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從不同家庭農場投入的生產要素屬性和農場主的身份出發, 通過案例分析不同的要素投入和農場主身份特征對家庭農場的生成機制和運營特征產生的不同影響, 研究發現, 按照農場主身份和要素投入的屬性來看, 家庭農場可以區分為內生—要素專用性程度低、外生—要素專用性程度低、內生—要素專用性程度高、外生—要素專用性程度高四種類型。不同類型的家庭農場在目標函數、組織結構和資源整合能力方面存在差異, 這就要求政府在扶持和規范家庭農場發展時, 采取差異化的策略, 以更好地發揮家庭農場的效用。
鄉村振興離不開農村產業的發展, 而家庭農場作為農業發展的重要主體之一, 其成長與發展事關農村與農業的發展大計。近年來, 中央及地方政府紛紛出臺相關政策培育和扶持家庭農場, 其有效扶持的前提是對家庭農場內部不同類型的特征有所把握。只有甄別出不同類型家庭農場在實際經營過程中的特征, 政府的扶持才可能具有“精準性”。鑒于此, 從家庭農場的屬性出發, 區分不同農場的類型, 通過案例分析不同類型家庭農場的生成機制和運營特征, 厘清不同類型家庭農場的特征, 可為政府扶持相應的家庭農場提供理論依據。
一、相關文獻綜述
近年來, 在中央和地方政府政策的推動下, 家庭農場獲得了迅速發展。據農業部調查資料顯示, 截至2015年底, 在縣級以上農業部門納入名錄管理的家庭農場超過34萬戶, 比2013年的13.9萬戶增長了1倍多;而在工商部門注冊的家庭農場則達到42.5萬戶, 比2013年的10.6萬戶增長了3倍多。[1]與家庭農場快速發展相對應的是學術界對家庭農場關注的與日俱增。綜觀目前學術界關于家庭農場的研究, 其大體從三個層面展開:第一, 從宏觀層面分析家庭農場在當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所具有的特定功能, 并針對當前影響家庭農場發展的問題, 提出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對策建議。[2,3,4]第二, 從中觀層面入手, 將家庭農場看作一種新型的農業經濟組織, 分析其歷史演變過程[5], 其在當下得以迅速發展的制度環境[6,7]以及在當前經濟社會結構下家庭農場所擁有的比較優勢。[8,9]第三, 從微觀的組織結構入手, 分析家庭農場與其他農業經營主體 (如普通農戶、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等) 的區別[10,11,12], 研究家庭農場的經營機制對其發展及生產績效的影響。[13,14,15]上述研究使學術界增進對家庭農場理解的同時, 也留下了諸多值得進一步深入研究和拓展的空間, 如對家庭農場的類型學劃分與比較、區分不同家庭農場在組織特征及運營形態上的異同等。這里認為, 系統、深入研究家庭農場的前提是對諸多紛繁復雜的家庭農場進行基礎性的類型劃分, 而類型劃分既是區分家庭農場內部異質性的客觀需要, 又是進一步厘清不同類型家庭農場運作的關鍵。
基于家庭農場自身在實踐層面上的多樣性和差異化, 目前已有研究者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將家庭農場區分為不同的類型并進行對比研究。例如, 研究者按照種植農產品類型和農場效率, 將家庭農場劃分為糧食型、非糧食型、混合型等[16];按照經營者來源, 將家庭農場劃分為中等農戶演變型、外來農民包地型、其他主體轉化型、返鄉農民創業型[17];按照產業類型, 將家庭農場劃分為家庭農場、家庭林場、家庭牧場和家庭漁場[18];按照規模大小, 將家庭農場劃分為低適度規模、中適度規模、高適度規模和超適度規模。[19]這些分類雖然有助于研究者在直觀上認知家庭農場的豐富性, 但在推進家庭農場的理論認知上貢獻有限。這里認為, 要在理論上推進對家庭農場的認識, 將所研究的家庭農場類型化, 應將研究者在某一具體類型的家庭農場中所獲得的知識“沉淀”在對家庭農場理想類型的認知之中, 并以此為基礎形成不同類型家庭農場的比較, 而這一路徑也正是當前家庭農場研究亟待突破的方向。這里試圖提出一個組織分類的框架, 對家庭農場的組織形式進行分類, 同時基于特定的案例, 探討不同類型家庭農場的特征并比較其在組織結構上的差異。
二、要素屬性與農場主身份:家庭農場組織形態的區分
對家庭農場進行類型劃分本質上是構建一種理解家庭農場的理想類型。韋伯曾指出:“理想類型是一種借助于發生學概念分析歷史上罕見的結構或它們的個別成分的嘗試……每個并非完全分類的概念都與現實相偏離。但我們的認識具有離題的特性, 亦即我們只有通過一系列理智修正來理解現實, 這一事實通常要求這樣一種概念速記。”[20]韋伯的分析提醒此后的研究者, 當其試圖構建一種理想類型時, 事實上并不可能概括現實事物的全部特征, 而只能側重性地概括事物的某一些面向/維度的特征, 對這些面向/維度的區分能夠推進對這一事實的理論認知。
回到具體的經驗世界, 家庭農場的樣態紛繁多樣, 而不同的家庭農場常常因其要素特點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組織形態和實踐邏輯。正是如此, 從家庭農場的要素特征入手進行具體的組織類型劃分顯得尤為必要。農場所投入的生產要素的屬性———家庭農場主對于農場所在的村莊而言是否“內生”, 以及農場主投入生產要素的專用性程度———對家庭農場的組織形態的形塑作用較為重要, 根據這兩個要素的不同組合, 家庭農場內部的差異性也隨之呈現。
家庭農場主是否“內生”主要是指農場主對于其農場所在的村莊而言是內部人還是外部人。鄉村社會是一個具有特殊主義 (particularism) 取向的社會, 人們在行事的過程中常常依循“內外有別”的法則。[21,22]這一法則要求人們對待本村人和外村人 (特別是外地人) 要有所區別:對待本村人應該講求情面和忍讓, 要顧及人情和面子;但對于外地人則可以予以“歧視”, 人們甚至認為對陌生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也是合理的。[23]已有的實證資料已證明, 大規模農業經營者的外來身份和逐利本性會影響其與村莊的對接, 且這兩點也很容易互相強化, 最后導致其與村民矛盾的激化。[24]正是由于具有“外來人”身份的家庭農場主在村莊經營中容易受到村民歧視, 進而導致農場主與村民的交易成本增高, 因此“外來”的農場主往往更傾向在村莊之中尋找并設置代理人, 由后者來代替他與村民進行互動。
農場主投入生產要素的專用性是指農場主為農場經營所投入的某項要素在不犧牲其生產價值的前提下能夠重置于備選用途的程度。威廉姆森 (2002) 在分析合同執行時區分了兩種不同的投資, 即一般性投資和專項投資。其中, 前者的投資具有普遍適用性, 當合同不能如約執行或不得不提前終止時, 投資人可以在“毫不犧牲生產性價值的條件下”改變這種資產的用途;而后者則無法改變。對于家庭農場主而言, 當其投入生產要素的專用性程度較低時, 則可以無成本或較低成本地改變該要素的用途。例如, 一家從事水稻種植的家庭農場, 當其試圖終止水稻種植后, 其主要投入的生產要素———農地———可以無成本或較低成本地轉種其他作物, 此時其可投入生產要素的專用性程度較低;而一家以技術為主要投入要素的特種種養殖農場, 它在某一動物養殖上投入的技術難以轉移到其他動物養殖上, 這時家庭農場投入生產要素的專用性程度就較高。農場主所投入生產要素的專用性程度直接影響農場經營的風險, 因為投入要素的專用性程度與沉淀成本有關。當原有的合約無法繼續執行, 專用性程度高的投入無法轉移到其他的用途上時, 這一要素投入便將成為沉淀成本。正是因為如此, 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 投入生產要素的專用性程度越高, 農場主經營的風險就越高;反之, 則越低。
將家庭農場主的身份與其投入生產要素的專用性程度做一個交互, 就可以得到一個2×2的矩陣 (見表1) 。
第Ⅰ種是內生—投入生產要素專用性程度低的家庭農場, 這種家庭農場一般是由村民自身在家庭經營的基礎上擴大經營規模而生成, 其主要投入的生產要素是農地以及農場主家庭成員的勞動力。第Ⅱ種是外生—投入生產要素專用性程度低的家庭農場, 它通常是由村莊外的經營主體 (如其他村莊的村民或是來自城鎮的資本擁有者) 在村莊中承包土地等生產資料而建立, 其主要依賴資金的投入 (土地也是通過資金投入而獲得) 。第Ⅲ種是內生—投入生產要素專用性程度高的家庭農場, 這種家庭農場的典型便是村民自身在家庭經營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特種種養殖農場, 其主要依賴投入種養殖的技術和資金, 但這種技術往往具有較高的專用性特征, 如養蝦的技術很難適用于養鱔魚等。第Ⅳ種是外生—投入生產要素專用性程度高的家庭農場, 與第Ⅲ種農場相比, 雖然其投入生產要素都具有高專用性特征, 但農場主的身份有所不同, 即農場主相對農場所在的村莊而言是“外人”。
三、不同類型的家庭農場及其特征
這里結合此前的類型劃分, 討論具體的家庭農場案例, 以期通過個案農場的分析來呈現其特征。應說明的是, 這里是按照農場主的身份與其投入生產要素的專用性程度不同提煉出家庭農場的理想類型, 旨在描述農場主的身份與其投入生產要素的專用性程度不同如何對家庭農場經營產生影響。
(一) 內生—要素專用性程度低的家庭農場及其特征
位于山東省的A家庭農場是一家以種植玉米和小麥為主的農場, 創辦于2013年, 并于2015年正式注冊為家庭農場。農場主姜某是該村電工兼村民委員會委員, 農閑時姜某在該村附近做水暖裝修生意。農場的初始投資資金為60萬元, 其中, 土地租金38.5萬元, 機械購置21.5萬元。初始資金中20萬元由農場主通過銀行貸款所籌集, 用于機械購置;其他則為農場主自籌, 用于土地租賃。2013年之前, 姜某以20元/畝的價格承包村里12畝機動地, 加上其自家的13畝承包地, 實際耕種的土地25畝左右, 屬于該村中耕種土地較多的農戶。2013年, 姜某以700元/畝的價格再次從村集體流轉機動地66畝, 并通過村中較有聲望的中間人挨家挨戶與農戶商談, 從該村84戶農戶手中以1000元/畝的價格流轉土地265畝;2014年, 他再次從該村農戶手中流轉土地45畝。待2015年姜某注冊家庭農場時, 其農場的規模已經達到近400畝。農場的經營管理由姜某和妻子兩人負責, 其中姜某負責經營、管理等方面的事務, 妻子則主要負責記賬、管錢、記工、領工等事務。夫妻二人親自下田勞動, 僅在澆地、打藥、收獲等勞動量較大的環節雇請4名同村的熟人幫忙, 并“跟大伙一起下地”。2014年, A家庭農場小麥和玉米毛收入為2000元/畝, 除去流轉費和生產資料費 (肥料、種子、農藥、人工費用) , 每畝純收入為300元, 而整個農場的年總利潤約為10萬元。
姜某的家庭農場是一個典型的內生—要素專用性程度低的農場, 這類農場之所以能夠從一個兼業的小農戶發展而成, 主要是因為農戶可以低成本地從村民和村集體手中轉入土地, 且能以較低的成本來監督雇工勞動力。盡管姜某在資金儲備上十分短缺, 也缺乏先進的生產技術以及加工銷售、經營管理能力, 但多年的農業生產經營讓其對當地大田作物種植擁有豐富的經驗。作為本村人, 姜某利用自身在村莊的“熟人”關系流轉了大量土地。姜某不僅在流轉時占盡先機, 還因為熟人之間的信任支撐而擁有“先使用、后支付”的低成本優勢。在姜某的初始資金中, 20萬元銀行貸款均用于機械購置, 而占較大投資比例的土地租金成本則被村莊內部的信譽機制稀釋, 免去了提前支付的硬性壓力。同樣地, 姜某本村人的身份讓他在農場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僅不會受到村民們的“歧視”, 還為其提供了獲取“物美價廉”輔助勞動力的機會。為節約成本, 姜某的生產經營以自家勞動力為主, 僅在農忙時節存在季節性雇工。這些季節性雇工不但“隨叫隨到”, 做事“不用監督”, 而且還可以賒欠工資。與土地要素一樣, 勞動力的投入不僅容易獲得, 且達成交易的成本很低。與此同時, 姜某在農場經營中主要投入的生產要素———土地和勞動力———均具有低專用性。在當地, 這些土地和勞動力既可以用來種植玉米和小麥, 也可以用來種植其他大宗作物, 這亦使得姜某農場的生產經營風險相對較低。從一定意義上來講, 姜某農場的收益取決于土地的規模效應和流轉費用, 而不是單位面積土地的產出率。在沒有外力推動的情況下, 這類家庭農場往往期望通過擴大土地規模和降低土地流轉費來增加規模效應。
(二) 外生—要素專用性程度低的家庭農場及其特征
位于山東省東頭村的B家庭農場是王某于2014年創辦并登記注冊的?,F年35歲的王某并不是東頭村人, 其初中畢業后一直在家務農, 成家后又進城務工, 做過建筑工人, 也從事過運輸行業。近年來, 王某在縣城置辦房產后決定安定下來, 并嘗試創辦家庭農場。2014年, 王某利用自家積蓄和親友借款籌集了30萬元的初始資金, 通過朋友介紹前往東頭村和西頭村, 以1000元/畝的價格流轉了20戶農民的150畝土地, 租期5年并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王某稱這個流轉價格較高, 若再次流轉估計價格會更高。2014年, 王某的家庭農場分別種植了20畝大蔥、60畝訂單蔬菜和70畝玉米。當年, 農場經營的大蔥虧損2萬元、蔬菜基本保本, 只有玉米和小麥輪作獲利8萬元。2015年, 王某增加了27萬元的投入, 并調整了種植結構, 改種50畝楊樹苗木、60畝石榴苗木和40畝玉米, 當年獲利38萬元。在這個家庭農場, 王某本人盡管也參與生產, 但全年勞動時間不超過2個月, 其主要負責采購和銷售。王某在農場共有雇工11名, 除了1名東頭村村民常年在農場負責生產種植和臨時雇工的管理工作外, 其余10名雇工均為臨時雇工, 這些臨時雇工主要來源為農場所在村莊里的農戶, 他們的工作主要是按照農場主和常年雇工的要求從事殺蟲、除草、澆水等日常工作。
王某的家庭農場是典型的外生—要素專用性程度低的家庭農場。王某之于東頭村, 是一個“外來人”, 這種外來人的身份為其經營和管理帶來了額外的成本, 即他所苦惱的土地流轉成本和雇工管理。王某的家庭農場之所以租金高達1000元, 較大程度上是因為他是“外來人”(1) 。這在本村人之間較少發生, 因為村民會顧及“坐地漲價”行為可能帶來的影響;同時本村人都是“低頭不見抬頭見”, 人們之間的互動是重復博弈, 誰也不能保證這一次自己的機會主義行為是否會令自己在下一次的互動中陷入被動地位。而對于王某這個“外來人”而言, 村民則不必有這個顧慮。與此同時, 王某為避免在農場生產過程中直接與村民打交道產生不必要的摩擦, 他在農場管理中專門雇用了一個代理人, 這種代理人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農場主與村民之間的“隔離”, 但也同時增加了農場的管理成本。王某的家庭農場所投入的要素具有低專用性, 主要表現為其投入的主要生產要素為土地, 這些土地既可以被用來種植蔬菜和玉米, 而一旦這些蔬菜市場行情不好, 他還可以轉種其他苗木。王某的家庭農場投入生產要素的這種低專用性特征使得該農場能夠較為靈活地應對市場風險。
(三) 內生—要素專用性程度高的家庭農場及其特征
位于湖北省的C家庭農場是一家種養結合的家庭農場, 成立于2013年, 由農場主郭某和兒子共同經營。郭某初中畢業后便在生產大隊開拖拉機, 分田到戶后, 郭某將原先屬于集體的拖拉機買回家來, 一邊耕種12畝的承包地, 一邊在外面從事運輸行業。1990年, 郭某用賺來的資金投資商品豬的養殖, 但由于市場行情不好, 收益并不明顯。1995年后, 受保健品“中華鱉精”市場宣傳的影響, 郭某在比較養豬與養甲魚的優勢后, 決定養殖甲魚。1995年, 郭某自籌資金4萬元, 同時向親友借錢、銀行貸款籌得20萬元資金, 將自家的土地修建成養殖池并投放甲魚。郭某通過自學鉆研甲魚的生長習性, 慢慢掌握了甲魚養殖的技巧, 摸索出了一套既節約成本又能提高品質的“稻鱉結合”的養殖模式。通過努力, 郭某不僅打開了直銷酒店的銷售渠道, 更為后期的規模養殖奠定了技術基礎。從2009年開始, 郭某從當地20戶村民手中流轉了200畝土地, 從事大規模稻鱉種養, 并購買播種機和旋耕機進行水稻種植。隨著養殖規模的擴大, 郭某與兒子由親自養殖到銷售的全程參與逐漸過渡到郭某作決策、兒子具體執行的分工格局。盡管郭某專門聘請了2名農業技術人員, 但只是協助管理, 按郭某的技術方案執行。此外, 郭某雇用了13人從事甲魚喂養和農活生產, 并在插秧、抓甲魚和施肥等大量用工環節雇用季節性雇工。2014年, 郭某的甲魚養殖規模達到6萬只, 年均銷售3萬只, 純利潤60元/只, 遠高于普通農戶溫室養殖的利潤;同時, 水稻純利潤為4000元/畝, 加上小麥輪種, 2014年農場總產值為320萬元, 純利潤高達120萬元。
郭某的家庭農場是一個典型的內生—要素專用性程度高的家庭農場, 農場的發展經歷了生存與發展兩個階段。該農場之所以能夠生成得益于農場主能夠依靠家庭籌集到起步資金, 并擁有對土地和家庭勞動力的低成本投入, 而農場的不斷壯大則取決于農場主對甲魚養殖技術的突破以及與市場的良好對接。在長達14年的摸索階段, 郭某創辦農場所依賴的生產要素則是自家十幾畝土地和自身對甲魚養殖技術不計成本的長期投入。甲魚的養殖規模可大可小, 當郭某將養殖規模控制在自家土地上時, 農場擁有了不斷摸索、不斷試錯的空間。從郭某農場的經營中可以發現, 土地、資金和勞動力的投入均是以成熟的“稻鱉結合”的生態養殖技術為轉折點。技術的突破是農場成功進入市場獲利的前提, 而市場銷售的成功為郭某擴大家庭農場提供了充足的資金。郭某利用本村人的優勢, 從親戚和本組村民手中流轉了大量連片土地, 并雇用親戚熟人常年在農場干活。在擴大規模以前, 郭某親自學習技術并進行勞動, 隨著農場面積擴大, 郭某不斷加強家庭成員和常年雇工的技術培訓。一方面, 技術勞動的投入與回報讓郭某嘗到了甜頭, 他從生態產品的市場高回報率中意識到只有保證高品質的技術勞動投入, 加強品牌建設, 才能使規模種養得到最大的經營效益。另一方面, 養鱉的技術投入構成了威廉姆森意義上的“專用性資產”, 郭某所掌握的這種技術很難直接轉移到養殖其他的水產品之中。這種特種種養殖雖然可能為其帶來較為豐厚的回報, 但郭某主要對接鮮貨市場, 并不具備相關保健品加工的知識能力, 因此郭某的農場仍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
(四) 外生—要素專用性程度高的家庭農場及其特征
位于湖北Y縣的D家庭農場是一家依托當地飼料公司興辦的家庭農場, 主要從事母豬繁育和成品豬養殖。農場主李某是湖北X縣人, 大專學歷, 常年經營獸藥店。2013年, 農場主李某向親戚籌借100萬元, 前往Y縣從事生豬養殖。與其他農場不同, 李某自己并未流轉土地, 而是借助當地飼料公司獲得最重要的土地生產資料, 在當地飼料公司已經流轉的土地上, 李某以每年10萬元的租金租用了占地50畝的22幢豬舍作為生產場地, 并約定所有飼料均從飼料公司購買。2013年, 李某花費300萬元用于購買生產資料, 進行生產養殖。李某本人并不居住在Y縣, 每年在農場工作100天左右, 其主要負責全面管理工作, 其他家庭勞動力均不參與農場的運作, 農場的生產主要依靠雇工。為了更好地統籌管理, 李某在20名常年雇工中聘請了自己在X縣的朋友鐘某為管理人員, 負責農場的具體生產和管理工作。其余19名雇工中, 還有9名與李某為同村多年的朋友, 他們負責配種、獸醫等關鍵環節的技術操作, 工資按月發放, 平均為3600元/月。為確保仔豬的成活率, 李某還從外省聘請了一名年輕的技術人員, 長期負責生豬產房的生產繁育。相比之下, 對于技術含量較低的仔豬保育、衛生、飼養工作則從農場所在村莊聘請, 也都是李某的親戚朋友。雖然李某也知道雇工中存在消極怠工的現象, 但是相對于土地和勞動力而言, 李某認為其家庭農場最大困難是來自于市場和技術層面的高風險:一旦生豬養殖出現較難克服的胃腸疾病, 仔豬的存活率就會大幅度降低;此外, 由于養殖規模大, 養豬業投入成本高, 一旦市場價格波動較大, 農場將會承受較大的市場風險。2014年, 農場投入成本350萬元, 但市場行情低迷, 導致虧損高達200多萬元。2015年, 市場行情有所好轉, 農場養殖的3200頭5個月大的生豬按照平均成本7.4元/斤、市場均價8.3元/斤的收益, 可獲利潤60多萬元。
該家庭農場是外生—要素專用性程度高的典型案例。農場主自身依托當地公司獲得進入村莊進行養殖的場地資源, 具有較強的土地、資金和技術投入的專用性。盡管農場主本身的從業經驗和對勞動力的選擇較大程度上保證了有效的生產和管理效率, 但土地用途的限制和較高的勞動力成本仍然成為家庭農場發展的瓶頸。對該農場而言, 養豬盡管利潤豐厚, 但也存在著技術風險;加上生豬存在繁殖和生長周期, 生豬的供給往往滯后于市場需求, 從而讓農場前期的高額投入面臨著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在案例中, 可以發現, 當外來農場主進入村莊并選擇特定場地、特種技術行業時, 盡管土地和勞動力的投入數量和質量都相對穩定, 農場仍會受到資金和技術投入所帶來的風險影響。
四、不同類型家庭農場的組織形態比較
在社會科學研究中, “分類”往往是從純粹的描述走向解釋性研究的關鍵一步, 是實現“有序控制和預測的開始” (魏姝, 2012) 。前文四個案例可以視為對不同類型家庭農場的經驗呈現, 這些家庭農場因為農場主的身份及其所投入生產要素的專用性程度不同而具有不同特征。事實上, 上述要素特征從農場的生成開始就決定了其各自不同的組織形態。接下來, 著重考察不同類型家庭農場在組織結構、目標函數和資源整合能力方面存在的差異。
(一) 組織結構的比較
正如前文所述, 家庭農場主的內生性將直接影響農場的經營特征, 進而影響農場的組織結構。內生性的家庭農場主由于其“村莊人”的身份, 其在經營時較少面臨村民的“歧視”;而外生性的家庭農場主則由于其“外來人”的身份更容易被村民“歧視”, 因此在同樣規模經營條件下, 外生性的農場主更可能在農場經營中設置一個本地的代理人, 由后者來代替自己與村民進行互動。這就使得外生性的家庭農場較之于內生性的家庭農場在組織結構上更有可能具有層級性, 即外生性家庭農場更可能在農場主與雇傭工人之間設置一個代理人結構。
在內生性家庭農場之中, 農場的生產與管理主要依靠家庭自身勞動力, 或是親自進行田間勞作, 輔之以季節性雇工, 或是親自進行技術指導, 輔之以技術人員進行操作。對于內生性家庭農場而言, 其生產管理基本不存在委托—代理困境, 農場主因“多干多得”而擁有強激勵。在A農場和C農場中, 即使農場主擴大規模, 農場也始終堅持以家庭勞動力為核心, 這種將生產與管理限制在家庭內的安排, 有利于控制勞動投入質量的偏差帶來的技術失敗和因產品質量引發的市場風險。
在外生性的家庭農場之中, 農場主的外來身份使得農場經營從一開始就可能出現明顯的委托—代理結構:農場主主要從事經營決策, 而將農場的生產管理工作 (特別是與村民、雇工互動相關聯的工作) 交由代理人執行。在這一情況下, 農場的組織結構表現為農場主與生產負責人間的委托—代理關系, 以及生產負責人與一般雇工間的監督關系等多重結構。這種結構雖然有益于降低“外來的”農場主與農場所在村莊間的摩擦, 但也會帶來一系列代理困難, 如雙方目標不一致產生的成本損失和監督成本過高等。
(二) 目標函數的比較
農場主身份不同, 不僅意味著農場在經營過程中會采取不同的組織結構, 也意味著他們在村莊中從事生產時更容易獲得低成本的要素投入。作為“村莊人”和“外來人”的農場主意識到這種差異后, 將會按照要素專用性程度的高低最大化自己的目標函數。相較而言, 內生性家庭農場有成本最小化的獲利動機, 要素專用性程度越高, 農場越傾向于追求利潤最大化。
為簡化分析, 假設不同類型農場的目標函數均用收益函數來表達, 進而假設農場i只生產一種產品, 且收入為qi畝土地的總產出數量Qi和產品價格pi的函數, 其中pi受市場風險影響。農場主i的成本投入為ui, 是每畝土地上勞動力投入l和資金投入k的函數。農場i圍繞生產經營所支付的其他成本全部計為Ci (qi) 。
此時, 初步將家庭農場的目標函數描述為:
在內生—要素專用性程度低的家庭農場, 農場主在資金匱乏的情況下, 會選擇進行低成本要素投入, 而農場經營農產品往往具有低附加值特征。這意味著農場一方面可以獲得較低的ui (l, k) , 一方面又面臨較低的pi。在此前提下, 要達到πi最大化, 農場期望獲得盡可能多的土地使得qi和Qi盡可能大。同時, 農場主作為“村莊人”, 他們往往在流轉土地、雇用工人、勞動監督中產生較低的成本Ci (qi) 。當農場經營在成本最小化的極端情況下, 農場的目標函數可以表達為πi=piQi (qi) -ui (k) qi。
在內生—要素專用性程度高的家庭農場, 農場主擁有一定的初始資金。然而這個資金規模大多不能支持農場租賃大面積土地、雇用專門勞動力進行生產。因此, 在農場發展初期, 農場主選擇投入成本較低的家庭勞動力, 并形成專用性程度較高的“生產技術”。此時, 要達到最大化, 農場主應利用“村莊人”的資源優勢控制土地規模qi、勞動力成本ui (l) 和Ci (qi) 來降低生產成本, 將技術風險帶來的Qi損失控制在農場承受范圍之內。在農場發展成熟后, 農場可以選擇擴大qi規模, 增加ui (l, k) 投入, 從而追求效益最大化。
在外生—要素專用性程度低的家庭農場, 農場主外生于村莊, 其較之于內生農場主, 在土地流轉、雇用勞動力的選擇和監督方面, 會面臨較高的成本Ci (qi) 。為了盡可能降低成本, 農場主往往傾向于租種大面積的土地, 并雇用代理人。此時, 此時qi在初始投入時便會具有一定規模, ui (l, k) 較之于內生性農場要大。當ui (l, k) qi+Ci (qi) 投入增大時, 農場考慮到風險因素, 不對農場進行專用性資產較高的要素投入, 轉而選擇附加值低、技術門檻低、固定資產等基礎設施投入較少的經濟型農產品或服務, 或提供分散風險的多種產品服務組合, 在平衡風險的同時追求piQi (qi) 的收益最大化。
在外生—要素投入專用性高的家庭農場, 農場主除了支付較高的Ci (qi) 外, 農場主還選擇了價格風險較高、技術含量較高的行業。即便農場主自身具備一定的技術技能, 但規模化生產使得農場主不得不雇用技術人員支付較高的ui (l, k) qi。此時盡管pi在長期看來較高, 但市場的高風險使得pi是一個變動值, 此時高收益面臨高風險。
可見, 盡管家庭農場本身區別于小農生產的一個顯著特征是通過參與市場交換實現產品利潤最大化, 但是稀缺要素的投入不同, 使得家庭農場在農業生產類型、風險偏好和未來收益的預期上不同, 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目標函數也不相同 (見表2) 。
(三) 吸納/整合資源能力的比較
內生—要素專用性程度低的家庭農場與市場的鏈接最為松散, 低風險、低收益的成本—收益函數使得他們更加青睞控制成本。這類家庭農場除對必要的生產資料進行資金投入外, 會盡量減少資金和雇用勞動力的額外投入。隨著規模的擴大, 這類農場有機械替代勞動力的需要, 在A家庭農場, 農場主購買了價值21.5萬元的機械, 在為自家農場提供機械化生產的同時, 還在農忙之余為其他農戶提供機械化服務。
內生—要素專用性程度高的家庭農場對資金、土地等稀缺資源有一定程度的吸納能力, 這類農場在創辦初期需要一定的資金積累, 隨著規模的擴大, 農場會追加資金和土地的投入。但是, 農場吸納稀缺資源的能力受到風險的制約。在C農場, 稻鱉模式的良好市場反應使得農場加大了對專用性資產的資金投入, 并擴大了土地規模和勞動力投入。若自然風險和市場行情變動, 農場也可能減少對資金和土地的投入, 并縮小土地規模。
外生型的家庭農場與市場的連接最為緊密。不論投入要素的專用性程度高低, 家庭農場對勞動力和土地資源均有較強的吸納能力。外生型農場的出現往往基于農場主對產品市場前景的良好預期, 這個預期也使得外生型農場主對土地資源的穩定性預期較高, 他們愿意與合作方建立穩定的土地合約, 如B農場, 農場主與農戶便簽訂了5年的土地流轉合約。此外, 由于農場主外生于村莊, 他們將在村莊內雇用代理人和生產勞動力, 農場對技術型勞動力、管理型勞動力均有需求, 在規模越大的農場, 其對一般性勞動力的吸納能力越強。
五、結論與討論
家庭農場作為一種微觀組織, 其生成機制和組織結構本身存在差異, 其面臨的發展困境也不相同。從農場主身份和投入生產要素屬性的角度來看, 不同類型的家庭農場對資源的投入、風險的回避和市場的連接程度并不具有一致性, 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 家庭農場對資源的投入不同, 其對農場組織內部的資源配置也不盡相同。在內生—要素專用性程度低的家庭農場, 資源更多地被投入到土地和一般勞動力的使用上, 農場缺乏資金投融資的能力, 農場主自身既不具備專項技術或市場開拓能力, 也不具備資金和高層次人力資本的資源優勢。在外生—要素專用性程度高的家庭農場, 農場往往擁有雄厚的資金支持, 并有能力雇用不同層次的技術、管理或一般型人力, 此時, 一旦獲取土地資源, 找準市場方向, 便可以進行有效的資源整合。因此, 從這個意義上講, 發展適度規模的家庭農場被賦予了豐富內涵, 家庭農場的發展應因時、因地, 按照農村家庭資源稟賦的不同, 推動不同類型家庭農場的發展。
第二, 資源投入的不同使得家庭農場對風險的承受能力不盡相同。相較而言, 內生—要素專用性程度高的家庭農場抗市場風險的能力最弱, 而內生—要素專用性程度低的家庭農場規避市場風險的能力最強。在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過程中, 增強內生—要素專用性程度高的家庭農場的風險防范意識, 并借助合作社或市場合作組織的集體力量增強這類農場應對市場風險的能力, 不僅有助于此類家庭農場的發展, 同時也將進一步穩定鄉村振興的社會基礎。
第三, 資源的投入不同使得農場對規模的訴求不同。家庭農場的發展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在市場競爭環境下, 不同類型家庭農場的發展會帶來土地增值的效應。在土地租賃價格“水漲船高”的情況下, 低附加值的內生—要素專用性程度低的家庭農場在產品市場上與其他幾類高附加值家庭農場相比, 出現土地資源回報較低的情形。一方面, 這有可能導致內生—要素專用性程度低的農場出于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動機, 片面追求規模;另一方面, 土地投入成本的增加將會挫傷這類農場的生產積極性, 由于這類農場大多種植大宗糧食作物, 這將不利于保障糧食安全。因此, 適時引導并扶持從事糧食種植的家庭農場, 使其能夠持續經營, 摒棄盲目追求規模效應的經營模式, 在提高單位產出效率的基礎上適度擴大規?;蛟S是一種可持續的經營模式。
正是因為上述的差異, 政府要針對不同類型農場的特征, 在不同維度上進行支持和規范, 方才能夠取得更好的效果。
第一, 對內生—要素專用性程度低的家庭農場而言, 由于其主要是種植傳統糧油作物等附加值較低的作物, 因而其事實上是國家糧油物資的重要生產者和供給者, 政府可以通過加大生產補貼來實現對該類型家庭農場的補貼和幫扶。
第二, 對外生—要素專用性程度低的家庭農場而言, 其生產經營最大的困境來源于其“外來人”身份所帶來的家庭農場生產經營成本增加。政府在扶持該類型家庭農場發展的過程中, 要以村干部領導班子建設為核心, 重點培育鄉村社會中的“代理人”隊伍, 使外來的家庭農場主能夠“引得進來、干得下去”。
第三, 內生—要素專用性程度高的家庭農場在提升農民收入、引導農民發展特色農業上具有較好的示范帶頭作用, 但由于其主要是以資金和技術型勞動作為主要投入要素, 因而其發展常常因為經營資金難以籌措和市場風險過大而受到限制。政府在扶持此類家庭農場時, 除了要加強農業技術的推廣與服務外, 還應當探索如何通過金融扶持和完善農業保險政策等來促進其健康發展。
第四, 對外生—要素專用性程度高的家庭農場而言, 政府一方面應該從鄉村社會“代理人”隊伍建設和農業保險政策完善等方面對其進行支持, 同時也要清醒地意識到此類農場一旦因為經營不善而虧損倒閉, 就可能誘發農場主、村集體與流轉土地的農戶間的矛盾, 導致社會不穩定, 因此對此類家庭農場的發展, 政府也要考慮建立類似“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等制度來規范農場的發展, 使此類家庭農場發展的“負外部性”降到最低。
總之, 不同類型的家庭農場因為投入生產要素的屬性和農場主身份不同, 其目標函數、組織結構和資源整合能力存在一定的差異, 政府在對其進行扶持和規范的過程中需要了解和把握不同類型家庭農場的特性, 有針對性地進行規范和扶持。唯有如此, 才能使不同類型的家庭農場差異化發展, 并在鄉村振興戰略中發揮最優的效用。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改革2018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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