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一田二主”土地制度研究述評
摘要:“一田二主”是明清時期盛行于我國的一種土地制度,其形態之獨特使很多分析框架都難以適用,因此長期以來吸引著研究者的關注。文章對有關“一田二主”的研究進行評述,認為出于對傳統社會基本結構判斷的不同,存在“馬派”和“市場派”兩種理論視角,前者將“一田二主”視為階級關系在生產資料所有制上的投射,后者則將其視為市場上平等交易主體間的不同合約類型。通過對田面-田底關系、押租制這兩個核心爭論點的分析,文章展示了兩種視角各自的邏輯和特點,最后進行總結并提出未來的推進方向:走出“階級-市場”二分的研究思路,在具體歷史中探究維系“一田二主”的社會性因素。
關鍵詞:“一田二主”;永佃;馬派史學;歷史社會學
傳統中國的土地所有制與地權分配一直是建國后幾十年史學研究的“五朵金花”之一。對當時的學界來說,關于這一問題的討論不僅涉及歷史上中國的土地形態和經濟基礎,更具有重要的現實政治意涵——地權配置不均導致的階級斗爭是中國共產革命最重要的理論依據。長期以來,圍繞著生產資料所有制,相關研究形成了基本分析框架:傳統中國的土地私有和自由買賣使地權高度集中在地主手中,地主不但通過與商人、高利貸的“三位一體”對農民進行經濟剝削,還因為占有生產資料使農民對其產生人身依附。這帶來了地主與農民之間嚴重的階級對立,并引發周期性的農民戰爭和王朝循環。因此土地是國有、大地主所有還是自耕農所有,地權是不斷集中還是趨于分散,地主對佃戶的剝削在增強還是減弱,都成為關鍵問題。
但明清時期的“一田二主”現象卻對既有理論框架提出了挑戰。從明代中期開始,隨著“主佃之分”的消失,人們的社會身份被進一步夷平,由鄉居地主和里老主導的基層自治結構解體。江南地區率先出現了商業市鎮的興起,城居地主劇增和地租定額化等相互關聯的社會經濟現象。同一塊土地分離出田底、田面兩部分,可以分別占有并進行交易,“一田二主”由此出現。這一現象的特殊之處在于一塊土地同時為兩個(甚至多個)主體共同占有,這直接打擊了以往研究的理論前提——所有者對土地的獨有壟斷。一旦放棄古典壟斷所有權假設,就會發現“一田二主”中的共同占有既不純粹是階級斗爭的外在表現,也不能完全用市場要素的合約形式解釋,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土地上附著的村莊關系、國家力量、風俗民情等要素。換言之,“一田二主”提醒研究者,必須將傳統地權占有和配置放回總體社會變遷之中,走出“階級-市場”的二分框架,借鑒社會學產權研究的思路,討論不同地區使“一田二主”得以在日常生活中維系的結構性因素。
本文將對民國以來有關“一田二主”的研究進行總結和歸納。首先在學界基本達成一致的內容基礎上解釋“一田二主”的含義和來源,然后從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和讓渡兩個核心爭論點切入,分析“一田二主”研究中的不同視角,最后總結并提出進一步研究的思路。
一、歷史上的“一田二主”
從明代中期開始,隨著定額租的推廣,中國很多地區出現了“一田二主”的現象,同一塊土地被分為“田面”和“田底”兩部分,分別歸屬于田面主和田底主。田面主向田底主交納地租,田底主則獨力承擔賦稅。另一方面,在不同時期和地域,田面主與田底主關于土地的權利范圍幾乎構成了一個從永佃關系到完全獨立的連續譜。這種巨大的內部差異給理解“一田二主”概念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永佃關系是指田面主在一定條件(一般是按時足額交租)下擁有永遠耕種權,對土地的其他權利歸田底主所有。完全獨立則指田底主只保留對固定田租的請求權,其余權利均歸田面主所有。很多學者認為田面主和田底主這種權利此消彼長的連續譜可以被看作“一田二主”形成過程的不同階段:主佃雙方口頭或立有契約,佃戶獲得耕作權。耕作權演變成永久耕種權。永久耕作權在業主同意下可以轉讓。如業主放棄同意權,農戶自由處分耕作權,并得到鄉規、俗例的認可。上述邏輯是對田面-田底出現分化的可能路徑的一般性總結。但明清時期的“一田二主”卻是在多種具體歷史背景下產生的。有學者將其歸納為七類:(1)耕者由于投資改善農田或開發農田,因而取得田面權,地主保有田底權;(2)開墾共有荒地,政府將田面權給耕者,而售田底權給地主;(3)分割家產,將地權分成田底與田面權,給予不同的子孫;(4)地主不在本地,而將田面權給予可靠的耕者,自留田底權;(5)耕者承佃土地時,付出押金或定金,換取田面權;(6)自耕農賣地,將田底權出售,自留田面權,繼續耕作;(7)世代耕種同一土地的佃農,其耕作權終于受到承認,成為田面權擁有者。對這些產生“一田二主”的過程進行分析會發現,當無地者對土地有某種付出(或有地者對土地有某種讓出),但這種付出(或讓出)又不足以涵蓋對土地的全部權利時,田面-田底的分化就可能出現。
歷史上影響付出(或讓出)行為的原因可分為三類:一是勞動因素。耕作者因為對生地的墾荒而享有田面權。這多出現在地廣人稀的偏遠省份或戰亂后人口損失嚴重的內陸地區。即使是熟地,耕作者依靠長期的勞動投入有時也能“久佃成業”,獲得田面權。二是資金因素。無地者“通過各種形式的購買,如賠價、頂首、押租、田價或賤價賣田根保田面等等,都是屬于花錢買耕。大量佃戶通過買耕方式,從地主手中取得了部分土地所有權”,即田面權。這和土地所有者因為急需資金而通過種種方式出讓土地權利,最終只保留田底其實是同一過程。三是權力因素。明代有功名的士人可以免除一定額度的徭役,因此不少土地所有者為逃避糧差,將地寄托在大戶名下,稱之為“詭寄”。一般來說,原地主要向大戶交納田租,但保留對土地的其他權利。于是,大戶憑借其優免賦役的特權成為田底主,詭寄的地主則轉為田面主。
二、階級和市場:兩種視角下的“一田二主”
(一)傅衣凌、“馬派”與“市場派”
從現代學術角度對“一田二主”進行的研究始于傅衣凌先生。1939年夏,傅衣凌無意中發現了一箱有關田土交易的契約文書。這批有四百多年時間跨度(從明中期到民國)的材料不但成為他后來從事研究的重要素材,也催生出了興盛至今的社會經濟史研究。“一田二主”就是其中的主要議題。
事實上,在傅衣凌之前已有學者注意到了當時仍廣泛存在的“一田二主”現象。民國政府和侵華日軍的調查中也有大量相關記載。但他們只是將其作為一種特殊的土地習俗加以記錄,傅衣凌的貢獻在于:一方面他找到了契約文書這種可以透視民間田土交易和租佃形態的材料,拓寬了史學研究的視野;另一方面,他將對契約的分析與蘇聯版的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結合起來,強調從階級斗爭的視角出發,在“五社會階段”框架中理解“一田二主”。傅衣凌的相關論述成為此后幾十年國內學界的主導觀點,并開創了這一領域的馬克思主義學派(下文簡稱“馬派”)。
傅衣凌認為,“一田二主”是中國封建地主經濟在后期出現的一種特殊的土地形態。“一般地主為保證工作人手,使農民附著于土地上面,在這后期封建社會里,不能單純地使用政治的——公力的占有方式,乃用債務隸屬的方式,以金錢借與農民,或畀予永佃權,使其不得自由移動。”因此,“永佃權的賦予,是有兩重性的,它不是單純地為著農民的利益,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卻成為封建主統治農民的一個工具,這是中國佃權成立的要因”。換言之,“一田二主”沒有超出封建土地關系的范圍,只是一種地主束縛農民的手段。但另一方面,傅衣凌又指出,爭取永佃是明清農民起義的重要口號和斗爭成果,“一田二主”的出現事實上損害了地主對土地的壟斷權。從這個角度看,“一田二主”不僅僅是一種束縛手段,而成為農民通過階級斗爭取得的對土地關系的有利調整甚至變革。這成為后來“馬派”在分析該問題時面臨的困境:“一田二主”中田面的獨立明顯有利于耕作者,也削弱了地主經濟的基礎,甚至“割斷了地主與土地的聯系”。那么其在明清時期的不斷擴大便意味著中國從封建土地所有制中內生出了一種新的土地形態,但這種形態又不同于資本主義階段的土地關系。這一點在“馬派”的“五階段論”框架內難以得到完滿解釋。此后,“馬派”內部,以及他們與其他學者間的爭論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對傅衣凌上述問題的細化和回應。
改革開放之后,新材料大量出現,日本和美國學者的相關研究傳入中國,這使得國內學界在1980年代后期出現了一個“一田二主”研究的高潮,分析的視角也逐漸超出了“馬派”的范圍。進入21世紀,“一田二主”研究的一統局面已不復存在。國內學界基本放棄了之前的“馬派”研究思路,轉而從法學、經濟學、社會學等學科吸取靈感,由新角度和新問題出發對“一田二主”進行分析。其中,受經濟學影響,主張將“一田二主”視為市場中各主體關于土地收益分配達成的合約的學者影響最大,并逐漸形成一整套不同于“馬派”的解釋體系(下文簡稱“市場派”),大大推進了對這一問題的認識。
“市場派”和“馬派”的爭論集中體現在“一田二主”中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和讓渡上。
(二)田底與田面:所有權歸屬
在“馬派”看來,生產資料所有制是生產關系的基礎,地主壟斷土地所有權是封建土地租佃關系的基礎。那么對“一田二主”中的“田底主”和“田面主”而言,哪個才是真正的土地所有者?這成為“馬派”研究的核心問題。
對田底、田面性質的理解出現兩種思路。一些學者傾向于將“一田二主”看作是土地所有權與其他權限(如經營權、使用權、處分權等)的分化。“佃農不但可以有償轉讓佃權,還可以典賣田面權。這種轉讓與典賣,并不是對地主土地所有權的分割,而是佃農通過勞力和資金的投入,對土地追加了價值,因而在一定范圍內獲得了對土地的處分權。”而田底主因為可以收取高額地租并在一定條件下“奪佃”,所以仍享有土地所有權。“一田二主”沒有改變以地主所有制為核心的封建土地關系。大多數學者則把“一田二主”看作是對土地所有權本身的分割。“在多年的階級斗爭中,農民曾獲得分享部分的土地所有權,如‘一田二主’、‘一田三主’等的永佃權。” “永佃權的產生和‘一田兩主’關系的形成,嚴重地侵蝕了地主的土地所有權,導致了舊的地主階級的衰落”,但是這種侵蝕最終仍“被重新納入封建剝削的軌道”,因為永佃本身包含了轉變為完整田面的可能性和必然性。一旦完成這種轉變,田面主就獲得了部分土地所有權,從自耕農蛻變為“二地主”,復歸于封建土地關系。所以“一田二主”只是土地所有權內部的分割,表明了明清時期中國封建地主階級的再組成。出現這種分歧在一定程度是因為“一田二主”本身是個涵蓋很廣的連續譜。前一種解釋往往強調田面主自耕土地的情況,后一種則多把田面主轉租土地作為分析對象。
進一步看,前一觀點的問題在于夸大了奪佃的可能性。后來的研究表明,在“一田二主”下,即便田面主長期拖欠地租,田底主也只能追租而不能收回田面。即使契約中明確規定了欠租則可奪佃,但田底主一般也很難從欠租佃戶手中收回佃權。總的來說,田底主除了收取定額地租,不再對土地擁有任何權利,而且地租數也遠少于田面主的收益。忽視這種實際情況而只在文字上將田底權與所有權等同起來,是很難說通的。后一種觀點對“一田二主”與封建地主所有制進行了巧妙結合。但一方面,在“馬派”理論中,地主的土地所有權是一種壟斷,其他權屬都是所有權的派生,一旦所有權可以分割,其性質就會發生改變,失去壟斷性。因此“部分的所有權或同一物上的兩個所有權”的說法本身就不能成立。另一方面,如果承認所有權被分割,那么“一田二主”的廣泛存在意味著傳統中國土地集中率必然出現明顯下降,進而對近代土地革命的理論依據形成嚴重挑戰。這成為“分割所有權”在“馬派”內部遭到反對的重要原因。這些都表明,“馬派”那種建立在壟斷性土地所有權基礎上的理論體系,在理解“一田二主”時存在很大困難。
其實早在1940年代,仁井田陞就對田面主、田底主的權利范圍進行了界定,并指出明清時期的地權概念不是現代意義上的“一般的全面的支配權”,而是一種可以分割的“片面的支配權”。寺田浩明對這一點的表述更為明確,即田面、田皮都是一種可以獲得收益的“管業”,“一田二主”中并不存在一個具有決定性或基礎性的所有權,有的只是對各種通過土地獲得收益的權利的分配。在此基礎上,“市場派”學者放棄了古典政治經濟學中看待所有權的方式,不再將“所有權-其他權利”視為一種從屬式的權利結構,而是從可能產生收益的角度,將各種權利都視為整體“權利束”中的一部分。在這種視角下,“一田二主”其實是由田面主、田底主等對土地共同擁有地權的主體構成的股份式經營;田面主、田底主、佃農按照各自資金、勞動力等要素的配備情況確定對土地的投入量,這種投入決定了他們在經營中的股份,最終再按照股份獲得相應的地租收益;田面權和田底權的出現、消長不是階級斗爭的結果,而是市場機制下的不同合約類型。困擾“馬派”的所有權問題就在這種視角轉換之下被取消了。
(三)押租制:所有權讓渡
明清時期,尤其是清初,押租制在全國范圍內廣泛出現,并成為產生“一田二主”的最重要途徑。所謂“押租”,是指地主為了防止佃農欠租,在租佃之初一次性收取相當數量的押金。但由于佃農交付了這筆押金,只要欠租額沒有超過押金數,地主就無法奪佃。當押金額度比較大時,租佃就變成永佃,押租也就成了“佃農取得永佃權的一種經濟手段”。
“馬派”學者大都同意,押租制出現的原因是“農民抗租斗爭的激化,租佃間封建宗法關系松弛化,使單純依靠超經濟強制實現地租遇到了嚴重困難,因而需要經濟關系作保證”。但這種普遍性的解釋很難回答押租制為什么是在這一時期,而非其他時候迅速擴大?研究者大多注意到了清朝前期人口的快速增長,認為這與押租制的出現有密切關系。至于其具體過程,則有兩種解釋。一種認為在前所未有的人多地少局面下,相對過剩勞動力會產生和增加,農民競相爭奪土地,這成為地主提高剝削率的條件。另一種則是從人口增長帶來的大量客佃入手。流徙異鄉的農民仍以租佃為生,稱為客佃。他們因為遠離家鄉,擺脫了村莊、宗族的束縛,因此與地主之間封建依附關系比較松弛,地主只能用押租的方式將其束縛在土地上。后來的研究試圖對這兩種解釋其加以綜合,認為在人多地少的情況下,押租作為競佃的條件而出現,在人少地多的情況下,押租作為羈縻佃戶的手段或地租的保證出現。與押租制出現的原因相比,“馬派”學者關于押租制性質的看法比較一致,即地主對農民的剝削行為,理由可以概括為兩個——巨額押租和存在加押。租種之初繳納的押租大多遠遠超過正租額,地主可以用這筆資金進行放貸,而佃戶為了籌集押租則會背上高利貸,因此是一種盤剝。加押指在整個租種過程中,地主常以奪佃威脅佃農再次交納押租。押租剝削論面臨的最大困難在于,如果押租是一種剝削,那么這種地主對佃農的剝削行為怎么會普遍導致一種使佃農獲益(即得到田面權)的結果?這在“馬派”理論內部很難得到回答,由此也帶來了研究者對押租剝削論本身的懷疑。
和“馬派”不同,“市場派”學者從另一種視角分析押租制。在他們看來,“押租指土地租賃的押金。通過押租,地主把土地的使用權(或經營權)出讓給了佃農。押租就是佃農取得佃權的代價”。押租制“使土地經營權進入市場,促進了土地資源在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經營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合理流動,從而優化了土地資源的配置”。總之,押租是一種交易而非剝削行為。押租剝削論的兩個依據也被“市場派”納入自己分析框架之中給予重新解釋。在他們看來,押租額和加押其實是與地租額緊密相關的。歷史上,大體存在著佃農一次性交納較高的押租或者中途增押,地主此后收取的地租就會相對減少,反之地租則會變高的情況。因此,“從理論上講,就某塊田底而言,當押金一直上漲,地租額也就一直減少,當押金漲至田面價的全部——可以將此稱為‘絕對的押租’——地租為零。至此,押租制與土地典賣完全接軌”。在這種視角下,押租成了“分期付款式的土地買賣”。可見,無論是對田底權、田面權,還是押租制的分析,“市場派”的理論都顯示出了強大的解釋力。可以說,在對“一田二主”的研究中,“市場派”給出了“馬派”之外的另一套理論框架。
三、總結:“一田二主”研究中的范式轉換
“一田二主”中田底與田面分離的現象使“馬派”的理論前提——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基礎是地主對土地所有權的壟斷——遭遇挑戰。田面的獨特性也使得“一田二主”中誰才是土地所有者成為“馬派”學者爭論的焦點。多數學者采用分割所有權的思路進行修正,認為田面主也獲得了一部分對土地的所有權,但這又在“馬派”內部造成了更大的矛盾——如果田面主也擁有對土地的部分所有權,那么田面主和田底主在何種意義上還是地主-佃農關系?失去了地主對土地的壟斷所有這一前提,封建租佃關系中的地租剝削和人身依附事實上都難以為繼,帶有階級性的地主-農民框架也就不復存在。進而,“馬派”關于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一整套理論也遭到嚴重動搖。
“市場派”從另一個視角對“一田二主”進行分析。在他們看來,一方面,田面權和田底權是不存在“決定-從屬”結構的總體地權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存在一個自由市場,“一田二主”中的各方(田底主、田面主、佃戶等)是其中地位平等的交易主體,其行為符合經濟理性。“一田二主”出現的最重要途徑——押租制及田底權-田面權關系可以用市場條件下具有不同要素配備的主體對土地經營的投資和獲益行為的框架加以解釋。在“市場派”看來,“馬派”壟斷性的土地所有權是個不必要的假設,而階級性的租佃關系則是不正確的判斷。“一田二主”的形成和變化是市場機制下制度演化的自然產物而非“馬派”所說的階級斗爭的結果。至此,“市場派”完成了自身關于“一田二主”的系統闡述。
總的來看,“馬派”和“市場派”關于“一田二主”研究的分歧根源于他們對傳統社會性質的基本判斷。“馬派”預設了階級社會的前提,認為經濟剝削、權力壓迫更多地影響著人們的行為,包括“一田二主”在內的整個土地關系是階級斗爭的結果。“市場派”則更傾向于將傳統社會視為一個由大量自由個體組成的廣闊市場,“一田二主”被看作是基于收益最大化的理性交易。
近二三十年來,這一領域研究的趨勢是“馬派”的衰落和“市場派”的興起,由此帶來了“從剝削到契約”范式轉換。“馬派”的諸多問題被“市場派”指出并加以批評,但后者自身的局限卻還沒有得到充分的反思。無論怎樣,“馬派”在“一田二主”上發掘了大量史料,厘清了諸多史實,提出了系統解釋,這都為后來的研究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盡管到了今天,“馬派”的立場和觀點被大量學者放棄,但“馬派”及其批評者之間的爭論依然構成了理解這一領域的主線。從這一點上來看,“馬派”對“一田二主”研究的意義仍將長期存在。
四、討論:“一田二主”背后的國家與社會
階級和市場是已有研究中理解“一田二主”的兩種最主要視角,這種理論上的簡化雖然有助于直接把握現象,卻也遮蔽了真實歷史的豐富性。因此,以下兩點可以成為未來研究推進的方向。
第一,明清政府在“一田二主”中起到了怎樣的作用?在“馬派”看來,國家代表地主階級利益,只是階級統治的工具,國家的作用在階級分析的框架下被掩蓋。對“市場派”而言,國家要么是一個會對自由市場產生干擾的因素,要么是一個可以存而不論也與分析無關的主體。但對“一田二主”來說,作為主體的國家其實始終在場,尤其是田面-田底分化后,田底主負責向國家完糧納稅。田底主的收入來自田面主交納的地租,田面主的收入則源于佃戶交租。一旦田面轉手,田底主的收租鏈條就會復雜化。加之抗租行為的普遍存在,田底主收到足額地租的不確定性越來越高,這直接影響到了國家的稅收。國家因此更深地卷入民眾生活之中。一方面,清政府增訂律例,要求在地方官在租佃糾紛中保證田主的收租權,甚至代為追租;另一方面,為了徹底解決抗租導致的欠稅,一些地方條例甚至要求禁止“一田二主”的陋習,合田面、田底為一。換言之,“糧從租出”使田面主、田底主、佃戶的相互關系直接成為國家治理的重要內容。未來的研究應當跳出“田底主-田面主”的框架,看到地權分化之上還有個隨時存在的國家,進而討論國家律例和地方官員在“一田二主”形成過程和糾紛調解中的作用,以展示出關于這一問題的更為全面的圖景。
第二,什么因素保證了田底-田面分化的長久維系?
早在20世紀30年代,費孝通就提到,江村的田底都不再歸地主所有,但因為長期脫離土地,他們已對地塊和田面主的位置、特征一無所知,如何收租成為現實問題。事實上,一旦田面獨立,田底便脫離了土地本身,成為一種只有固定收益而與土地屬性無關的“債券”,對田底的買賣變成一種金融調劑手段。這反過來使得田底進一步細碎分散化。加之地主的城居化趨勢,大量田底主(甚至是田面主)逸出村莊范圍。田底主、田面主與佃戶之間高度疏離,只剩下不絕如縷的收租聯系,到了這一步,收租本身也就變得極為困難了。以較為極端的江南地區為例,清中期以降出現了大規模長時期有組織的抗租風潮。田底主與田面主之間,甚至田面主與佃戶之間“相猜相仇”,以至于出現了依靠暴力收租的租棧。不同于“馬派”的階級斗爭或“市場派”的契約關系,上述史實表明,對維系“一田二主”而言,田底主與田面主及村莊共同體之間的社會聯系可能更為重要。一方面,“田底-田面”的分化并非純粹商品交易或權力斗爭的結果,即使進入買賣環節,土地之上依然附著了所有者復雜的社會關系,并制約著買賣行為本身。這集中體現為田土買賣中長期普遍存在的“親鄰先買權”。同時,田面主與田底主之間也不是只有階級或市場關系,由于兩者被同一塊土地綁定,于是必然存在長期的家庭生活往來,從而形成一種主客式的人際關系,這直接影響到“一田二主”的分化和維系。如押租制中被視為定金的“批莊銀”,最初往往是佃戶收獲后為表達謝意主動給地主的饋贈,地主在接受后也要視兩人具體關系給予回禮,帶有很強的互惠色彩。這些都提示我們走出“階級-市場”二分思路,從具體的村莊歷史入手,把行動者放回他們所處的鄉土禮俗社會中去理解其行為。
作者簡介:孫超,北京大學社會學系博士研究生;劉愛玉,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學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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