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是以小農為主體的世界第一人口大國,選擇以市場經濟為基本國策,扶持小農也必然是基本國策。無論是“消滅小農”論還是“兼并小農”論,恐怕都解決不了中國的農民問題,還可能導致嚴重的后果,而“組織小農”論可能是解決中國農民問題的正解。在當下中國,以村社內置合作金融的方式將小農重新組織進村社體系,創建內置金融村社聯合社體系,以促進小農共同富裕和應對市場化造成的小農返貧,應成為我國三農工作的重中之重。
關鍵詞:市場經濟;合作金融;農民問題;三農工作;中國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強者恒強是千真萬確的硬道理。我國是一個以小農為主體的世界第一人口大國,既然選擇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基本國策,那么扶持小農也必然是基本國策。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征途中,防止出現小農掉隊或返貧的現象,一直是黨和國家的重大任務之一,黨和政府為此進行了艱難探索。
一、“消滅小農”論:通過消滅小農實現“富裕農民”
上世紀90年代,國內外學界一種非常普遍的觀點認為,當中國參與資本主義全球化、承接全球一般制造業梯度轉移且人均GDP達到4500美元時,就會基本完成工業化和城市化,農村戶籍人口將下降到15%以下,農民問題(包括小農破產與貧困問題)也就在這一“消滅小農”的過程中解決了。這一觀點的依據是全球先發國家和地區的“普遍經驗”,據說亞洲“四小龍”之前的所有先發國家和地區,在參與全球化后無一例外地在人均GDP達到4500美元時解決了農民問題。按照這一推論,當中國的人均GDP達到4500美元時,中國農村便只剩下2億農民(且不再是小農)了,農民貧困問題應該就迎刃而解了。
然而,這一所謂“普遍經驗”真的能夠在中國應驗嗎?非常遺憾。中國在承接全球一般制造業梯度轉移后,國民經濟確實經歷了數十年高速增長,人均GDP由幾百美元增長到了現在的8000美元,但中國農村戶籍人口數量依然還有9億多,不僅沒有減少,比改革開放初期還增加了2億,中國的實際城市化率還不到50%。實踐證明,上述所謂“普遍經驗”并不適用于中國,中國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而且不是一般的特殊。
那么,中國為什么特殊呢?筆者曾以“中國拐點”一詞來解釋中國的這種特殊性:當中國承接全球一般制造業梯度轉移時,全球一般制造業便會出現“中國拐點”,即由少數人為多數人搞制造逆轉為多數人為少數人搞制造。在亞洲“四小龍”承接全球一般制造業梯度轉移時,一般制造業每100元GDP能夠轉化為國民收入70元,而當中國承接全球一般制造業之后,其每100元GDP轉化為國民收入的只有35元。所以,中國在承接全球一般制造業梯度轉移后,只產生了兩億多 “農民工”及更多的留守老人和兒童,這是因為這些“農民工”的工資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家庭“市民化”的高額成本。
值得慶幸的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絕大多數小農在加入全球化之前的鄉村工業化、城鎮化過程中,就已經告別了貧困甚至實現了小康,這是世界公認的一個了不起的成就。但隨著我國加入到全球化行列,人均GDP雖已達到8000美元,卻依然還有9億多農村戶籍人口,這是國內外專家學者和頂層設計者所未曾預見到的。我們必須面對一個基本事實:上世紀90年代人們所設想的借鑒國際先進經驗,通過市場化、全球化和深度工業化、城市化,達到“消滅小農”、實現“富裕農民”(即徹底解決農民問題)的戰略目標基本沒有實現。
二、“兼并小農”論:通過減少農民實現“富裕農民”
在全球化、市場化背景下,在我國波瀾壯闊的工業化、城市化過程中,通過消滅小農達到“富裕農民”的戰略目標并沒有實現。不僅如此,上世紀80年代我國農村每個5口之家如果種10畝地、養10頭豬,就可以過上比城市3口之家更好的生活,而現在一個農戶種20畝地、養20頭豬,卻不足以養活3口之家了。農民種同樣多的玉米,其2016年的收入不到2014年的四分之一;養同樣多的羊,其2016年的收入不到2014年的五分之一。對于這一現象,經濟學家們的解釋是“小農規模不經濟”“小農不懂市場”。也就是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9億小農大面積返貧的可能性是客觀存在的。
怎么辦呢?當前的主流話語似乎有了微妙變化:從主張融入資本主義全球化的 “消滅小農”論,變成了鼓勵資本下鄉的“兼并小農”論,即鼓勵農村土地向農業大戶或農業龍頭企業集中(通過流轉或入股),并且通過制定養殖業行業標準為小農進入設置門檻。“兼并小農”論者認為,土地兼并有益無害,小農既作為土地主人獲得財產性收入,又作為農業工人獲得工資性收入,而且他們進城務工也無后顧之憂了。鑒于小農“市民化”的成本太高,他們還可以拿被兼并的土地(或股權)進行抵押貸款,作為進城成為市民的“首付款”。“兼并小農”論者相信,這樣一來就可以大大提高中國的城市化率。換句話說,只要農民進城了,被市民化了,中國的農民問題或貧困問題就解決了。這真的行得通嗎?答案可能是殘酷的。菲律賓曾經就是這樣做的,但其實踐證明:這條路可能很難走得通。
1898年美國從西班牙手中接管了菲律賓。在美國殖民統治時期,菲律賓經濟經歷了數十年的快速增長,一度成為亞洲僅次于日本的“經濟強國”,被西方人稱為“亞洲典范”。在經濟快速增長時期,香港、臺灣、韓國及東南沿海的大量勞動力輸出到菲律賓就業。在農業現代化道路的選擇上,菲律賓精英階層師從美國,認為必須依靠資本的力量消滅小農,改造農業和農村。在菲律賓政府和知識精英的主導下,西方農業跨國公司和本國資本家逐步控制了菲律賓的農業和農村金融保險、土地交易,農產品加工、流通、倉儲,生產資料的生產和銷售,以及農業技術服務、基礎設施等領域,菲律賓小農則只能從事農業產業鏈條中風險最高、利潤最薄的種植和養殖生產。在殘酷的市場競爭中,大量自耕農和佃農在大公司擠壓下破產,失去土地后淪為資本家的農業工人。然而隨著技術進步和農業結構調整,農業資本家和大地主所需要的工人數量越來越少,于是大批失地農民和失業農工被迫背井離鄉進城打工。但由于朝鮮戰爭結束后菲律賓經濟增速下降,城市就業崗位減少,很多進城的“農民工”找不到工作,成為城市失業者。當失業演變成嚴重的社會問題和政治問題時,菲律賓軍人走上政治舞臺,進一步加劇了政局不穩、社會動蕩和經濟衰退,導致了更嚴重的失業問題,形成一種惡性循環。從上世紀60年代起,菲律賓勞動力開始反過來源源不斷地輸出到日本、韓國、臺灣、香港及世界各地,“菲傭”成了菲律賓的“名片”。
在菲律賓農業現代化過程中,發生了五個快速轉變:農村問題快速轉變成為城市問題,農民問題快速轉變成為工人問題,失業問題快速轉變成為社會問題,經濟社會問題快速轉變成為政治問題,國內城鄉矛盾快速轉變成為國際貿易摩擦。很多研究者認為,菲律賓錯誤的農業現代化道路,是其由“亞洲典范”走向“亞洲病夫”的主要原因。在經歷了半個多世紀的曲折之后,菲律賓政府終于認識到了這一道路的錯誤,于是從上世紀60年代中后期開始,以日本、韓國和臺灣為師,收購農業資本家的土地分配給無地農民和城市流民,這項改革迄今尚未結束。
就在菲律賓走向衰落的同時,同樣是人多地少且同屬美國勢力范圍的日本、韓國以及臺灣卻迅速崛起。盡管菲律賓的衰落和日本、韓國、臺灣的崛起原因是復雜的,但其中一個重要原因不容忽視,那就是日本、韓國和臺灣選擇了一條與菲律賓完全不同的農業現代化道路——日本模式”。所謂“日本模式”,就是不依賴資本來改造和消滅小農,而是在土地改革和“耕者有其田(均田制)”的基礎上,在限制大資本下鄉的同時,扶持小農組織起來,建立以金融合作為核心的綜合農協,變傳統小農為組織化的現代小農。比如,包括金融保險在內的農村經濟都由綜合農協來主導發展,小農不僅分享種植業、養殖業的收益,而且分享農村金融保險、加工、儲藏、流通、市場資料生產供應、技術服務、農產品超市和土地流轉等諸方面的全部收益。日本、韓國和臺灣限制大資本下鄉歷時數十年甚至上百年,有限開放大資本下鄉則是在其“組織化的現代小農”已非常強大之后。在日本、韓國和臺灣農業現代化過程中,農地的轉移只許在農民之間進行,避免了小農在短期內大量破產的現象,農村勞動力的轉移也不是被迫的,進城農民和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國民待遇,農民及農民工的收入與城市居民收入基本相當。
通過以上比較,我們可以得出一個基本結論,即日本、韓國和臺灣的農業現代化道路是正確的,理由如次:
首先,在人口密度較大的農業國家和地區,農業現代化道路的選擇對全局具有決定性作用。如果選擇扶持資本、消滅小農的道路,農民將被迫非農化或市民化,勞動力價格會變得非常低,這雖有利于“出口導向經濟”的發展,但也會導致內需嚴重不足、國民經濟自主性不強以及社會、環境等問題增多,其風險是非常高的。如果選擇扶持小農走合作(組織化)發展道路,則農民非農化或市民化的自主性會提高,農民與工人的收入增長會同步,內需會隨著發展擴大,國民經濟自主性增強,與之相關的各種風險是可控的。
其次,由于農村人口基數較大,因而減少農民是一個長期過程。農村經濟是農民收入的重要來源,必須保護農民能夠分享農村經濟(包括金融保險、農產品加工、儲藏、流通、生產資料生產供應、技術服務、土地流轉與交易等)的收益,而不應假現代化之名搶農民的飯碗,否則便會和菲律賓一樣發生“五個快速轉變”。
再次,農業現代化的主力是農民及農民組織,關鍵是要保護農民或農民組織,幫助農民提升能力,增強農民組織經濟實力,而不是靠資本家來拯救農民或帶領農民致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指望資本家拯救小農無異于與虎謀皮,不僅靠不住,反而會賠了夫人又折兵。
最后,金融在現代經濟發展中具有核心作用,在農業現代化過程中也是如此。如果日本、韓國和臺灣的綜合農協不成立“農信部”,綜合農協就沒有生命力,農民就沒有金融自主權,而金融自主權正是實現與保護農民土地產權的基礎。在日本、韓國和臺灣,農民的農地抵押貸款是通過農協內部的金融部門實現的,而不是通過銀行。要保護農民,首先要保護他們的金融自主權,日本、韓國和臺灣都用了數十年甚至近百年時間來保護農民的金融合作社,限制私人資本下鄉辦銀行。
當前我國經濟發展已進入“新常態”,高速增長的階段已經過去。一方面,隨著一般制造業向印度、越南等人力成本更低的國家的轉移,我國房地產業的高峰期也已過去,工業化和城市化吸收農村人口就業的能力正在下降;另一方面,我國城市的固定資產價格已經極高,農村的固定資產價格卻很低,北上廣深一套300平方米的房子足以買下大半個村莊,農民以土地來換取社會保障的可行性非常低。因此可以說,我國農民市民化的最有利時機已經過去了。
盡管我國人均GDP已經達到8000美元,但卻依然不得不面對9億多小農這一客觀現實。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是選擇借鑒日本模式即以內生動力為主解決小農問題,還是選擇借鑒菲律賓模式即以外部力量為主解決小農問題,成為我國農業現代化的一個戰略性問題。“兼并小農”會不會導致中國“菲律賓化”?會不會導致貧困農民轉化為“貧困流民”?對此我們必須認真進行研究和思考。菲律賓可以向全世界輸出其過剩勞動力,但擁有14億人口的中國恐怕不行。
三、“小農再組織化”論:通過組織農民實現“富強農民”
我國宣布到2020年將“告別貧困”,但我們必須明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只要還有9億多的小農存在,相對貧困或返貧現象在短期內是無法消滅的。在這9億多小農中,每年從市場競爭中敗下陣來的返貧者不會是個小數,即使未來三年通過 “消滅農民”或“兼并農民”能夠使農村人口再減少三分之一,到2020年我國依然還有6億農民(即小農)。假如這6億小農每年有2%搖擺于脫貧與返貧之中,其數目也將高達1200萬,這不是一個小數。倘若真的如此該怎么辦呢?如果將這1200萬人交給市場去解決,問題只會越積越多;如果仍像現在一樣舉全國之力進行“精準扶貧”,顯然既不經濟也難以持續。
那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沒有既能讓所有小農越來越富、又能避免每年出現大量返貧現象的辦法呢?我認為是有的。例如日本、韓國的小農,為什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也能夠很富裕且不會出現大面積返貧現象呢?即使他們出現了小規模返貧,也可依靠綜合農協自主脫貧,根本不需要政府舉全國之力加以應對。
在日本和韓國,小農依靠自主而強大的農業協同組織來闖市場,政府幾乎所有的支農政策都是對接于基層農協的。在各個基層農協內部,形成一個以農協內置合作金融為核心的全產業鏈綜合服務體系,包括金融保險(土地抵押貸款)、統購統銷、倉儲加工、物流配送、技術品牌、核算結算等各種服務應有盡有。基層農協為小農提供從生產到生活、從搖籃到墳墓的所有服務,而且國家的政策和法律還賦予農協一些“特權”,如合作金融保險、糧食收儲加工、農村市場交易、社區超市經營管理、領辦農業龍頭企業等,都有特殊的稅收優惠。小農只需執行農協的“生產計劃”和技術標準就可以,基本不用操心其他事情,其收入是穩定、有保障的,不會出現辛辛苦苦干一年卻虧本破產的情況,即使遇上天災人禍也不用擔心,因為農協為其提供了足夠的合作保險。農協在享有很多法定“特權”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照顧弱勢群體(即扶貧)的義務,也就是說,政府在有關政策體系中置入了“精準扶貧”的長效機制。為保護小農,日本、韓國通過農協的形式把眾多分散的小農組織起來,形成強勢的市場利益共同體,既保障了小農能夠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分享市場經濟的好處,又尊重了市場原則,還照顧了弱勢群體。
從滿足農民的根本利益出發來組織農民,是中國共產黨最寶貴的歷史經驗之一。我國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是把農民組織起來的產權和財權基礎,也是農民組織行使事權和治權的基礎,這更有利于農民結成利益共同體集體闖市場和實現共同富裕。然而當前我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優勢沒有得到很好發揮,我國農民自治組織如村民委員會、專業合作社等數量雖達近200萬個,但其作用發揮嚴重不足,服務農民的功能和能力尚待提高,參與市場競爭、保護農民市場權益、照顧農村弱勢群體的功能和能力尚待提高。因此,我國農民或小農在市場經濟的海洋里仍是弱勢群體,增產不增收甚至減收、勤勞不致富甚至致貧的現象時常發生。必須承認,我國的農民及農民組織尚不適應市場經濟,只有重建有市場功能的農民組織,不斷提升小農的組織化程度,賦予農民組織強大的服務功能和市場競爭能力,充分發揮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和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優勢,我國農民才能夠在更高水平上實現共同富裕,才能夠完全消除小農返貧的現象。
中國要富強,必須使農民富強起來;中國農民要富強,必須實現農民的再組織化。一方面,要依靠市場化的農民組織帶領農民成為強勢市場主體,最大限度地實現共同富裕;另一方面,要依靠農民組織的內生力量自主實現更有效、成本更低的精準幫扶,確保不讓一個農民掉隊。從經濟、社會、文化、政治等任何角度來看,我國千千萬萬的小農都必須實現再組織化,這是毋庸置疑的。但為此必須首先解決兩個問題:第一,如何實現小農的再組織化;第二,重建什么樣的農民組織形式才是有效的。
如何才能把小農再組織起來呢?在中國歷史上,要把一盤散沙的農民組織起來,無非在這樣六種非常情形下:一是應對重大災難時;二是在特殊年代出現領袖人物時;三是真正有信仰(包括宗教信仰和祖宗信仰)的人深入扎根農村時;四是階級斗爭成為政治工具時;五是當大規模戰爭來臨時;六是政府以特殊政策和巨大利益加以引導時。在這六種組織農民的方式中,前五種屬于非常態的組織方法,即常態下不可復制和大面積推廣的方法,只有第六種組織方式在當下中國是可以復制和推廣的,只要政府出錢出政策即可。但嚴格說來,第六種方式組織起來的可能并非真正意義上的農民組織,甚至有可能異化為“狼+羊”組合模式。除此以外,難道就沒有其他常規的、更有效的組織小農的方式方法了嗎?答案是:有的。
筆者研究和探索如何在常態下把我國小農組織起來達數十年,認為最行之有效的辦法就是:利用建立在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基礎上的村社制度之優勢,在村社內置入小農合作金融機制,創建一種以小農為主體的金融村社及聯合社組織體系。在今天的中國農村,土地是集體所有制,在此基礎上建立了以小農為主體的村社組織制度,但這一組織由于土地承包和集體經濟的改制而變成了一副空架子,小農和村社組織之間失去了緊密的利益聯系,導致小農已不是村社的小農,村社也不是小農的村社。如果在現有的村社組織中置入小農合作金融機制,就可以很容易地將分散的小農再次組織到村社組織中來,形成高度組織化、有金融支撐、有強大服務功能的小農村社共同體。也就是說,村社內置合作金融機制,是實現小農再組織化的有效方式。
從事農村綜合發展咨詢服務的中國鄉建院,自8年前就開始按照“三位一體” 的頂層設計理念不斷進行探索和實踐,以村社內置合作金融的方式組織小農,并在全國100多個村莊協助小農創建了內置金融村社(或聯合社),集金融服務、保險服務、統購統銷服務、土地房屋托管服務、產權實現和交易服務、品牌技術服務、養老扶貧服務、文化服務等于一體,是一種標準的“三位一體”的農民組織形式。經過8年來的實驗,這種組織形式在服務小農、富強小農、扶貧扶弱、治理農村等方面的功能和能力毫不遜色于日本的農協。創建這種內置金融村社聯合社并不是要另起爐灶,而是對我黨長期實踐成果的鞏固和發揚光大:既鞏固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和黨領導下的村社制度,又完善了村民自治制度。在農村黨支部的領導下,在政府提供的種子和資金的引導下,在已空心化的村社組織內置入合作金融機制,重新激活和做實村社組織,具有重大意義。在村社內置合作金融,可以實現以下目標:支持集體成員權和農戶承包權抵押貸款;支持村社為內部成員提供統一采購和銷售等服務;支撐農戶承包地、閑置宅基地和房屋等產權成為“定期存款”或“股權”,實現土地、房屋等資源資產的重新集約經營;內設扶貧基金、養老基金,支撐精準扶貧、扶老和扶弱。
中國鄉建院8年來的實驗證明,內置金融村社聯合社是我國當下服務小農、富強小農、扶貧扶弱、治理鄉村的有效組織形式,是完全可以復制的。只要政府對每個行政村投入一定的內置金融村社建設資金,就可以引導廣大小農重新進入黨領導下的村社組織體系,使之走上共同富裕之路。到2020年之后,黨和政府就可以通過內置金融村社聯合社體系,建立起農民自主長效的反貧困機制,避免他們返貧或幫助返貧者重新脫貧。
在我國有一種根深蒂固的觀點,那就是認為“城市化才是唯一的出路”。應該承認,城市化的確是解決農民出路的一個重要選項,但可惜的是,在我國城市化最有利的時期,我們并沒能同步解決農民問題。在當前新的歷史條件下,我國出現的一些新情況可能被人們忽視了,如城鄉交通和通訊等基礎設施以及基本公共服務開始進入均等化時代,或許將來城鄉業態也會出現均等化,城市有的業態在農村也會有,甚至農村業態會比城市更加多元化。在未來的30年,把小農重新組織起來,立足于在農村解決相當一部分小農的問題(如共同富裕和反貧困),或許比立足于城市化來解決這些問題(如市民化)要更簡單而有效。保留6億左右的農村人口,或許將成為我國現代化的新常態。
綜上所述,無論是“消滅小農”論,還是“兼并小農”論,恐怕都解決不了中國的農民問題。如果只是“消滅小農”或“兼并小農”,恐怕不僅解決不了中國的農民問題,還可能導致嚴重的后果。“組織小農”論可能是解決中國農民問題的正確選擇。在當下中國,以村社內置合作金融的方式將小農重新組織到村社體系中,創建內置金融村社聯合社制度,以促進小農共同富裕,避免市場化造成小農返貧,應該成為我國三農工作的重中之重。
作者簡介:李昌平,男,廣東外語外貿大學云山杰出學者,中國鄉建院院長。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當代世界社會主義問題》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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