢舍等。因此盡管西方的合作組織是廣大弱勢群體自愿形成的自助組織,但是合作社運動的直接發動和推進者則往往是合作社外部的“強勢集團”,他們中間有合作理論家、合作運動家、企業家、農業技術推廣者、政府公務員、牧師等,但是他們中間很少有普通的農民。合作社的創辦者利用自身特有的、一般農民領辦人所無法比擬的社會動員能力、社會稀缺資源配置能力以及技術經濟實力優勢等推進合作事業發展,增加了合作組織的有效供給。如在美國,推動合作社發展的是三股力量:農民組織、民間社團和政府部門(美國農場局),合作社具體的創辦者既有政府公務員、也有民間熱心人士、還有大商人。此外,歐洲的某些宗教組織在美國合作社發展的各個時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當合作社發展進入20世紀、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隨著合作社運行的日益企業化,具有企業家精神的合作社領導人開始成為合作組織實現良性運轉的重要保障。
德國學者指出,沒有合作社企業家就不會有合作社。國外學者從企業家的角度探討合作社生成率的研究表明,如果一個普通的企業家選擇了合作社的組織形式,那就意味著他不能一個人獨自控制企業,其決策權利要與其他成員分享;企業家所面臨的經營風險也相應地加大;企業家市場化的經營思想要變成合作社的公共物品。因此,如果沒有一定的奉獻精神,企業家就難以被吸引到合作事業中來。我國各地合作社的實踐也充分驗證了這一點,在經營成功的合作社總結經驗中共同提到的一條就是合作社的成功創建和運營離不開具有合作精神的企業家人才。具有合作精神、愿意為廣大社員服務的企業家人才是成功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一個必要條件。尤其是在目前合作社發展的初期,一方面合作社需要有企業家的創新精神,否則合作社就無法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有立足之地;而另一方面,由農民弱勢群體組成的合作社無力按照市場價格支付企業家工資,它意味著選擇合作社的企業家必須有一定的利他主義精神。如果單獨地為個人牟利,就無法擔當此重任。
此外,合作教育也是合作社成功運動的一個重要條件。它也始終是百余年來國際合作社聯盟一直堅持的合作社基本原則之一。因為合作社是成員通過合作社互相依靠的互助性組織。但是正如有學者指出的,依賴一個集體有時比依賴一個公司更糟。因為在一個集體中成員的個人利益存在著沖突,特別是社員異質性增強以后。僅僅化解這些沖突是不夠的,它需要成員之間的相互信任。而信任作為一種生產資源,它不是天然形成的,需要對社員進行合作精神的培養。也即人們常提到的合作社的雙重屬性問題,真正的合作社所依賴的不僅僅是理性思維還有理性情感。合作社的團隊精神是構成其商譽的基本要素。在我國,合作知識的宣傳與普及工作對于我國合作事業的順利發展還有著另外一層的特殊意義。20余年的人民公社化運動造成了社會對合作制度產生的嚴重扭曲的認識,特別是農村中的許多中老年農民將合作社與人民公社劃等號。改革開放初期發展起來的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為避開“合作社”這個詞而改稱“協會”。因此,加強合作教育是推動合作事業健康發展的一個基石。
(七)法律和政策環境:政府不可或缺的立法和政策扶持
盡管合作事業是從西方自下而上發展起來的,但是早在1852年英國就通過了世界上的第一部合作社法《工業及互助會社法》,德國、法國、荷蘭、美國、瑞典等國家在18世紀后期也都陸續頒布了合作社法或合作社的法律條例。從法律上確立了合作社的合法經營地位,并且對于合作社制定了很有力的、至少是非消極的條款,從而促進了合作社的健康發展。
在政策制定方面,對于發展中國家的合作事業,一個基本的共識是,合作社的發展需要政府的立法和政策支持、保護。國家作為“第一推動力”是不可或缺的,包括合作社立法、合作社教育、提供各種優惠服務及財政援助、傳播技術和管理知識等。
因此,政府為合作社的發展創造一個有力的法律和政策環境非常重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也很好地說明了這一點。沒有政府的認可,盡管農民對于資金互助有著很強烈的需求,但是農民合作金融組織始終無法發展起來。而近些年來發展起來的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離不開各級政府為其營造的良好的政策環境。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中可以說明問題的一個突出現象是,在具有同樣的經濟基礎、產業水平和農戶經營規模下,不同地區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水平卻有著較大的差異,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各地政府對于合作事業的不同態度和所采取的不同政策。同樣地,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到今天,整體水平已經遠遠落后于農村經濟發展、農業產業化的需要。形成這樣一種局面,除了與缺少制度基礎和文化遺產外,不可忽略的重要一點是政府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對于合作事業的發展沒有能夠提供一個有效、寬松的法律和政策環境。僅從合作社立法看,當前,我國已經與朝鮮一道,成為亞洲國家中沒有合作社立法的兩個國家。
由此可見,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制度創新再次表明,合作社并非來自合作思想家或政府的設計,而是來自農民參與市場競爭下的需求與渴望。盡管合作社的種類各有不同,并且它們內部的運行機制、滿足社員的程度也千差萬別,但是合作社制度安排的本質是一樣的,即它是以滿足使用者的需求、而不是以投資者資本增值為基礎建立的,它是建立在保持家庭獨立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它是以自愿聯合起來的使用者為導向的。它是用戶所有、用戶所控、用戶所享、促進用戶共同經濟利益的自助組織。而用戶的所有權、控制權和收益權是建立在社員對合作社的使用基礎上的。
作者簡介:苑鵬,女,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副所長、黨委委員、合作經濟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博士生導師,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村經營管理》200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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