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為例
鄉賢文化是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組成部分,作為富有典型意義的地方本土文化對我國傳統鄉村社會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新時代下,新鄉賢群體大量涌現,新鄉賢文化應運而生,并積極參與到鄉村治理中,成為了一種社會治理的新現象。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2001年成立全國第一家鄉賢文化民間組織——鄉賢研究會。16年來,以“挖掘故鄉歷史、搶救文化遺產、弘揚鄉賢精神、服務上虞發展”為宗旨,將鄉賢文化建設與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融合,與鄉村治理相結合,有力地助推了當地經濟社會和精神文明建設。
一、上虞區新鄉賢文化建設的實踐做法
近年來,上虞區運用當地豐厚的鄉賢文化資源,立足“挖、宣、搭、引、育”組織和引導新鄉賢文化建設,使新鄉賢文化建設在當地深入推進。
1.挖掘搶救,留住鄉賢傳承根基
把一批敬仰自己家鄉先賢的熱心人,本家、本族、本村有功德業績的人物一個個整理出來,匯編成鄉土、家世教材,用以彰揚祖輩功績道德,激勵子孫后代發揚廣大。區級層面建立了鄉賢研究會,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目前已吸收會員200余名。鄉鎮成立鄉賢研究分會,村(社區)建立鄉賢參事會和鄉賢傳承基地。整理完成3000余名鄉賢資料,出版《上虞名賢名人》等專著30余本、《上虞鄉賢文化》8輯。開展鄉賢宗譜修訂,至今已整理并提煉了1000多位鄉賢的家規家訓。結合鄉賢誕辰或紀念日,舉辦各類鄉賢名人學術研討活動100余次。以“人文上虞”建設為契機,對陳春瀾故居等80多處名人建筑和文化遺產進行整修或搶救保護,使古今鄉賢的文化印跡得到較好保存,讓優秀的傳統倫理規范發揮古為今用的價值。
2.宣傳弘揚,植入鄉賢文化元素
提煉歷代先賢和當代鄉賢人物的精神內核,在城市廣場、文化公園、紀念場所等地,以歌頌先賢為主題,開展宣傳教育活動,讓群眾感悟文化、提升價值取向。在城市建筑、文化景觀中以碑刻、雕塑、楹聯等形式注入鄉賢文化元素,用鄉賢名字命名城市道路橋梁、亭臺樓閣,并建立“上虞名賢名人展廳”,至今已展示720余位上虞名賢風采。自2011年起,全區主題教育活動均把宣傳鄉賢事跡、傳承鄉賢精神作為重要內容。在“虞舜論壇”、“市民講壇”和“虞舜電視講堂”中定期舉辦鄉賢主題講座。在文化禮堂中開展“鄉賢精神進禮堂 鄉賢愛鄉作貢獻”主題教育活動,開辟鄉賢長廊、設立鄉賢榜和善行義舉榜,邀請鄉賢作事跡報告,推出以鄉賢為主題的文藝展演。
3.搭建平臺,架起鄉賢聯系橋梁
通過聯絡、走訪,熱情接待回鄉的虞籍鄉賢,架起故鄉與鄉賢的連心橋,凝聚更多的虞籍鄉賢。成立以鄉賢為主體的虞商聯誼總會,搭建鄉賢虞商與政府交流、對接的平臺,建立上海、北京等虞商聯誼分會10個,吸收會員1000余名;以“鄉情、鄉誼、鄉親”為主線,召開“虞商(鄉賢)”大會,表彰杰出虞商(鄉賢)。聘請20余位著名鄉賢為區政府顧問,每年上門走訪。區委宣傳部組織采訪團赴北京、上海、南京、廣州、深圳、杭州、香港等地舉辦“走近虞籍鄉賢”采訪活動,在區級新聞媒體開設“天南地北上虞人”欄目。目前已陸續走訪了30多個國內外城市,拜訪200余位虞籍鄉賢,收集整理虞籍鄉賢資料,整理匯編《上虞鄉賢通訊名錄》,向虞籍鄉賢寄送《上虞日報》、《上虞鄉賢報》等報刊資料,傳遞鄉音。
4.引領助推,發揮鄉賢榜樣作用
以鄉情鄉愁為紐帶,發揮鄉賢的智慧,激發鄉賢愛鄉熱情,匯聚鄉賢的力量,使鄉賢成為推動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領頭羊。積極引導鄉賢參與鄉村治理,注重把一批鄉土精英和有學識專長、創業經驗的人才吸引到村主職干部隊伍中來,打造一支百姓喜愛的“好支書、新鄉賢”隊伍;同時,建立鄉賢參事會,用他們德治、善治的力量,推進鄉村經濟發展、社會和諧。樹立鄉賢典型,發揮他們在熱心社會公益事業方面的引領作用。廣泛開展“上虞好鄉賢”、“十大道德模范”、“十大民間愛心人物”和“學最美人 做最美事”、“人人崇尚美 個個奉獻愛”等評選表彰。
5.育教結合,培育鄉賢新生代
在新生代企業家中開展“學鄉賢,作貢獻”活動,積極發揮新生代企業家的引領作用,用其學識專長、創業經驗,在扶貧助學、社會發展、文化交流等方面反哺桑梓,為建設美麗家鄉貢獻力量。在年輕干部的成長過程中,通過多種途徑加入“鄉賢”文化元素,鼓勵更多的年輕干部“回鄉”汲取養分,讓他們在廣大鄉賢的引領下,爭做賢者、能者。在中小學生中開展“知鄉賢、頌鄉賢、學鄉賢,做一個了不起的上虞人”的主題教育活動。啟動開展新鄉賢培育“青藍工程”,每年組織優秀高中畢業生在奔赴高校前開展新鄉賢集體宣誓儀式,讓他們牢記不忘故土培養,爭做一名新鄉賢。在全區各學校建立58所以鄉賢名字命名的少兒學院,編寫《走近謝晉》《亞泉科普精神》《張杰精神》等一批校本教材;組織學生探訪鄉賢故居“追尋鄉賢的足跡”等活動。
二、新鄉賢的當代價值和作用發揮
通過典型示范,以古賢感化今賢,以前賢影響后賢,以老賢培育新賢,有力地促進了鄉賢文化在當地的滋養和壯大,取得了實實在在的成效。
1.提升了文明感召力。鄉賢文化本身所具備優秀品質和感人效應,在民眾間起到了典型引領、示范帶動的作用。全國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救火阿三,身邊始終聚集著一批人,跟著他到力所能及的地方義務救火;“點亮一盞燈”創始人董國光已經把愛心公益從上虞擴大至全國,參加人員來自五湖四海;鄉賢港胞張杰先生先后捐贈1500余萬港幣,為家鄉建造校舍21棟,榮膺全國第五屆道德模范提名獎。到目前為止,上虞擁有全國道德模范提名獎3人,全國“見義勇為”英雄模范1人,浙江省級道德模范3人,浙江驕傲2人,8人進入中國好人榜,25人進入浙江好人榜。
2.促進了鄉村治理。鄉賢回鄉參與治理,能以自身的文化道德力量教化鄉民、重塑鄉風。一大批熱心公共事業的新鄉賢充實到調解隊伍中,全區成立了203個老娘舅工作室和5個專業民間調解機構,開創了群眾辦事、矛盾調解、信息咨詢、致富求助“四不出村”的新模式,有力促進了鄉村自治、基層和諧穩定。永和鎮項家橋村鄉賢葉慶均毅然出資500余萬元投入村里的河道整治,花120萬元回購村里一座正遭受破壞的山林進行生態修復;梁湖鎮古里巷村鄉賢華守夫出全資建設村文化禮堂;東關街道擔山村支書姚寶忠原來在一家鄉鎮企業當老總,擁有三座礦山,面對全村1400多名老百姓的期盼,他放棄自己的事業,走馬上任擔山村黨支部書記,20多年來,他帶領村民搬山辦企業,開山挖資源,平山造良田,秀山辦菜館,成為遠近聞名浙江省全面小康示范村。崧廈鎮祝溫村黨總支書記杭蘭英,毅然辭掉高薪職務,用28年把一個經濟薄弱、管理無序的落后村,建成了享有“創業樂園、生態花園、文化公園、人和家園”美譽的新農村建設示范村,她本人被樹為擬表彰的第五屆浙江省道德模范。
3.助推了經濟社會發展。廣大虞商在擴大上虞影響、牽線招商引資、參與家鄉建設中發揮了重大作用,自2013年以來共引進各類回歸項目145項,到位資金116.6億元,回歸經濟走在全省前列。在杰出鄉賢的帶領下,虞籍鄉賢紛紛出資回報家鄉。浙江舜杰集團分別出資300萬元和100萬元,設立“舜杰獎教獎學基金”和“舜杰勵志助學基金”,獎勵優秀教師和貧困學子;浙江華通集團董事長王苗通每年過年給鄉里70歲以上老年人發紅包,出資800多萬元為鄉里建造劇院,捐資500多萬元建造小學,又出資一個億用于建造區體育館;上海仲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柏祥捐贈500萬元創辦上浦鎮茶花幼兒園;另有23家建筑企業致富不忘家鄉,合力出資建造52層、207米建筑業總部大樓是上虞城市的標志性建筑,“生長在上虞、發展在外地、貢獻在家鄉”成為了鄉賢新風尚。目前,全區共設立鄉賢出資的公益基金達180余個,涉及教育、衛生、養老、助困等各類領域,本金總額達18億元,被外界譽為“上虞基金現象”。
三、發揮新鄉賢作用應注意的問題
新鄉賢利用自身的才能和較強的資源整合能力參與到鄉村治理中,有助于維護鄉村秩序、建設鄉村共同體和構筑公共精神。但鄉賢參與鄉村治理依然強調個人能力,如果不加以正面引導,會使得鄉賢異化。
1.鄉賢概念具體化問題。新“鄉賢”大體包括了在外從政、從商、從教,以及專家學者、在村民中具有較高威望的其他人士等?!暗赂摺辈拍堋巴亍保拍芴幨鹿?,才能贏得村民信任。但在具體實踐中,由于缺乏具體的衡量指標,導致基層認識有偏頗。在對全區村黨組織書記的調研中,對鄉賢最為突出的要素問題中,選擇道德品德好的有僅占比31.2%。而絕大部分選擇了致富能力強、有一定經濟和社會地位的人。這會導致一批盡管位高權重、財大氣粗或者才學淵博,但品德和名聲不好的人進入鄉賢隊伍,違背“賢人治村”的本意。
2.鄉賢參與的可持續問題。調研中發現,鄉鎮和村兩委之所以希望鄉賢能夠參與鄉村治理的,主要還是看重鄉賢手中的經濟資源,希望他們能更多的捐錢出資。而一味地從經濟層面來要求鄉賢,很容易導致鄉賢參與熱情日益降低和其他功能的弱化。鄉賢在眾多領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其最需要突出的是鄉賢在鄉村治理中的示范、引領和帶動作用,除了物質層面更主要的還是精神層面。同時,當前大部分鄉賢常年在外,回鄉的頻次和時間都很少,很難及時回來幫助和參與村級事務管理。因此也很難真正融入鄉村,發揮作用。
3.鄉賢與村兩委關系問題。作為鄉賢參與鄉村治理的社會組織——鄉賢參事會的成立對鄉村治理帶來了新的挑戰和問題。比如村兩委對鄉賢參事會的理事成員有把關權,個別村干部還在理事成員中等,通過這些舉措確保鄉賢參事會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活動。但鄉賢在鄉村治理中力量不容忽視,如果運用和引導監督不當,也會產生一定的弊端,甚至會動搖村兩委的地位。如調研中,我們發現鄉賢參事會在當地村民中有很高的威望,甚至超過村兩委;而村兩委對鄉賢的態度也冷熱不均,既希望他們能出錢建設公共事業,又不希望他們過多的干預村級管理,怕影響自己在村里的權威。
4.鄉賢與依法治村的關系問題。鄉賢本身擁有一定的社會威望,擁有普通村民不可能具備的社會資源,甚至是政治資源。而在鄉村治理過程中,就有可能出現鄉賢霸占公共資源、假公濟私的問題,或者因鄉賢個人資源壟斷造成其他村莊利益的損失。同時,鄉村社會是個十分注重情理的社會,鄉賢在參與鄉村治理中也有可能出現以個人威望代替法律和制度,來處理鄉村糾紛和矛盾,違背依法治村、制度治村的治村原則,鄉賢在與宗族結合治理鄉村社會時,有時難免與私利交雜。鄉賢參與鄉村治理著力解決誰來治村的問題,卻不能忽視現代治理中法律和制度因素的根本性。
(作者單位: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委宣傳部、紹興市上虞區社科聯、紹興市上虞區委黨校;來源:《中國鄉村發現》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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