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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傳喜等:政府動員、鄉賢返場與嵌入性治理:鄉賢回歸的行動邏輯

[ 作者:李傳喜?張紅陽?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2-09 錄入:王惠敏 ]

——以L市Y鎮鄉賢會為例

摘要:鄉村社會的困境為“鄉賢回歸”提供了可能的空間,但是“新鄉賢”的回歸有著獨特的行動邏輯:政府動員是其動力邏輯,“污名化-離場-重生-返場”是其歷史邏輯,嵌入性治理是其功能邏輯。厘清鄉賢回歸的行動邏輯,對于重塑現代鄉賢,重構鄉村權威以及推動鄉村善治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政府動員;新鄉賢;嵌入性治理;鄉村治理;

在中國傳統社會中,“皇權不下縣”,縣下的鄉村實行自治,而鄉賢正是鄉村自治的主導者,這種社會治理模式社會成本極低而且效果顯著,凝結著古人治理鄉村的智慧與經驗,也是傳統鄉村社會秩序的重要保障。十八大以來,黨和政府對優秀傳統文化的治理功能非常重視,在2015、2016和2017年的中央一號文件中,三次明確提出“要創新鄉賢文化,以鄉情鄉愁為紐帶吸引和凝聚各方人士支持家鄉建設,傳承鄉村文明”,2016年發布的《十三五規劃綱要》中也強調要“培育文明鄉風、優良家風、新鄉賢文化”,由此可見鄉賢在落實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促進鄉村治理現代化等方面所發揮的重要作用。尤其是當前鄉村的利益結構日益復雜,原有治理體系表現乏力,迫切需要新的治理要素加入進來,由此,鄉賢就成為了嵌入鄉村社會治理結構中的一個新變量。本文以L市Y鎮的鄉賢會為例,分析了一個鎮域范圍內鄉賢回歸的動力邏輯、歷史邏輯和功能邏輯。而厘清鄉賢回歸的行動邏輯,對于重塑現代鄉賢,重構鄉村權威以及推動鄉村善治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問題的提出:鄉賢與“鄉賢回歸”

國外對中國鄉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歐美和日本,最早可以追溯到馬克斯·韋伯,其在著作《儒教與道教》中探討了地方鄉紳階層所構成的“非官方的自治”。英國漢學家莫里斯·弗里德曼認為宗族中的精英分子是國家和社會并存的內在機制,鄉紳正是處在國家權力與地方社會之間的中介性角色。在這一理論基礎上,20世紀40年代西方學界提出了“鄉紳社會論”,即從社會角色和社會功能的角度來研究中國傳統社會中的鄉紳,如費正清的《美國與中國》、艾森斯塔得的《帝國的政治體系》、巴林頓·摩爾的《民主與專制的社會起源》和貝蒂的《中國的土地與宗族:對明清時期安徽桐城的一項研究》等。日本學者對中國的鄉紳也深有研究,本村正一的《清代社會紳士的存在》一文,拉開了日本學界研究紳士的序幕。而對鄉紳研究的深入出現在50年代以后,最著名的有小山正明的“鄉紳土地所有論”和重田德的“鄉紳統治論”。另外,夫馬進、森正夫、奧崎裕司、寺田隆信、溝口雄三等學者也從不同角度對中國鄉紳進行了深入研究。到了20世紀六七十年代,西方學界對鄉紳的研究發生了轉向,研究更加注重理論和方法的創新。如瑪麗·蘭金和羅威廉將西方的市民社會和公共領域等概念引入對晚清紳士的研究,杜贊奇和黃宗智等學者則從后現代結構主義的角度提出了新觀點,杜贊奇探討了鄉村統治中的兩種經紀模型:盈利型經紀和保護型經紀,黃宗智則提出了“第三領域”,構建了國家、士紳和村莊的三角結構。

國內對鄉賢的研究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對鄉紳和紳士的研究,第二階段是對“新鄉賢”的研究。國內對鄉紳和紳士研究的關注曾在20世紀四五十年代曇花一現,典型代表是吳晗、費孝通合著的《皇權與紳權》,首提“紳士論”,但是在當時的中國并未引起重視,反而在歐美及日本等地產生了巨大影響。而這一著作的影響蟄伏了三四十年后,直到20世紀80年代才在中國國內引起了巨大反響。但是這一時期的中國學者更多的是從歷史考據的角度研究鄉紳,如余英時的《士與中國文化》、徐茂明的《江南士紳與江南社會(1368-1911)》、郭劍鳴的《晚清士紳與公共危機治理》、王先明的《近代紳士:一個封建階層的歷史命運》和《變動時代的鄉紳:鄉紳與鄉村社會結構變遷(1901-1945)》,章開沅、馬敏、朱英主編的《中國近代史上的官紳商學》,李世眾的《晚清士紳與地方政治:以溫州為中心》,許順富的《湖南紳士與晚清政治變遷》,杜正貞的《村社傳統與明清士紳————山西澤州鄉土社會的制度變遷》等等。

最近十幾年以來,隨著“鄉賢回歸”的呼聲漸起,學界也開始從社會角色和功能主義的角度對現代中國社會中的“新鄉賢”進行了深入研究,主要討論的是新鄉賢的現代定位和鄉賢參與鄉村治理的可能路徑。在鄉賢的定位方面,胡鵬輝認為應著重強調其“在鄉性”、資財、知識與道德,但要注意鄉村治理應從“主體到規則”轉變;何倩倩直接將鄉賢視作地方上有著雄厚經濟實力的老板企業家或富人;宋青宜將鄉賢定義為“受過良好教育的,擁有一定經濟基礎和能力的,在當地具有一定威望的人士”。郞友興等人認為,鄉賢是在當代農村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等方面居于優勢地位且為村莊公共利益有所貢獻并得到村民敬重的農村精英。在鄉賢的治理功能方面,相關研究更是豐富。如張厚安、徐勇、項繼權、于建嶸、賀雪峰、吳毅、張靜、張鳴、盧福營、陳光金、孫立平、王漢生等學者對鄉村精英的研究,然而鄉村精英與鄉賢尚有不同,因其評價側重點各有偏重,因此,鄉賢往往是鄉村精英,但鄉村精英并不一定是鄉賢。還有李曉斐、謝開勇、季中揚、白現軍、趙浩、裘斌、李建興、錢念孫等等眾多學者從不同角度對新鄉賢的研究。

現有的研究視野開闊,角度多元,為本課題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文獻素材和思想靈感。但是現有的研究存在著以下值得進一步關注和研究的理論空間:第一,學界對“鄉賢回歸”這一主題本身研究不多,更多是從鄉賢及村莊的角度而忽略了政府的視角;第二,對鄉賢回歸的行動邏輯總結提煉不夠,缺少對當前社會背景、制度環境及政府理念的結合。第三,對鄉賢在現有鄉村治理體系中的結構地位分析不多,現有研究大多從鄉賢為主體的角度展開,對鄉賢的“嵌入性”分析不足。本文擬在已有相關成果的基礎上,對“鄉賢回歸”這一問題做較為深入的實證研究。

二、鄉賢界定及回歸背景

鄉賢是我國歷史上一個特有的現象,是幾千年封建社會中鄉村秩序的維護者,然而如何對鄉賢進行準確的界定,目前并無定論。總體來講,對鄉賢的界定應側重于四個方面,一是德,無論是傳統鄉賢還是現代鄉賢,“德”始終是鄉賢最重要的品質,正如《漢語大詞典》將鄉賢解釋為:“鄉里中德行高尚的人”,他們“為人正直、處事公道、急公好義、聞名鄉里,他們是村莊的道德典范,是村莊的精神領袖,并因此而成為村莊秩序的守護者。”錢念孫認為,“有德行、有才華,成長于鄉土,奉獻于鄉里,在鄉民鄰里間威望高、口碑好的人,可謂之新鄉賢”。二是財,財富對應著鄉賢在鄉村社會中的地位和身份,也是其能對鄉村社會有所貢獻并贏取社會聲望的重要保障,正如有學者所言:“鄉賢在家世方面得有一個值得鄉人景仰羨慕的經歷,清白而沒有劣跡。有一份豐厚的財產,其對地方社會有所貢獻,尤其在維持地方風習,主持節令廟會,救助孤寡貧弱,推動地方公益事業方面贏得鄉里聲望。”三是文,即文化知識,鄉賢往往具備良好的個人素質、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是“鄉村社會的文化發展、道德教化、公益事業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四是政,官方的身份和背景也是鄉賢重要特征和來源,傳統鄉賢如吳晗所言:“見(即‘現’)任官是做官的本人,見任官的父兄子弟則是鄉紳。紳士是官僚離職、退休居鄉,以至未任官以前的稱呼。”而在當前時代背景下,也掀起了一股退休官員返鄉變身鄉賢的熱潮,“他們經驗豐富、視野寬闊、信息靈通,退休后憑借積累的人脈、資金、知識資源,成為農村基層組織治理鄉村的得力助手。”上述四個方面是鄉賢權威的基本來源,卻并非鄉賢所共有的,不同的鄉賢具有不同的特質。那么鄉賢所共有的一個特質則是有“奉獻于鄉里”的情懷,能夠主動參與鄉村治理,并能夠影響農村政治經濟社會生態。

從古至今,鄉村治理始終是國家治理體系中的重要一環,鄉村治理成效如何,直接關系著社會穩定與國家安寧。因此,要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建設,離不開農村社會治理體系的完善和農村社會治理能力的提升。如今,在城鎮化、市場化、工業化等大潮的沖擊下,農村社會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農村社會治理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困境:一是農村人口大量流出導致村莊“空心化”,使鄉村社會失去了自治與發展的內在力量。二是村民自治制度的“內卷化”,村莊無法提供充足的公共服務。三是鄉村文化道德的“斷裂”,給鄉村治理造成了真空狀態,埋下了巨大的隱患。四是基層政府應對鄉村發展的“無力感”,政府單靠自身往往難以支撐村莊的發展。這些困境容易使鄉村社會治理陷入惡性循環,而鄉村社會混亂無力的現狀嚴重影響了鄉村社會的秩序,因此,鄉村社會治理體系的再造與完善顯得尤為迫切,這也恰恰為“鄉賢回歸”及新鄉賢參與鄉村治理提供了可能的空間。從歷史性角度看,鄉賢一直是中國傳統治理格局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鄉村基層得以實現自治的主要力量,鄉賢治理的經驗值得我們今天的鄉村治理實踐所吸收和借鑒。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說:“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國,需要對我國歷史和傳統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對我國古代治國理政的探索和智慧進行積極總結。”從現時性的角度看,引導鄉賢回歸,創新鄉賢文化,對于重構傳統鄉村文化、完善鄉村治理體系、提升鄉村治理能力有極大的助推作用,也是中國現代化進程中實行鄉村治理的有效方式。

如今,鄉賢回歸對于鄉村建設的積極意義日益凸顯,一方面,在城鎮化的沖擊下,鄉土中國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也有很多鄉村處于解體和終結狀態。但從總體來看,中國的鄉村依然具有一定的“鄉土性”,依然是“熟人社會”,“傳統社會的架構沒有完全坍塌,鄉村社會中錯綜的人際交往方式,以血緣維系的家族和鄰里關系依然廣泛存在于鄉村之中。”因此,鄉賢在維護社會公正和社會秩序、協調社會沖突、改善鄉村生活、提高道德教化等方面仍然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另一方面,鄉賢回歸,也能使外出奮斗的鄉村精英回流,以自身的成就回饋鄉里。他們雖然人“不在場”,但是對故土的認同感始終伴隨左右,也是他們在外拼搏時保持精神穩定和內心持守的重要來源。“鄉賢是鄉村中最具‘視野’和‘資源’的人士,鄉賢回歸有利于引入外部資源來推動鄉村建設”,因此開展鄉賢回歸,能使其更好地用他們的思維觀念、知識和財富來影響家鄉。總之,借助于鄉賢這一群體,鄉村社會發展就找到了新的動力源。

三、個案分析:一個鎮域范圍內的鄉賢組織

L市(縣級市)Y鎮成立于2002年,是L市行政區域調整后新成立的一個鎮,是由原Y鄉、G鄉和G街道的10個村合并組建而成,鎮域面積156平方公里,下轄78個行政村,人口6.3萬,1992年撤擴并前分別屬于10個鄉。由于建鎮時間短,地域面積大,行政村分散,合并前屬于不同的區域管轄,所以Y鎮建鎮15年來,尚未形成統一的地域認同感,經濟社會發展相對滯后,社會面復雜,民風以“彪悍”著稱,素有“L市選舉看Y鎮”的名聲,Y鎮選舉結束了,也就意味著L市的選舉結束了,這更能凸顯Y鎮的社會矛盾非常突出。

當前,中國社會正處于大轉型過程中,Y鎮同樣受到城鎮化的沖擊,大量人口外流,據統計,當前Y鎮外出創業人員達1.9萬余人,占人口總數的30%左右,鄉村社會也面臨著村莊空心化、鄉村精英嚴重流失、鄉村文化遭受侵蝕等治理困境。針對當前農村治理中的現狀,Y鎮堅持以“創新宜業、活力宜商、生態易游、和諧宜居、慈孝宜養”的“五宜Y鎮”發展戰略,充分運用自身豐厚的鄉賢文化資源,著力做好傳承弘揚和創新發展,以鄉土、鄉情、鄉愁、鄉韻為紐帶,吸引和凝聚各方面的鄉賢人士,用其學識專長、創業經驗反哺家鄉。Y鎮于2016年10月份在鎮四屆一次黨代會上提出“慈孝Y鎮”建設、開展鄉賢回歸工作。12月份,鎮四屆一次人代會又對鄉賢工作作了具體謀劃與部署,創新基層社會治理模式。2017年4月份,成立了T市(地級市)首家鎮級鄉賢會,號召300多名本鎮鄉賢回歸故里,協助鎮黨委政府和各村兩委,參與農村社會治理,合力打造“善治”之鎮。

(一)制定鄉賢標準

鄉賢標準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很難將其量化操作,目前針對鄉賢標準的界定都是非常模糊的,其具體的標準也比較模糊,如Y鎮將鄉賢界定為“品德、才干為鄉人推崇敬重的本土精英,戶籍、原籍或姻親關系在Y鎮,因求學、從政、經商而離鄉的外出精英,還包括在Y鎮投資創業的外來精英。”具體標準如下:(1)有威望、有能力的老黨員、老干部、老教師、老模范等;(2)在外從政、從商、從軍、從文的外出精英;(3)農村優秀基層干部、道德模范、身邊好人等先進典型,在鄉民鄰里間威望高、口碑好的“新鄉賢”;(4)有能力、有作為的“新Y鎮人”。在鄉賢的甄選上,Y鎮形成了“本人自愿、村莊推薦、鎮里審核、社團(鄉賢會)表決”的模式,集四方之共同意見,使鄉賢具有最大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但是在鄉賢理事的選擇上,Y鎮制訂了非常明確的量化標準,如Y鎮規定理事以上建議人選應為:“商界為各地L市商會執行會長以上,政界為L市內正科級以上、L市外T市(地級市)內正處級以上,T市外正廳級以上,教育、文化領域為高級技術職稱,同時兼顧行業、地域等,個別理事人選條件略有放寬。”應該說,對鄉賢標準進行量化是一個不得已而為之的辦法,因為鄉賢更重賢德,賢德很難用指標進行量化,尤其是鄉賢經過了幾十年的斷層,傳統鄉賢的認定方法已經不能適應現代的需要。那么目前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先根據鄉賢從政、從商、從文的具體成就進行量化評定,充分發揮他們在經濟發展、鄉風文明、鄉村治理等方面的作用,在參與過程中再將道德因素賦予更高的權重,同時結合鄉賢退出機制,也使鄉賢更加注重道德,約束和規范自己的行為,最終鄉賢的標準回歸到道德上,既提高了自己的道德水平,也提高了鄉村的道德水平。

(二)培育鄉賢組織

1.成立鎮級鄉賢會。

根據上述標準,Y鎮對登記在冊的300多名鄉賢進行了摸底調查,通過村推薦、鎮審核、鄉賢理事會決定的程序,最終確定了215人為Y鎮鄉賢會首批會員(其中商界占55%左右,政界占25%左右,教育、文化界占10%左右,專業技術人才占5%左右,其他占5%左右),并于2017年4月3號正式成立了Y鎮鄉賢會,同時選舉產生了68名理事,成立了鄉賢理事會,并針對不同領域、不同層次的鄉賢群體,將理事會成員分為綜合組、財務組(基金組)、對外交流組、項目建設組、科教文衛組、鄉風建設組等六大組,分工明確,各司其職,以充分發揮鄉賢團隊作用。

2.籌劃成立村級鄉賢會。

Y鎮鼓勵有條件的村成立村鄉賢會,按照鄉賢人數情況,人數在50名以上的村級鄉賢會,可按社會團體登記程序向市民政部門申請登記,并設立村級理事會和慈孝基金會;會員人數在50名以下的村,由鎮鄉賢會直接管理,會員可直接以村鄉賢會會員的身份參與本村社會治理。同時,以會員制模式推進,成熟一個發展一個,在條件成熟的基礎上實現規模的逐步擴大。目前Y鎮在L村、S村、X村等條件較好村開展試點,大力推進村級鄉賢會的籌備和成立工作。

四、政府動員:鄉賢回歸的動力邏輯

傳統鄉賢是在幾千年的農耕文化中自然形成的,深深地植根于傳統中國的鄉土社會,與傳統鄉土社會的政治結構、儒家文化、宗族、血緣等有著天然的密不可分的聯系,正如秦暉所言:“國權不下縣,縣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倫理,倫理造鄉紳。”由此可見,鄉賢來自于鄉土社會,也維系著鄉土社會,只有作為個體的“賢”居于“鄉”中,并為鄉做了具體的貢獻才能稱為“鄉賢”。鄉土社會也為鄉賢提供了公共空間和公共身份,鄉土社會是一個幾乎不流動的社會,人口“生于斯,長于斯,死于斯”,緊緊地依附于土地,構建起了以關系強弱(差序格局)為特征的熟人社會。在這種社會中,鄉村治理靠的是“倫理”“教化”,而鄉賢正是執掌倫理,開展教化的主要力量,同時鄉賢在修路辦學、扶危濟貧、保護鄉民、制定鄉約等公共事務中都發揮了主要作用,因此,他們能夠得到鄉民的認可,形成了一種內生性的非正式權威,這種權威是鄉民賦予而非官授或繼承的。

受到特定歷史原因的影響,鄉賢一度“消失”了,但隨著改革開放進入深入期,社會矛盾也進入了多發期,而現有的治理手段和方式嚴重滯后,無法有效地解決問題,因此政府開始將目光轉向傳統文化,迫切地想從傳統文化中汲取社會治理的經驗和智慧,而鄉賢就自然而然地進入了政府的視野,但是此時的中國已非傳統中國,而且所謂“鄉賢”的成長土壤和生存環境已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其作用機制也完全不同,“鄉賢”也已非彼時的“鄉賢”了。雖然政府意識到了鄉賢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也想把鄉賢文化作為傳統文化的優秀成分進行弘揚,但是想要鄉賢自發自生地發揮作用卻是非常困難的。從鄉賢的角度來講,首先遇到的是政治身份的顧慮,畢竟“鄉紳”曾經是被打倒的對象,沒有官方的表態,準“鄉賢”絕對不敢去觸碰這一紅線,也不會認同自己的這一身份,正如筆者在調研時Y鎮鎮長感言:“沒有政府推動,他們沒身份,不敢來啊!”其次是新鄉賢對于自己要做什么、能做什么沒有清晰的認知,畢竟幾十年的斷層,他們本身對“鄉賢”這一概念的認知較為缺乏,而且現在的鄉賢已經不是傳統的“在鄉”的鄉賢了,更多的是外出奮斗的“不在鄉”的鄉賢,他們重新返回鄉村、反哺鄉村的主動性沒有充分調動起來,即使有較強的主動性,也會因為缺少相應的渠道而大打折扣。因此,在新的發展背景下,政府動員就成了新鄉賢返鄉參與鄉村治理、反哺農村的直接推動力。

(一)政策動員

政策動員首先解決的問題就是鄉賢的身份認定,十八大明確提出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到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以及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從傳統文化中汲取治理智慧,這些都為“鄉賢”和“鄉賢文化”的挖掘與復興提供了政策依據和可能空間,尤其是在2015年的中央一號文件中,更是首次明確提出了要“創新鄉賢文化”,這更是從官方角度對鄉賢這一概念或群體進行了重新定位和明確肯定。其次政策動員要解決的是鄉賢怎么回歸、回歸能干什么、怎么干的問題。比如Y鎮制定了《Y鎮鄉賢會章程》《以鄉賢回歸推進鄉村善治工作實施方案》,對鄉賢的標準、鄉賢會的組織程序、鄉賢的責任與義務、鄉賢回歸的工作內容、操作流程等內容都做了明確規定。另外,Y鎮為鄉賢回鄉投資、創業在用地保障、資金支持和稅費政策等方面開通“綠色通道”,通過政策的引導,Y鎮為鄉賢回歸創造了更好的環境和條件。

(二)項目動員

Y鎮大部分鄉賢都是“不在場”的,在全鎮第一批215名鄉賢中,只有10%左右是居住在鄉的。鄉賢長期在外生活,對于鄉村里的實際情況、實際需求可能不夠了解,這就產生了信息不對稱的情況,無法將鄉村的需求與鄉賢的愿望有效對接。針對這種情況,Y鎮實施了“鄉賢+項目”工程,由鎮政府將本鎮的發展需求進行梳理,整合成可操作性項目,印發了《Y鎮鄉賢項目匯總表》,借鄉賢會這一平臺,由鄉賢來認領項目,讓鄉賢回來“有事做”。目前鄉賢共認領經濟民生發展項目119個(鎮級項目25個,村級項目94個),總投資約5000萬元。另外,2015年以來,全鎮共吸收鄉賢捐助資金3000多萬元,建設道路、橋梁、辦公樓、文化禮堂等公共基礎設施項目12個。通過項目動員,能夠實現鄉賢與鄉村需求的有效對接,這也讓那些有志于為故鄉發展出力的鄉賢,真正能夠成為推動鄉村發展的“造血因子”。

(三)情感動員

鄉賢對家鄉有著濃濃的情感,正如艾青的詩中寫到“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淚水,因為我對這土地愛的深沉”,Y鎮負責鄉賢回歸的干部講:“很多常年在外的鄉賢在談到家鄉時,會激動落淚,因為他們的根在村里。”鄉賢的這份鄉愁和鄉情,正是推動他們返回家鄉,反哺家鄉的最大動力。Y鎮政府積極推進“情感引賢”,讓鄉賢“想回來”。每逢傳統佳節,鎮黨委、政府都采取各種方式向在外鄉賢表達問候和祝愿,開展鄉賢“回鄉行”等活動,利用春節、清明、中秋、元旦等節日鄉賢回鄉之際,開展“情系桑梓、共謀發展”的聯誼活動,與鄉賢暢敘鄉情,對部分重要鄉賢還鄉探親訪友,鎮黨委、政府主要領導都會登門拜訪,向他們介紹家鄉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邀請鄉賢為家鄉發展出謀劃策。

(四)身份動員

鄉賢大多已經積累了一定的物質財富,開始更多地追求自身價值的實現和精神的升華,Y鎮政府抓住鄉賢的精神訴求,積極開展身份動員。在鄉賢成立大會上,向每位鄉賢頒發鄉賢證書和個性化的鄉賢榮譽牌,在鎮上籌劃建立鄉賢文化館、村里修建鄉賢文化長廊,制作鄉賢榜,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立碑名世,給他們營造榮歸故里的榮譽感。另外也給予鄉賢較高的政治待遇,聘請對鄉鎮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鄉賢擔任鎮經濟社會發展顧問、村“名譽主任”,將符合條件的優秀鄉賢推選為“兩代表一委員”,邀請優秀鄉賢代表列席鎮黨代會、人代會等重要會議,切實增強他們的榮譽感和自豪感。同時,Y鎮也積極引導符合條件的鄉賢參與競選村干部,直接參與到鄉村建設工作中來,目前Y鎮已經有40多名鄉賢會會員通過換屆選舉進入村兩委干部隊伍,他們有了明確的政治身份,更加有助于調動其反哺鄉村的積極性,增強村兩委班子的戰斗力。

五、鄉賢返場:鄉賢回歸的歷史邏輯

鄉賢返場,自然地包含了鄉賢的離場,而鄉賢離場更多的是因為鄉賢的“污名化”,這種污名化既有道德層面的原因,也有制度性的原因。19世紀末20世紀初,鄉賢出現了“污名化”。在鄉土社會中,鄉紳是以“增進家鄉福利和保護家鄉利益”為其社會責任和價值取向的,是維持鄉村秩序的重要力量。但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中國社會陷入了頻繁的戰亂之中,鄉村凋敝,民不聊生,“鄉土社會受到嚴重侵蝕,之前保留在鄉村的優秀人才大量流失,原本應該回到鄉村發揮領導作用的鄉民也背井離鄉”。同時,為了彌補財政虧空,國家迫切需要將權力介入鄉村,培育新的代理人來為政府征稅管理,這些“新代理人”的權威源自國家的授予,而不是鄉民共同的認同,因此,必然造成“代理人”與地方利益的分離,也就從原來的“保護型經紀”變為了“營利型經紀”,大量鄉村賢德人士不愿附和權力,紛紛退出領導權,從而導致鄉村社會由土豪劣紳所把持。而這種“新地方權威”往往化公權為私權,打破了“官-紳-民”之間的權力平衡,成了官府欺壓民眾的幫兇。“隨著紳士的離村和基層政權日益痞化,鄉村社會陷入日趨崩潰的境地,并成為醞釀社會革命的溫床。”

鄉賢的“離場”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的必然結果,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農民革命,就把維護封建舊秩序的鄉紳作為革命對象進行打擊,正如毛澤東在《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中所言:“必須把一切紳權都打倒,把紳士打在地下,甚至用腳踏上”,但是對一些開明紳士共產黨還是歡迎的,延安時期的“三三制”還將其納入政治體制中。而建國以后開展的一系列運動則從經濟、文化、政治等方面徹底瓦解了鄉紳得以存在的基礎。1952年我國完成了土地改革,廢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農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地主階層(包括鄉紳)被鎮壓,田產房產等財富被沒收充公或分配給廣大貧雇農,其在經濟上失去了存在基礎。之后,又通過國家強制力量,在農村推行大規模的集體化,農民的生產和生活方式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再加上“破四舊”等運動,“沖擊甚至直接否定了傳統社會中的家族本位和倫理本位”,鄉土社會中的宗族、家族等各種自組織力量被消滅了,“農民變成了原子化的個體”。在政治上,鄉紳被貼上了“土豪劣紳”的標簽,是封建社會的代言人,是被打倒的對象,尤其是在歷次政治運動中,鄉紳都受到了嚴厲的批判,而“人民”成為了鄉村新式權威的主體,掌控了鄉村政治生活。這些“從根本上改造了鄉村社會結構,并挖掘了紳權賴以存在的社會條件,傳統鄉紳階層最終在社會的權力結構中消失了。”而以集體化為特征的新權威、新秩序被建立起來。

應該說,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和改革開放為鄉賢“重生”創造了條件,以家庭或個人為單位的經濟活動成為主流,尤其是在鄧小平南方談話、“先富論”和“貓論”的影響下,中國掀起了下海潮,民營經濟、私營經濟如火如荼地發展起來。而這對農村社會帶來的一個重大影響就是農村社會開始出現分化,有一部分人通過下海經商、創辦企業而積累了大量的財富,變成了商人、企業家,也就是新鄉賢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此時的鄉賢與傳統鄉賢在制度背景、身份結構、價值觀念、思維方式和社會功能等方面已經大為不同。此時在社會治理結構中,鄉賢仍然是“離場的”。有學者曾將鄉賢分成兩類:一類是在場的鄉賢,一類是不在場的鄉賢,無論是在官方話語體系中還是在具體實踐中,他們都沒有進入社會治理結構中,即便是在場的鄉賢,也是沒有“入場”的,仍然被排斥在鄉村治理結構之外。從十五大開始到十七大,中央對民營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更加肯定,對其有了明確清晰的定位,也使其政治地位逐漸確立。而這期間,完成了財富積累的企業家們更加關注自身價值的體現和精神訴求的滿足,開始為家鄉捐款、捐物,“為家鄉建設盡一點力”,這也為他們在家鄉增加了更高的知名度。隨著他們在鄉村中的影響力越來越大,再加上村莊、村民發展的愿望越來越強烈,迫切需要一個有眼界、有魄力的人來帶領他們發展,而外出奮斗多年的企業家早已經具備了這種能力,在這種背景下,“能人治村”就走上了歷史舞臺,但這只是鄉賢回歸中的一小部分。隨著城鎮化、工業化、現代化的發展,農村空心化、鄉村治理內卷化、道德的斷裂化等現實困境也使政府重新重視起鄉賢的作用,而政府的推動,則進一步拓寬了鄉賢參與鄉村治理的空間,并賦予了其合法性。

鄉賢返場具有三層含義:一是話語體系中的返場,無論是在官方話語體系、各類媒體報道,還是在民眾日常討論中,鄉賢都已經擺脫了原來的“污名化”而具有了正面意義,尤其是在官方話語體系中,鄉賢回歸已經上升到了一個重要高度,如T市開展了“萬名鄉賢幫千村”活動,在活動通知中寫道:“改革開放以來,涌現出了一大批名人賢士,他們是社會財富的重要創造者,鄉村文化的重要傳承者,更是美麗鄉村建設的重要潛在力量……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回報家鄉,建設農村。”二是治理結構中的返場,鄉賢作為一個群體開始參與到鄉村治理和鄉村建設中,渴望為鄉村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目前Y鎮鄉賢回歸呈現出從零散回歸走向全面回歸,從精英流出走向全方位參與鄉村治理,從捐錢捐物走向全要素對接鄉村建設等特點,充分利用鄉賢“視野”和“資源”優勢,明確其“輸入者、指導者、輔助者和驅動者”的角色定位,探索開展了“鄉賢+”治理模式,使鄉賢功能得到最大化發揮。三是生活世界中的返場,引導不在場的鄉賢回歸鄉村。鄉賢中有絕大多數是“離場”的,尤其是體制內的鄉賢,按照相關規定,他們的戶籍已遷入工作地,這就意味著他們失去了鄉村生活的“根基”,特別是在宅基地和墓地方面,無法享受村民同等待遇。基于這一情況,Y鎮在頂層設計尚未破冰的背景下,以村規民約的形式,給回鄉鄉賢安排宅基地、墓地,讓他們能真正“回得來”。同時,Y鎮還積極開展產業回歸、資金回歸、項目回歸、智力回歸、人才回歸等等,甚至動員鄉賢親自投身鄉村建設與鄉村治理。總之,就是要使鄉賢能夠“情感在鄉”,始終情系家鄉,關注家鄉的發展,為家鄉的發展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六、嵌入性治理:鄉賢回歸的功能邏輯

賀雪峰、仝志輝認為“村莊秩序的生成具有二元性:一是行政嵌入,二是村莊內生。”人民公社是行政嵌入的典型,從其實踐來看,人民公社把農村社會的原生結構、內在關聯等社會基礎破壞以后重新建立起一種新的秩序,然而這種秩序無法真正地落地生根。中國農村社會中對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有著強大的認同邏輯,是每一個中國人心知肚明的行事規則。所以農村社會中內生的秩序還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僅僅依靠內生秩序也是不夠的,作為一個國家、民族,必須要有嚴格的法律制度,來維系整個社會的秩序,正如賀雪峰所言:“村莊秩序內生獲得不僅與村莊之外的宏觀經濟形勢和治理制度安排有密切關系,而且與村莊內在結構狀況密切相關。”那么問題就在于如何將行政嵌入與村莊內生的秩序有效地整合起來,在兩者之間達到一種平衡。

從這個意義上來講,“鄉賢回歸”就正是行政嵌入與村莊內生結合的典型。鄉賢具有地域性和內生性的特征,是“生于斯”“長于斯”的,“根”在農村,所以鄉賢具有很強的融入鄉村社會的基礎,也很容易被鄉村所接受。但是由于上文中提到的一系列政治歷史因素的影響,鄉賢消失了。隨著社會的發展和農村社會中的現實困境,迫切需要創新治理方式,提高治理能力,在這種情況下,鄉賢就重新受到了重視,但是,鄉賢怎么回歸呢?雖然鄉賢具有內生性,但并不意味著其有條件、有渠道、有意愿參與鄉村治理,在當前的條件下,最有效的辦法就是政府以行政手段推動,將其“嵌入”到鄉村治理結構中,變成其中的一個“新變量”。這一做法既能為鄉村治理結構中嵌入一個新的元素,有助于推動鄉村治理體系的完善,同時也能充分發揮鄉賢的積極性,使其更好地為家鄉貢獻自己的力量,也有助于實現鄉村的“善治”。

(一)嵌入到村莊發展建設中

隨著政府稅費改革,政府權力開始上移,對農村發展要求“頗感無力”,尤其是基層政府更是如此,基層政府更多的是靠爭取上級項目和轉移支付來實現村莊治理,但這也是遵循“政府出一點,村里出一點”的原則,項目資金并不足以滿足建設需要,需要基層政府和農村進行配套,而基層政府的配套往往是在村莊配套的前提下才會兌現,無論是基層政府還是農村,普遍缺乏“資源”。而農村自身來講,農民想發展,村干部也想發展,但是在如何發展,怎么發展上認識還不清楚,發展缺乏“視野”。而鄉賢有資源、有視野,從資源上來看,Y鎮鄉賢會第一批成員中,商界會員占55%,他們具備了較強的經濟能力,也希望為家鄉的發展出錢出物,為村里修建學校、道路、橋梁、文化禮堂、老年活動中心等等,這就很大程度上解決了農村公共發展經費的問題。而且還有很多鄉賢“產業回歸”,如Y鎮鄉賢ZSC出資300萬投入三江濕地項目設計,并計劃引資11億元,建設三江濕地文化旅游綜合體,另外也有很多鄉賢計劃在家鄉建設生產基地,既能擴大企業的生產能力,也能幫助家鄉解決就業和稅收等問題,推動家鄉經濟發展。從視野上來看,Y鎮鄉賢既有經濟、政界精英,也有教育、文化界精英,他們具有較高的文化水平和經驗能力,能為鄉村提供政策引導、機遇信息與村莊規劃、發展建議等等,成為村莊發展的“智庫”。Y鎮以鄉賢會的形式,充分發揮鄉賢在區域合作、招商引資、創業創新、精準扶貧等領域的作用,著力把鄉賢會打造成促進Y鎮發展的重要資源和平臺。

(二)嵌入到村莊社會治理中

鄉賢的嵌入可以完善治理結構。在倡導治理主體多元化的背景下,鄉賢以其資源、視野和號召能力可以充分參與到村莊治理中,成為鄉村治理的主體之一,對鄉村治理體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高都有很大的幫助。Y鎮實行“鄉賢+”的治理模式,并構建了“以村兩委為主導、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為基礎,村務監督委員會和鄉賢會為兩翼”的治理格局,這種復合型治理結構既能充分調動鄉賢的積極性,使鄉賢功能得到最大發揮,但是也明確規定了其在鄉村治理中的補位和輔助作用,因為對村民自治制度來講,村民代表大會及村兩委才是村莊的最高權力機關和權力行使機關,鄉賢在這一結構里只能輔助治理,而不是主導,鄉賢提出的議案也必須經過村民代表大會的同意才能實施。

鄉賢的嵌入可以加強道德教化。“鄉賢”兩字最終落腳點在“賢”上,鄉賢自身所具備的道德與言行是其最重要的評判標準。一方面是直接的影響,鄉賢以其嘉言懿行垂范鄉里,樹立良好家風,傳承禮儀道德。如以鄉賢為龍頭、抓手,以鄉規民約、慈孝文化等為載體,充分發揮鄉賢的帶動、引領作用;另一方面是間接的影響,鄉賢以其資源扶助村莊道德建設,如出資贊助村莊的道德模范、最美家庭等評選,重陽敬老、年節做戲、助力公益等等活動,涵育文明鄉風。另外,鄉賢可以憑借其自身的威望,化解矛盾,凝聚人心,整合優化鄉村文化和價值體系,重塑“見賢思齊、崇德向善”的鄉風。

鄉賢的嵌入可以維護村莊秩序。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鄉土社會是禮俗社會;現代社會崇尚契約精神,鄉土社會通行倫理規矩。每一種社會形態代表的都是一種特有的秩序,那么如何在這兩種相互碰撞的社會形態轉型過程中找到一個契合點?鄉賢就是這樣一種契合點,鄉賢返鄉,實現了鄉土社會與現代社會的有效銜接,當然簡單的嫁接和拿來主義是不行的,這里的鄉賢是“新鄉賢”,是具備較高的道德素質和法律素養的,他們在鄉村社會中有威望,有號召力,“可以利用自身的人格魅力來感染周邊的人,用村民們能夠接受的方式來傳遞現代知識,讓現代的法律和契約精神與傳統的價值和倫理得以協調”,從而實現“情、理、法”三位一體的村莊秩序。但是在這個過程中,要注意法治和德治的關系,要“在制度治村的基礎上,再發揮鄉賢的優勢,把鄉賢治村糅合進去,形成制度治村和鄉賢治村的合力。”

(三)嵌入到政府與農村的關系中

在費孝通的“雙軌政治”中,紳士是“中國政治中極重要的人物”,由紳士所組成的“無形組織是一條自下而上的無形軌道”。在現代政治語境中,鄉賢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在政府與農村之間嵌入了一條“有形的軌道”。從政府角度看,鄉賢是值得信賴的輔治者,有助于實現政府治理與村民自治良性互動,在走向鄉村善治過程中找到了破題解難的“新路徑”。2017年是Y鎮村委會換屆年,共有539名自薦人報名,Y鎮發揮鄉賢在人脈資源、社會威信、協調溝通、矛盾化解等方面的作用,協助黨委、政府開展勸退工作,共平穩勸退競職對象197名,保障了換屆工作的有序推進。同時Y鎮還開展了由鄉賢包村的進村扶任工作,幫助村莊理清發展思路,實現了從“亂-穩-發展”的農村發展新格局。從農村的角度看,鄉賢是鄉村訴求的傳聲筒,借由鎮級“鄉賢會”這一機制以及擔任“兩代表一委員”的鄉賢,將村莊的發展意愿、訴求傳達到政府層面。

七、小結與進一步的討論

“新鄉賢”回歸既有歷史的偶然性也有現實的必然性,其合法性來源既有官方的認定也有民眾的認可,鄉賢參與鄉村治理既符合民眾的利益訴求也契合當代政治發展的需要,因此這是鄉賢生命力重新迸發的一次前所未有的機遇。新鄉賢是一種柔性的治理手段,他們有德行、有能力、口碑好、威望高,成長于鄉里,奉獻于鄉里,具有內生的權威性。而且新鄉賢也是鄉規民約、慈孝文化等傳統文化的帶動者、監督者,能夠通過自身行為引領鄉村社會的規范,將鄉規民約與慈孝文化等傳統文化的價值充分發揮出來。因此,新鄉賢能夠在傳統與現代、農村與城市、內生權威與外生權威之間架構起連接的紐帶,成為完善鄉村治理機制和促進鄉村治理現代化的有效推手。當然,“鄉賢回歸”作為新的時代背景下的實踐創新,仍有許多問題值得進一步探討。

第一,實踐創新中的法律邊界問題。該問題主要針對為鄉賢提供宅基地,按照目前相關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屬于農村集體所有,也即只有農村集體成員才可以享有宅基地的用益物權,而對于部分鄉賢來講,他們的戶口已經遷出,即已經不屬于村集體成員,他們無法再享受村集體成員的權益。從情理的角度來講,這些“不在場”的鄉賢雖然生活在外,但是“根”在農村,而且現在地方政府大力開展“鄉賢回歸”,也在號召在外鄉賢“告老還鄉”,提倡生活世界的返場,然而這些鄉賢回來后住哪?這是非常現實的問題也是能否真正讓鄉賢留下的問題,Y鎮目前采取通過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及村規民約約定的形式給回鄉的鄉賢提供宅基地和墓地,是一種積極的探索,雖然針對這一問題尚無明確法律規定,但是Y鎮的做法值得探討,也需要從頂層設計的角度對該問題加以明確,從而實現鄉賢回歸中“情、理、法”的統一。

第二,鄉賢會組織力量的異化問題。目前,以鄉賢會為載體的鄉賢回歸正如火如荼地展開,呈現出一片欣欣向榮的景象,但是我們要清醒地意識到,鄉賢回歸存在著一套以“異化和規范”為主題的隱性邏輯,忽略這一邏輯,就容易使鄉賢回歸走入歧途。鄉賢會的異化容易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鄉賢會的“宗族化”,使鄉賢會成為家族宗派力量的代表;二是鄉賢會干預甚至綁架地方政府,鄉賢往往具備較強的政治資源和經濟資源,其地位及能量可能遠遠超過基層政府主要領導,現實中也發生過鄉賢將個人意志強加于地方政府的例子,影響了基層政府的正常運行;三是鄉賢會運作中基層政府主要領導的個人色彩較濃,鄉賢會自主運行的制度機制不健全。從這些問題中能夠得出一個結論,即必須要加強對鄉賢會的規范,防止其產生異化,主要包括厘清政府與鄉賢會的關系、加強對鄉賢組織的引導和駕馭、明確鄉賢會的地位和功能、健全鄉賢會的準入機制、約束評價機制和退出機制等等,這些問題都值得進一步深入探討。

作者簡介:李傳喜,中共臺州市委黨校講師;張紅陽,中共臺州市委黨校講師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黨政研究》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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