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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池春等: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雙重維度及其調適策略

[ 作者:馬池春?馬華?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1-18 錄入:王惠敏 ]

摘要:本文從農民利益保護和利益發展兩個維度對中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建設與改革進行了分析。研究發現,中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建設蘊含著保護農民利益的政治邏輯,中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則蘊含著發展農民利益的市場邏輯。農民利益保護要靠有效的產權安排,農民利益發展則有賴于市場的推動。但是,產權要素與市場要素的結合并不能完全規避農村發展動能轉換過程中的潛在風險。本文認為,以有限性、階段性、調適性為主要特征的農村市場化發展策略,對穩定農村產權安排和有效保護農民利益具有調控作用,對發展農民利益具有推動作用。農村市場化發展進程中如何規避農民非理性行為、市場內卷化等問題值得進一步探討。

關鍵詞:集體產權制度改革  雙重維度  政治邏輯  市場邏輯  調適策略 

實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鞏固社會主義公有制、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必然要求,是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重大舉措。解決農業農村發展面臨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在根本上要靠深化改革。新形勢下,深化農村改革的主線仍然是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系。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既要堅持集體所有制這一根本制度,保護農民的切身利益,又要激發市場活力,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滿足農民發展利益的現實需要。但是,這一過程既蘊含著國家政權建設的政治邏輯,又顯現出市場化發展的經濟邏輯,且兩種邏輯的張力不斷增大,潛在的邏輯沖突成為當前農村社會的隱性矛盾。理解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農民利益保護和利益發展問題,調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建設的政治邏輯與農民利益市場化發展的經濟邏輯之間的沖突,是繼續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關鍵。

一、利益保護: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建設的政治邏輯

集體所有制作為當前中國農村社會的制度根基,其基本政治功能是保障農村社會穩定,維護農民的切身利益。集體所有制確立以來,中國農村社會基本穩定,農民的切身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其原因就在于毫不動搖地堅持了這一根本制度。穩定是農村社會發展的前提,是保護農民利益的內在要求。“中國農村土地制度的福利化特征屬于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趨勢。只要政府尊重這個客觀規律,農村就會相對穩定。”(溫鐵軍,2009)國家作為制度的供給者,通過發揮制度的功能實現社會穩定是基本邏輯。

(一)以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建設重塑產權制度的政治功能

經濟學上的產權關系實際是一種法權關系,更是一種制度形態。馬克思對國家制度中的產權關系進行過解釋。他認為,財產關系是生產關系的法律術語;國家是階級斗爭的產物,社會主義國家的本質就是要消滅階級,消除兩極分化。這一論斷為社會主義國家產權關系的建構從功能上作了解釋,即產權關系建構的本質是國家為維持社會秩序穩定而進行的一項制度建設。為了實現農村社會秩序長期穩定、保護農民的切身利益,新中國在1952~1956年通過農業合作化運動完成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這一“公有產權”的重新塑造,“公有產權”由此成為農村土地產權關系的基本規則,這一基本規則的核心特征是國家從理念上強調土地是一種優先保障社會大眾平等生存的社會性資源,其蘊含著保障生存的社會公平價值理念(黃鵬進,2014)。此后,雖然中國農村生產關系幾經變革,但是,集體所有制這一制度安排始終堅不可破。同時,國家為這一制度安排提供了強有力的政治支持。正是基于此,國家實現了政權建設與農村產權制度供給的良性互動。

從較長時段的歷史分析看,集體所有制是對中國歷史上農村土地產權私有的反思性制度設計。在中國,農村屬于一個相對封閉的公共生活空間,也就是費孝通(2012)在《鄉土中國》中所提及的“熟人社會”,這種封閉性受制于血緣、宗族、傳統文化等因素。在歷史上的很長一段時間內,農村土地實行產權私有,農村土地所有權歸屬個體,個體擁有完整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由此,作為生產要素的土地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流動。所以,從理論上而言,產權私有制背景下的農村公共生活空間邊界并沒有受土地這一生產資料的約束,農村公共生活空間對外呈現出開放性特征,外部力量的進入相對比較容易。歷史上,受交通、通信等技術條件的限制,產權私有制背景下的農村公共生活空間邊界雖然實際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約束,但是,對于外部力量而言,農村土地產權私有制為其進入農村公共生活空間提供了可能。此外,在農村土地產權私有的中國傳統社會,國家并沒有為農村土地私有制的執行提供強有力的支持,“皇權不下縣”導致農村土地私有缺乏國家政權保護,這為“豪強劣紳”侵占農民土地提供了條件。由此造就了大量地主,產生了地主大肆掠奪農民土地的現象。那么,歷史上土地產權私有制背景下的農村社會為什么依然維持了相對穩定?其原因就在于農村“熟人社會”中的血緣、宗族、傳統文化等因素消解了農村土地產權私有制失效所帶來的利益沖突,且逐漸形成了一種有效的鄉村內部自控機制。但是,國家政權乏力與農村土地產權私有制失效致使普通農民成為最大的利益受損者,也是基本事實。所以,中國傳統農村社會的穩定主要歸功于“熟人社會”中諸如血緣、宗族、傳統文化等“軟資源”( 需要說明的是,此處的“軟資源”是相較于法律法規、國家暴力機關等“硬資源”而言的。農村“熟人社會”中的血緣、宗族以及傳統文化等“軟資源”能夠有效調節鄉村內部的社會關系,可依靠這些“軟資源”對鄉村社會進行“軟治理”;而對鄉村社會進行“硬治理”靠的是法律法規、國家暴力機關等“硬資源”),而國家土地產權制度的政治功能則被嚴重弱化了。

從現實發展狀況看,新中國成立后,農村社會經歷了巨變,農村“熟人社會”中的血緣、宗族、傳統文化等因素的影響趨于弱化,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內部自控機制的作用伴隨著國家現代化建設的推進而減弱。隨著新中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的確立和實施,農民的生存和發展權益得到根本保障,農村社會的長期穩定基本實現。自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確立以來,農村公共生活空間邊界主要受農村產權制度的影響,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將土地這一生產要素限定在一定空間范圍內,這一空間范圍便形成了農村公共生活空間邊界。穩定性和安全性是產權關系封閉性的衍生屬性,由此,農村集體產權制度通過影響土地要素流動,重新形塑了農村公共生活空間邊界。同時,國家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的執行提供了強有力的政治保障,進而為空間邊界范圍內的農村公共生活提供了穩定支撐和安全支持,這有利于保障農民利益穩定與安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確立以后,伴隨著國家基層政權建設,國家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政治功能的發揮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第三條、第六條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農村經濟社會發生了巨變。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實施使農民的溫飽問題得以逐步解決。與此同時,交通、通信等現代技術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農民利益空間的擴張。受內外部因素的共同影響,農民謀求自身利益增長的愿望日趨強烈,農村公共生活空間邊界向外擴張的動力不斷增強,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帶來的約束與農民利益發展內生性需求之間的張力不斷增大,成為農村社會進一步發展中的隱性矛盾。

(二)以集體產權制度的政治功能實現農民利益保護

當血緣、宗族、傳統文化等因素不再具有維護農村社會安全與穩定的現實功能后,農村社會內部自我控制的效力便呈現出一種弱化趨勢。但是,對于農民而言,維護自身利益的現實訴求卻更加強烈。農村內部自控機制失效與農民的利益保護需求增長之間的矛盾日益凸顯,這一矛盾能否得到有效解決事關農村社會穩定與農民福祉。從現實來看,國家通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建設,為農民提供了利益保護的新路徑。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具有保障農民生存權益、維護農民發展權益、實現農村社會穩定的政治功能,承載著保護農民利益的國家意志,這一國家意志契合于農民的利益保護訴求,為該制度的功能發揮創造了前提條件。那么,與農村傳統社會相比,集體產權制度如何實現農民利益的保護?

任何一項制度建設一般都要考慮“抑”和“揚”兩個問題:“抑”主要是為行動者設定行為準則,一切行動必須在制度框架內進行,以規避“越軌”行為帶來的負效應;而“揚”主要是為行動者創造更好的行動條件,進一步激活和放大正面效應,進而提升制度效能(宋增偉,2006)。也就是說,要以剛性制度建設發揮“抑”的作用,以柔性制度供給發揮“揚”的作用。本文把農民利益保護問題置于制度建設的場域來考察和把握。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建設的根本目標是要解決農民利益保護問題。這一問題包含兩個方面:一是農民既有利益的保護。維護農民最現實、最直接的利益關乎農村社會的穩定和安全,而土地就是農民最現實、最直接的利益。二是農民潛在利益的保護。農民擁有耕地、宅基地、山地、林地等大量資源,而這些資源因條件限制沒有實現效益最大化,處于“沉睡”狀態,只要條件具備,這些資源的潛在價值就能轉化為農民直接的、現實的利益。實現農民利益保護需要制度支撐。盡管“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但是,剛性制度的變通空間非常有限,靠人去創造額外條件的可能性非常低,更何況對于農民而言。就這個意義而言,對農民既有利益的保護要更多以剛性制度來支撐。《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是農村產權制度建設的主要法律依據,其從根本上對農村的產權關系進行了剛性規范,基本上實現了對農民最直接、最現實利益的保護。不過,對于保護農民的潛在利益而言,柔性制度供給是必要的。從中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具體實踐來看,柔性制度供給的主要形式是“政策補位”。“政策補位”主要是指對法律等剛性制度規范通過政策形式予以具體化和細化,從而明確剛性制度執行的方向和路徑,進而為剛性制度的調整和優化創造條件,最大限度地保證剛性制度的適應性和穩定性。近些年來,國家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等一系列調整和完善農村產權關系的法規政策文件,就是主要以“政策補位”的形式為農民的潛在利益保護提供制度空間。

(三)以柔性制度供給實現農民利益保護與利益發展的均衡

農村產權關系的穩定帶來了農民利益的安全,制度靈活性的增強有利于實現農民利益的發展,而只有保證農民實現利益安全與利益發展,農村的可持續發展才能成為可能,也才能從根本上實現農民利益保護。不可否認的是,“政策補位”作為柔性制度支持,其穩定性雖然低于剛性制度,但有關管理辦法和改革意見對調整和完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發揮了巨大作用。當前,以“政策補位”形式開展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為喚醒農村和農民“沉睡”的資源價值創造了制度條件。以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為例,權屬的設置決定利益的流向,通過產權分置的形式賦予農民更完整、更清晰的權屬,能讓農民從中獲得更多的資源性收益。而在這一過程中,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仍然歸屬集體,這從根本上穩固了中國農村產權制度的“公有”性質,從對農村生產資料的剛性制度控制入手實現了農民利益的長期穩定。從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土地產權結構的演進歷程來看,家庭承包責任制實施后,農村土地實現了所有權與承包權的分離,農民獲得了土地承包權,且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兩權分離”的農村土地產權結構無法有效促進農民利益發展,鑒于此,近幾年國家開始探索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農村土地“三權分置”逐步上升到制度層面并穩定下來。“三權分置”將土地所有權歸屬集體,將土地承包權歸屬農民,而使土地經營權實現了自由流轉。放活經營權為農民利益發展提供了制度空間,農民通過土地經營權流轉從土地上獲得了更多的資源性收益。這一系列動態調整背后的實質是產權制度的調適。對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做出政策性調適的目的是使這一制度實現效能最大化。政策調適過程既沒有突破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產權公有”的紅線,又能最大限度地穩定農民從土地上獲取收益的預期。可以說,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從制度層面回應了“農民實現利益保護和利益發展”這一關鍵議題,通過剛性制度約束與柔性制度支持,形成了堅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與實現農民利益保護和利益發展的調適性互動。

探索以“政策補位”形式發揮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的政治功能是當前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做法,“政策補位”為農民提供了利益發展的柔性制度支持,有效推動了農民利益保護與利益發展的均衡。但是,也應該清晰地看到,“這種探索已經突破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框架,必須有《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相應法令修訂的跟進”(張曉山等,2015)。如何解決“政策補位”與現有相關法律的內在矛盾和沖突,是當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需要關注的重要議題。

二、利益發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市場邏輯

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激活農村發展新動能的關鍵,是實現農村社會長期穩定的根本之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具有內生性變革的特征,其目的在于激活農村市場,實現農民利益市場化發展。而產權制度是現代市場經濟活動的制度基石,完善的產權制度是現代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必要基礎和前提條件。

(一)以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放大產權制度的經濟功能

按照西方經濟學的邏輯,產權具有排他性、有限性、自由性、可交易性和可分解性等屬性,只有產權清晰、權能完整,產權主體才能完全參與市場經濟活動。中國實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在財產僅僅作為公社財產而存在的地方,單個成員本身只是一塊特定土地的占有者,這種單個的人只是占有者。”按照馬克思的觀點,集體所有制背景下,農民對土地僅僅是占有,農民可以使用土地,從土地上獲取收益,但沒有權利處分土地。而且,農民對土地享有的使用權、收益權也有限。這意味著,農民沒有完整的土地產權的權能。而這也是中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必須要直面的難題。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的《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指出,中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標是建立起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進一步保護和發展農民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而這一制度改革的經濟意義在于為農村與市場對接創造了產權條件。在現代市場經濟活動中,只有權屬清晰、權能完整,才能塑造“權、責、利統一”的市場主體,才能降低市場交易費用,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此外,產權制度為經濟活動提供了有效的激勵和約束。完善、有效的產權制度既能激勵權利主體追求收益,又能有效控制權利主體“越軌”風險。農村的發展不可能離開市場,遠離市場的農村不可能有更好的發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如何為農村市場化發展創造條件是關鍵。當前,針對推動農村市場化發展這一議題,學界的研究主要聚焦以下兩個問題:一是清晰產權問題。有學者認為,農村集體產權中,所有權被“虛置”,所有權模糊導致農民無法真正參與現代經濟活動。二是資本下鄉問題。農村市場化發展必然伴隨著資本下鄉。部分學者(例如趙俊臣,2009;侯江華,2015;賀雪峰,2009)認為,資本下鄉是“資本家剝削小農,傷農害農,一定是壞事”。

通過仔細分析,可以發現,中國當前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并沒有忽視上述兩個問題,而是緊緊圍繞這兩個問題展開。在解決根本性的農民生存利益保障問題后,如何實現農民利益發展成為關鍵性問題。但是,市場是有準入條件的,產權清晰、權能完整是基本前提。中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回應了這一市場要求。以土地“三權分置”為例,通過產權分置,將所有權衍生的土地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置到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中去,這就將能滿足市場需要的土地權屬從土地所有權中剝離出來,賦予了農民個體完整、清晰的權能,在不改變所有制的基礎上有利于激活農村土地集體產權的市場功能。從具體實踐來看,近些年來,很多地方探索開展了農民土地股份合作、“三變改革”(資源變股權、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民)等,這些舉措的目的在于將現代市場要素(資本、技術、管理等)引入農村發展的實踐場域,利用市場實現農民利益發展。按照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規律,資本在市場中會進行趨利性流動,資本下鄉順應了農村市場化發展的趨勢。部分學者(例如趙俊臣,2009;侯江華,2015;賀雪峰,2009)認為“資本會侵蝕農民利益”,從而質疑資本下鄉。但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的產權分置形式已經為資本下鄉劃設了制度空間,這一制度安排既保證了資本的逐利天性和市場活力,又保障了農民的生存利益和發展利益。當然,也應該看到,如何加強對資本的有效監管、建立和完善利益增長分享機制、提高農民的市場參與能力等,仍是資本下鄉過程中不容忽視的現實問題。

(二)以農村市場化發展實現農民的利益發展

實現農民的利益發展有賴于市場的推動,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為農村市場化發展創造了產權條件。農民日益增長的利益發展訴求則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注入了源源不斷的動力。新中國農業合作化運動以前,農民主要依靠土地來解決溫飽問題,土地經營分散,所生產的農產品大多用于自身消費,農村經濟屬于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在這種情況下,土地最主要的功能是保障農民生存。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農民對于土地功能的訴求已經不再是簡單的保障生存,還希望從土地上獲取更多收益。在現代市場經濟活動中,如果仍采取傳統的農業生產方式,農民從土地上獲得的收益將十分有限。所以,只有通過農村市場化發展才能有效回應農民實現利益發展的訴求,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則在農村市場化發展與農民利益發展之間起到了橋梁和紐帶作用。同時,如何在傳統與現代之間尋找契合點,實現傳統與現代的融合,是農村市場化發展的關鍵。兩者的融合過程主要是以現代性的因素更新農村陳舊落后的因素,激發土地作為生產資料的要素活力,推動實現農民利益的發展。只有通過引入市場,這一過程才能得以實現。

雖然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為農村市場化發展創造了條件,但不可忽視的是,在現階段,市場與農民間的關系更多是單向的,農民享受到了市場化帶來的便利和實惠,但其作為市場主體駕馭市場的能力仍十分有限,農民以市場主體的身份從市場獲取收益的風險和機會成本較高。例如,近幾年,河南等地的瓜農、山東等地的蔬菜種植戶、廣東等地的奶牛養殖戶普遍面臨產品廉價滯銷問題,最終選擇傾倒處理,受到了巨大損失,而這折射出農民在市場中的弱勢。一方面,農民實現利益發展必須要依靠市場;另一方面,農民對市場的駕馭能力又不足。這成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農民利益發展中的主要矛盾。而解決這一矛盾的關鍵是“武裝”農民和重塑市場:一是讓農民更多地接受現代市場發展帶來的新理念、新環境和新生產生活方式,增強農民對市場的感知能力和駕馭能力;二是向農民提供有效的柔性制度支持,降低市場對農民的直接沖擊。近些年來,國家推動開展職業農民培訓、建設家庭農場和專業合作社、增強農村信貸支持等一系列舉措都是圍繞著這兩方面做出的。

(三)以漸進性改革實現農民利益保護與利益發展的深度契合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既不能忽視農民利益保護問題,又要推動實現農民利益發展。從農民利益保護維度來看,只要堅持農村集體所有制這一制度基礎,農民最根本的生存保障權益就能得到切實維護;從農民利益發展維度來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目標指向是推動農民利益發展。農民利益發展具有明顯的漸進性特征,也呈現出梯度發展的態勢。從主體性差異來看,農村有知識、有能力的農民急需借助現代市場發展帶來的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實現自身利益發展;從地域性差異來看,諸如城郊村、特色村等村莊,由于距離城市較近,受市場的影響更為明顯,當地農民對自身利益市場化發展的需求也更為強烈;從城鎮化進程來看,當前農村社會仍廣泛存在不能完全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弱勢群體,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應在保障這類弱勢群體生存和發展權益的基礎上,將現代市場要素引入農村發展。而農村市場的培育和發展,必須要堅持制度先行:一方面,靠制度穩定農民的利益基礎;另一方面,靠制度打開突破口,激活農村生產要素。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開展的。

此外,農民的小農思維根深蒂固,這一思維仍影響著農民的現實行動。伴隨著中國現代化進程,農民的身份由小農逐漸向現代農民過渡,在這一過渡過程中,其非理性行為仍無法完全規避。此外,農民個體在制度履行能力上的差異等不穩定因素也影響著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效。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目的是要推動實現農民利益發展,而促進農民利益發展的根本是要實現農村發展新舊動能的轉換,即由傳統的小農經濟模式轉換為現代市場驅動模式。農民的非理性行為與農民個體的制度履行能力差異是農村發展新舊動能轉換過程中不可忽視的因素。這些因素決定了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必須要堅持漸進性改革路線,實現農民利益保護與利益發展的深度契合。這一漸進性改革進程如何實現國家意志、市場規則與農民訴求的有效均衡,進而對農村發展新舊動能轉換進行有效的風險控制,是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要兼顧和解決的重要問題。

三、國家與農民:利益主體行為分析及風險控制

有效實現農民利益保護和利益發展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雙重維度。而這一改革過程中的利益主體在價值取向上呈現出雙重性:國家政權作為制度的供給者,其行動帶有國家理性的道德色彩,體現出救濟性特征;而農民作為制度的遵守者,其非理性行為必然會影響制度效能。如果說制度紅線與市場發育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所存在的空間層面的沖突,那么,國家理性與農民非理性則是這一改革過程中所存在的主體價值選擇沖突。受這兩方面沖突的共同影響,農村發展動能轉換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增加。

(一)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國家的救濟性作用

國家作用的發揮既受國家性質的影響,也與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和國家能力密切相關。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國家具有階級性,“國家無非是一個階級鎮壓另一個階級的機器”。正是階級的存在,才使國家保持著自身的力量。同時,國家還具有一般的公共性和社會性,即維護社會發展的基本秩序和履行一定的公共職能。就政權的組織形式而言,霍布斯(1985)則認為:“國家的本質就存在于他身上,用一個定義來說,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訂立信約,每人都對它的行為授權,以便使它能按其認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與共同防衛的方式運用全體的力量和手段的一個人格。”德國政治思想家威廉?馮?洪堡(1998)在其著作《論國家的作用》中闡述,國家并不需要對公民正面的福利作任何關照,除了保障他們對付自身和對付外敵所需要的安全外,不需要再向前邁出一步。上述觀點對國家在秩序維持和安全保障方面的作用持一致意見。而國家在方面的作用具有明顯的救濟性特征。

從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來看,國家的主要作用是保護農民利益,在實現農民利益保護的基礎上為農民利益發展提供條件,而將農民利益發展交由市場推動。例如,《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指出,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原則是堅持集體所有制不動搖,堅持農民權利不受損,防止集體資產流失,防止內部少數人控制和外部資本侵占。由此可以看出,國家主導的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一種問題導向式改革,是一種調適性的改革,而不是一種無邊界的經濟自由化改革。在這一過程中,國家政權為改革劃設了范圍和紅線,本質上體現了國家的救濟性作用。這種問題導向式、調適性的改革逐步解決了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所面臨的空間層面的沖突。

(二)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的農民非理性行為

制度的效能并不完全取決于制度設計的合理性,也受農民個體的制度履行能力的較大影響。正如前文所述,農村是一個“熟人社會”,血緣、宗族、傳統文化等因素對農民的影響根深蒂固,這使農民在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進程中的行動邏輯有了歷史的慣性。農民的行動一般遵循維護自身利益的邏輯,而這種邏輯并不總能與農村市場化改革中的集體產權制度安排有效吻合。一旦集體產權制度安排與農民潛在的行動慣性相沖突,破壞這一制度的可能性要大于農民自我糾正行動路線的可能性。在現實中,國家救濟性制度的雙重意義在于:一是作為利益保護工具存在;二是要塑造規則和秩序。在現階段,很多農民只把制度當作維護自身利益的工具和手段,而對制度所塑造的規則和秩序置之不理。其原因在于,農民尋求自身利益保護是其自我理性的體現,他們會主動關注和執行,而制度的規則和秩序要求則被置于其自我理性之外。國家的救濟性制度一旦被農民選擇性地遵守和執行,潛在的風險便會隨時出現。所以,熊萬勝(2009)強調:“必須有一種相對強大的規則具有超越其他規則的力量,否則,規則只能成為主體利用和選擇的對象,而不能約束主體。”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作為具有救濟性特征的制度安排,為農民維護自身利益提供了支持。同時,農村集體產權制度也為農民塑造了規則和秩序,這些規則和秩序對市場、資本、金融等外部沖擊具有一定的防護作用。但是,作為集體產權制度履行主體的農民一旦對集體產權制度產生破壞性影響,這一制度的效能便會被消蝕。現階段,農村存在的土地私下違法買賣、用途不受管制等現象,使土地隱性私有化,導致國家提供的救濟性制度空轉,農民的利益保護和利益發展被中斷。集體產權制度安排的普適性與農民個體制度履行能力的差異性之間的矛盾將長期存在,而這一矛盾的形成與農民的非理性行為是分不開的。所以,如何解決國家與農民之間的價值選擇沖突問題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必須要直面的難題。

(三)農村發展新舊動能轉換過程中的風險控制機制建設

如何引導農民由經濟理性向制度理性過渡是解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空轉的關鍵,否則,這一制度改革中的風險控制問題將無法得到根本解決。有效保護農民利益和發展農民利益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內在要求,如果將救濟性制度的空轉問題全部交由國家進行“暴力”執法來解決,那么,國家與農民間的矛盾與沖突將加劇,這將有礙于農民的利益保護和利益發展,這就形成了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邏輯悖論。所以,解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空轉問題不能簡單地依靠“暴力”執法。那么,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如何解決風險控制問題?從其實質來看,這一改革是為農村現代化發展創造制度基礎,而農村現代化本質上是要實現農村發展新舊動能的有效轉換。這一轉換過程必然伴隨著風險,有效的風險控制技術和手段是農村發展新舊動能成功轉換的基本保障。所以,解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風險控制問題要著眼于農村發展新舊動能轉換過程中的風險控制機制建設。

這一機制建設可以主要從內部控制和外部控制兩個方面著力。就內部控制而言,一是要塑造制度影響力。制度影響力產生的基礎是政治信任和政治認同。按照羅伯特?帕特南(2001)的社會資本理論,民眾具有較高的政治信任和政治認同,必然會增強履行制度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二是要實現制度內嵌。農民的行動規則主要基于農村“熟人社會”的生活經驗形成,帶有天然的小農色彩;而制度則是自上而下建設的,帶有濃厚的國家理性色彩。兩者的起點和路徑不同,這一不同容易造成制度落地過程中出現錯位現象。制度的內嵌可以有效解決這一問題。將自上而下的制度內嵌入農民的行動規則中,通過村規民約、農民自治章程等將其固定下來,在潛移默化中實現制度落地。就外部控制而言,主要包括提供適度的引導性政權支持以及必要和有限的“暴力”執法支持。當前,政府執法缺位也是農村國家救濟性制度空轉問題形成的一個重要原因。針對農村土地隱性私有化、用途混亂等現象,政府部門沒有相應的執法跟進,造成制度空轉的慣性越來越大,最終導致政府執法無力。在現代社會,僅僅依靠“暴力”執法來執行國家救濟性制度不具有內在可能性,而國家的引導性政權支持則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它主要體現為進一步加強土地相關法律宣傳,推動開展現代農民教育與培訓,加大農村土地督察力度等。需要說明的是,國家的引導性政權支持應是維護救濟性制度穩定的主要手段,“暴力”執法支持僅應作為一種輔助手段和暫時性支持,以保證制度安排的穩定性與風險控制的有效性。

四、過渡市場:雙重維度下的調適策略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既要保護好農民利益,又要實現農民利益發展,而不走市場化改革之路則可能形成沒有發展的增長,但完全市場化又無法做到有效保護農民利益。因此,解決農民利益保護和利益發展問題必須要采取一種調適策略。這一調適策略要既能控制市場風險,又能依靠市場推動發展,本文將這一調適策略稱為過渡市場。

(一)過渡市場與農民利益的內在關聯

過渡市場是一種不完全市場形態,蘊含著基本的市場邏輯,卻又受制于特定的制度空間。相較于完全市場化而言,過渡市場具有明顯的有限性、階段性和調適性特征。

一是有限性。企業是現代市場經濟運行的主體,這是由市場經濟運行規律所決定的,也是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特征。而過渡市場的主體一般不是現代企業,而主要是農民和各種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這些主體的能力相較于現代企業而言明顯不足,運用各種市場化手段和技巧的能力比較有限,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較弱,參與市場的渠道也較狹窄。所以,與以現代企業為主體的現代市場相比,過渡市場中主體的能力及其參與市場的渠道都呈現出一種有限狀態。

二是階段性。市場的培育和發展都具有漸進性特征。新中國自成立以來,經歷了計劃經濟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再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資源配置方式也經歷了階段性發展:從行政配置到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再到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與城市的發展環境和基礎條件不同,農村尚處于現代化發展的初始階段,農村的市場化程度應與農村發展階段相適應。過渡市場是根據現階段農村發展的基本事實而應采取的行動策略。

三是調適性。根據變化了的條件調整行動策略,進行自我優化,從而實現更好的發展,是新事物發展的基本邏輯。農村市場化發展不是靜態的,而應隨著變化了的環境和條件不斷進行內部調整,使各要素之間不斷進行互動和調適,從而達到最佳狀態。在現階段,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就是為了改革不適應農村進一步市場化發展的體制機制,回應農民的利益發展訴求,實現制度與市場的有效調適。

過渡市場蘊含著保護農民利益的底色,同時又逐步將農民利益發展交由市場推動,兼顧了農村穩定與農村發展這兩個關鍵命題。應該看到,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靜態改革,更不是畢其功于一役的運動式改革,應隨著農村市場化的深入推進而不斷深化。 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也將為農村市場化發展創造更好的條件。這也意味著,過渡市場的培育和發展不可能一蹴而就,隨著農村內外部環境的不斷改善而日益完善。

(二)農民利益保護與利益發展的調適策略

堅持人民當家作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基本遵循,維護國家的利益實質上是維護人民的利益,這是對國家作用的基本要求。而人民利益的再獲取究竟是依靠國家還是依靠社會和市場,一直是爭論的焦點。社會主義國家剛建立時,執政者普遍認為人民利益的獲取同樣需要依靠國家來實現。所以,在一段時間內,計劃經濟模式成為中國的選擇。但是,實踐證明,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單純依靠國家政權來計劃和提供根本無法得到有效滿足。所以,解決落后的生產力與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之間的矛盾成為中國改革開放的主要目標。在這一過程中,改革開放的先驅者鄧小平等人深刻認識到,要想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沒有社會和市場的參與是不行的。在這一背景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應運而生。但是,國家、社會與市場之間應形成怎樣的互動關系仍是爭論的焦點,且持續至今。

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進程中,國家、社會與市場間關系的建構不一定要具象化、模式化,因為三者之間的關系是不斷變動的,并在變動過程中實現自我調適。從中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歷程來看,伴隨這一改革進程,農村生產關系得以持續調整和完善,這推動中國農村經濟社會發生歷史性巨變。而農村生產關系的調整和完善是國家、社會與市場共同作用的結果。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國家的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不斷完善和提高,社會的開放程度逐漸提高,市場體系會更加成熟。國家、社會與市場之間任何一方的變化,都受另外兩方的影響;任何一方的畸形發展都會阻滯另外兩方的發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也體現了國家治理體系在基層的調整和治理能力在基層的優化,這一調整和優化會拓展農村社會的空間,激活農村市場發展活力;而農村市場的發展有利于實現農民對利益發展的訴求,進而為社會發展創造更好條件,并增進農民的制度認同。三者之間相互影響,相互銜接,處在一個螺旋式上升的動態調整過程。通過相互之間的動態調整,最終形成三者之間的動態穩定結構和均衡格局。

五、結論

實現農民利益保護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推動農民利益發展是現代市場環境下農村發展的內在要求,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國家目標能否與農民的自我發展目標實現深度內在契合,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能否成功的關鍵。當前,農民越來越呈現出原子化狀態,農民的非理性行為仍廣泛存在,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增加了難度和不確定性,所以,農村發展新舊動能轉換過程中的風險控制機制建設至關重要。過渡市場具有保護農民利益和發展農民利益的雙重作用,它作為推動農村發展的調適策略具有一定現實價值。但是,過渡市場本質上是一種不完全市場,制度安排和規則設置更傾向于對農民救濟,而資本是趨利的,靠制度和規則減緩市場沖擊和降低市場風險雖然是為了保護農民,但也有可能造成市場內卷化。如何因地制宜地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值得進一步探討。

作者單位:馬池春、山西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馬華、山西大學中國城鄉發展研究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觀察》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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