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優質優價是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實現高質量發展的根本路徑。現階段, 我國存在著低價中標工程低質量、低價中標藥品斷供等優價不優質問題, 綠色和優質農產品價格偏低、優質原研藥價格過高等優質不優價問題, 以及電信服務、銀行服務質量不高卻收費偏高等非優質且非優價問題。其深層次根源在于政策不合理、市場不完備、監管不到位和行政性壟斷。針對優質優價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 建議完善保障優質優價的政策設計, 改進招投標政策、農產品收購政策和配套政策體系;健全保障優質優價的市場機制, 完善信息傳遞機制、市場營銷渠道、組建行業協會減少惡性價格競爭;加強質量監管體系建設, 強化處罰問責力度、優化監管方法、發揮第三方監管力量;強化反壟斷執法和競爭政策作用, 健全反壟斷執法體系、加快確立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放寬市場準入, 完善市場退出機制。
質量發展是興國之道、強國之策。優質優價是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實現高質量發展的根本路徑。價格機制的有效運行離不開良好的市場環境, 離不開政府正確的政策設計、完善的監管體系以及與市場恰當的邊界劃分。現階段, 迫切需要政府更好地發揮作用, 通過政策設計和保障機制來全面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 推動我國經濟發展進入高質量時代。
一、優質優價的定義和理論基礎
(一) 優質優價的定義
1. 優質的定義。
優質是指某種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優于其他同類產品或服務。優質體現在兩個維度上:第一個維度是使用價值上的“優質”, 優質產品比同類普通產品花費了更多時間和更高強度的社會勞動、投入和使用了更多的材料、科技含量更高等。第二個維度體現在主觀效用方面, 優質產品能夠比同類普通產品更好地滿足消費者的需求, 帶來更高的效用。
2. 優價的定義。
本研究認為, 優價是指某產品與其他同類產品的價差能合理地反映它們質量的差別。這部分價差是由市場形成的, 既能補償生產者對優質產品較高的成本和投入, 又能體現消費者對產品高使用價值和高效用的感知, 還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調節和反映供求關系。
3. 優質優價的定義。
本研究將優質優價定義為:某種產品或服務的質量顯著高于其他同類產品或服務, 其價格也高于其他同類產品或服務, 且高出的部分處于合理的區間內。優質優價不同于質優價廉, 后者是指隨著生產率的提高, 生產同樣的、甚至更高使用價值的產品所花費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減少、成本降低, 其價格相應的降低。
根據優質優價的定義, 可進一步界定三種未達到優質優價的情況—優質不優價、優價不優質、不優質且不優價。
———優質不優價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某種產品或服務A的質量顯著高于其他同類產品或服務, 但價格卻相差不大。二是某種產品或服務A的質量顯著高于其他同類產品或服務, 但A的價格也過多地高于其他同類產品或服務。
———優價不優質是指某種產品或服務B的價格不高于其他同類產品或服務, 但質量卻過分低于其他同類產品或服務。
———不優質不優價是指某種產品或服務C的質量并不高于其他同類產品或服務, 但價格卻顯著高于其他同類產品或服務。
(二) 優質優價的理論基礎
1. 優質優價的作用機理。
根據西方經濟學理論, 只要消費者能區分產品質量的不同, 價格機制就能夠自動調節供需, 使高質量產品能夠維持相對較高的價格, 低質量產品只能獲得與其質量相匹配的低價格, 實現優質優價。其作用機理如下:企業采用高售價有機會成本, 高價格會引起需求量下降, 使企業損失部分市場份額和收入。對于高質量產品,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后獲得了高效用, 認為質價相符, 會繼續購買, 周圍獲得該質量信息的人會增加購買量, 使初期的需求量和收入下降得到補償。對于低質量、高售價的產品,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后獲得了低效用, 將不再購買。企業采用高售價引起的需求量下降和收入減少將不能通過連續交易來彌補, 理性的企業就會選擇與低質量匹配的低價格。只要交易具有重復的性質, 即使是使用后才能判斷質量的經驗性商品, 也能通過價格機制實現優質優價。
2. 產品屬性、信息不對稱與價格信號的失靈。
部分產品所具有的信用品屬性使得價格信號在調節供需時發生失靈, 造成優質優價不能通過市場機制自動實現。尼爾遜 (Nelson, 1970) 等學者將商品分為三類:搜尋品、經驗品和信用品。對于搜尋品 (或產品的搜尋品特性) , 消費者能在購買前判斷其質量和質量特征。例如, 品牌、包裝、產地、顏色、大小、形狀、成熟度、外傷、肥瘦和新鮮程度等。對于經驗品 (或經驗品特性) , 只有購買后才能判斷其質量和質量特征, 如農產品嫩度、口感、味道等。對于信用品 (或信用品特性) , 購買前后都無法判斷其質量。例如, 涉及食品安全的激素、抗生素、沙門氏菌、農藥殘留量, 以及涉及健康的營養成分含量、膽固醇含量等。信息不對稱、逆向選擇阻礙優質優價的實現。特別是信用品, 由于消費者無法在購買時辨別質量的高低, 只能按照平均的質量分布給出支付價格, 使得生產高質量產品的利潤遠低于生產低優質產品所獲得的利潤, 高質量產品被“逐出”市場, 價格機制無法實現優質優價。
3. 信號傳遞、信息甄別與實現優質優價。
信息經濟學提出:兩種方式來減少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逆向選擇問題。一種方式是信號傳遞, 擁有信息優勢的一方設法將信號傳遞給信息劣勢的一方;另一種是信息甄別, 信息劣勢的一方有辦法誘使擁有信息優勢的一方顯示出信息, 解決信用品因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優質優價”市場失靈問題。例如, 政府設置兩種蔬菜零售市場 (即設計兩個合約) , 即常規蔬菜市場和無公害蔬菜市場 (農藥等含量符合標準) 。政府對常規蔬菜市場出售的產品抽檢頻次低, 對農藥殘留超標的經營者處罰低;對進入無公害蔬菜市場的經營者進行嚴格檢測, 對農藥殘留超標者實行重罰。擁有信息優勢的生產經營者會通過理性選擇所進入的市場, 間接實現高質量產品 (農藥殘留低) 和低質量產品 (農藥殘留高) 的分離。
4. 聲譽激勵與提高經驗品質量。
對于經驗品而言, 聲譽激勵有助于激勵企業提供高質量的產品。新規制理論提出, 企業關注自己作為高質量產品提供者的聲譽。因為聲譽能夠影響企業未來的交易機會。聲譽是將當期的質量與未來的銷售聯系起來的機制。如果企業曾經提供過低質量的產品, 買方就不再與該企業發生交易。通過建立信用獎懲機制和企業聲譽評價機制, 可以使企業自動立足長遠利益, 保證產品質量。
二、我國實現優質優價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 優價不優質
1. 工程低價中標制度造成突出的質量問題。
特別是一些地方在招投標過程中片面追求低價中標, 造成部分工程質量較低, 引發嚴重事故。2018年4月, 甘肅省政府招投標工程———甘肅折達公路因工程質量問題被中央電視臺報道, 該公路路面窄、事故多, 施工中偷工減料, 其考勒隧道原設計的“雙層鋼筋”變為“單層鋼筋”且使用非標鋼材, 造成嚴重安全隱患。深層原因是設計、招標、建設環節存在問題且質量安全監管缺失。工程低價中標導致的工程低質量, 不但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環境污染和資源浪費, 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而且破壞了市場秩序和社會公正, 損害國家信譽和形象。
2. 藥品集中采購、低價中標造成藥品斷供。
保障供給連續性也是供給質量的重要部分。目前, 我國公立醫院集中采購的藥品占市場銷售份額的80%左右。這部分藥品由各省統一集中采購, 采取有標底的公開招標方式并且以最低價評標。最低價中標雖然有效地降低了部分基本藥物和部分仿制藥的價格, 但由于最低中標價明顯不符合差比價規則, 低于很多大中型企業平均成本, 部分基藥實際中標價只相當于政府零售最高限價的數十分之一。我國對眾多普藥還設定了公立醫院二次議價的程序, 進一步壓低了普藥價格, 造成流標或中標后斷供現象, 使很多經典廉價藥從市場上消失。
(二) 優質不優價
1. 綠色農產品與常規農產品難以形成合理差價。
在國內外安全食品體系中, 由低到高依次分為四個級別:常規食品、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 (A級綠色食品) 與有機食品 (AA級綠色食品) , 其對農藥等化學合成物殘留量的要求依次嚴格。 (1) 其中, 有機食品 (AA級綠色食品) 在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化學合成農藥、肥料、添加劑及其他有害于環境和健康的物質。綠色食品 (A級) 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學合成生產資料, 這兩類在我國統稱為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的農藥等化學合成物殘留符合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 保證基本的質量安全。有機食品、綠色食品與無公害食品統稱為安全食品, 該范疇之外的食品為常規食品。綠色農產品質量安全顯著優于無公害農產品和常規農產品, 因此其定價也應明顯高于后兩者。但現實中經常會出現綠色農產品由于價格偏高、市場不認可、不得降價甚至虧本銷售、或者銷售不暢的現象, 使其與無公害、常規農產品之間難以形成合理差價, 挫傷了綠色農產品生產者的積極性, 導致劣幣驅逐良幣, 不利于我國綠色農產品產業發展和滿足人民對高質量農產品的需求。
2. 高質量糧食產品難以實現優價。
現行農產品收購政策只體現不同品種的價格差別, 例如白小麥比紅小麥及混合麥收購價高, 沒有體現不同質量等級農產品的價格差別。從小麥的加工及最終用途來看, 主要是小麥的硬度而非皮色決定小麥內在品質, 進而決定小麥的最終使用價值。國家保護價收購小麥時, 卻并未考慮小麥的硬度。收購時不同質量的農產品混合在一起, 不能實現優質優價, 同時還阻礙了產業鏈下游形成優質優價。加工原料良莠不齊不利于生產出優質加工品, 導致終端產品整體質量不高且不穩定, 優劣混售, 不能滿足不同層次的需求, 無法實現優質優價。
3. 優質原研藥價格過高。
原研藥在我國特指過了專利保護期的進口藥或合資藥, 通常用于治療重大疾病, 其科技含量高, 藥效和質量高于同類仿制藥。在我國, 原研藥長期享有單獨定價權, 盡管已過專利保護期且有功能相似的仿制藥可以替代, 但在屢次降價中降幅都不明顯, 價格高出仿制藥30%以上, 患者用藥費用高達幾萬元/月, 不但造成我國藥價長期“虛高”, 而且使大量亟需使用此類藥物的患者難以承受而無法得到治療。
(三) 不優質且不優價
1. 我國部分生產性服務業存在服務質量不高而價格和收費偏高的問題。
典型行業如電信、銀行等。一是電信服務速度偏慢、價格偏高。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2017年中國居民消費發展報告》, 我國固定寬帶包月資費在182個國家中排名第89位 (由低到高) , 移動數據流量資費在全球178個國家排名第53位 (由低到高) , 其中絕大多數國家屬于發展中國家。2018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 “加大網絡提速降費力度……明顯降低家庭寬帶、企業寬帶和專線使用費, 移動網絡流量資費年內至少要降低30%。”進一步說明了我國電信服務的質量和價格都存在很大的改進空間。電信服務質量差、價格高不但導致了消費者福利和社會福利的損失, 而且提高了經濟運行成本, 阻礙了經濟效率的提升。
2. 大型國有銀行服務質量不高、收費名目繁雜。
近年來, 銀行柜臺排隊時間過長已經成為我國各大國有銀行的通病。銀行業為了嚴格控制人工成本, 極力減少柜臺員工, 而不顧服務質量的下降。據騰訊網披露, “銀行四個窗口只開一個, 最長排隊近4小時。” (2) 2018年2月, 吉林省政府領導指示, “督促各類銀行金融機構采取針對性措施, 著力解決銀行窗口辦事人員長時間排隊問題。” (3) 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我國國有銀行服務質量問題突出。此外, 調研發現, 中小民營企業普遍難以從國有銀行獲得融資, 近兩年甚至大型民營企業也出現了從國有銀行貸款難的問題。除了服務質量低之外, 我國國有銀行還存在收費繁雜、貸款費用高等問題。國有銀行普遍存在各種名目繁雜的手續費, 如小額賬戶管理費、更換存折費、短信通知費、零鈔清點費、打印賬單費、密碼掛失費。根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中所列名目統計, 國有銀行收費項目已多達3000種。在貸款費用方面, 能夠獲得貸款的民營企業需要在上浮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再支付“商務費用”、理財費用和增加擔保金等, 造成貸款成本居高不下, 嚴重擠壓了民營企業的利潤和發展空間, 破壞了不同所有制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環境, 提高了經濟運行成本, 阻礙了實體經濟的發展。
三、優質優價難以實現的根源分析
三類非優質優價問題背后的共同根源是政府與市場關系的越位與缺位:一是一些政府行為干擾了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 如不合理的價格政策和行政性壟斷。二是對市場失靈的領域, 政府未能有效地發揮補充作用。例如, 政府監管不到位, 政府未有效提供能夠減少信息不對稱的質量分級、認證和標志制度等。
(一) 價格政策不合理
價格政策不合理是導致工程優價不優質和糧食收購優質不優價的主要原因。
1. 招投標過程中的最低價中標政策有待進一步改進和落實。
我國于1999年通過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確定了最低價中標原則。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 中標條件為“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 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 但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然而, 在我國的實踐中, 承包商前期壓低投標價格, 中標后, 偷工減料或重新報價層層分包, 導致工程質量低或投入增加, 有些甚至引發拖欠工資, 拖欠貨款等社會問題。2017年12月,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正式實施。規定招標方可以不選擇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人, 可“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2017年7月, 財政部印發《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財政部令第18號) , 提出可采用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兩種評標方法。其中, 綜合評分法的評審因素應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上述規定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對今后盲目追求低價中標、導致工程低質低效的現象進行遏制, 保障增量工程的質量。但是, 對于低價中標制度下已形成的眾多低質存量工程, 尚未出臺相關政策予以糾正。
2. 農產品收購政策未基于市場對質量特征的需求。
農產品質量分級能夠使質量信息在交易雙方之間進行有效傳遞。農產品質量分級的經濟學基礎是滿足市場對農產品質量的多層次和多元化需求。但目前我國農產品收購中分級標準設計不合理, 質量分級并不是以消費者所關注的質量特征或農產品的使用價值為導向, 消費需求無法通過等級價格信號傳遞給生產者, 生產者缺乏提高質量的動力, 產業鏈未能建立起價格與質量之間的對應關系, “優質優價”的傳導機制出現問題。
(二) 市場不完備導致價格機制難以有效發揮作用
市場不完備是導致綠色農產品優質不優價的主要原因。
1. 信息不對稱引發逆向選擇, 導致價格信號失靈。
綠色農產品難以實現優價的根本障礙在于其特殊的產品屬性引發信息不對稱, 導致了市場失靈。綠色農產品具有很高的信用品特性, 消費者在購買前后都無法判斷其農藥、激素、抗生素殘留量等質量特征。與生產者相比, 消費者處于明顯的信息劣勢。消費者就會壓低價格以避免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可能損失, 給予綠色農產品與無公害、常規農產品相近或相同的價格。由于綠色農產品的供給成本要遠高于無公害和常規農產品, 過低的價格使得生產者不愿意提供高質量的產品, 從而綠色農產品在一定程度上被擠出市場。價格作為信息載體在傳遞信息及調節供求方面發生了失靈, 使優質優價不能實現。
2. 標志制度、認證制度等信息傳遞機制和專業化的交易市場尚未形成, 未能有效減少信息不對稱。
首先, 當市場存在信息不對稱和逆向選擇時, 如果政府能夠提供信號, 使消費者有效區分高、低質量產品, 就能夠有效減少逆向選擇, 實現優質優價。目前我國標志制度和質量認證制度尚不健全, 一些常規農產品冒充綠色農產品銷售, 真假難辨。我國1993年制定的《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初步建立了綠色食品質量認證制度, 但這一制度的實施仍存在諸多問題, 如認證部門繁多, 認證標準不統一, 認證后政府僅進行定期檢查或抽查, 管理力度不足等, 其次, 高質量企業可以向市場發送有關產品質量的信號, 如媒體廣告、防偽技術、強化售后服務、出具權威檢測報告等, 降低信息不對稱的不利影響。在我國, 組織化程度低導致傳遞農產品質量信息的單位成本過高。農產品進行檢驗檢測、認證、商標注冊、營銷管理等產品質量信息傳遞需要一定的費用。除大型的超市以外, 大部分農產品生產和銷售者規模小、分散經營, (4) 進行產品檢驗檢測、認證和商標管理的單位成本過高, 使得信息優勢方不愿傳遞信息。
3. 市場過度競爭。
我國農產品市場產品同質化嚴重, 定位差異化不足, 品牌經營不到位, 產品創新力度滯后于消費需求升級, 導致市場過度競爭。過度競爭會導致綠色農產品經營者的行為短期化, 為爭奪當前的市場份額競相降價, 破壞了優質優價的市場原則。
(三) 行政性壟斷
行政性壟斷是導致不優質且不優價的主要原因。我國一些壟斷行業、如電信、銀行等生產性服務行業不是市場競爭自然形成的結果, 而是行政部門運用行政手段干預的結果。行政性壟斷行為可分為兩類:行政部門設立和維護行政性壟斷的行為;企業憑借行政力量形成壟斷地位, 排擠競爭對手和侵占消費者福利的壟斷行為。我國電信、銀行市場的壟斷屬于行政性壟斷。電信市場壟斷的形成是政府直接干預的結果 (5) 。目前, 在基礎電信領域獲得許可的只有中國電信、中國移動和中國聯通三家, 并且對三家的經營領域和市場范圍進行了界定。互聯網基礎設施只能由中國電信、中國聯通來建, 二者是網絡的壟斷廠商, 新的競爭主體難以進入市場。在互聯網接入方面 (如寬帶業務) 是聯通、電信、移動寡頭壟斷, 移動通信市場是中國移動一家獨大, 固定通信的本地電話和長途電話業務是聯通和電信雙寡頭壟斷。銀行業方面, 中國銀行業構建起以國有控股商業銀行為主體的銀行體系, 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和農業銀行等大型國有控股銀行在市場上占有絕對主導地位, 民營銀行的市場準入長期受到限制。
壟斷企業憑借壟斷地位, 在價格方面, 制定產品或服務的壟斷高價, 或實行歧視性價格;在質量方面, 確定不利于消費者的交易條件 (如供貨時間、“霸王條款”等) 。例如, 在電信市場上, 信息產業部出臺了一系列電信資費管理文件, 通過行政手段阻止價格下降, 維護壟斷價格。2004年信產部向六大電信運營商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電信資費監管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要求各省分公司新的資費調整方案及短期促銷、資費套餐、大客戶優惠、用戶積分等降價行為必須首先征得集團公司同意, 然后交由信產部和發改委審批, 不得擅自降低價格 (天則經濟研究所, 2013) 。再如, 國有商業銀行缺乏競爭力, 在中間業務上金融創新不足, 利用壟斷地位獲取大量的手續費收入作為中間業務的主要收入來源, 使客戶承擔較高的成本。
(四) 質量監管和價格監管不到位
監管不到位是導致所有非優質優價問題的共同原因。現階段我國質量監管體系尚不完備, 質量監管在實際操作上有很大困難。
1. 多頭監管協調難度大。
例如, 主管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機構就涉及衛生部、農業部、國家進出口檢疫局等數十個部委。各部委各自為陣, 低水平重復建設檢測監控體系, 各部門的檢測資源不能共享, 甚至發布相互抵觸的產品質量信息, 削弱了監管的整體效能。
2. 監管力量不足。
我國生產商數量眾多、分散度高, 政府監管人員嚴重不足。調研發現, 我國有機食品認證機構對生產商認證合格發證后, 每年最多只能到產地復查兩次, 使獲得認證的綠色農產品質量難以保障。此外, 地方政府用于質量監管的財力也不能滿足監管需要。抽查檢測等監管工作不能收取任何費用, 只能將費用列入同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經濟不發達地區財政資金本就不足, 用于監管的經費就更加匱乏, 遠不能滿足實際需要。
3. 壟斷行業價格監管尚不完善。
我國尚未制定針對壟斷行業的規制會計準則, 企業無法按照準則的要求核算和提供會計信息、特別是成本信息, 監管機構在為壟斷行業定價時就缺乏成本依據, 定價成本監審也由于缺乏真實有效的成本信息而無法發揮實質作用, 難以約束壟斷行業的壟斷高價。
四、實現優質優價的政策建議
(一) 完善保障優質優價的政策設計
1. 建立更加科學合理的招標、評標制度。
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建立招標過程中“質量優先、兼顧價格”的評標制度, 增加技術標、質量標在評標中的權重, 細化各項指標設定, 盡量減少主觀指標, 促進評標體系的科學性、合理性。重視工程設計招標, 優先選擇所承建工程質量較高、聲譽較好的公司作為中標人。擴大招投標的地域范圍, 建立招投標統一大市場, 減少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 使競爭更加公平。完善中標價復核制度, 招標方應對中標工程的報價進行復核, 檢驗報價的合理性, 確保其計算準確并包含全部工程內容, 提高工程履約可信度。
2. 完善招投標政策支持體系。
推行強制性設計保險制度和賠償制度, 工程承包商必須購買強制性保險, 一旦工程質量出現重大問題, 承建商需賠償經濟損失。強化工程質量控制技術, 在招投標過程中對建筑材料的規格、參數進行規范, 積極推進各類建筑產品、材料的標準化生產和供應, 推行機械化施工;實施設計簽認制度, 承包商購買重要原材料、儀器設備和工程產品需由設計公司或監理單位審核簽章后方能采購或施工。建立工程質量追溯制度, 對出現質量問題的原材料和工程所用產品實施產品召回制度。
3. 改進農產品收購政策設計。
農產品收購政策應充分體現優質優價原則的核心地位, 根據質量差別制定不同檔次的收購價格。完善農產品質量分級。改進主要糧食產品收購中的分級標準設計, 質量分級以市場需求的質量特征或農產品的使用價值為導向, 應體現硬度、水分、雜質、營養含量、純度等體現質量差別的參數, 滿足市場對農產品質量的多層次和多元化質量需求。
(二) 健全保障優質優價的市場機制
1. 完善產品標志、品牌聲譽和信息發布機制, 減少信息不對稱。
健全綠色產品標志制度, 推行全國統一的綠色產品標志, 完善產地標識制度和信息可追蹤制度。鼓勵企業創建優質產品品牌, 向市場傳遞高質量產品信號。推進企業聲譽機制建設, 營造重視聲譽管理的良好氛圍, 使企業自覺、主動地保證產品質量。完善產品質量信息發布體系, 搭建質量信用信息平臺, 全面涵蓋產品、生產商、銷售商、工程承包商等產業鏈各主體的信用信息, 實現質量信用信息互聯共享和信息公開。
2. 優化市場營銷渠道, 加快綠色產品專業市場建設。
推進綠色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 在綠色農產品相對集中的產區建立產地交易市場, 或在現有區域性和全國性交易市場建立具有明顯標志的綠色農產品交易區。推進綠色農產品零售市場建設, 逐步構建包括專賣店、直供超市或代理商的多種銷售渠道。在零售市場, 實行綠色農產品與普通農產品分開經營, 懸掛綠色產品標志, 出示產地或進貨渠道證明。
3. 組建行業協會, 減少惡性價格競爭等。
提高農產品生產的組織化程度, 降低農產品檢驗檢測、認證、商標注冊、營銷管理等產品質量信息的單位傳遞成本。強化對組織內農產品生產者的生產培訓和質量監督, 產品統一收購, 按質量等級分類包裝, 統一商標, 保障產品質量, 減少產品同質化較高的生產者之間互相壓價問題。
(三) 加強質量監管體系建設
1. 強化依法處罰和問責力度。
健全責任追查制度。通過法律形式明確工程招標方、監理單位、農產品生產商、經銷商等主體的責任。如果工程或產品質量出現重大問題, 應對相關機構及其負責人依法問責, 對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 優化監管方法。
強化產品質量標準和質量認證體系建設。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產品質量認證標準, 加大產品質量認證后的檢查管理力度, 建立產品進入市場的質量復查制度。實施激勵制度。由政府設立國家質量獎項, 科學制定質量獎獲獎標準, 引導企業對照標準制定改進措施、提高產品質量。
3. 發揮第三方機構和行業自律力量, 鼓勵公眾參與。
鼓勵第三方機構提供檢測認證服務。政府考核認證、依法批準資質優秀的民間檢測機構代表政府對市場上的產品進行檢測、頒發認證證書, 政府通過不定期抽查等手段對指定民間檢測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發揮行業自律機制的力量, 減輕政府監管壓力。發揮生產者、加工者、銷售者及其行業組織在提升產品質量方面的作用, 鼓勵產業鏈下游企業對上游供應商實行質量“盡職調查”, 促使其保障產品質量。建立大中型農產品批發市場自律檢測、準入、退出制度, 鼓勵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超市與農產品種植基地及加工包裝重點企業實行“場廠掛鉤”、“場地掛鉤”等協議準入制度。成立自律性行業協會和民間組織, 建立嚴格的從業人員考核制度和質量管理制度。政府及時向公眾公布產品質量信息, 提供消費咨詢服務, 加強對產品生產、服務人員和公眾的產品質量教育, 增強消費者對產品質量的識別能力, 促使生產經營者提供高質量產品。
(四) 強化反壟斷執法和競爭政策作用, 營造公平競爭環境
1. 健全統一規范、權責明確、公正高效、法治保障的反壟斷執法體系。
推進反壟斷執法的常態化, 不斷完善《反壟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 通過制定指南和細則增強法律的操作性。強化反壟斷機構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化, 提高反壟斷執法的效率和效果;加強反壟斷人才隊伍建設, 充實反壟斷執法力量。
2. 加快確立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
優化市場競爭規則, 完善以競爭政策為基石的政策體系, 提升競爭政策在經濟政策體系中的地位, 健全競爭政策與其他政策的協調機制, 逐步形成“競爭統帥、公平為本、效率為先”的政策環境。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全面清理和廢除各級政府和部門妨礙公平競爭的法規、規章和規定, 重點清理地方保護、地區封鎖、行業壟斷和指定交易等問題。嚴格審查增量政策, 分步分批有序清理存量政策。倡導公平競爭, 在全社會形成促進公平競爭的文化環境。
3. 放寬市場準入和完善市場退出機制。
制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 國務院以清單方式明確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等, 清單以外的, 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大力減少行政審批事項, 禁止變相審批。對于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市場主體, 對于達不到食品、藥品、工程質量等強制性標準的市場主體, 應依法予以取締。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價格理論與實踐 2018年09期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